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峰:《巴罗策的法学观念》目录+前言+导言摘译
阅读书目:
马克斯·格拉克曼:《巴罗策的法学观念》,耶鲁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
Max Gluckman, The Ideas in Barotse Jurisprudenc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5.
目录
前言 布莱克(Charles L.Black,Jr)
序言
一、介绍:部落法的实践过程
二、巴罗策的宪法和权力理论
三、土地上的身份和权利
四、社会连续性中的不动产和动产
五、所有权与巴罗策法学专业术语
六、义务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七、伤害、职责和责任
八、债和义务
前言
格拉克曼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连续做了几周斯托尔斯讲座,举凡在此期间见过格拉克曼的人,定然不会将他的这本著作与他所自我展示的人物形象——分散着的,但却有着自我认同的部落的大酋长——分开。他打开朝向我办公室的几扇窗户,以让早春的清凉空气进入室内。
他还有意打开他办公室的门,随时欢迎人们走进办公室与他讨论。无论是距离他办公室较近的《耶鲁法律杂志》,还是距离他办公室最远角落的法学教授、人类学学术同行、学生,几乎都进过他的办公室。格拉克曼作为一位学术大家,在他的办公室,以及他的办公室楼下的学生休息室,都可听到他的精彩观点及对各类文献的旁征博引。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呆了两周就可让人印象如此深刻,恐怕还很难找到除格拉克曼以外的第二人。格拉克曼离开之后,我们经常谈及的事就是何时再邀请他回来。
之所以我认为这本书对于法学家和人类家至关重要,原因在于格拉克曼一以贯之且毫不妥协地运用最新的现代西方法学理论分析巴罗策部落社会材料。在我看来,串联全书的一个核心观点是“我们不可以也不应该只看到现代西方法学与部落法学在概念层面存在的不同之处”。对此,格拉克曼专门以“所有权”“头衔”等概念与术语为例展开了分析。
可以确定的是,从事不同法学部门研究的学者都可从格拉克曼的这本著作中找到其感兴趣的知识点。比如,商法学者可能会关注格拉克曼提到的“卖方负责”原则,宪法学者可能会着意于格拉克曼有关巴罗策部落权力理论的表述……总之,这本书不但呈现了诸多有价值的思想论点,也提出了一系列有意义的议题。法律人类学界若要再诞生一部见解如此深刻、内容如此丰富且论证如此严谨的著作,想必还有很长一段时间。
第一版序言
这本书是我对北罗得西亚巴罗策部落社会的生活与法律田野调研的结果。与此同时,这本书也可视为我于1955年出版的《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过程》的续集。当我在写作《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过程》时,我一直在想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巴罗策人会有宪法事务、合同、伤害、土地所有、财产等法学观念”。1960年,我有幸收到耶鲁大学发来的有关这个主题的斯托尔斯讲座的邀请,当时我拟定的题目是“法律观念的社会学表达”。1963年4月,讲座在耶鲁大学成功举办,其间我要感谢耶鲁大学法学院全体同仁对我的高度肯定。此外,对他们的热情款待和围绕讲座提出的批判意见,我亦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第二版序言
1963年,我在耶鲁大学做完斯托尔斯讲座之后,离开耶鲁大学之前,便按照约定将讲座内容提交给了出版社。其实,早在该讲座举办之前,我便对讲座中提到的诸多问题予以了较长时间关注。我想藉由此书来向梅因致敬,虽然他在《古代法》中所提出的部分观点现今有待进一步修正,然而,他在此书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至今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是第一位受邀在耶鲁大学发表斯托尔斯讲座的人类学家,因此,我在演讲过程中势必会考虑到听众的兴趣所在。我尤为感谢穆尔对于此书的肯定与好评,她认为此书的价值在于,将巴罗策部落社会的实体法与巴罗策部落社会的生活有机关联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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