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 你离犯罪有多远? [@裸嘢李 转]
“微商”工作人员,你离犯罪有多远
近年随着微信渗透进日常生活,“微商”也作为一股新兴势力,展露出迅猛的发展势头。不少“微商”在做大做强之后,都从单兵作战,转而组织工作室或者团队,进行更为高效的大规模运营,从“微商”达人变成“微商”女王(天王比较少,真的不是我歧视做“微商”的男性)。
采购和营销方案通常由老板直接负责,而各式各样的工作人员往往掌握着“微商”团队的现金支付、接收,货物收发、统计,顾客引导、售后,可谓“微商”帝国的顶梁柱。因此,工作人员往往对于“微商”团队的运作“入戏太深”,一旦“微商”团队涉及刑事犯罪,即便不享有股份,只是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所知甚多并且触及核心而被认定为共犯,蒙受牢狱之灾。因此,“微商”工作人员对刑事风险不得不防。
说起“微商”的负面新闻,最多的莫过于假冒伪劣产品层出。
“高仿”、“A货”、“原单货”、“定制款”……单单冒牌产品的概念就有一箩筐,直男小编还真是不懂。每每看到这些字眼,感觉总想补一段:“好消息,好消息。江南皮革厂倒闭啦。老板黄鹤带着他的小姨子跑路了!清仓大甩卖,全店只要20元。20元你买不了吃亏,20元你买不了上当,但你能买到真牛皮的钱包,比牛皮还要牛的真牛皮……”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实涉及两个罪名: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对这两种称霸线下销售领域刑事犯罪的经典款犯罪,相信机智的工作人员瞄一瞄采购成本、销售价格、货品质量,马上就能看出端倪,早早准备跳槽闪人。
(友情提示:老板敢欠你工资,还能找小编帮你起诉哦!)
但是你也知道的,毕竟都是“微商”女王了,哪能这么low?地摊货的犯罪,哪配得上那些高高扬起的头颅?
作为网络销售的一种形式,凭借快递发货的隐秘性、高效性,“微商”的商品来源更广,销售也遍布全国,甚至全球,而且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一些传统销售领域少见的刑事犯罪也逐渐增多,而且,防不慎防。
下面就进入正题,看小编给你讲讲那些“高逼格”的“微商”刑事犯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听起来是不是很厉害?!说白了就是卖不让随便卖的东西。大量买卖香烟、金银、外汇等都需要经营许可,未经许可在网上售卖,便会涉及非法经营罪。朋友圈卖香烟、金银首饰的朋友们,注意喽,赶快去拿经营许可!如果你不打算去拿经营许可,请默默记下小编的手机号码,以备不时之需。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海淘、代购,往往是快递直邮或者人肉带回,省去了缴纳高昂的进口关税,降低了成本,给小编这样的吃瓜群众带来巨大实惠的同时,也为不少“微商”带来了可观的利润。不要以为走私只是赖昌星的事儿,逃避缴纳关税稍有不慎就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正式实施,明文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海关通知缴税就赶快去交哦,人家可是真的要问你收钱,还不带打折的!老老实实交钱,只算行政处罚,不算刑事犯罪。但是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再犯也是刑事犯罪了哦,这时候钱的用处是帮你请个好律师,但是抱歉,想交钱了事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刑法 第两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为难以监管,很多“微商”根本就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更不用说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个税、增值税了。逃税数额较大就会涉及逃税罪。但是和走私罪一样,收到补税通知,及时补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最多也只能被抓两次哦。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可以说是最为隐蔽的。除去本身就是卖药品的“微商”,很多卖化妆品和保健品的“微商”都有可能涉及该罪名而浑然不知。
不少“微商”进货渠道是直接找其他“微商”进,什么火,卖什么。虽然对外标榜着“韩国原装进口”等等,但“微商”往往对于所卖化妆品和保健品的来源、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国内审批,甚至究竟是药品还是化妆品等都一概不知,全套照搬上家的宣传!正如上图大热的韩国VC美白针,很多人当化妆品涂抹,但人家是注射针剂好吗!
未获得我国批文的药品是按照假药论处的!未获得我国批文的药品是按照假药论处的!未获得我国批文的药品是按照假药论处的!
事前不做好功课,贸然销售,一旦被抓,再想说自己不知道卖的居然是药品,那就为时已晚了!
说了这么多,下面小编传授各位“微商”工作人员四式绝技,保护自己:
1、保持好奇:好奇能害死猫,但不会害死你。
对于团队在卖的商品,上网查一查,一旦属于药品或者需要经营许可的商品,告诫老板,及早收手;
2、谨慎投资: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团队经营好,自己有积蓄,也要谨慎选择是否入股团队。从工作人员变成老板,多的不只是收入,还有工作室的刑事责任;
3、尽早劝告:老板虐我千百遍,我待老板如初恋。
发现团队存在走私、逃税等行为时,需要及早劝告老板,尤其是收到海关或者税务的缴税通知,一定要劝老板在规定时间内补缴;
4、明哲保身:啊朋友再见吧,再见吧,再见吧~
如果发现团队存在文中的问题,且老板忙着赚钱,不打算正面解决,尽早跳槽,不要让自己也搭进去了。钱没了可以再赚,这牢坐了,那些时光可就回不来了。
PS.实在放不下老板,怎么办?
等她进去了,帮她请个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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