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专区:受养人逗留期限问题
人在香港漂® ,哪能不知道?
生的宝宝申请受养人签注。一年之后,保证人申请永居,也不影响宝宝日后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在宝宝经过不中断的延长逗留期限至七年时,宝宝也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居。问题来了:那现在单身的我(注:虚拟的我,不是笔者)已经居住满六年半,我是不是也可以马上在内地娶个老婆再申请她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呢?然后她就可以一直延续逗留期限至具备申请永居的条件?答案是对的!
在过去,许多假结婚的个案都是内地一方在结婚后申请“单程证”来港;而近年,已经出现通过假结婚再以受养人身份来港的个案。听闻由于受养人无需轮候而且在成为永居前不会注销内地户口,因此这种“服务”更加值钱。必须强调的是,通过假结婚来港是犯法的(无论是“单程证“还是受养人签注),无论在内地还是在香港都有机会构成犯罪而被判刑(见“港漂专区(二)的介绍)。
当然,入境处之为入境处也不是盖的,他们已经对这种情况有所警惕。就在近日,我们接触了一些保证人在港居住已经接近七年才申请配偶以受养人身份来港的个案。入境处对受养人申请的审查格外严格,提出诸如受养人须说明来港目的、来港后计划之类的要求。
此外,由于子女作为受养人申请来港,必须以子女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条件,于是关于未成年子女受养人还有一个常见的疑问。这就是如果子女将满18岁才申请成为受养人(比如16岁),在年满18岁时他们是否还有资格继续以受养人身份留在香港?答案也是肯定的。只要子女第一次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时未满18岁,在获得受养人签注后,即使他们日后达到18岁,他们仍然可以继续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直至他们申请香港永居为止。
本文在2015年5月12日首次发表于黄善端律师的个人公众号“不要忘记北京”,内容并未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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