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货店那20万到底该不该罚?听证会上老板很激动[@裸嘢李 转评]
浙江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袁华明
钱江晚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鲍亚飞
因为在店门口放上了“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并在炒货包装袋上也印上了这句话,杭州西溪路上的方林富炒货店的老板方林富几乎成了“名人”。
但是这个“名人”实在不好当,因为他可能面临20万元的罚款,他总在盘算着要炒多少炒货才能赚回这笔钱。半个多月来,这件事受到了社会上很高的关注。2月1日下午2点半,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楼会议室内,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涉嫌违法广告案听证会举行。
按照规定,听证结果需要五个工作日,然后才会做出处罚决定,预计要春节后才会有处罚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方林富方面不接受最后的处罚,他还可以在3个月内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西湖区政府申请复议;在之后还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监管部门:这个“最”字违法
2月1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案件承办人员和方林富炒货店老板双方就方林富炒货店在店内、包装上等实用“最”字作为广告宣传进行“对质”。
“我自己炒了那么多年炒货,知道什么是最好吃的,我觉得我的炒货确实是最好吃的。”方林富对自己的炒制技艺很自信。
案件承办人员则表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口味偏好,还有不同区域的人的口味也不一样,不可能做到每个人都认可方林富炒货店的炒货是最好的,方林富炒货店的做法“贬低了同行和同类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
案件承办人员对方林富说:“《广告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你的行为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
店内的传播是否属于“广告”?对此,方林富的律师提出了质疑。
案件承办人员则表示,按照最新版《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都要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该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小老板:能不能减轻处罚
听证会上,方林富请的代理人宋律师,平和地陈述了理由:方林富的广告行为不适用“新广告法”第57条,因为广告没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针对第一次违法,市场监管方面应当“责令改正”,而不是直接处罚;立法本意是为了纠正而不是处罚,市场监管在执法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有区别对待。
两个举报“最”字的“神秘人物”在听证会上再次被提及,方林富怀疑这两个“神秘人物”可能是“职业举报人”。
对此,负责查处案件的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所唐所长表示,这个案子在接到举报时,举报人带来了炒货包装和消费小票,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否属于“职业举报人”都应立案处理。
唐所长进一步称:“我们通过检查巡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方式查处违法案件。”
“新的法律公布后,还有一个磨合期,能不能从更人性化的角度减轻处罚。”在陈述完之后,方林富希望对自己的处罚能够轻一点。
唐所长表示,新《广告法》出台后,包括监管部门在内,通过大众媒体、设摊咨询、分发宣传册等多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当事人不知道或不了解法律规定,不代表他可以违法也不代表他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罚款20万至100万元,这次拟罚款20万元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虽然从理论上说,行政处罚是存在减轻处罚的可能性的,但这要看当事人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看来方林富没有这方面的情节,尽管在查处的初期,方林富把“最优秀”改成了“顶优秀”,最后改成“真优秀”,但个别小包装袋在新旧包装替换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此外,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听证结果需要五个工作日,然后才会做出处罚决定,预计要春节后才会有处罚结果。
旁听者:一次普法教育
听证会上,方林富炒货店的老板方林富一度比较激动。他收集了很多相关报道,他觉得自己非常冤。“很多报道都说了,这个事情还值得讨论。”在听证会结束后,方林富婉拒媒体采访。
他说:“在处罚结果出来之前,不方面表态。”
一些附近的经营户也来旁听了这次听证会,他们中尽管有不少人都非常同情这位炒货店老板,但是都说这次算是好好普了一次法。
最新版的《广告法》被认为是“史上最严”,一个“最”字“起步价”20万元,这可不是开玩笑的。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协会会员洪志文也旁听了这次听证会,他觉得虽然对于方林富个人来说是罚得很重,但在他看来只有这样严格依法处罚,才能杜绝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花絮】
不大的会场涌来100多人,听证会现场状况不断
原本有足够时间准备的听证会,实际上却是状况不断。原定下午2点半的听证会不得不推延十分钟才开始,会场不大却来了100多人:方林富的支持者、市场监管方、旁听者、各路媒体。不少没有旁听证或者已经领到旁听证的人都还站着——人多、声吵、椅子少,一直到正式开始,依然有人没有找到座位只能站着。
听证会进行约10分钟,会场突然一片漆黑,好在时间不长照明恢复。
仅过了五六分钟,坐在主持席位的会议记录员出问题了:她的电脑电力不足了。会场中心的插座偏偏不给力,又紧急去找接线板,来来回回好几趟,折腾10分钟,满头大汗的记录员终于在电脑断电自动关机前续上了电。
“其实都调试过的,不知道怎么就出了状况。”听证会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承认,他们的应对经验不足,在这种严肃的场合的确需要更多准备。
“罚款底线是20万元,如果一概处罚,现实中很难行得通。”说这话的人是一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但并不服务于西湖区,他和其他不少执法人员一样,想知道这20万到底罚不罚得下去,事件最终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一般来说会有三个结果,到底怎么样,谁都料不到。”他的结果包括:第一、罚20万;第二、降低罚款额度;第三、拖延时间直到处罚有了更广的社会认同基础。
@裸嘢李 :
显然这是立法者机械武断的结果。这让俺想起了“许霆盗窃案”,依照刑法,给许霆判个无期徒刑,完全符合刑法立法初衷,依照中国刑法理论,许霆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但,贪污100万却完全没有可能判无期,这让“围观者”无法淡定了,幸亏刑法第六十三条给尴尬的广州中院解了围。而《广告法》的起草人显然没有刑法起草人“聪明”,他们没有想到“把话说得太死”,等于断了执法者的后路。
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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