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评论》2022年夏季年会|“‘锚定’:经济法的交叉学科研究”成功举办
来源:人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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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2022年卷)主题征稿: 部门法中的田野研究
《人大法律评论》冬季年会议程:部门法研究的两种未来
《人大法律评论》第32辑要目
“薪火相传:《人大法律评论》创刊20周年学术讨论会”成功举办
《人大法律评论》征稿启事
2022年7月10日,《人大法律评论》夏季年会“‘锚定’:经济法的交叉学科研究”成功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德国康斯坦茨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包括开幕式、主题发言、专题发言、会议总结四个环节。
一、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杨东先后致辞。
在致辞中,黄文艺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人大法律评论》2022年夏季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拨冗出席的各位老师同学表示诚挚欢迎;其次,黄文艺教授对《人大法律评论》自创刊以来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进入中国社科院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集刊评价名单等在社会名誉度、转载率、引用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历任学生编辑的辛勤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对社会各界同仁对《人大法律评论》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再次,黄文艺教授表示,努力打造具有学术影响力的期刊群是人大法学院新一轮学科建设的重要目标,通过以夏季年会和冬季年会为主导的双年会制度,《人大法律评论》应更好发挥在学术研究议题设置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推进学术界同行之间、刊物与作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孵化出高质量的学术作品;复次,黄文艺教授认为年会议题“交叉学科研究”是法学学科建设面对的重大问题,交叉学科的培育和建设既是法学学科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突破点,也是法学院校之间学科实力比拼的新赛道,《人大法律评论》有义务引领和推进法学交叉学科研究。最后,黄文艺教授预祝夏季年会圆满成功。
杨东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人大法律评论》在全国学生刊物中具有标杆性的地位。对于《人大法律评论》的定位,杨东教授认为,应该致力于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没有自主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学术研究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刊物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平台。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中国正在经历最宏大和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伟大的中国实践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土壤,《人大法律评论》等刊物要为有创新性的、标志性的概念和理论的提出提供平台。应关注重大科技变革对法学研究提出的挑战,把握时代赋予法学人的重要机遇。最后,杨东教授鼓励《人大法律评论》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在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创造更多突破。
开幕式由《人大法律评论》主编徐舒浩主持。
二、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21中国商法年度人物刘俊海作出,主题是《和而不同的民商法二元架构体系下的公司法修改路径》。刘俊海教授提出六个方面的观点:第一,我国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百年之变及历史兴替,包含四点启示:一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焦点是立法技术而不是规范内容;二是国家竞争力和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立法选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逻辑联系;三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模式在我国立法上都尝试过,但哪种模式更好无法盖棺定论,还需要学界的进一步评估;四是《民法典》在民商合一的推进上作出了较大努力,但在客观上还存在不少局限性,例如无法详细展开商主体的内容,商行为中的公司、票据、商务、信托等内容也未完全纳入。民商法之间应该是和而不同、协同共治的合作伙伴关系。第二,商法总则需要在海商、票据、电子商务等领域提取公因式,如何提取是商法总则制定的难点。第三,应扭转去商法化的现象。许多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裁判商事案件时倾向于优先适用民法,而很少用公司法,应予以扭转。第四,民法与商法之间具有商人自治法这一缓冲地带,应该引起学界重视,能够用商人自治法解决的纠纷尽量避免适用民法规定。商事自治法在商法体系中应处于基础性地位;未来的商法典与商事自治法之间处于公平竞争的关系,公司法的地位不应高于自治法。第五,关于公司法与民法典良性互动的修改路径,应让公司法的四大核心原则(公司的生存权、发展权原则,弘扬股权文化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统领整个规范体系的设计,能够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无缝对接。第六,实现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协同共治、商法与民法的互联互通。
本环节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吴维锭主持。
三、专题发言
第一个专题的主题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研究”,本专题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雷志富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报告主题是《公司立法中的中小公司优先主义》。鉴于中小公司在遵守与设计组织规则时相较于大型公司的绩效较低,曹兴权教授认为公司法修订应走出大公司中心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心的思维误区,坚持中小公司优先主义的理念。报告从中小公司优先主义的理念证成、内涵厘定及表达路径、公司法表达等几个方面展开,主张通过提升现有规定包容性以优化公司类型,选择以中小公司制度为基础、以大型公司制度为例外的公司法文本体系结构。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金育评议。
