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2月2日截止!《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通航圈 通航圈 2023-12-25

今天(11月22日),海南省交通厅发函,就《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据介绍,此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11月10日印发的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文件精神(全文+解读|真金白银!海南省正式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 的若干支持措施,9条措施明确多个千万元级奖补!),规范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共包括4章、11条、4个附件,其中,第2章补助标准包括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标准”以及“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标准”2条,在严格落实《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标准的前提下,对通用机场分类、架次计算、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含义、小时计算等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3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补助范围、补助原则。

(一)第二章为补助标准。包括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标准”以及“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标准”2条。在严格落实《若干支持措施》标准的前提下,对通用机场分类、架次计算、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含义、小时计算等进行了明确。其中,为确保补助资金效益,明确“飞行架次不包括无动力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架次”、“对外开放架次不包括向该通用机场管理企业及其关联方开放使用的架次”、“跨省联程或中转航线只补助海南直飞航段”;考虑海南实际以及短途运输发展实际,明确“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4(含)-30(含)座(座位数包括机组)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开通的,符合海南省交通运输服务发展需求,以面向公众的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要目的,起飞与降落具体地点不同且相对固定,公开销售,直飞距离一般不超过600公里(往返三沙市以及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不受距离限制)的航线”

对照《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
“二、加大通用航空运行支持。
支持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对年度飞行达到6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且对外开放达到200架次的A1、A2、A3类通用机场,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运行补助。鼓励主运行基地设在海南的通用航空企业开通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对一年内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航线,给予该航线固定翼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840元/小时、2(含)-5.5吨机型156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5700元/小时;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800元/小时、2(含)-4吨机型69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12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三)第三章为补助资金管理。包括“补助资金管理单位”、“补助结算”、“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4条。其中,明确了“补助按年度结算”。

(四)第四章为附则。包括2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单位和有效期。其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与《若干支持措施》的“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保持一致。

(五)四个附件为承诺书模板、通用机场运行补助资金申请表模板、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资金申请表模板和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备案申请书模板。为补助资金申请和航线信息备案提供了参照模板。

意见反馈方式:请于2022年12 月2 日前将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反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传真:0898-65327870,邮箱:mhb@hainan.gov.cn)。联系人:王喆,联系电话:15109899118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和鼓励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服务发展,补助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用机场管理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达到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标准

(一)对年度飞行达到6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且对外开放达到200架次的A1、A2、A3类通用机场,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运行补助。

(二)通用机场的A1、A2、A3分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执行。

(三)飞行架次不包括无动力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架次。

(四)对外开放架次不包括向该通用机场管理企业及其关联方开放使用的架次。

第五条  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标准

(一)对主运行基地设在海南的通用航空企业一年内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给予固定翼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840元/小时、2(含)-5.5吨机型156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5700元/小时;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800元/小时、2(含)-4吨机型69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12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

(二)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4(含)-30(含)座(座位数包括机组)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开通的,符合海南省交通运输服务发展需求,以面向公众的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要目的,起飞与降落具体地点不同且相对固定,公开销售,直飞距离一般不超过600公里(往返三沙市以及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不受距离限制)的航线。

(三)小时数按实际飞行小时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换算。

(四)跨省联程或中转航线只补助海南直飞航段。

(五)企业合并、分立、更名、更换机型后继续执行原航线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线起飞、降落具体地点在原地点所属地级(含)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变更的,可视为同一航线,累计计算本条第(一)款的执行架次,并享受相应补助数额;其中,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共同约定的1家企业享受累计计算执行架次和相应补助数额。

(六)通用航空企业指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的企业。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管理单位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材料,拨付补助资金,跟踪评价补助资金绩效。

(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  补助结算

(一)补助按年度结算。补助申请企业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助申请材料。补助申请材料应当在每页和骑缝处加盖补助申请企业公章,具体包括:1.补助申请书原件;2.承诺书原件(模板详见附件1);3.申请表原件(模板详见附件2、附件3);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军民航部门有关批复、企业经营许可证、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等;7.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通用机场分级、飞行架次、通用航空企业主运行基地、飞行小时、航线执飞机型以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对补助效果不显著的通用机场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研究采取帮助企业改善运行状况、督促企业整改、调减或暂停补助等措施,推动补助资金绩效的提升。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请企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开通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的企业,应当在开飞前将航线信息(包括开飞日期、执飞航线、飞机所属通用航空企业、机型、计划班期、计划时刻与航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军民航部门有关批复等;模板详见附件4)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备(2022年11月10日至本办法正式印发期间已开飞的应在本办法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备);备案航线信息的执飞航线、飞机所属通用航空企业、机型、计划班期、计划时刻与航程变化的(暂时变化的除外),属于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交通运输厅;未经报备或备案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未告知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当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所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月度统计信息。

(三)补助资金申请企业应诚信经营、安全生产、公平竞争,据实提供申请材料、积极配合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不得隐瞒、虚报。对违反补助资金领取规定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补助资金申请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将取消其该年度按本办法享受补助资金的资格;存在骗领补助资金行为的,还将追回按本办法已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1.承诺书模板

2.通用机场运行补助资金申请表模板

3.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资金申请表模板 

4.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备案申请书模板

来源:海南省交通厅;通航圈综合编辑。

延伸阅读
需要进入通航圈交流群的朋友,关注本公众号后,在公众号对话框回复关键词:入群。
免责声明: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文章之观点,皆为交流探讨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公众号作者也不负有更新以往文章观点之责任,一切以最新文章为准。用户根据本文及本公众号任何其他观点进行投资,须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平台综合编辑文章,转载本文请在作者处注明为通航圈,并在文首醒目位置注明“来源:通航圈(微信ID:tonghangquan)”,文末放通航圈二维码,侵权必究。部分图文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投稿合作及商务合作:publicvoice@qq.com(欢迎您原创投稿)
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欢迎通航圈内企业约稿、圈内人士投稿邮箱:publicvoice@qq.com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