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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高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10月25日起实施,全文共18条非常详细)|广东

2017-10-31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分工


第一条 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案)由执行局主审法官承办。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 外出现场办理财产保全实施,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报请院领导协调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派员协助。


第三条 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 赴广州市区以外地区办案应报经领导同意。

 

案件办理


第五条 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 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实施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并领受任务后,及时开始采取保全措施。情况复杂的,应报请主审法官决定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产保全实施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事项委托制度,除保全期限紧等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保全:

(一)可进行网络查控的,优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和本院“点对点”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网络查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查询申请,网络查封、冻结应当在收到查询反馈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查封、冻结申请。

(二)不能网络查控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外地法院办理,但广州市区的保全事项不得委托办理。

事项委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完成对外委托手续。

事项委托后,应当及时联系受委托法院,跟进办理情况。

(三)事项委托执行没有结果的,外出现场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同意。对同意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范围应限于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线索的,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该部分财产合议庭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向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反馈未保全的财产信息。


第十条 财产保全案件办结后,同一案件的申请人又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继续保全的,应告知其向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部门、审判部门提出申请,由立案部门新立执保案件,再移交执行部门实施。尚未办结的案件,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继续保全的,可以由合议庭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无需新立案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不在被申请人的名下,需要在执行实施阶段审查确认是否属于可供保全财产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对财产实施保全后,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提出超标的保全等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填写《财产保全案件移送立案表》,经处领导审批后,送立案部门立案,由执行局办理。


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熟悉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事项委托系统。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应当佩带执法记录仪,将保全现场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向金融机构、工商、车管、国土、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时可不使用执法记录仪,但如出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执行情形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

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需要外出办理的保全事务,如果涉及同一地区、同一路线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依法规范办案,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吃送礼。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自接触,但需要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或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5日起实施。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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