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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丨朗朗乾坤,对待《方方日记》要讲点法治精神
作者简历
原题
同反对《方方日记》
的人们聊聊法律
作者:李国海
《方方日记》英文和德文版封面
当下,《方方日记》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支持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不少。今天正好在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罗列了25位学者对《方方日记》的正反两方面评论。我转发了这篇文章,并加了很长的按语,还在评论里发表了一些意见,朋友们反响很热烈。朋友圈篇幅所限,很多话没有说出来。
还有,我在朋友圈看到,我的一些学生和朋友转发的一些关于《方方日记》的文章,明显地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于是想写一篇书面东西,把个人观点作一个较完整的表达。
首先要声明,我不是要为方方或《方方日记》辩护。虽然我看了大部分《方方日记》,也有自己的判断,但在这里我隐去自己对《方方日记》本身的看法,保持中立,在此基础上,与反对《方方日记》的人们聊聊法律与法治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方方是我国公民,自然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方方在疫情期间,是否写作武汉封城日记,在日记里写些什么内容,是否公布、选择什么方式来公布,都由她自己来决定,因为她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方方是否在国内或国外出版她的日记,也由她自己决定,因为她有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
除了法定执法主体,其他社会主体不能限制方方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除非《方方日记》直接侵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个人利益或自由。如果有社会个体认为《方方日记》侵害了其权利或自由,他(她)也不能随便去限制方方发表或出版日记的自由,只能通过起诉等方式来进行事后救济。
假如有其他社会成员认为《方方日记》损害了公共利益,例如,有损国家安全,他(她)不能直接去限制或阻止方方发表或出版日记,因为他(她)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社会成员可以行使举报权,通过执法机关来限制或阻止方方发表、出版日记。
一个作家将他(她)的作品发表出来后,作为社会个体,你可以自由选择以下七种行动方案中的一种:
2、看,内心不认同,不表达出来
3、看,内心不认同,并公开表达出来
4、看,认为它违法,但不向有权机关举报
5、看,认为它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
6、看,内心认同,不表达出来
7、看,内心认同,并公开表达出来
对于方方写作并发表出来的武汉封城日记,每个中国公民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应对方案,我国法律同样保护这种自由。如果你对《方方日记》持不认同态度,是否要公开表达,以何种形式表达,都由你自己决定,因为,这同样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只要不违法,法律都尊重你的自由,其他社会成员也尊重你的自由。在这个时候,你的言论自由与方方的言论自由是平等的,具有同等分量。你要尊重方方发表、出版日记的自由,方方也要尊重你发表反对她作品的意见的自由。
但是,如果你不认同或者要反对《方方日记》,有一种行动方案是不能用的,那就是对方方实施诋毁、侮辱或其它方式的人身攻击行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在公开发表的反对《方方日记》的言论中,我们发现有些内容是对方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采取了侮辱、诋毁等方式,有很大可能构成对方方权益的侵害。从法律角度看,公开发表这类言论就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度,正如英国著名学者约翰·密尔所言:“当言论自由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或权利时,社会对其所施行的强制便具有了正当性。”
总之,在言论自由的语义下,对于《方方日记》,社会个体享有不看、不认同、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自由,也有举报的自由,但没有侵害方方合法权益的自由。
一介鲁莽武夫,公然向手无缚鸡之力的65岁妇女挥舞拳头
我相信反对《方方日记》的人大多数都是出于自己真实的主观认知,并非是恶意地攻击方方,他们的做法或许是出于某种价值观的驱使。但在法治社会,维护言论自由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因此,你可以不认同方方的日记,但你应当尊重她的言论、出版自由,因为维护这种自由,对于我们的社会进步、国家强大、民族复兴具有重大的意义。
有的人试图以过激甚至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来阻止《方方日记》的发表或出版,纵使他们有爱国等高尚理由,单就这些言论本身,就已失去正当性,也会使他们爱国的目的落空,因为他们的做法是在压制言论自由,是在挖空国家进步的基础。
法治社会还有一个基本假设:人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与权利也是平等的,没有先天优越的人,无论是在智识还是在道德上,一个人不能凌驾于另一个人,除法定情形外,一个人不能充当他人的法官。认同这个假设,方可体现法治精神。遗憾的是,我看到一些反对方方的人,在道德上尤其在爱国上有种虚幻的优越感,充当了法官或道德审判者的角色,这是与法治精神不相符的。
作为一个法学教授,站在中立的立场,单从法学角度看,我觉得作为社会个体要尊重方方写日记并发表日记的自由,其他人有看或不看的自由,也有表达肯定或否定意见的自由,但不能对方方进行人身攻击。
社会个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除法律授权的公权力机关可以对《方方日记》是否违法作出判定外,其他主体都没有这个权力。若认为《方方日记》违法,可以举报,但不能搞舆论审判,更不能搞人身攻击。
爱国有多种方式,有不同理解,没有人可以把他自己的爱国定义强加给方方,也无权代表社会或国家来断定方方是否爱国。
方方日记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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