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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 | 航空工业集团对无人机业务的相关安排如何?中航无人机回复第二轮审核问询 提及翼龙1E、翼龙2发展I型及倾转旋翼无人机项目

通航圈 通航圈 2022-04-07

据上交所科创板2月14日公告消息,正在冲刺科创板的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无人机”)已对上交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与第一轮相比较(第一轮回复见前文:信息量很大!中航无人机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云影(翼龙-10)研制项目年内将完成验收),第二轮审核问询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研发、收入、采购和供应商、成本和毛利率、设备、存货等,涉及航空工业集团对无人机业务的相关安排、中航无人机在集团内部的板块定位等,并提及对标美国 MQ-1C 翼龙1-E、对标美国 MQ-9A 翼龙2发展I 型及与北航合作的倾转旋翼无人机等项目。

其中,在同业竞争方面,回复对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从事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业务的基本情况,公司产品在国内军品业务、民品业务上与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产品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航空工业集团控制企业的军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是否有取得军品出口许可的安排和计划,与北航合作的倾转旋翼垂直起降无人机项目背景、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其中专门指出:“倾转旋翼无人机仍需要突破飞行控制、机翼结构与倾转结构设计和动力匹配等关键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暂未形成大批量生产且技术成熟的产品”,“全球范围内尚无成熟的倾转旋翼无人机产品实现批产及市场化销售”,“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下属单位也未形成倾转旋翼无人机产品”,参与倾转旋翼垂直起降无人机项目“旨在储备行业前瞻性发展技术”“不属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重点”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是否存在相关业务及未来是否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航空工业集团对无人机业务的相关安排中航无人机在集团内部的板块定位航空工业集团是否还会建立其他无人机平台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一、发行人说明 

(一)航空工业集团其他从事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业务的基本情况 


无人机系统在大小、机体构型、性能指标等方面有明确的分类标准。在机体构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5018—201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基于平台构型的不同,无人机可分为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机和其他无人机。在性能指标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5018—201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基 于续航时间的不同,无人机可分为 I 类:续航时间小于等于 0.5 小时;II 类:续 航时间大于 0.5 小时,小于等于 2 小时;III 类:续航时间大于 2 小时,小于等 于 12小时;IV类:续航时间大于 12 小时,小于等于 24 小时;V类:续航时间 大于 24 小时。公司翼龙系列无人机系统属于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即质量大于 800 千克、由动力装置产生前进的推力或拉力、由机身固定的机翼产生升力、在大气层内飞行、续航时间大于 24 小时的无人机,具有载荷大、续航时间长、航程远、飞行速度快、飞行高度高等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无人机系统及相关产品以军贸出口为主,对于军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除发行人的翼龙系列无人机系统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无其他取得军品出口许可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中航无人机外,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有少量军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因涉密而不能公开型号名称,该等无人机系统为向国内特定用户销售的产品,系按照国家计划任务并根据特 定用户使用要求开展研制生产,具有特定的战略需要、应用场景、作战效能、使用部队和技术参数等。


除发行人外,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拥有民品无人机业务的包括中航金城无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中航金城无人系统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包括“旋戈”系列多旋翼和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等,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的主要产品为“旋戈”系列无人直升机上述产品均不属于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 


因此,除发行人外,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无其他取得军品出口许可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也无从事民品业务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除上述少量军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外,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存在从事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业务的情形。


(二)公司产品在国内军品业务、民品业务上与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产品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 


1、公司产品在国内军品业务上与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产品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 


除发行人外,航空工业集团下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仅有少量军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因涉密而不能公开型号名称),该等无人机系统为向国内特定用户销售的产品,系按照国家计划任务并根据特定用户使用要求开展研制生产,具有特定的战略需要、应用场景、作战效能、使用部队和技术参数等。 


根据我国军工科研生产体制,不同无人机型号的研制定型系基于特定用户不同的战略需要、应用场景、作战效能而确定对于军用无人机产品,如果型号不同,则任务来源不同、技术参数不同、使用部队不同,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


2、公司产品在国内民品业务上与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产品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 


除发行人外,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拥有民品无人机业务的包括中航金城无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中航金城无人系统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包括“旋戈”系列多旋翼和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等,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的主要产品为“旋戈”系列无人直升机。该等无人机与公司产品的主要差异如下:


