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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应对被诉至国际法院的风险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的研究

邓紫琼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邓紫琼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

假设将来有极大可能发生之情景,某个当事国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将中国诉至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会依据协议管辖,启动程序将案件列入案件总表,将起诉书交至中国,中国应当积极应诉,进行抗辩。否则在争端解决机构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时作出裁判时。一国不到庭不影响其争端当事国的身份,虽不代表判决或裁决必然对其不利,但不可避免会引起对其不利结果的发生[2]。而在抗辩中,对组织法的第七十五条的解读便成为关键。

202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召开成员国大会。中国在此次会议上遭到部分国家的“围追堵截”。在本次会议之后,如果与部分国家的争端无果,我国可能会被诉至国际法院。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寻找解决之道。




一、问题阐述


我国于1946年7月22日 批准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下称组织法),此条约于1948年4月7号 在我国生效,我国没有对此项条约中的哪一条款进行保留[1],其中涉及本次可能被诉的条款是第七十五条,其内容为有关本组织法的解释或引用而发生的未能通过谈判或卫生大会解决的任何问题或争端,除当事国同意用其他方式解决外,应转交国际法庭遵照该法庭的法规解决。英文版本为:Any question or dispute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which is not settled by negotiation or by the Health Assembly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unless the parties concerned agree on another mode of settlement.

下面对条约要件进行解读:

  1. Any question or dispute 任何问题或争端,意味着门槛很低,有关的问题或争端都作为此法条引发适用此法条的对象,

  2. 程序步骤:第一步为negotiation/ the Health Assembly,第二步为settlement,如果没有第二步,直接就可以跳到第三步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结合《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意味着国际法院对我国有协议管辖权。不像以往中国第一次被诉至国际法院的马绍尔岛案,中国可以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此次由于事先签署的组织法中已经接受了有关争端或问题上的国际法院管辖,所以是为协议管辖,国际法院受理诉讼后就会列入案件总表,启动相关程序。

在5月17日卫生大会召开后,如果与有关国家的争议,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有关国家就具备了将中国诉至国际法院的基础,中国就要应对可能之诉。




二、中国对第七十五条可能的抗辩路径


假设将来有极大可能发生之情景,某个当事国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将中国诉至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会依据协议管辖,启动程序将案件列入案件总表,将起诉书交至中国,中国应当积极应诉,进行抗辩。否则在争端解决机构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时作出裁判时。一国不到庭不影响其争端当事国的身份,虽不代表判决或裁决必然对其不利,但不可避免会引起对其不利结果的发生[2]。而在抗辩中,对组织法的第七十五条的解读便成为关键。

(一)程序性抗辩

  1. 抗辩针对范围一:三步程序没走完。

  2. 条约解读

在转交给国际法院解决之前,第一步应当谈判或在卫生大会上解决,两者是二者择一的关系;第二步,另一种当事国协商解决的办法是一种,阻却事由,即一般可以由第一步推向第三步转交给国际法院,可是如果有当事国同意的其他解决方式,按双方约定。如果三步程序没走完,则中国可以抗辩国际法院无管辖权,而后与起诉国以政治手段解决。

  1. 必要性

近代现实主义学派先驱爱德华·卡尔在其1939年出版的《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中,专辟一章(第12章)讨论有关“政治性争端”与“法律性争端”问题。在该章的结尾处,卡尔总结道:对于“政治性争端”,“第一步就是走出仲裁和司法程序的死胡同,因为在这条死胡同里根本无法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迈出了这一步,我们才能放手寻找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许能够发现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政治性争端涉及国家之间的根本利益,不具有裁判性,各国显然不会愿意将关乎本国根本利益问题的决定权交由第三方掌控。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对于国际法规则往往各有各的解释,呈“碎片化”状态,法官和仲裁员亦是如此,缺乏统一的司法理念,当事国对案件的胜败事先难以预见。缘此,对当事国来说,将争端提交国际裁判解决,遂使自己成了一个“利益攸关者”其寓意就是进入了一场赌局,因此在涉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对国家来说,牢牢把自己的命运把握在自己手中才是最安全的。

  1. 抗辩针对范围二:“遵照该法庭的法规解决”是否给与国家同意管辖的权限

  2. 必要性

卫生大会已经召开,其中美、澳就疫情问题向中国发难,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在此次大会上没有明确解决,已经满足第一步条件,中国可以就争议性问题:“遵照该法庭的法规解决”的解读提起抗辩。

