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契约本质[@裸嘢李 转]
按:中国人大颁布《婚姻法》修改草案,建议收紧离婚的限制,引起广泛的争论。
大家在争论《婚姻法》修改草案,焦点是让“判决离婚”更难好不好。有人崇尚道德约束,主张严惩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也有人崇尚自由,认为法律应该宽松对待“人性的张扬”。这两种观点,各有适用的场合,也有不适用的场合。那么,难道就不存在中间道路,可以两全其美吗?——我们先从“敲竹杠”入手。
婚姻中的敲竹杠
什么是敲竹杠?两个农民约好长期合作:一个负责施肥,另一个负责收割。施肥在先,收割在后。但是,施肥者一旦作完贡献,就再也没有办法收回了。届时,主动权就掌握在收割者的手里。收割者会萌发反悔的意图,不按约定的数额给予补偿,甚至干脆把先前的施肥者一脚踢开。这就是制度经济学广泛讨论的“敲竹杠”(hold up)行为。
我们知道,男女的“黄金时段”是不同步的。女性的黄金时段来得早:美貌、身材、生育、哺乳,都集中在青年时期,到中年就已经大功告成。男性则相反:风度、事业、财富、经验,往往要到中年以后,才初露端倪。事业有成的中年丈夫,抛弃早年为家庭贡献良多的妻子,是常见的“敲竹杠”行为。美国一些统计表明,尽管离婚要分家产,但离婚后,男性往往还是过得更好,女性则往往更糟。
男女结婚,图的就是长期的合作和保障。婚姻契约是“终生批发的期货合同”。一个52岁的已婚者,是否应该为自己25岁时签订的婚姻契约负责呢?当然应该!所谓“负责”,就是指破坏婚约的人应该承担较重的代价。
特别要向开明人士指出,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这并不是“封建守旧”,也不影响大家展现人性。在期货市场上,你可以袖手旁观,不参与买卖——这叫“个性自由”。但是,一旦作了承诺,到时间就要交货,你不能到那时才说“人性的张扬”,拂袖而去——这叫“不守信用”。
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既然婚姻是一份长期契约,而且婚姻中常常出现“敲竹杠”现象,那么《婚姻法》在容许离婚的大前提下,对“判决离婚”增加一些障碍,向“被敲竹杠者”提供更多的照顾,让“违约者”承担更大的代价,从而补偿他们“不守信用”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就都是合理的设计了。
各人对变法的对策
那么,对“被敲竹杠者”的照顾,或者对“违约者”的惩罚,多少才算“恰如其分”呢?永远不知道。在这方面,没有什么信得过的“科学原理”或“国际标准”。我国《婚姻法》最后的修改结果,将与各种力量的造势和立法者的个人偏好有关。
但是,那不要紧。不管《婚姻法》修改成多严厉还是多宽松,受影响最大的只是颁布法律时已经结婚的人。对于尚未结婚的人,他们会审时度势,调整策略,合理预期,保护自己。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人生活的甜酸苦辣,将逐渐回复本来应有的程度。离婚变得更难以后,离婚的人的确会减少,但结婚的人也会减少,而现在不结婚或推迟结婚的人,或许就是法律修订前容易离婚的人。
如果离婚更难了,那么自认为“前途看涨”的人,择偶就会更加谨慎,结婚的平均年龄就会推迟,选择不结婚的几率就会增加。相反,如果离婚将来更容易了,那么年轻女子择偶时,就会更加谨慎,“可靠”、“有安全感”、“有责任心”、“事业已经定型”等品质将更受欢迎;而“浪漫”、“风度”、“英俊”、“有气质”等品质则会贬值。
宽容多元生活方式
现在中国出现的离婚率上升的现象,不是法律不够严密造成的,而是人口流动、经济起飞、生活状况和生活观念急速转变等因素造成的。平均每个人一生中的伴侣数目将要增加,那是难以阻挡的趋势。修订法律并不能改变这个现实。法律修订后,问题不会消除,而只会以别的形式出现。
为了方便,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社会上适婚男女长期保持1∶4的比例,男少女多,那么规定“一夫一妻”有用吗?只能好像有用。婚外情将很普遍。如果加强检控和惩罚,那么男人们就索性不结婚。不管怎样,每个男人平均要应付4个女人的结果不会改变,改变的只是方式罢了。战后一些男丁锐减的国家,提供了类似的例证。
我们可以修改婚姻法,使婚姻契约变得更庄严和神圣。但这么做,人们就不轻易结婚了。于是,社会就应该一并宽容地接受其副作用,即“婚姻的替代形式”将会增多,包括同居、一夜情等等。这些两性关系的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是自愿的。只要是各方当事人都自愿、默许或容忍的关系,法律就不应贸然通过“公诉”的方式来干预,因为那些是“没有受害人的违法”。
要认识到,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自身条件,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所以他们应该有其独特的婚姻契约。过去,人们动不动就赞扬某某的婚姻很高尚,或抨击某某的婚姻很市侩。这个习惯既武断又无礼。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尊重旁人的生活取向,容许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才是现代生活的道德观。
期待婚姻契约的市场
《婚姻法》旨在界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责权,制定出一套适合每一对夫妇的婚姻条款。但我认为,单一的婚姻契约,无论怎么修订,都不能适合一个人口众多、环境迥异、形势急速变化的国度。
《公司法》的职能,是规范和监督公司的行为。但是,为了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公司法》不应该先入为主地制定契约的所有细节,而应该将这些细节尽量交给股东们自行斟酌。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因地制宜,设计出两全其美的契约条款来。
既然婚姻的本质与企业的本质无异,那么《婚姻法》也应该沿用这个原则。婚姻契约只有走多样化的道路,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让人们在自愿的结合中增加幸福。
近几年开始的婚前财产公证,对过往单一的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相反,男女双方越是坦诚地讨论婚后的责权分担,就越能保证婚后的和谐和稳定。过去只做几天夫妻就依法分得一半家产的现象,并不合理。
不过,婚前公证也有其局限。据说有一个贫穷而貌美的女孩,准备嫁给一个富人。可当她听到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后,就扭头走掉了。
我欣赏这女孩。没错,家庭是一个企业,成立一个企业前,入股的双方做一个资产评估,十分合理。但问题在于,男方的钱财,被认作了股份,但女方的青春和美貌却没有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
我不准备为他俩琢磨一套两全其美的公证方案,但假如能够创造一个婚姻契约的市场,就会有五花八门的选择方案可供选择。
在这个市场中,男女双方不仅可以自己动手拟订婚约条款,还可以选用别人设计的婚姻契约。不仅有“海枯石烂婚”,它规定谁搞婚外情就倾家荡产、锒铛入狱,也有“朝三暮四婚”,随时可以一拍两散、各自潇洒。
人们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结合方式,然后到公证部门签约登记,用法律来监督契约的执行,并顺带向所选契约的设计者交纳一笔“版权费”,以便激励婚姻契约的不断完善和丰富。
是的,合作能够增加幸福,但是,自愿而适宜的合作形式,仍然是非常短缺的。假如《婚姻法》能够避免“一刀切”的思维定势,将精力集中在监督婚姻契约的执行上,而将更多的婚约细节交给男女双方在婚姻契约的市场中商定,就必然能够减少单一婚姻制度伴随的风险、痛苦和绝望,保障男女双方的权益,并增进人们选择的自由和婚姻的幸福。
薛兆丰
2001年2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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