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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被打轻微伤私了获赔143万 一年后打人者被逮捕!

郝赟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郝赟律师

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学术委员会主任

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

 刑事法编辑

北京市海淀区

律师协会专家讲师

案情



武先生是山东省 市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今年65岁。

武先生回忆,2018年10月18日晚,公司接待任务结束后,司机曹某某、办公室副主任康某某、副总荣某某3人送他回小区。当晚8时30分许,在小区地下车库,他看见一辆警车停在他的车位上,车旁有几个人穿着警服,也有人没穿警服。

“下车后,我说这是我的私家车位,让警车挪车。”武先生说,警车驾驶员态度很好,当即上车向前挪动。“眼看警车就要挪出来了,忽然从不远处走来一位穿着警服、未戴警帽的男子,对警车喊道:不要挪,退回去!听到该男子的命令后,已经向前开出三四米远的警车又倒回到了我的车位上。”

武先生说,他当时就火了,借着酒劲,冲着来人骂了一句。“对方既未亮明身份,也未说明来意,直接对警车里的民警说‘拿辣椒水’。我一听更火了,这不是把我当犯罪嫌疑人嘛?”武先生说,气愤之下,他打开随手携带的不锈钢水杯,将水向来人泼去,之后又将水杯向对方砸去,两人随即发生冲突。

武先生后来获悉,和他发生冲突的男子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指导员王某某。武先生说,看见发生冲突,双方的人都过来拉架。两人被分开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康某某将他往车上推,他没上。这时,王某某也赶过来不让他走,之后两人又撕扯到一起。公司其他人拉架期间,王某某倒地,之后,他们就开着车走了。

案发后,武先生通过中间人获悉,冲突中,王某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脸部、双手等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曾到北京治疗。武先生介绍,事发后,在中间人的协调下,他们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43万余元。2018年12月27日,从中间人处拿到143万余元赔偿款后,王某某向他出具了谅解书,承诺不再追究他们4人的法律责任。

武先生和家人一直认为,他们赔偿了王某某143万余元,加之王某某是轻微伤,因此,他们的行为构不上犯罪。没想到,公安机关立案一年多后,他们再次被传唤、刑拘、取保候审。

检方指控: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康某某和武某某等人采用语言辱骂、推搡、厮打的方式阻挠王某某等人执行公务。其中,被告人康某某实施了辱骂民警,将交警王某某拉倒在地,脚踹交警文职刘某某腹部的行为。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检方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27日,蒙阴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与之前的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武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2022年4月29日,蒙阴县检察院指控武某某(武先生)、荣某某、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蒙阴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还未开庭。

案发后,武先生之所以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是因为王某某通过中间人告知武先生,其伤势较重,需要进行韧带重建手术;加之王某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他不再追究武先生等人的法律责任。武先生的家人称,早在双方赔偿协议达成前的2018年12月13日,相关部门就已经做出了王某某构成轻微伤的司法鉴定,但该鉴定结论直至2020年2月8日他们才知道。“我们认为,王某某明知自己是轻微伤并且是老伤的情况下,向我们索取高额赔偿143余万是一种欺骗行为。此外,王某某于2020年继续反映我家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违反调解协议约定。”武先生起诉王某某要求解除谅解书,返还143.6万元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2万余元。


采访对话


方弘:武先生是否可以因为和王某某达成了谅解书而免去刑事责任?

郝赟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曾经出台过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其中对于武先生涉及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武先生不能仅仅因为退赔了,就直接被免去刑事责任。这其实是有一个裁量空间范围的。

另外,可能大家会认为,交警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已经明确说了,其不追究武先生和他同事的刑事责任了。他的承诺算什么?

首先,如果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被害人王某某就已经事先承诺说,你可以对我实施某种行为。那么,如果他的行为是在轻伤范围以内的,我们法律规定公民是可以做出这样的承诺的。但是,如果行为本身触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妨害公务罪,那么就不能由具体的某个人来承诺了。道理很简单,这个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怎么能由一个具体的公民来承诺呢?

另一个方面,如果事前并没有承诺,那么事后犯罪行为已经成立了。被害人又谅解了行为人,这已经不是法律上的承诺问题了。

因此,武先生跟王某某达成的谅解书都不能直接导致武先生免去刑事责任,只能作为量刑上的考量情节。

方弘:如果涉及故意伤害罪中,受害者没有达到重伤,在这种情况下协商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吗?

郝赟律师:举个例子,如果我媳妇觉得我不争气,赚钱少,她在我下班回来的时候,举起刀把我的小手指砍掉了。她成立了故意伤害罪。如果事后我原谅她了,我不想追究她的责任了。但是,这只能成为我媳妇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考量因素,并不能直接导致免去刑事责任。

方弘:这个案件中也存在武先生对法律认知产生的误解,他肯定以为只要王某某同意了、谅解了,不追究了,他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知道这样的一个协议无法免除他的刑事责任,他也不会签。他现在想要回这145万能要回来吗?

