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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嘴脸[@裸嘢李 转]

林源民 想法看法说法 2019-03-02

“嘴脸”是指一个人的容貌或模样,但用“嘴脸”来形容人的模样时往往有贬义之意,与人的“嘴”与“脸”已不再太直接的关系了,而是指人的精神状态,而且是指不健康甚至阴暗龌龊的一面。“律师”并不是一个会给人带来许多荣誉或尊严的称呼,因此将“律师”与“嘴脸”进行搭配,即使不是绝配,也一定是相得益彰的。

嘲弄的对象

律师被人嘲弄应当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生活中能听到很多关于律师的笑话,不少人以嘲弄律师为能事,编出让人忍俊不禁的笑话来。有一个笑话是这样说的,餐馆里有卖人脑的,有医生的脑子、工程师的脑子和律师的脑子,律师的脑子最贵。顾客问,是不是因为律师的脑子最聪明,所以最贵。餐馆的伙计答道:“不,律师的脑子最脏,很难洗干净。”还有一个短小精悍的笑话是:“天实在太冷了,律师把手伸进了自己的口袋。”只要有律师在,就少不了关于律师的笑话(lawyer jokes)。虽然我们也能听到关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的笑话,但都比不上律师笑话那么尖酸刻薄。

英文中的solicitor译为中文便是“律师”,这一字的动词是solicit,按照牛津词典的解释是:ask for or try to obtainfrom (something) from someone,即问别人要,或试图从他人处获取东西。在很多办公室的门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no soliciting”,中文含义并不是“不要律师”,而是“拒绝推销”。在美国,solicitor和salesman可以作为同义词使用。把律师与推销放在一起应当是比较恰当的,至少在没事找事上,两者是相同的。

该不该杀

虽然没有人说得上律师是如何得罪莎士比亚的,但莎翁不喜欢律师则是妇孺皆知的。莎翁在《亨利六世》中通过屠夫狄克的嘴说出了那句名言:“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lawyers”。很少有人记得莎士比亚笔下的屠夫狄克到底干过些什么事,但那句“杀了所有律师”不仅流传至今且深入民心。受过律师欺负或看不惯律师行经的人会把这句话印在T恤衫上,球衣上,茶杯上,以怀念莎翁名句的方式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对律师的厌恶和憎恨。

而律师的非凡之处在于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把那句话最终解释为是莎士比亚对律师行业表达的赞誉之词。一家名为Dickstein Shapiro Morin & Oshinsky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是这样解释“杀了所有律师”的真实含义的:

“The firstthing we do,” said the character in Shakespeare’s Henry VI, is “kill all the lawyers.” Contrary to popular belief, the proposal was not designed torestore sanity to commercial life. Rather, it was intended to eliminate thosewho might stand in the way of a contemplated revolution - thus underscoring theimportant role that lawyers can play in society.

无独有偶,美国律师协会的一位前主席,John J Curtin Jr也曾对莎翁的名句作出了他自己的独到解释,他说:

Wemight also urge the bashers to read their Shakespeare more carefully. Throughthe rebels’ threat,Shakespeare reminds the groundlings that lawyers, as protectors of that systemof ordered liberty, are as much an obstacle to a rebellion that would curtailliberty as any garrisoned castle. Thus, Cade’s pathto oppression leads inevitably over their bodies….

美国圣母大学的法律系系主任David T Link在当教授之前当过律师,可能是出于对律师行业由衷的热爱,他通过一番腾挪,极富逻辑性把律师说成了人民权利的保护者,那位当过律师的教授说:

Infact [lawyers insist], the famous quote from Shakespeare is not acriticism of lawyers, but actually is the greatest possible compliment.… Dick the Butcher,recognizing the one group of people that might save the citizenries’ property and rights, says: “The first thing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 The lawyers, in other words, were the potential enemies of thedespots.

毫无疑问,把“杀了所有律师”解释为是对律师重要社会地位的肯定及维护法制重要作用的认可是非凡的。不光需要创意,更需要胆量。

不招人待见

即使律师不该杀也改变不了他们不招人待见的特质。让律师们感到痛苦的是,就连基督也不喜欢律师。对此,我们可以在圣经中找到依据,圣经这样写道:

Andyou experts in the law, woe to you, because you load people down with burdensthey can hardly carry, and you yourselves will not lift one finger to helpthem.

Woe toyou experts in the law, because you have taken away the key to knowledge. Youyourselves have not entered, and you have hindered those who were entering.

SaintAugustine曾学过法律,但学习法律的经历显然不是他引以为豪的,他在自己的The Confessions一书中这样写道:

Thosestudies I was then pursuing, generally accounted as respectable, were aimed atdistinction in the courts of law – to excel in which, the more crafty I was, the more I should bepraised. Such is the blindness of men that they even glory in their blindness.

