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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丨邓文定:我在检察路上的三次“惊天”

邓文定 新三届 2019-06-06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


邓文定,江西萍乡人,1947年出生,1967年12月入伍,次年入党,退伍后在南昌电子管厂先后任厂团总支书记、总装车间党支部书记兼车间主任,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西南政法学院78级,任年级总班长;毕业后先后在江西省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副处长、经济检察处处长、首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一级高级检察官,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副主任等职。此外,兼任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江西省委党校客座教授,担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常务理事、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律师协会及江西省政协社法委法律专家等社会职务。


原题

刻骨铭心检察路

——我在检察路上的三次“惊天”



作者:邓文定

 

 

人生,除了生死,一直在选择,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选择:如星夜穿越荒漠,面对未知,不能停留,脚印忠实记录你的心路历程。


我的人生,经历了三次大的选择。第一次在一九六八年,“文化大革命”发生,停止“高考”,我告别了南昌五中,选择了“绿色军营”(原陆军第31军91师273团二营炮连);第二次在一九七八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恢复高考,我离开了工厂(南昌电子管厂),选择了“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第三次在一九八八年,全国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压缩”,我从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被安排到省人民检察院工作。


在这三次大的选择中,最使我刻骨铭心的是最后一次选择。这不仅因为这一次选择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最长,也不是因为这个单位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创造了江西的“反腐神话”,更主要的是我在检察路上遇到了三件“惊天”(即惊动中央)大事,刻骨铭心。面对这三次“惊天”,我将如何选择?


我已年逾古稀,2018年恰逢本人进军营加入中国共产党50周年、考大学上西政40周年和入检察“三惊天”30周年三个大庆,这三件“惊天”大事早已“解密”,遂从记忆深处翻晒出来以示初心,人神共鉴。



为兄洗冤,我选择了坚持


大哥邓文辉,长我九岁。因家境贫寒,二哥、三哥相继去世,他小学没毕业就随父亲学徒木工。他天性聪颖,自尊自强,虽身患眼疾,仍自学成才,上世纪六十年代即取得了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师资格,改革开放后,成了老家萍乡市第一个从土地上走出去的农民。他为人忠厚善良、大气豪爽,老人夸奖他,朋友喜欢他,同行敬佩他。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农民,1983年12月27日,南昌铁路公安分处却远道萍乡对其“收容审查”。当时,我刚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分配在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天真地以为文化大革命结束了,政法部门会严格依法办事;“严打”刚开始,中央对干部的纪律要求十分严格,我在省委工作应严守纪律,且在铁路政法部门也确实无人可问、无情可托;最主要的是我绝对相信大哥不会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所以,大哥被收容审查后,我无任何作为。回想起来,真为自己的天真而耻笑,为自己的无为而痛悔!及至1984年5月4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告诉我,邓文辉于5月1日病死在南昌铁路公安处收容审查站,我才如五雷轰顶、痛不欲生,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为兄洗冤之路。


洗冤路的艰难,首先是平民百姓底层地位的无奈。邓文辉是萍乡市乡下的一个农民,非铁路系统干部或职工,即使犯罪,与铁路政法部门何干?邓文辉有真实姓名,有固定住所,非盲流游民,铁路政法部门为什么违反收容审查条件、违反地区管辖抓人?收容后,铁路公安、检察不可能不知道邓文辉的亲弟弟在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为什么不及时告知?为什么对邓文辉的尸体进行解剖不依法通知亲属到场?……在追问无法回答的情况下,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干脆在1984年5月底以“嫌疑人死亡”为由撤销案件,把事情推给南昌铁路分局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办公室,从此对邓文辉的亲属拒不接待、对邓文辉冤案再不理睬。