(1)“旋戈”系列多旋翼无人机的设计为 6 个机臂可折叠的旋翼,属于多旋翼无人机;“旋戈”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的设计为机身固定的机翼及4 个分布于固定机翼两侧的旋翼,属于混合构型无人机;“旋戈”系列无人直升机的设计为单旋翼,属于无人直升机。公司的翼龙系列无人机系由动力装置产生前进的推力,由机身固定的机翼产生升力,在大气层内飞行的无人机,属于固定翼无人机。 


(2)一般来说,多旋翼无人机结构简单,具有价格低廉、操作灵活、可向任意方向飞行等特点,但有效载荷较小,续航时间小于 24 小时;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方便携带、安装简单,具有垂直起降的特点,但有效载荷较小,续航时间小于 24 小时;无人直升机具有可垂直起降、可悬停、操作灵活、可任意方向飞翔等特点,但载荷小、航程短,续航时间小于 24 小时。公司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续航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具有载荷大、续航时间长、航程远、飞行速度快、飞行高度高的特点。 


(3)在适用场景方面,“旋戈”系列多旋翼和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目前主要应用于巡查巡线、水利水文等民用领域;“旋戈”系列无人直升机目前主要应用于森林消防等民用领域。公司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主要应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通信、气象监测等对载荷、航时有较高要求的民用无人机系统业务领域。


因此,公司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和中航金城无人系统有限公司的多旋翼无人机及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的无人直升机属于不同类别的无人机,在机体构型、性能指标、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 


综上,在国内军品业务方面,前述少量军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为向国内特定用户销售的产品,系按照国家计划任务并根据特定用户使用要求 开展研制生产,具有特定的战略需要、应用场景、作战效能、使用部队和技术参数等,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在国内民品业务方面,公司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和中航金城无人系统有限公司的多旋翼无人机及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的无人直升机属于不同类别的无人机,在具体的机体构型、性能指标、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三)航空工业集团控制企业的军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是否有取得军品出口许可的安排和计划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中航无人机外,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无其他取得军品出口许可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有少量军用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产品(因涉密而不能公开型号名称)该等无人机系统产品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航空工业集团亦未对该等无人机系统产品获取军品出口许可存在其他安排或计划。


(四)倾转旋翼垂直起降无人机项目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是否存在相关业务及未来是否存在潜在竞争关系 


1、倾转旋翼垂直起降无人机项目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 


(1)倾转旋翼无人机研制的项目背景 

倾转旋翼垂直起降无人机项目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承接的国拨经费课题。为配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开展前瞻性技术探索,2019 年 9 月,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无人系统研究院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及《倾转旋翼无人机项目合作协议》,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无人系统研究院牵头开展倾转旋翼无人机研制,公司作为项目合作开发单位负责项目机体结构设计制造、软油箱设计制造、全机总装总调、试制试验以及试飞验证等工作。公司通过参与该项目来探索行业前瞻性发展技术,针对倾转旋翼这一无人机未来发展的可能方向进行技术储备,并利用倾转旋翼无人机技术开发过程中突破的飞行控制等技术难点,提升公司无人机系统设计和产品开发能力。


(2)倾转旋翼无人机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

倾转旋翼无人机具备固定翼无人机的部分设计特点,通过倾转旋翼无人机关键技术研究和原理样机研制,可提升公司在复杂气动特性分析、控制律设计 以及无人机关键结构机构设计等方面的研发能力能够进一步夯实公司大型固定翼无人机产品研制的基础。但是整体而言,倾转旋翼垂直起降无人机产品在设计原理、技术与功能特点、产品成熟度等方面与发行人现有无人机产品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1)在设计原理方面:公司现有无人机均为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主要满足用户在实战及其他应用场景中对于滑跑及平飞的使用需求,确保无人机系统具备优秀的前飞速度和效率;倾转旋翼无人机主要具有垂直/短距起降及高速巡航优势,并兼顾垂直起降和平飞两种模态的设计需求,与公司现有无人机产品设计原理存在差异。 