  1. 条约解读

可以有两种理解,有学者认为,该额外条件应理解为需要所涉国家的另外同意。[3]即对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涉及到国家同意原则;第二种解释为此项规定为协议管辖,缔约国在缔约时已经接受在涉及本条约的争端和问题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接受遵守规约,如遵照规约的程序启动案件,规约第四十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应按其情形将所订特别协定通告书记官长或以请求书送达书记官长。不论用何项方法,均应叙明争端事由及各当事国。这项程序性规定。

国际法院的法官采用何种解释,取决于说理和证据。笔者在此不倾向于认同第一种观点,在此理解为协议管辖更符合条约的原意,即在条约签订之初,加入此项条款意味着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以解决争端。

  1. 抗辩针对范围三:针对诉方某些具体的诉讼请求无管辖权

  2. 条约解读

在一些案件中,国际法院对某些诉讼请求甚至是核心请求裁定没有管辖权,使得当事国诉讼“目的落空”或没有全部实现诉讼目的,而这种结果并非来自实体性裁决,例如裁定是否违反条约义务,而是来自裁定对某项或某几项诉请没有管辖权。

(二)实体性抗辩

  1. 抗辩针对范围一:没有违反组织法的相关法规

  2. 条约解读:

第六十三条每个会员应就其本国已发表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要法律、规章、官方报告与统计,及时送交本组织。第六十四条每个会员应根据卫生大会所制定的格式,提出有关统计与流行病学的报告。第六十五条在执委会要求下每个会员,应尽可能提供有关卫生的其他情报。


当事国可能就这些方面中国没有尽到义务进行发难。

  1. 相关证据:

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7日发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来看,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一阶段,中国即迅即应对突发疫情并履行相关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中的相关义务。

2019年12月27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武汉市江汉区疾控中心报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武汉市组织专家从病情、治疗转归、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初步检测等方面情况分析,认为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

2020年(下同)1月3日,中国有关方面定期向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及时主动通报疫情信息。

1月5日,中国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疫情信息。世界卫生组织首次就中国武汉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通报。

1月9日,中国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疫情信息,将病原学鉴定取得的初步进展分享给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网站发布关于中国武汉聚集性肺炎病例的声明,表示在短时间内初步鉴定出新型冠状病毒是一项显著成就。

1月11日起,中国每日向世界卫生组织等通报疫情信息。[4]

  1. 应对质疑

但是别国是否认可?国际法院法官是否认可?别国是否能提出中国隐瞒、延迟的理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美国可能有不同意见,副总统Mike Pence在接受CNN采访时说“12月中国就在处理,11月中国国内就有病毒感染情况”。

到底是及时上报,还是延迟通报抑或有意瞒报,得靠证据说话,有关部门应整理好相关数据资料。

  1. 抗辩针对范围二:中国没有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不需要承担国际法上的任何责任。新冠肺炎病毒是人类遭遇的共同敌人,疫情大流行造成人类的灾难,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到目前为止的各国疫情表明,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控制病毒的传染以及有效救治所有感染人员。因此,这是不可抗力的灾难,如同地震、飓风、海啸等自然灾难一样。同时,这次疫情也成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联合国大会先后两次决议通过),排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危难以及危急情况。目前的证据都表明新冠病毒来自自然界,而不是人造的。所以,病毒可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出现,疫情的起源地同样是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中国举全国之力防疫抗疫,拯救生命,认真履行《国际卫生体例》规定的相关义务,没有渎职或疏忽大意,更没有故意实施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任何行为,所以,中国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那些意图追究中国责任、要求巨额索赔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正当性,不符合“正义和国际法之原则”。

  2. 抗辩针对范围三:以往相关案例的判断抗辩

19世纪以来,国际上也没有因未及时通报流行病而承担国家责任的先例,19世纪80年代的HIV、2003年的SARS、2009年的H1N1(疑似始于美国)虽都形成了国际传染病传播,造成了较大损害后果,但均未出现国际追责行为。原因可能有二,一则传染病的源头往往很难准确判定,最先承担通报的义务的国家不好准确认定,二则此类传染病病发具有偶然性、不可控,谁都有可能是受害者。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结论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五条条文其中仍有很多争议的地方,模糊的表述,因而对要件解读成为我国在国际法庭抗辩的关键。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应诉,运用好国际法,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抗辩,维护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信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

  2. 田雨禾, 国际争端中的不到庭问题研究, 2016, 大连海事大学 ↑

  3. 《法·中国》对王馨仝律师的采访,2020年04月23日 ↑

  4. (2020年6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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