洗冤路的艰难,其次是政法部门办理案件的程序不公开透明。直到大哥死后,我才知道铁路公安是以“诈骗”犯罪“收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诈骗”犯罪要件而移送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以“受贿”犯罪立案进行侦查。但是,邓文辉到底具体实施了哪些“受贿”犯罪行为?“受贿”了多少金额?我的提问得到的只是冰冷、蛮横的“机密”、“无可奉告”!为大哥的洗冤,我只能依靠理论的自信与支持——­农民,绝不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洗冤路的艰难,还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者受监督”和内部纠错设计问题,“上下相隐”。邓文辉的案件惊动了当时中央政法委员会罗干书记后,前后经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任检察长,劳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申诉检察厅三大部门三次复查,最后在曹建明检察长指派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第三次复查才得以纠正。


洗冤路的艰难,最艰难的是遥遥无期的心累。大哥去世后,我最怕回萍乡老家过年。我无法面对大嫂、侄儿女和亲人的眼睛,我无法回答乡亲们的询问,我最感愧对的是96岁高龄老父亲去世时等待了10年仍未听到大哥洗雪的讯息……及至后来,好心人劝我“算了吧”,大嫂、侄儿女都想放弃时,我真欲哭无泪,无地自容!尤其我是首任反贪局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绝大部分时间在查办案件上,不可能天天跑北京,心里长期压抑。及至后来,当听到王晋厅长对我说,他之所以不受前两次复查的影响,是被我在申诉书上的一句话深深感动——“如果一位省级院副检察长的亲人蒙冤都得不到申雪,天下会有多少冤魂在游荡”,他相信我的申诉不仅仅是为自己个人时,我不禁失声痛哭,让眼泪一泻无余。


终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8月28日以“高检院复决【2008】4号”文件下发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邓文辉于1980年12月至1983年5月期间,在南昌铁路总工会向塘地区工人俱乐部等单位设计礼堂改造方案等工作中,以介绍工程为名分别收取江西临川县某建筑队等单位业务费人民币530元、1200元、500元、1100元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与其职务身份没有联系,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邓文辉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认定邓文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错误,应予纠正”。


洗冤路是漫长的,我坚持了整整二十五年零八个月,跨越两个世纪,覆盖了我的整个检察生涯。


是年冬天,我又一次回老家萍乡过年,请村里的父老乡亲阅看了《决定书》,将大哥停放在神龛上的骨灰下葬“入土为安”,祭告老父亲沉冤已雪……



解人倒悬,我选择了坚定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隐去了人物姓名,略写了事情细节。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犯罪要案正处于第一个高峰。江西的反腐败工作也创下了多个全国第一:第一个县委书记明码实价“卖官鬻爵”,第一个县委书记为保官位“买杀同僚”,第一个厅级干部夫妇“双簧”受贿双双入狱,第一个省级高官“如鱼贪食”终获死刑……就在这个高峰期的中叶,省纪委向省检察院移送一件正厅级干部D的案件。那时,我已从反贪局长升任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接手后,我发现这件案子不简单:D是当时纪检机关在查的全国第一例在职正厅级女领导干部,事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项罪名。听说在调查之前乔石委员长有过签字,中纪委对此非常关注。所以,省检察院对D案格外重视,成立了专案组,命令我坐镇指挥。


专案组对纪委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认真阅卷后向我报告,纪委调查的事情存在,该获取的证据材料基本上已获取,但对纪委办案人证据材料的采用、证据认定的方法、法律适用的选择有不同意见:


——贪污罪,两笔。一笔是某县某乡返回D单位6000元奖金问题。事情存在,但返回后有专人管理,用于感谢多个支持省妇幼工作的单位和领导5000余元。纪委办案人认为记账形式不规范,D不说出所送单位和领导即视为个人贪污。另一笔是D签字同意为他人报销50余元票据问题。


——受贿罪,即D收受某印刷厂3150元问题。事情存在,但印刷厂说这是付给D为某杂志“题字”的稿费。D与其他领导商量后,次日由分管领导送给某县某乡支持中心幼儿园事业。纪委办案人认为,领导题字收钱是变相受贿,钱的去向不影响定性。


