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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26

2017-10-24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拍卖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26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但当该拍卖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拍卖。本文就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拍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拍卖法》(2015修正)

第三条【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十一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六十一条【拍卖中的赔偿责任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八条【拍卖主体的选择】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百八十九条【拍卖评估程序中强制检查、勘验】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第四百九十条【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第四百九十一条【不经拍卖、变卖的以物抵债】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处理】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以物抵债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六条【拍卖作为财产变价的优选】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第四十七条【评估程序】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十九条【拍卖成交后的财物两清】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十八条【网拍暂缓拍卖和中止拍卖的情形】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一条【撤销司法拍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

第四条【拍卖信息的公告】

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第二十一条【房屋买卖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六条【评估报告】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第十五条【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优先购买】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法院就拍卖成交或抵债应出裁定】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 37 40785 37 15289 0 0 3913 0 0:00:10 0:00:03 0:00:07 3913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五条【买受人未如期交付拍卖款的违约责任】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的优先购买权】

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8号】

【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6]385号《关于查封房屋因未告知房管部门被出卖应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物资公司诉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1994]中法调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虽未抄告房管部门,但已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的裁定是不准上诉的裁定,依该裁定书保全查封被告的房产,属合法有效。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经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该案保全查封的房产为执行的标的物是正确的。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其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债义务时,以拍卖或变卖本案保全查封的房产的价款偿还债务,于法有据。至于北京沃克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可通过诉讼另案解决。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2号】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司法拍卖中,即便竞买人已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若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强制拍卖程序即没有结束,竞买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执行法院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临朐县法院撤销拍卖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孙俊岗并未合法取得本案的案涉标的物。买受人孙俊岗竞买案涉财产后,与精诚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合同》,约定拍卖成交后,除即时清结的情况外,拍定方须当场交付拍定价款总额的5%的定金,计15万元;从2007年8月起,每月的15日前交付拍卖款35万元,于2008年1月15日将所有拍卖款付清。经查,孙俊岗除在拍卖成交当日支付5万元保证金、次日支付30万元外,余款未付。执行法院也未制作确认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因本案的拍卖行为是在执行程序中经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拍卖,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受委托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性质上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其只能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实施司法拍卖活动,并受执行法院监督。因此,对于司法拍卖而言,即使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只要执行法院没有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强制拍卖程序就没有结束,竞买人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发生财产权利转移的效力。故临朐县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撤销该院拍卖裁定及相关委托拍卖通知书,符合本案客观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孙俊岗、山东省临朐县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人民政府、胶州市大沽河农科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77号】

 

2、执行法院刊登的拍卖公告已起到公示公告效果,此时,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执行法院对优先购买权人未尽到通知义务为由,请求确认拍卖无效、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二中院对登记在陈智顺名下宝源公司的股权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拍卖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拍卖公告已起到公示公告效果,申诉人和宝源公司其他股东并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申诉人以二中院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宝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致使宝源公司股东根本不知道股权拍卖会、没有参加拍卖会、无法正常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严重损害申诉人和宝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为由请求确认拍卖无效、撤销拍卖成交裁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拍卖公告期间,胡凯多、彭程、郑学东三人办理了涉案股权的竞买登记手续。在拍卖会上,竞买人对涉案股权进行了充分竞价。鉴于该案实际情况,在拍卖成交后,胡凯多以应付价款折抵其对陈智顺享有的相应债权,已实现股权拍卖的目的。二中院是否就申诉人所提异议分别进行审查,并不属于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


【案例来源】《张志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监5号】

 

3、承租人承租的房产系在抵押设立后的抵押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建的无证房产或有证房产,执行法院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时对地上房产所涉租赁关系依法应予以涤除,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可不予确认。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赵梦谷、严国庆虽分别主张其于抵押权设立前、后承租了案涉抵押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无证房产,但赵梦谷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抵押设立前已支付租金并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其并不享有租赁权,不具有优先购买权资格。严国庆对案涉抵押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无证房产的承租关系发生在抵押权设立后,依法应予涤除,其也不具有优先购买权资格。常州中院经审查后未确认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柯桦所承租的房产也是在抵押设立后的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有证房产,常州中院对案涉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对该房产的租赁关系依法亦应予以涤除。该院对柯桦的优先购买权人资格不予确认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常州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29号】

 

4、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具备购买怀思堂全部投资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资格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根据上述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企业全部财产的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案中,同力公司、怀思堂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力公司经拍卖取得了怀思堂项目,并于1998年7月16日与八达岭实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转让内容包括,1.怀思堂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各类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的所有权;3.包括现存各类设施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等。北京一中院裁定将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企业性质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元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的限制性规定。”


【案例来源】《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53号】

 

5、在司法拍卖中,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竞拍人/买受人以拍卖标的物存有瑕疵为由,请求重新拍卖或核减拍卖款的,法院可以拍卖目的已实现且《竞买协议》中已明确的瑕疵免责条款为由,裁定不予支持。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拍卖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根据该条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卖,关键要看拍卖目的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导致重新拍卖,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付款,拍卖目的已经实现,则不宜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虽然买受人昌达公司逾期付款,且还存在昌达公司未付清款项青海高院即将涉案股权提前过户的情形,但由于昌达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7日至2008年12月24日分六次陆续付清了拍卖价款,涉案拍卖的目的已得以实现,故本案拍卖效力应予维持。仁望公司主张本案拍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重新拍卖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三亚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仁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海南仁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同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1号】

 

6、网络竞价系统竞价计时器暂停,致使竞买人在剩余19秒内丧失竞价机会,无论该现象是否属于故障,案涉交易均违反了限时竞价阶段应当给予竞买人完整的竞买周期以实现充分竞价的交易规则,故交易未能成立。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计时器停止计时是否导致诉争交易不能成立的问题。根据《金马甲网络竞价操作须知》,限时竞价阶段由多个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为3分钟,竞买人有权在3分钟完整竞价周期内进行新的报价。《金马甲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一)金马甲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四)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本案中在案涉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时,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在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伟业公司致函产权市场称,在限时竞价阶段,计时器停止读秒,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本案中,在存在计时器停止计时这一事实且伟业公司和国投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事实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停止计时现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实现充分竞价。”


【案例来源】《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7、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拍卖行为应为无效。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该条规定。本案执行法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新疆高院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销(2008)新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及撤销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并无不当。


如果申请复议人认为执行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裁定:驳回李辉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执二监字第10号执行裁定。”


【案例来源】《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交通物资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复议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16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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