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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29

2017-11-09 唐青林李舒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29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4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因搜查财产属于比较严厉的强制手段,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严格组织执行。本文就执行中有关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搜【搜查程序】

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采取搜查措施的具体要求】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搜查过程中发现财产的处理】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第三十一条【搜查中的强制开启】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十四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第三条【对被执行人隐匿且拒不交出的资料采取搜查措施】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01.09】

第五条【慎重使用搜查措施】

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或者以办案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涉及企业和投资、生产、经营者、科技创新人员犯罪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18号】

第三条【应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搜查信息】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8、《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京高法发〔2014〕183号】

第九条【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9、《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4.01.01】

第二百二十条【采取搜查措施的决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程序】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可能存放隐匿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封闭场所、箱柜等,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开启,拒不开启的,可以强制开启。

对存放在金融机构保险箱中的财物、财产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义务人拒不履行开箱手续的,可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强制开启,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百二十二条【搜查笔录】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载明。

对搜查过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录像及照相资料应当入档备查。

1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高法〔2017〕36号】

第八条【执行法院出具搜查令收集证据材料】

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及淄博贾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三公司由一个主体统一管理货币资金、单位证照及印章,存在实质上的人员、财务混同。且淄博贾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强系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从该被执行人处领取工资,能够认定两被执行人及异议人存在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故,本院对异议人物品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淄博贾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执异77号】

2、在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后,依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房产权属等财产情况。如有隐匿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依据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朝艳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陈朝 42 35766 42 15287 0 0 2128 0 0:00:16 0:00:07 0:00:09 2936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搜查陈朝艳的住处,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朝艳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对陈朝艳进行了训诫,陈朝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具结悔过书,本院已将陈朝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来源】《异议人周桂秀与被执行人陈朝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执异字第40号】

3、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可就被执行人隐匿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采取搜查措施。


【裁判原文】异议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都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凭证,提供的所谓账本都是无法认定的‘白条帐’,而一审法院却认定秀峰法院执行局查封的桂林银行的款项属于本案第三人桂林市未来外语培训,我们认为,无任何事实依据,全凭被上诉人一家之言,故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被上诉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5)秀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徐艳影的异议请求而提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与横山县清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治斌、张玉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陕执复41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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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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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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