——挪用公款罪,即D的下属单位签订合同借款1万元给某市三八服务公司,该公司又将该款借给D的一位朋友买运输车的问题。事情存在,但D的朋友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连本带息已如期归还。纪委办案人员认为,D是单位主要领导,不可能不知情,应视为D挪用公款。


听了报告后,我一方面要求专案组的同志再次认真阅卷,转换证据,尤其要进一步加强犯罪理论的学习,准确定性定罪,对省委负责,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负责;另一方面,亲自阅看全部案卷,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甄别。专案组经过研究认为:


——贪污6000元的问题。人不能自证其罪,个人没有占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


——贪污50余元的问题。属贪污行为,但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能据此立案进行侦查。


——受贿3150元的问题。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证据不足,可不认定为犯罪。


——挪用公款1万元的问题。符合民事借贷要件,不能认定为犯罪。


据此,提出“贪污、挪用公款问题不构成犯罪;受贿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意见。


在省检察院将专案组的处理意见向省纪委汇报前,有的同志对我说,D案是中纪委关注的要案,千万要小心啊!有的同志直截了当讲,D都被停职了,何必呢?还有的同志说,D案已经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了报道,纪委对办案人员给予了表彰,否定这个案件,你知道会有什么后果吗?我说,我知道,我心里有数。因为我相信法律,也相信省委领导是高度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在D案前,某市查办的某局长与人共同贪污60万元、个人受贿36万余元的案件,按当时办案标准可能要判处死刑。省委大要案领导小组认为我提出的“共同贪污60万元不能成立、个人受贿36万余元之中的30万元不能认定”的意见有道理,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与我的意见完全一致。可以说,是省委领导尊崇法律,保住了一条人命。


省检察院将专案组的处理意见向省纪委汇报后不久,中纪委负责指导江西反腐败工作的某室主任先后两次亲自听取我的汇报;接着,中央又在北京组织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专门听取我的汇报;(记得有位领导当场严厉向我发问:“照你这么说,是我们办错了案子?”我微笑着回答:“不是我这么说,是法律这样说”,并进行了法律解释)后来,省里还征求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D案的定性意见。最后,他们对省检察院专案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我对他们充满了感激和尊敬!


终于,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后依法对D案作出“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的决定。“惊天”D案落下帷幕,成为江西省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纪委移送检察机关被“逆转”的第一个要案。D免受牢狱之苦,其政治生命得以延续。


我希望,这是江西最后一个这样的案件。


 

忠诚被诬,我选择了坚守


俚间传说:世纪交替,天有异象,大事必生。


果然,1999年8月7日,中纪委代号为“807”的案件发生:这天,在云南昆明“花博会”江西馆露面签订了一项经济合同后,刚任江西省副省长才18个月的胡长清离奇“失踪”。在中纪委统一协调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指挥,胡长清受贿500余万元的犯罪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坐实。2000年3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长清被执行死刑,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


无独有偶。胡长清被执行死刑后才17天,向胡长清行贿310余万元的周雪华于3月25日凌晨脱逃,2001年7月3日因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施以来被处刑最重的第一个行贿犯罪人。


人们戏说,这是胡长清生气了,拉周雪华送行。因为,没有周雪华,胡长清不会死;周雪华向他行贿12次,没有一次“诚心”,竟敢写打油诗嘲讽他“游鱼贪食,渔翁钓之”!