叶金育教授认为文章系统论证中小公司优先这个命题,同时勾画中小公司优先理念在公司法中如何落地,嵌合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大公司主义特别是上市公司主义的传统思维、立法惯例的颠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建议对以下问题进行斟酌:第一,中小公司优先立法理念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公司立法来实现,通过公司立法来实现有什么优势,中小公司优先理念 的实现方式除了公司立法以外,还有哪些?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会使论文宽度更加充实。第二,建议对中小公司的概念结合税法等作进一步的系统考虑。第三,中小公司优先是绝对优先还是有条件相对优先,优先主义有没有边界。坚持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优先是不是必然意味着排除中小公司优先,两者有没有兼容的可能。
第二位报告人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纪伟,报告主题是《民商法思维下夫妻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的路径差异与破解》。樊纪伟老师认为夫妻公司在适用法人格否认规则时,应遵循商法理念与价值,不宜将其视为一人公司。但考虑到夫妻间特殊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夫妻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时,可在举证上适度有利于债权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强胜评议。
徐强胜教授认为夫妻公司财产和夫妻财产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公司法是组织法和团体人格法,民法是财产法和个人法,公司法重视的是形式价值和意义,只有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实质大于形式的情形。夫妻公司不因夫妻共同投资而有别于其他公司形式。民法规则可以应用于公司领域,但不应是简单复制,需在公司法团体法框架下进行解释。
第三位报告人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仪昭,报告主题是《民商交叉视角下的公司公章:体系定位与规则完善》。报告从公章法律本质的重新厘清、公章控制主体定位及权责的逻辑界分、公章登记制度及效力的运行逻辑等几个方面展开,主张我国不宜直接效仿英美公司法“公司可以但不必一定有公章”之法制,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原则上承认持有公司公章的公司内部主体具有代表公司的效力,依法刻制并登记的公章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吴高臣评议。
吴高臣教授认为报告十分敏锐抓住了实践中公章所引发的难题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组织法和交易法、团体法和个人法的角度深入解读了公章的效力、本质,进而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提出了如何围绕公章完善公司法制度,值得肯定。接下从公司法和民法的融合、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表示主义与外观主义、代理与代表、公章的登记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评议。
第二个专题的主题是“经济法与刑法的交叉研究”,本专题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张嘉轩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秦长森,报告题目是《性质界定、构造判断与边界形塑:再论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秦长森博士首先分析了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困境,其次分别从政策维度和法益维度探讨金融诈骗罪法益理论困境消解的路径,最后进行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性质界定与构造判断,边界形塑与应用,通过“关注金融政策之变革”“赋予秩序法益正当性价值”的方法,从法益的性质、构造及边界三个维度对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展开重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莹评议。
王莹老师认为文章的选题、论证、脉络的展开以及结论都很难能可贵。在传统刑法教义学领域,法益这个话题在文献上已经有颇多积淀,但在实务指引上存在一定断层,秦博士的论文试图弥合这种断层,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在文献梳理、理论基础、证立以及论文形式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力凡,报告题目是《经济刑法二元超个人法益“双环结构”的理论证成与教义学展开》。报告首先介绍经济刑法法益一元论之现状并进行反思,其次证成二元超个人法益“双环结构”之理论,提出了二元超个人法益之判断标准,并对二元超个人法益进行教义学展开,划分为溯源性超个人法益和独立性超个人法益,构建“溯源性+独立性”的经济刑法二元“双环”法益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莹评议。
王莹老师认为研究主题关注学术增量,在前人基础上作出转述梳理,引入自己的独特视角,努力值得肯定。在文献方面建议最好进行一手文献的引用,在论证深度方面进行补强。
第三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石佳宇,报告题目是《论领取错误汇款的刑法评价》。报告认为对领取错误汇款的行为不符合民法上权利滥用,刑法上诈骗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张不构成犯罪。无罪说较好反映了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边界,保持了刑事不法的自我独立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喻浩东评议。
喻浩东老师认为选取财产犯罪中颇有争议的错误汇款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围绕构成要件展开教义学分析,从国内司法判决分歧出发,在详细梳理国内外既有学说并围绕争议点进行分析批判之后,得出这类行为作为无罪处理的结论,并反思了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文章结构清晰、论证严密、安排得当,具有鲜明中国本土问题意识,同时结合德日理论进行细致分析,具有国际视野。喻浩东老师提出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设置以保障财产秩序为目的,不能脱离民法规则体系设置。建议将具体问题融入更大教义学问题中,以小见大,提升论文层次;将争议归纳部分归入问题提出当中;提炼不同学说的共性问题,深入到学说的理论根基层面;对本文为何选取错误汇款作为分析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切入点进行论证。
第三个专题的主题是“经济法与公法的交叉研究”,本专题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谭耀淇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复卫,报告题目是《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定位与基准设计》。杨复卫老师首先提出在社会保险立法中,财政补贴社会保险既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又无可供遵循的操作流程,更无财政补贴具体规则设计的现实问题。报告介绍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的基本形式与实践逻辑等,探寻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定位的逻辑混乱与缘由,最后确立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的应然定位与确立基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评议。