2)在技术与功能特点方面:公司现有无人机属于大展弦比机翼的常规气动布局,采用轮式滑跑起降,技术相对成熟,主要突出续航性能及优秀的前飞速度与效率;转旋翼无人机可实现垂直起降、悬停和平飞等多种飞行模态,属于非常规气动布局,仍需要突破飞行控制、机翼结构与倾转结构设计和动力匹配等关键技术,且在飞行速度、航时、航程等方面性能与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存在一定差距。 

3)在产品成熟度方面:公司现有无人机系统已形成成熟产品且已批量交付用户使用,具有高度的产品成熟度与技术可实现性;但倾转旋翼无人机由于存在众多关键技术难点,在全球范围内暂未形成大批量生产且技术成熟的产品


2、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是否存在相关业务及未来是否存在潜在竞争关系


倾转旋翼无人机属于无人机领域较为前沿的一种新型布局构型,涉及到多状态旋翼技术、多构型布局的转换稳定与控制等关键技术,目前尚存在关键技术需要突破,全球范围内尚无成熟的倾转旋翼无人机产品实现批产及市场化销售。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下属单位未形成倾转旋翼无人机产品。


发行人是专注于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成体系、多场景、全寿命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发行人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产品与倾转旋翼类无人机产品在设计原理、技术与功能特点、产品成熟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互相不存在竞争关系。发行人参与的“倾转旋翼垂直起降无人机项目”系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无人系统研究院牵头开展的倾转旋翼无人机研制,发行人作为项目合作开发单位负责其中部分工作旨在储备行业前瞻性发展技术,提升发行人无人机系统设计和产品开发能力未形成收入,不属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重点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下属单位也未形成倾转旋翼无人机产品,因此,在倾转旋翼类无人机领域,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竞争关系。


(五)航空工业集团对无人机业务的相关安排,中航无人机在集团内部的板块定位,航空工业集团是否还会建立其他无人机平台 


1、航空工业集团对无人机业务的相关安排 


航空工业集团是我国航空飞行器的主要研制主体,无人化是航空飞行器的重要发展趋势,无人机是航空飞行器的重要新兴领域。基于航空产品的业务发展特点,航空工业集团根据武器装备特点划分业务板块,没有将无人机业务作为单独业务板块进行管理。


在此背景下,航空工业集团对于无人机业务的整体发展定位为:发挥航空装备的技术优势,坚持军用引领、高端定位,突出无人机系统业务在主机单位的战略优先地位加强无人系统及反无人机系统的体系化发展。围绕“军用、军贸、工业”三个重点领域,聚焦前瞻性牵引性关键技术攻关,聚焦产业链价值链资源整合,加快由平台向系统拓展、由单机向体系拓展。 


2、中航无人机在集团内部的板块定位,航空工业集团是否还会建立其他无人机平台 


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在全球军用无人机领域中产值规模最大,是目前航空工业集团无人机业务中最具有市场化发展前景和市场价值的产品中航无人机在 2019 年开始成为无人机总体单后专注于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领域。


航空工业集团对中航无人机未来业务发展的定位和规划为:中航无人机是航空工业集团无人机产业化的核心平台,发展重点为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航空工业集团支持中航无人机充分发挥中航无人机在行业中的领先优势,拓展“翼龙”核心品牌,丰富产品谱系,引领行业技术发展,发挥无人机产业链“链长”企业的主导作用。


航空工业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航空工业集团将按照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避免与中航无人机所从事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在研发方面,回复对“(1)供应商研制的主要内容,对无人机系统的重要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与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2)新增研发人员的来源,确定为研发人员的依据,主要从事的研发项目;(3)翼龙 1-E、翼龙-2 发展 I 型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实现的功能、需突破的技术难点,未来的研究安排及主要节点,在研发投入相对较小的情况下,翼龙 1-E 已研制成功并拟开展试飞的合理性;(4)翼龙-2 无人机系统自筹科研包 1 项目、翼龙-2 人工影响天气型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涉及的核心技术,取得的研发成果,公司后续自主研发的具体安排;(5)在研项目中,分年度说明委外和自研的主要内容、金额及占比,与核心技术的关系,2021 年 1-9 月委外研发费用占比仍然较高的原因,翼龙 I-D 知识产权对应的价值费用化的合理性;(6)2021 年 1-9 月,模拟合并报 表中委外研发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中:

(三)翼龙 1-E、翼龙-2 发展 I 型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实现的 功能、需突破的技术难点,未来的研究安排及主要节点,在研发投入相对较小 的情况下,翼龙 1-E 已研制成功并拟开展试飞的合理性 


1、翼龙 1-E、翼龙-2 发展 I 型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实现的功能、 需突破的技术难点


(1)翼龙-1E 无人机系统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及实现的功能、需 突破的技术难点


1)翼龙-1E无人机系统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及实现的功能 

翼龙-1E 无人机系统是翼龙-1 无人机系统的升级换代产品,是对标美国 MQ-1C 无人机系统的一型 1 至 2 吨级大型固定翼长航时多用途无人机系统(现场视频!全面对标美国MQ-1C,翼龙-1E无人机首飞成功,项目预算超1.7亿元!)。相 较于翼龙-1 无人机系统,该型无人机平台通过总体设计优化、系统能力拓展等 措施,提升了无人机飞行性能、挂载能力、供电能力、任务能力和系统可靠性 等,其中航时、挂点数量实现大幅增强,将有力提升公司在中空长航时察打一 体无人机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2)翼龙-1E无人机系统需突破的技术难点 

发行人在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制过程中需重点突破多约束条件下的飞机总体气动设计技术、机电系统融合设计技术及飞发一体综合设计技术等技术难点,以提高航时航程等飞行性能、提高平台系统的可靠性及自主性、提升任务系统的多场景适应能力等。


(2)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及实现的功 能、需突破的技术难点 


1)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与公司现有无人机的主要区别及实现的功能 

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是翼龙-2 无人机系统的升级产品,是对标美国 MQ-9A 无人机系统的一型 4 至 5 吨级大型固定翼长航时多用途无人机。相较于 翼龙-2 无人机系统,该型无人机拟通过换装新型动力系统、增加高性能计算机等措施,提升飞机平台飞行性能、供电能力、拒止环境导航能力和任务载荷能力等,将有力提升公司在中高空长航时察打一体无人机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2)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需突破的技术难点 

发行人在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研制过程中需重点突破新型动力系统 集成、自主导航及环境态势感知等技术难点,以提升该型无人机的飞行性能、供电能力、拒止环境下的导航及生存能力、自主作战能力等。


2、翼龙 1-E、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未来的研究安排及主要节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制及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研 制等新型号研制项目是以研发为目的,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样机技术状态根据计划分阶段推进,后续仍然要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研发活动,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样机主要用于对新技术、新状态、新功能等进行验证,发行人已将其人工费用、物料消耗等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研发费用,所形成的科研样机功能性能上与后续批产飞机存在差异,不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也不存在对外销售意图。该等科研样机拟主要用于发行人产品性能提升、技术改进等研发工作以及表演、展示等用途。发行人上述项目研究安排及主要节点情况如下:


(1)翼龙-1E无人机系统未来的研究安排及主要节点 


为加速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发进程并尽快推向市场,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制过程中将投入两架科研机进行分步验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第一架科研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总装集成及试验工作,并于 2022 年 1 月完成第一架科研机首飞工作现场视频!全面对标美国MQ-1C,翼龙-1E无人机首飞成功,项目预算超1.7亿元!预计于 2022 年二季度完成第一架科研机科研试飞工作;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第二架科研机在第一架研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气动布局、系统能力等,预计于2022 年二季度完成首飞工作2022 年三季度完成科研试飞及鉴定工作,并初步具备小批量生产能力。


(2)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未来的研究安排及主要节点 


为保证研制活动高效开展,翼龙-2 发展 I 型无人机系统研制工作分为新型发动机验证阶段全状态研制阶段等两阶段进行。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就新型发动机验证阶段工作,发行人已对翼龙-2 无人机进行新型发动机等部分改装并开展地面试验和试飞工作,拟于 2022 年二季度完成全部科研试飞任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就全状态研制阶段工作,发行人目前已完成初步设计、详细设计,预计于 2022 年三季度完成科研机总装,并于 2022 年四季度完成首飞工作,于 2023 年一季度完成科研试飞及鉴定工作。


