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裸嘢李 转]

左建明 想法看法说法 2019-03-02

简要案情

被告沙某、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分别于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16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徐某出具四份借条,借条上分别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上述四笔借款,原告徐某均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沙某、赵某提供借款。


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沙某、赵某经结账后,被告沙某、赵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112万元,由之前的四份借条和部分现金组成。结账当天,原告将之前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条销毁。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沙某、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12万元及从2015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双方诉辩

原告诉称, 2015年1月20日的112万,是前面四张借条的80万元,又借了30万元现金,是1月20日当天给的,还有2万元是之前的利息。


两被告辩称,2015年1月20日,在原告胁迫恐吓写下112万元的借条,不知道这112万元的借条是如何组成的。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沙某、赵某对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条,认为系受原告的胁迫所写,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沙某、赵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此辩,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20日结账当天,被告又向其借款30万元现金,虽然被告不予认可,但见证人朱某、张某均陈述在当天现场有现金,且原告对于2015年1月20日的借条数额的陈述能合理解释2015年1月20日结算当天存在现金给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中亦表明在借款当天存在现金交付。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20日,被告沙某、赵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存在。遂判决支持原告对该份借条的诉讼请求。


后被告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举证责任分配,对原告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并依法改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徐某2015年1月20日结账当天是否交付30万元现金?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了现金30万元即可,本案中原告通过见证人的证言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且被告无法提供证明其该份借条系胁迫所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的其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大额现金交付,人民法院应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经过进行综合判断,出借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依据上述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反证则只需要是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高度可能性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举证责任人在穷尽了可以获取的所有证据之后,所举证据的证明效果必须至少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概率。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则表现为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和证人证言,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在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原告徐某起诉主张沙某、赵某在2015年1月20日存在30万元的借贷关系,并进行全款现金交付的事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应由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出借人徐某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徐某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借条和见证人的证言,但沙某、赵某并不认可现金交付30万元的事实,原告仅提供借条和证人证言,且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而原告徐某对于现金交付30万元的细节难以自圆其说。在民间借贷交易活动中,为规避合法利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收取高额利息,借贷双方将利息写为本金的情况客观存在。为此,仅依据借条和证人证言,尚不足以使法官对大额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认,故徐某的举证证明责任尚未完成,其应当继续举证。另外,纵观本案,原被告在前四笔款项交付中均采取了转账的方式,而在第五笔款项交付中原告陈述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沙某提供借款,该交付方式明显与双方的交易习惯不符。故二审法院难以认定原告徐某现金交付30万元的事实。

推荐阅读(点击以下文字即可打开链接):

我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可以吗?[@裸嘢李 转]传销搞网恋,拉人头还搞诈骗,该怎么处罚?[@裸嘢李 转]三观尽碎:“共享老婆”成真,北美“多夫多妻”合法[@裸嘢李 转]

中国官员级别[@裸嘢李 转]买了小产权房,拆迁时会有补偿吗?终于有人讲清楚了[@裸嘢李 转]抽了中国法治耳光的十大冤案[@裸嘢李 转]

二十分钟读懂“民主”这两个字[@裸嘢李 转]

交警蜀黍提醒:明年起,你的驾照再也不是以前的驾照了[@裸嘢李 转]

“刑拘”“行拘”有何差别?这些法律术语你能分得清吗?[@裸嘢李 转]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规则[@裸嘢李 转]

“禁止长时间停车”具体是三分钟还是五分钟?蜀黍说:都不是![@裸

啊?加拿大抽大麻合法了![@裸嘢李 转]

《公司法》和《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了哪些内容?[@裸嘢李 转]

诉讼必备: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裸嘢李 转]

人民日报:中国所有保健品都是骗人的,没有例外[@裸嘢李 转]

再别康桥还是永别康桥?剑桥拟出招限制中国游客[@裸嘢李 转]

来个负能量:80岁的他自称睡过上万佳丽,泡妞60多年,不仅没败光家

这 5 个套路,骗光爸妈的养老钱[@裸嘢李 转]

微信需要二次实名认证?骗子![@裸嘢李 转]

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有无给付请求权[@裸嘢李 转]

本科、硕士和博士到底有什么区别?这个回答堪称完美![@裸嘢李 转]

1978年,中央派团出访西欧,归来汇报至深夜,听者高呼石破天惊[@裸

在香港警署会见嫌疑人的经历-香港警方和律师的关系[@裸嘢李 转]

长贴:信用卡知识大全[@裸嘢李 转]

强奸算不算出轨?法院判决有答案[@裸嘢李 转]

原创 公民有取奇葩名字的权利,企业有用奇葩名称的权利

原创 做了好事挨雷劈?

原创 信用卡密码泄露的法律风险理应由银行或商家承担

美国没户籍制度为啥没乱?[@裸嘢李 转]

裸聊?上门按摩?套路![@裸嘢李 转]

搭乘电梯切记不能有这十大危险动作[@裸嘢李 转]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裸嘢李 转]

开车遇到窄路时,怎么判断车宽是否能通过?[@裸嘢李 转]

物业公司以停水、断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看法院如何判![@裸嘢李 转]

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合法?[@裸嘢李 转]

原创 某空姐代购化妆品被判刑,@范冰冰 逃税过亿却补缴罚款了事,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裸嘢李 转]

签证拒签地图曝光!6个省是高危,连姓氏也会被歧视?[@裸嘢李 转]

小心看管好你的刀,别让小偷偷了!!![@裸嘢李 转]

原创 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

原创 言论获罪令人恐怖

我国有多少副国级干部,可能比你想象的要多[@裸嘢李 转]

在广州读小学,是户口重要? 还是房子重要呢?[@裸嘢李 转]

“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有效吗?[@裸嘢李 转]

原创 中秋节快乐?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担责吗?[@裸嘢李 转]

中国的海洋权益争端漫谈[@裸嘢李 转]

原创 生命大于一切,包括且不仅限于“处女膜”

什么叫内退,退职,退休,病退?[@裸嘢李 转]

“对不起,我们不赔!”[@裸嘢李 转]

最高法院:收到解除合同函怎么办?超过三个月也能提出异议?(附相反案例)

原创 解燃眉之急 可先予执行

“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不?看看离婚还须具备哪些条件[@裸嘢李 转]

原创 他的行为是寻求保护还是自首(附最新自首词条)

原创 王某夜行掉进坑内,谁负赔偿责任

原创 “追贼获刑”判三缓三,赔8万,情何以堪?

原创 没过错就不能判离婚吗?

原创 借条是不是钱

原创 能否开除被判缓刑的人?(视频:你看到的未必就是真相)

原创 数字与清廉

原创 试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的确定

原创 这年头“民愤”越来越不是东西(附视频)

原创 发生在庄稼地里的“强奸案”!(附视频)

原创 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附视频)

原创 小议“官断民服”

原创 世界上可以没有老虎但不能没有人

[广州证据李律师@裸嘢李]


裸嘢李引用、推荐或转帖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裸嘢李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帖子绝大多数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即联系@裸嘢李 。

裸嘢李邮箱:LEEZBoffice@hotmail.com



隆重推荐新法律公众号@想法看法说法 二维码:

公众号@裸嘢李 二维码:

如帖子对你有用,请转发给你的朋友或转发到你的朋友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