王天玉老师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财政与社会共同体财务基础之间的相互联系、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之间关系、天理人情国法等角度对社会保险国家财政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邓伟,报告题目是《美国联邦税法规制的历史与启示——以征税权和规制权互动为视角》。报告从美国联邦宪法征税权条款与规制权条款出发,系统分析了征税权与规制权在美国联邦的历史演变、主要经验和可能借鉴。归纳了税法规制的合宪性判断标准及其与其他宪法条款的关系,从中分析我国可以汲取的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税法规制理论的发展。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助理研究员郭昌盛评议。
郭昌盛老师认为论文对美国联邦税法规制的历史梳理全面,并提出有意义的借鉴。论文弥补了一直以来对法律与政策之间关系研究的薄弱点,对于税收合宪性以及税收宪法、税法形式与实质问题的研究具有意义。建议思考在我国与美国税法方向、进路不同的背景下,如何推动我国税收权、规制权之间的协调。
第三位报告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田蒙蒙,报告题目是《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困境与纾解》。田蒙蒙老师的报告包括历史、现状与问题,正当性基础,比较法视角,实现路径几个部分,分析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困境、法理释义等问题,主张推进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强制执行权等。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健评议。
王健老师认为文章体例和内容信息都非常庞大,包含的问题点较多,论述深入详实,对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对于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的权力边界,以及确保社会保险费协同征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对于为何把社保费征收交给税务机关的时代背景进行深入探讨,更好引起大家共鸣;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保费与税费的关系。
第四位报告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雨昕,报告题目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的宪法学逻辑》。报告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的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与其他法律的互动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宪法文本中的结构设置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的内在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的实施逻辑几个方面,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学逻辑规范设立、规范互动、规范结构、规范价值、规范实质和规范实施六个方面逐层推进。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姜秉曦评议。
姜秉曦老师提出系统化揭示我国宪法为什么要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如何实施,不仅是宪法学的基础问题,也是经济法的元问题,涉及经济法的宪法基础。这一问题在我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以及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文章整体充分反应从规范到实践,从历史到现实,从制度到实施的逻辑安排,体现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背后的宪法学逻辑的深入思考。建议文章就什么是宪法学逻辑进行精准界定;明确六大逻辑如何形成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逻辑整合。
第五位报告人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阮少凯,报告题目是《地方金融组织准入许可监管困境的现实逻辑与法治进路》。报告提出实践中地方政府借“备案、批准”之名,行“许可”之实以限制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的合法性质疑,从现实层面和法律层面点出这一困境的现实逻辑,并提出化解地方金融组织准入许可监管困境的法治进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封蔚然评议。
封蔚然老师认为文章很好地把握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研究的议题,既需要准确把握地方金融监管的规律和特殊性,又需要准确理解行政许可的理念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定位以及央地立法权等相关问题。文章观点鲜明,逻辑清晰。建议精炼小标题,对文中打引号用语的阐释可以再推敲。还应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面确认行政许可法的一些基本制度、理念和原则。
第四个专题的主题是“经济法与法理学的交叉研究”,本专题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代伟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平川,报告题目是《平台数据权力的底层逻辑及其法律控制》。报告尝试跳出既往关于数据权利的无穷争论,探索比特世界中数据权的底层逻辑,从一个相对新颖的视角来解释平台数据权。为保证平台权力得到有效控制,从数据权力入手,划定其边界、防止其集中、明确其责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师资博士后邱遥堃评议。
邱遥堃老师认为选题拿捏住平台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具有价值。底层逻辑与基础超越纯粹交易分析,符合交叉学科的主题。并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建议再斟酌文章对关键词的选取,加强论证,明确各种赋权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的探讨问题,提升论文深度。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清纯,报告题目是《大数据交易平台监管反省与规制重构》。报告基于“双边市场理论”分析,提出数据交易平台具有双边用户需求互补性、交叉网络外部性以及价格结构非中性等特征,而既有监管因忽视数据交易平台的市场双边性,存在整体规制进路有失偏颇、自我规制外部监督阙如以及与市场竞争机制衔接不足的问题。主张以“双边繁荣”为目标、以激发数据源供给和数据交易需求为导向进行数据交易平台规制再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评议。
