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注意了,“人肉搜索”提供个人信息属非法[@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19-03-02

(原标题:两高:“人肉搜索”提供个人信息属非法)

【两高:“人肉搜索”提供个人信息属非法】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在“人肉搜索”案件中,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原标题: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公民个人信息外泄令人痛恨,随之带来的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到底哪些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什么程度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一步明确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为了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上午公布的司法解释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作了规定:凡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是哪些行为才属于“情节严重”?对此,《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在第五条第一款列出十项内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违法所得的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基于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因此基于主体身份的不同,《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也就是说“内鬼”将从严。

此外,是否有前科也是判断的标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也属于“情节严重”。

当因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个人信息数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上面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的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买信息去推销 可能获刑

从实践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针对这种情形,《解释》第六条专门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定罪量刑。

相关案例中,经常出现一些被告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对此,《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运营者拒履责 可定罪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下,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点击以下文字即可打开链接):

二十分钟读懂“民主”这两个字[@裸嘢李 转]

交警蜀黍提醒:明年起,你的驾照再也不是以前的驾照了[@裸嘢李 转]

“刑拘”“行拘”有何差别?这些法律术语你能分得清吗?[@裸嘢李 转]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规则[@裸嘢李 转]

“禁止长时间停车”具体是三分钟还是五分钟?蜀黍说:都不是![@裸

啊?加拿大抽大麻合法了![@裸嘢李 转]

《公司法》和《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了哪些内容?[@裸嘢李 转]

诉讼必备: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裸嘢李 转]

人民日报:中国所有保健品都是骗人的,没有例外[@裸嘢李 转]

再别康桥还是永别康桥?剑桥拟出招限制中国游客[@裸嘢李 转]

来个负能量:80岁的他自称睡过上万佳丽,泡妞60多年,不仅没败光家

这 5 个套路,骗光爸妈的养老钱[@裸嘢李 转]

微信需要二次实名认证?骗子![@裸嘢李 转]

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有无给付请求权[@裸嘢李 转]

本科、硕士和博士到底有什么区别?这个回答堪称完美![@裸嘢李 转]

1978年,中央派团出访西欧,归来汇报至深夜,听者高呼石破天惊[@裸

在香港警署会见嫌疑人的经历-香港警方和律师的关系[@裸嘢李 转]

长贴:信用卡知识大全[@裸嘢李 转]

强奸算不算出轨?法院判决有答案[@裸嘢李 转]

原创 公民有取奇葩名字的权利,企业有用奇葩名称的权利

原创 做了好事挨雷劈?

原创 信用卡密码泄露的法律风险理应由银行或商家承担

美国没户籍制度为啥没乱?[@裸嘢李 转]

裸聊?上门按摩?套路![@裸嘢李 转]

搭乘电梯切记不能有这十大危险动作[@裸嘢李 转]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裸嘢李 转]

开车遇到窄路时,怎么判断车宽是否能通过?[@裸嘢李 转]

物业公司以停水、断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看法院如何判![@裸嘢李 转]

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合法?[@裸嘢李 转]

原创 某空姐代购化妆品被判刑,@范冰冰 逃税过亿却补缴罚款了事,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裸嘢李 转]

签证拒签地图曝光!6个省是高危,连姓氏也会被歧视?[@裸嘢李 转]

小心看管好你的刀,别让小偷偷了!!![@裸嘢李 转]

原创 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

原创 言论获罪令人恐怖

我国有多少副国级干部,可能比你想象的要多[@裸嘢李 转]

在广州读小学,是户口重要? 还是房子重要呢?[@裸嘢李 转]

“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裸嘢李 转]

原创 中秋节快乐?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担责吗?[@裸嘢李 转]

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漫谈[@裸嘢李 转]

原创 生命大于一切,包括且不仅限于“处女膜”

什么叫内退,退职,退休,病退?[@裸嘢李 转]

“对不起,我们不赔!”[@裸嘢李 转]

最高法院:收到解除合同函怎么办?超过三个月也能提出异议?(附相反案例)

原创 解燃眉之急 可先予执行

“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不?看看离婚还须具备哪些条件[@裸嘢李 转]

原创 他的行为是寻求保护还是自首(附最新自首词条)

电动车屋内充电引火灾,佛山屋主和物业双双被罚![@裸嘢李 转]

世界奇案!此案是自杀还是他杀?[@裸嘢李 转]

“车撞狗”事故如何认定责任?[@裸嘢李 转]

原创 王某夜行掉进坑内,谁负赔偿责任

原创 “追贼获刑”判三缓三,赔8万,情何以堪?

原创 没过错就不能判离婚吗?

原创 借条是不是钱

原创 能否开除被判缓刑的人?(视频:你看到的未必就是真相)

原创 数字与清廉

原创 试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的确定

原创 这年头“民愤”越来越不是东西(附视频)

原创 发生在庄稼地里的“强奸案”!(附视频)

原创 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附视频)

原创 小议“官断民服”

原创 世界上可以没有老虎但不能没有人

[广州证据李律师@裸嘢李]


裸嘢李引用、推荐或转帖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裸嘢李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帖子绝大多数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即联系@裸嘢李 。

裸嘢李邮箱:LEEZBoffice@hotmail.com



隆重推荐新法律公众号@想法看法说法 二维码:

公众号@裸嘢李 二维码:

如帖子对你有用,请转发给你的朋友或转发到你的朋友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