郝赟律师:从咱们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实它是可以要回来的。


首先,因为在咱们国家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里边已经明确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它的法律后果就仅仅是可以最多减40%以内的,它并不能导致一个免去刑事责任。如果武先生仅仅以这样的理由主张要回这140多万的赔偿款,基本上是不会被支持的。

但是,咱们这个案件之中具体的情况有所区别。武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理由,说武先生当时之所以给140多万,是因为他根据王某某的描述,误以为王某遭受的伤害非常严重,需要支付一笔非常高额的医疗费用。武先生是有这样的一个认知的。

所以,当时武先生称,其之所以想要回这140多万,是因为他以为王某某确实受到了这么重的伤害。武先生认为他是基于重大误解,即对于王某某的伤情以及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存在重大的误解才达成了这样的协议。这是成立的。

对此,法院也是认可的。法院认为武先生之所以支付这143万余元的赔偿款,是基于重大误解而给付。因此,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的法律后果就是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王某某应该把这140多万给还回来。

但是,这个案件还有另外一个具有争议的地方,武先生不但想要这140多万,还要王某某占用资金期间的22万多的利息。这个利息法院是没有支持的。但是,从我对于这个案件的专业判断来看,我认为还是有争议的。

王某某的种种行为表明,他对于武先生产生的重大误解是要负一定责任的,是有一定的过错的。王某某跟武先生说他受的伤害如何如何之重,需要如何住院,要承担多大的经济损失。如果王某某对武先生的重大误解具有100%的过错。这22万利息是要如数归还武先生的。

但是,法院是认为武先生承担100%的过错。所以,22万一分钱都不给武先生。这一点上我觉得还是可以商榷的。

方弘: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143万赔偿款。王某某作为警察他应该知道签订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免除武先生的刑事责任但是他还是签订了,他又是否涉嫌诈骗罪或者是敲诈勒索罪?

郝赟律师:敲诈勒索罪是指如果赔偿者不赔偿我的话,我就去以恶害相通告,比如我就对你实施骚扰或者我要把你的某些隐私揭发出来。但是,本案中,武先生和他的同事们确实是把王某某给打伤了。王某某索要赔偿,是有民法上的权利基础的。法律一般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之前,有一些案件是,只要赔偿要多了就定敲诈勒索。我可以很明确、很负责的和大家说,那种案件是一种基于某些情况下的错误判决。

实际上,对于有民事上的权利基础的行为人维护权利索要的赔偿款多了或过度维权,这种行为一般不认为是敲诈勒索。

王某某由是否构成诈骗罪呢?如果要构成诈骗罪,首先在要件上要成立民事欺诈,如果构成了民事欺诈,同时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以叠加成为一个形式上的诈骗罪。而还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实施了一个积极的欺骗行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主动告知武先生一个虚假的医疗费用的事实。他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最多只能说他对于武先生的重大误解的形成具有相当程度的过错。

方弘:武先生又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郝赟律师:这个问题可能争议会比较大。我们只能根据目前在案的事实来判断,武先生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个判断确实是正确的。为什么?我们国家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就在于什么是情节轻微?因为,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袭警行为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你如果情节非常轻微的话,是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只是承担治安管理上的行政处罚的后果。

本案麻烦的地方就在于武先生不是自己,他是与若干个同事一起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又是对其中的一个警察踢踹,出言不逊以及将被害人王某某打成轻微伤。这是一个相对来说不太能忽略的后果。

所以,法院认定武先生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没有问题的。

虽然,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但毕竟占用人家的私家车位在先,而且当时警方可能也没有积极履行说明自己在执行公务的义务或许也可以认为警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实,对于武先生及他的同事们有必要进行一个从宽的处理,也不排除判缓刑,甚至是定罪免刑,这样可能更符合我们老百姓一般的认知。

方弘:我们也可以注意到,本来其实就是一个占车位的问题,但在驾驶员移车的情况下,王某某就喊着不要挪,退回去。而且,后来武先生借着酒劲骂了对方,然后对方就要拿辣椒水。整个过程让我们感觉到执法很不文明,甚至说在程序方面可能也有所欠缺。我觉得作为王某某这样的交警支队某中队的指导员来说,行为上是有很大不妥的。

郝赟律师:是的。王某某没有积极履行一个自己是警察在且在执行公务的说明义务。他事后索要赔偿的时候,也没有本着非常充分的善意。他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值得提倡的。

方弘:所以,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大家,如果遇到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是一定要配合。如果对执法有任何异议,要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去反映,哪怕现场拍照等。但是,一旦涉及到语言上的威胁,甚至是动手,妨害公务罪就是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郝赟律师:对我们的人民警察也需要提个醒,警察不仅是管理老百姓,更多的是服务公民老百姓。所以,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还是尽可能的抱着礼貌、谦虚、善意和适度,不要做一些不太文明的事情,激化矛盾。总之,这个案件如果双方当时都各退一步,也不会有后面的这些事儿了。




结语

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有着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队伍,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之一。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的工作,但也希望个别警察不要因为自己不道德行为给这只队伍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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