赵精武老师认为公共数据定价存在较大障碍,虽然文章有较好的理论假设,但需要考虑允许政府部分掌握数据定价权,可能形成新的垄断,这也是学者对定价持有保留态度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论证。另外,平台的互联互通导向数据的互联互通存在逻辑断裂,需要加强论证。文章对于数据交易平台的假设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对于未来平台的建构提供了理论上可资借鉴的经验。建议对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困境进行更精细化的讨论,对大数据交易平台与其他数据交易平台进行区分,对定价机制、定价依据的合理性论证进行更精细化的处理。
第三位报告人是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城,报告题目是《从法经济学视角谈律师职业商业化的纠偏》。报告指出法律商业主义使法律服务产生了实质的不平等,也造成了律师区域间分布的不平衡,可能还会滋生司法腐败。报告从更为现实的角度出发,主张结合古典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来考量律师这个职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高童非评议。
高童非老师肯定了论文在选题上的新颖性和挑战性,认为文章结构比较完整,运用了多个经济学模型对律师职业商业化过程中的诸多掣肘和不对称现象进行了分析,理论勇气难能可贵,但也指出论文对每个经济学模型的运用不够深入,相关文献的引介未达娴熟,需要在后续修改中多加注意。
第四个专题的主题是“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本专题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李子硕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杜欣林,报告主题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于虚拟商品的视角》。报告从市场失灵论的表象化解释及其内在矛盾、回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分析、“自然物商品化”及国家对“自然物商品化”的干预、“社会物商品化”及国家对“社会物商品化”的治理等方面,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传统理论与商品视角有何不同、应以哪些商品为分析的切入点、商品视角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是怎样的等问题加以分析和回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猛评议。
侯猛教授建议对虚拟商品的概念进行明确,文献出处、引证等方面需要更加严谨,要寻找权威出处增强说服力,文章写作方式可以再斟酌,基于中国当下问题,明确对话对象,对文字和写作结构等进行进一步调整。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王思轩,报告题目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效果研究》。报告运用2012-2021年省级面板数据分析了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以来的效果,发现绩效管理实施对引导基金的产出提升确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并对规范基金的绩效管理提出了政策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研究人员黄尹旭评议。
黄尹旭博士认为论文对一些细节问题特别是流程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相关政策建议也能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建议更多讨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介入市场行为,政府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他指出,不同学科、不同视角的交叉将带来更多的问题点。
第五个专题的主题是“青豸新秀”,本专题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李沁怡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富鹏,报告题目是《民法中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理论建构与规范分析》。报告探讨了《民法典》中包含的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规范,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具体内容,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与公平责任、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规范之间存在的区别等问题,力图建构民法中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理论框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唐林垚评议。
唐林垚老师认为,虽然是民法意味浓厚的文章,但作者的详细阐述以及对价值位阶的抽象论述具有极高的拓展性和类比价值,能够对实践和未来的学理构建带来较好的启示。文章除了选题好,论述到位,在细节上的处理也很有匠心,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建议删除一些多余的解释性脚注。
第二位报告人是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一夫,报告题目是《作品结合之独立及“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解释论研究》。报告主要包括解释缘由、解释进路、解释展开三个方面,主张鉴于作品结合与合作作品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的截然不同,立法者有必要通过对合作作品设“不可分割”要件来对此二者作概念上的切割。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评议。
熊文聪老师提出文章的优势在于充分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同时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文献引用丰富且权威,并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研究的独立见解,值得肯定。并从合作作品的利用方式、合作作品的共有问题、逻辑顺畅、研究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四、会议总结
《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李子硕进行会议总结。
李子硕编辑首先衷心感谢与会专家学者和同学的大力支持。其次介绍了本次年会的初衷——经济法本身作为公私结合的部门法,多被划分到领域法之中,在其上更可能出现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问题,因此将“经济法的交叉学科研究”作为交叉学科研究的首个年会主题。本期主题从民法、刑法、公法、法理学等多个学科与经济法展开交叉研究,切实展现了各个学科存在的中国本土问题,从宏观、中观、微观各个领域挖掘具有研究价值的议题,以期对后续部门法之间的交叉研究有所助益。最后,李子硕编辑表示,《人大法律评论》将扎根中国大地,研究中国问题。计划在《人大法律评论》2023年度辑刊中围绕交叉学科研究主题进行征稿,既包括法学内部学科交叉,也包括法学与其他一级学科的交叉,殷切盼望各位同仁惠赐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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