“事不过三”。但没想到会落到我的头上。周雪华脱逃的第二天,“新华社内参”刊登了一则不知何人发送的“爆炸”新闻——检察机关私放罪犯。中央震惊!听说,除了江泽民总书记外,七名“中常委”有六名签了字。准备“棺材”誓与腐败分子拼死斗争的朱镕基总理怒不可遏,批示最为严厉——“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因此,调查清楚周雪华是否系“检察机关私放”就是必然的、必须的。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位副检察长对我说:“文定,周雪华不归案,你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我记得鲁迅先生曾说,一个人为自己辩诬是可悲的。


我不需要为自己的忠诚辩诬。从196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我的命运与党紧密相连!自调入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第一天起,我就把自己的全部忠诚交给了检察事业:严肃司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从不手软,从江西第一个厅级干部犯罪“零”的突破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反腐高潮的兴起,人们传邓文定是专抓老鼠的“猫爷”;平和司法,严格区分开放中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改革中的错误挫折与经济犯罪的界线,保护企业、保障人权,老百姓呼邓文定为包青天;严格司法,打黑除恶,一路巡视一路严把“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犯罪组织”与“企业、单位组织”的法律内涵,政法界称邓文定为“Number One”;奉公司法,亲弟弟出车祸几乎成了半植物人,他回萍乡请好医生即返回一线,老父亲去世,他料理完丧事即带孝办案;廉洁司法,拒礼拒贿,所办案件无一件“关系案”、“人情案”,无一件冤假错案……


我更没有感到可悲,因为省委领导对我是信任的。“新华社内参”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即要停止我和反贪局F局长履行职务,时任省委书记、省长、政协主席、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省委领导一致认为,邓文定、F局长不可能私放罪犯。最要紧的是尽快把周雪华追捕归案。于是,省里领导不但没有停止我和F局长的职务,还让我与省公安厅领导一道指挥抓捕周雪华的行动。2000年6月17日凌晨,周雪华被抓获的消息一传来,我即刻和F局长赶赴看望公安干警,与他们紧紧拥抱,至今不忘他们蹚越水田、猛扑逃犯的身影。


周雪华供述,他原本没想到过逃跑,因为楼下住了办案人员,夜晚大门上锁;他住二楼,有3名武警战士轮流看守。但3月25日凌晨,看到武警战士熟睡,突萌逃念,掰开二楼客厅防盗窗围栏,坠窗而逃。被抓获时,脚伤还未痊愈。


我非常感谢公安干警74个日日夜夜的辛劳,感谢他们为检察机关洗刷了名誉,我不用“跳黄河”了!然而,高兴没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仍坚持要给我和F局长及办案人员以检察纪律处分。忠诚被外人所诬我不怕,至今我都不想知道是什么人出于什么动机向“新华社内参”发送“不实”新闻。然而,忠诚被自己的领导所怀疑、不信任,我心里有一种被出卖、被侮辱的感觉。尤其是后来,听说在周雪华脱逃期间,我的手机和电话被领导同意批准监听,我的心像被蛇撕咬一样痛苦。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厅给予我“警告”检察纪律处分,我成了新中国检察野史上震惊“中常委”人数最多、层次最高、“无过受罚”的第一人。


处分下达后,我痛苦的心反而日渐平静。我一生不好虚名,否则我的胸前早挂满勋章。我在省检察院反贪局第一次评功会上就宣布“我是局长,从此不参加记功评比。”现如今,一个“警告”处分,换我余生警醒,有何不好?有人开玩笑说,这是胡长清阴魂不散,唆使周雪华逃跑,“一石二鸟”。听着,我也笑了。


人的一生,能遇上一件“惊天”大事已属难得。我仅在人生的检察路就遇上三次,许是天意?祸耶?福耶?我当时不知道,但后来知道。因为后来,有一位省主要领导对我说:“文定,你的法律水平没有得说。但是,你不知道有多大的政治风险。”


但是,当时知道又如何?我相信自己知道也不会改变当时的选择。


我真心感谢人生路上的三次大的选择:“绿色军营”冶炼了我的信仰与意志;“西南政法”培植了我的民主与民权;检察路上拷问了我的良心与忠诚。我分明看到了,经过四十周年的改革开放,法治中国正喷薄曙光!真所谓——­


“求索路漫漫,冰心照玉壶!” 

                          

二〇一八年三月于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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