似乎还没有看见过智力过人的律师是如何将基督的话解释为是对律师的歌功颂德。因此,律师即使不该杀,不招人待见乃是人们的常识。其实律师本身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一位加拿大律师,Morley L Torgov在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中写到:

To bea lawyer is to be looked at askance, sooner or later, because the mirrors wehold up to our clients more often than not reflect men who have not quite livedup to their code, or who cannot fight their own complex battles, or who aresimply defeated by a world God created and the Devil keeps spinning.... Themirrors I hold up must reflect realistic images, no matter what. That isprecisely my job. I remind myself over and over that I am not out to win apopularity contest.

缺乏可信度

扩大其词、哗众取宠是律师入门的雕虫小技,黑白颠倒、死活不分方显功力之厚实。错的在律师的努力下会变成对的,即使无法把错的说成对的,律师也一定能够证明:虽然是错的,但错得有理。因此,律师的可信度始终是一个问题。作为一项原则,律师是不可信的,至少是不可轻信的。你可能会听到极有说服力的演讲,无论演讲的人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农夫,还是一所普通小学里默默无闻的一名普通教师,你都会为他或她的演讲感到振奋、亢奋、愉悦或沮丧。但当你知道演讲人是一名律师时,你会本能地告诉自己此人不可信。演讲依然是那个演讲,高亢激昂,真情流露。但由于演讲人是一名律师,演讲的可信性顿时荡然无存。虽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律师的话是虚假的,你都会毫无保留地选择不相信,并暗暗庆幸自己没有上当。这是当律师的苦恼。英国枢密院的大法官Lord Bingham在Singh v The State一案中说出了人们对律师缺乏信任的事实:

Itaddressed the issue of propensity. But it did not address the issue ofcredibility. It may be that the jury would incline to regard a practisinglawyer as a man of probity whose word was prima facie worthy of belief. But thebelief of lawyers in their own probity is not universally shared, and there arethose who believe them to be capable of almost any chicanery or sharp practice.

律师不光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信任,就连委托人都未必对自己聘用的律师深信不疑。英国著名作家Anthony Trollope在他1865年出版的小说Miss Mackenzie中说过:

Is itnot remarkable that the common repute which we all give to attorneys in thegeneral is exactly opposite to that which every man gives to his own attorneyin particular? Whom does anybody trust so implicitly as he trusts his ownattorney? And yet is it not the case that the body of attorneys is supposed tobe the most roguish body in existence?

律师与医生

“律师”和“医生”是人们经常一起提及并比较的两种人。两者也确有相似之处,例如:律师与医生都受过专业的教育和训练,拥有常人所没有的知识和技能;律师和医生都拥有专业的资质并持有专门的证书;律师和医生都是自由职业,都可以自在地选择关门停业而去周游世界;律师和医生都收入颇丰且都与他们的付出明显不成比例。

但是无论律师与医生的收入与习性是否相同或接近,两者其实很难拿来进行比较。我们都知道医生中有庸医,就是那些没有治病仁术的人。庸医也会杀人,也确实经常杀人。虽然由于自己实在糟糕的医术,庸医一次次地把自己的病人送上了归西之路,但即使是庸不可及的医生也不会怀着将自己病人送上西天的目的实施医治的。但律师则不同,律师一开始就可能已经揣着一颗害人之心,并以其过人的浑身解数最终达到致人于死地的目的。庸医是因为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而导致悲剧的屡屡发生,但律师的法律知识越渊博,技术越高明的,害人的成功率也就越高,效果也就越好。庸医会将自己的斑斑劣迹捂个严严实实,从不会在人面前提及半个字。而律师则会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在众人面前晾晒,并以此为诱饵招揽更多的生意,创造更多的类似机会。由此可见,哪怕是最优秀的律师也不能与极其愚蠢的庸医想提并论。

律师与教师

“律师”和“教师”其实没有太多的可比性,拿来比较是为了强调两者的差异性,而不相似性。首先,教师的收入应当是无法和律师的收入相提并论的,教师即使做梦也不会对律师的收入有所憧憬。其次,由于专业的不同,教师与律师的处事风格也迥然不同。两个孩子打架了且其中一个受伤了,教师会立即阻止打架,并确认受伤的孩子是否需要送医院救治。律师则会向两个小朋友提出各种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问题,仔细勘察现场并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寻找孩子的家长,充分阐述诉讼的必要性以及正在招手的胜诉。再次,当学生就一争议或是非向教师求教时,教师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对争议或是非作出自己的判断,告诉学生孰是孰非。但若有学生向律师求教相同问题时,律师的回答往往是一个问题:你希望我代表哪一方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律师的习惯是替委托自己的一方说话,而不在乎真理是不是在委托自己的一方。对律师而言,孰是孰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赢谁输。

此外,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教师节,这是一个对教师表示感激之情的节日。但似乎没有一个国家设立律师节,可能是因为没有什么可以感激律师的缘故。在美国这个律师几乎主宰了一切的国家里居然也没有律师节,相反却有教师节。

