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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税问答(2022年3月7日-3月11日)以房产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税吗?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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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方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车辆通勤租赁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吗?能否按照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中的“班车”适用3%简易征收?能否享受2022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

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即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您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若属于班车服务,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3%计税,请问:企业更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是作为留抵税额还是作为设备购置成本?


答:计入资产价值。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我公司用原值1000万,已提折旧500万,现值1500万的房产对全资子公司投资,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


答:需要的。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动产对外投资行为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考虑到投资方没有货币资金缴税,规定了可以按5年分摊的政策。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文件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因此,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或是接受投资的子公司,如果有乙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以客户的签收单为依据,确认收入时附发票和客户的签收单。请问:客户的签收单为1月日期,发票开具为2月日期,在2月确认了收入并申报增值税,请问,可有风险?


答:应在1月份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您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应确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请问,开具土地测绘费发票,备注栏是否要填写?


答:不要求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土地测绘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备注栏无需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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