3、在研发投入相对较小的情况下,翼龙 1-E 已研制成功并拟开展试飞的合理性


2021 年 1-9 月,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研发投入为 201.83 万元,主 要原因系 2021 年 1-9 月公司主要开展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前期设计工 作,尚未进行产品试制,原材料消耗较少,导致研发投入相对较小。2021 年第四季度,公司在完成第一架科研机设计工作后,开展科研机总装集成及试验,原材料领用增加,项目研发投入大幅增长,2021 年全年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 制项目研发投入为 3,157.74 万元(未经审计),较 2021年 1-9 月大幅上涨。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第一架科研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总装集成及试验工作,并于 2022 年 1 月完成第一架科研机首飞工作,预计于 2022 年二季度完成第一架科研机科研试飞工作。除上述第一架科研机研发工作外,公司后续还将开展第二架科研机设计研发、总装集成、试验试飞及鉴定等工作,后续各阶段预计将会有较大规模研发投入。


综上,公司翼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研发投入较小,主要系公司 2021 年 1-9 月尚未开展无人机试制工作,原材料消耗较少。2021 年四季度,公司翼 龙-1E 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研发投入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完成第一架科研机 设计工作后,开展科研机总装集成及试验工作导致原材料领用增加。公司项目 研发投入与翼龙-1E无人机系统研制整体进度匹配,具备合理性。


(四)翼龙-2 无人机系统自筹科研包 1 项目、翼龙-2 人工影响天气型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涉及的核心技术,取得的研发成果,公司后续自主研发的具体安排


公司翼龙-2 无人机系统自筹科研包 1 项目、翼龙-2 人工影响天气型无人机 系统研制项目均存在委托研发情形,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翼龙-2 无人 机系统自筹科研包 1 项目中委托航空工业成都所研发工作已结束,该等委托研 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截至 2020年 12月 31 日,公司翼龙-2 人工影响 天气型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委托其他单位研发工作已结束,该等委托研发形成 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上述两个研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回复,中航无人机公司的无人机系统总体研制“双V”研发环节如下图所示:

2019 年至2021 年1-9 月,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合并口径)及其与公司合作年限情况如下:


根据回复,中航无人机已建立指挥控制站专业研发团队,且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指挥控制站的设计路径、具体构成及工作原理已有较详细的实践与积累,公司已组建完善的指挥控制站研发工作体系并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公司具备指挥控制站的研发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中航无人机已完成第一型指挥控制站首架科研样机集成试制工作,并配合在研无人机系统开展试验、试飞工作。公司第二型指挥控制站研制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完成立项,预计于2022年3季度完成产品研制并形成批产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第二型指挥控制站正在开展设计工作。未来,公司向航空工业成都所采购现有产品翼龙-1、翼龙-1D、翼龙-2 无人机系统配套的指挥控制站外,将不再向航空工业成都所采购其他型号的指挥控制站。


根据回复,公司与中航技共签署了三个预投产协议,其中2019 年和2020年签署的预投产协议在中航技取得海外订单后已全部或部分转为正式购销合同。


在回复关于设备的询问时,公告绍了中航无人机公司总装、试验和试飞等环节存在的技术难点——其实对行业来说具有共性——具体情况如下:

1.总装环节:

(1)无人机总装集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机载成品、电缆、导管等众多物料的安装,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工艺程序和技术要求逐项进行装 配。公司通过建立VCI-MPM 系统平台进行工艺设计和管理,形成EBOM 数据自动承接、PBOM/MBOM 自主构建,AO 自主生成和人工校核,为总装集成工作提供准确的作业工序、装配物料信息、工具工装使用信息,进 而提升装配质量及效率;

(2)总装集成过程需快速响应客户定制化需求,无人机装配状态变化频率较快,易发生因状态变更频繁导致的进度与质量问题。公司通过智能化生产管控技术,辅以MES 生产执行系统,对产品的技术状态、质量问 题、物料配套信息进行即时跟踪反馈,实现对处理意见和工序进度的实时 共享,解决生产数据的信息孤岛问题,达到快速响应需求变更并执行到位 的目标;

(3)大型无人机机体制造存在公差,外形尺寸受公差影响易导致无人机 航姿、惯导等高精度机载设备的安装精度失准,进而影响无人机的飞行姿 态和航向。公司通过采用激光跟踪技术与三坐标测量技术相融合的测量安装方式,保证高精度机载设备安装精度的可靠性,确保无人机飞行状态的 稳定性及安全性。


2.试验环节:

(1)无人机飞行前试验是由各系统独立测试、全系统联试组成的复杂工 程,对于整体流程规划测试、状态管理、试验参数统计分析等要求较高。公司通过应用数据化技术,开发CAPP 系统,建立试验数据数据库,实现 试验测试文件结构化、试验工步标准化,达到试验管理清晰化、数据标准 一致化、试验参数分析高效化等目标; 

(2)无人机由多系统综合组成,各子系统机载成品较多,测试时易受装 机成品稳定性波动的影响,导致无人机测试问题定位周期较。为确保无 人机质量受控,快速定位测试故障源,公司通过设计大系统一体化调试平台,使无人机测试接口互联,实现数据化在线仿真测试,快速检测和定位 无人机故障源,提高地面测试效率;

(3)飞行管理系统是无人机飞行的核心控制系统,具有复杂的程序和参 数逻辑,试验时对系统逻辑判读检测难度大。公司通过采用飞行管理系统 智能化测试技术,在地面综合模拟无人机飞行全状态控制过程,以检测飞 行管理系统逻辑正确性,确保无人机飞行安全。


3.试飞环节

(1)飞行试验是一项系统工程,试飞资源涉及到飞机、机场、空域、人 员、测试设备、气象等,试飞类型包括科研试飞、出厂试飞、交付试飞、 培训飞行、飞行服务等,且高度交叉,组织实施难度大,目前公司已形成 了一套科学的试飞组织流程,建立了专业的试飞团队,通过数字化技术与 无人机远程控制技术相互融合构建指挥控制体系,统一指挥与管控外场飞 行,调配试飞资源。

(2)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科研试飞任务量大、难度高科研试飞包括号首飞、飞行性能试飞、机载系统功能性能试飞、任务载荷性能试 飞、武器靶试、数据链路及地面站试飞等,公司通过一体化试飞测试技 术,对试飞结果进行评估,对设计指标进行考核与验证,为设计和工艺改 进提供依据,为无人机试飞验证提供数据支持,达到优化无人机平台的试飞目标。

(3)飞行试验是一项高风险试验,试飞安全要求高,对于试飞科目设 置、试飞航线规划、试飞风险与危险源识别、缓解措施制定、保障方案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公司目前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试飞风险评估与管控方 法,建立了试飞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利用数字化仿真技术,建立虚拟飞行/ 真实飞行相结合的试飞技术途径,确立了“任务规划-地面仿真验证-飞行 验证”的飞行实施程序,降低试飞风险,保证试飞安全。







在关于独立性的问询中,根据回复,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航无人机公司员工共 405 人,其中 102 人原任职于实 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且绝大部分人员在 2021 年 6 月前完成转入。该等人员均已与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企业即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目前服务于发行人,不存在在原单位兼职的情形及安排。除发行人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外,不存在在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相关人员在公司兼职的情形。公司业务开展相关技术不存在需要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及关联方授权的情形,核心技术涉及的知识产权都已转入到中航无人机公司。在相关专利发明人只有少数在公司任职的情况下,中航无人机公司已具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具有支撑公司业务发展的研发能力,公司研发上对航空工业成都所等关联方不存在依赖。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作为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回复称,公司无人机业务开展涉及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平台设计技术、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设计综合技术、无 人机智能自主与智能指控技术、无人机制造集成综合技术、无人机测试技术、 无人机体系化保障技术等六大类核心技术,公司已掌握上述六大类别下的18 项 核心技术,具体如下:

2021 年1 月,中航无人机与航空工业成都所签署《技术转让协议》,由公司受让 航空工业成都所持有的翼龙相关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已完成权属变更及资产交割;同时,航空工业成都所已出具《关于出售知识产权和生产设备的承诺 函》、《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员、知识产权、机器设备 等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确认翼龙-1、翼龙-2 和翼龙-1 通用平台三个项目下的所 有知识产权均已全部转让给中航无人机。综上所述,公司已通过自主研发或受让取得等方式掌握公司业务开展所需 的相关技术,相关技术不存在需要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授权的情形,公司核心 技术涉及的知识产权均已全部转入公司。


根据回复,中航无人机公司研发人员具有丰富的航空产品研发经验,有效支撑了研发能力,部分研发人员科研经历和获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奖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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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交所官网; 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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