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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转融通业务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信息披露

  ㈠《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⒈年度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⒉月度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以及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⒊临时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⒈证券金融公司建立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网站、转融通业务平台等途径对外披露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

  ⒉证券金融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转融通业务前一交易日以下相关信息:

  ①前一交易日转融资各期限档次的成交金额;

  ②截至前一交易日的转融资余额;

  ③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各期限档次的成交数量;

  ④截至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余量;

  ⑤证券金融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⒊证券金融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发布以下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

  ①当日转融资期限与费率;

  ②当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期限与费率;

  ③当日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④证券金融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⒋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件,证券金融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同时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㈠《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⒈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⒉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⒌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⒍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⒏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①银行存款;

  ②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③购置自用不动产;

  ④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⒐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⒑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⒒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⒓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⒔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⒈证券金融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防火墙制度,明确转融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对转融通业务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⒉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暂停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该比例升至120%以上时,证券金融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⒊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证券金融公司暂停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该比例降至8%以下时,证券金融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

  ⒋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该比例降至12%以下时,证券金融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

  ⒌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达到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时,证券金融公司暂停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该比例降至40%以下时,证券金融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⒍转融通业务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①不可抗力;

  ②意外事故;

  ③技术故障;

  ④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

  ⑤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相关阅读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1什么是融资融券?什么是转融通?监管规定有哪些?》

《02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规定》

《03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管理和监管》

《0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各类账户及相关规定》

《05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及签约、交易规定 》

《06融资融券业务的债权担保和权益处理》

《07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存管、结算》

《08融资融券业务的统计与监控原则》

《09转融通业务涉及的各类账户及相关规定》

《10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通借入人的管理》

《11转融通业务的保证金管理》

《12转融通业务的申报、成交》

《13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收费标准》

《14转融通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15转融通业务的标的证券、证券出借期间的权益处理》


(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许艺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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