律师与政客

如果将教师与律师比较是为了强调两者的差异,那么将律师与政客比则是为了突出两者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律师和政客应当有的一比且功力不差上下。首先,他们的道德观应当没有多少会选择相信的,无论是选民还是委托人都不会因为律师与政客阐述的道德观吸引了自己而投了票或聘了用。他们不会相信律师或政客的道德观,只是选择不予理会而已。其次,在可信度问题上,律师与政客同样抓头挠耳,伤透脑筋。没人信自己是铁一样的事实,要改变这一事实,律师和政客不得不编造更大的谎言。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将律师与政客平等对待应当是有依据的,因为绝大多数政客实际上都是律师出身。

可能是由于他们的同质性,律师与政客受到的待遇也往往是相同的,一年一度在英国Santon Bridge, Cumbria举行的World’s Biggest Liar比赛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撒谎高手,但政客与律师则在此项赛事不受欢迎名单之内。根据赛事组织者的解释,不接受政客和律师报名的理由是:撒谎是政客和律师的特长,甚至可以说就是他们的专业。政客和律师参与比赛会让其他选手相形见拙,从而有损赛事的公平与公正。

律师的天堂

在这个世界上,美国毫无疑问是律师的天堂。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律师的数量令人咋舌。签署《独立宣言》的一共有52个人,其中25个是律师。但可惜的是,美国人民并没有因此享受着这个世界上最为普遍的公正和正义。美国律师收钱干活,很好地保护了少数有钱人的利益。1978年5月,在洛杉矶律师协会成立100周年宴会上,当时的美国总统Jimmy Carter说过下面一段话:

Wehave the heaviest concentration of lawyers on Earth – one for everyfive-hundred Americans; three times as many as are in England, four times asmany as are in West Germany, twenty-one times as many as there are in Japan. Wehave more litigation, but I am not sure that we have more justice. No resourceof talent and training in our own society, even including the medical care, ismore wastefully or unfairly distributed than legal skills. Ninety percent ofour lawyers serve 10 percent of our people. We are over-lawyered andunder-represented.

1991年8月,当时的美国副总统Dan Quayle在美国律师协会上表达了类似的意思,他说的是:

Let’s ask ourselves: DoesAmerica really need 70 percent of the world’s lawyers?Is it healthy for our economy to have 18 million new lawsuits coursing throughthe system annually? Is it right that people with disputes come up againststaggering expense and delay?

在美国,法庭成了律师定期演出的专属场地,律师们打扮一番后,争先恐后地登台表演。正襟危坐的陪审团作出是否有罪决定的依据已不再是事实,而是律师的表演效果了。

律师的法律意见

律师的法律意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就某一问题发表自己专业意见的文件。找一名律师发表意见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事与愿违,律师的法律意见往往是问题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并出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倾向。在当事人收到律师的法律意见后会发觉,之前并没有对自己造成任何困扰的问题都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了。这正是律师赚钱的小伎俩,虽不体面,但很有实效。

律师的专业水准体现在将简单事情变得复杂,而不是相反。律师写法律意见时间超过99%是花在针对发生概率不到1%的事件之上的。很多律师,尤其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所给出的法律意见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不仅极致专业且毫无用处。律师的法律意见会有很多假设条件,除非这些假设条件成立,否则律师的法律意见也就不再有意义了。各种假设条件的作用是确保律师的法律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这些假设条件往往是不成立的。更重要的是,聪明的律师除了详细描绘你可能面临的麻烦或困难外,并不会直截了当地告诉你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么做。

律师的收费

律师的收费各不相同,有的按时间收费,有的则按争议标的金额收费,还有的会按事务性质及复杂程度收费。律师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收费,但基本原则只有一个,能多收的绝不少收。有些律师将收费与自己工作的效果联系了起来,即只有在取得约定效果的情况下才能收费,或才能收取约定的费用。就像海上救助一样,“无效果,无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也就和当事人站到了同一条战壕里了。在一场漫长的诉讼结束后,诉讼的双方都会发现真正获胜的其实是双方的律师。

律师多收费应当是聘用过律师的人们都会有的一种共识,此种共识并不过份。一个蛮著名的笑话是,一位刚过60就一命呜呼的律师在天堂门口被圣彼得叫住,圣彼得问律师几岁了,律师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年龄,但圣彼得却说:“按照收当事人钱的工作小时计算,你已经活了100多岁了”。

律师函

律师函似乎是可以拿来吓唬人的东西。某人的律师向某人发出了律师函似乎等同于麻烦的到来,甚至战争的开始。实际上律师函只是以律师名义的发出的一份基本上是空洞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函而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函没有丝毫作用。实际上在不少情况下,选择向争议对方发律师函本身就是无能的表现。因为可以出其不意给对方致命一击的人往往不会先告诉对方,只有在自己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才会鼓起腮帮子,说出一句狠话来。所谓的律师函就是鼓起腮帮子说出的那句狠话。

来源:林源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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