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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超过银行4倍的利率不是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资本从供给到流向需求本身是无罪的

张春 广州张春律师刑事团队 2024-04-18

         

借款超过银行4倍的利率不是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资本从供给到流向需求本身是无罪的

本文旨在提升办案水平和经验的总结,首发笔者“法眼刑界”的公众号,后发笔者其他自媒体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请尊重笔者劳动成果,文中难免有错别字,还请批评指正。

导语:

本文主要讨论民间借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区别,借款超过银行4倍利率不是犯罪等问题,公检法应当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引导民间金融市场有序运作和理性投资,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运行,公权力不应当干预甚至打压正常的民间融资,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和恐慌,不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交易秩序,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本身是无罪的。

目录: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行为的“非法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具体可从筹资目的、手段、对象范围和资金用途等方面加以区别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如果法院强行判决构成犯罪违背我国刑法的社会价值取向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四、企业资金链断裂再借款还前债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持企业经营的必然措施,弥补了银行无力贷款的缺陷,维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正文: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行为的“非法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具体可从筹资目的、手段、对象范围和资金用途等方面加以区别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出于“货币运营”等非法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主动宣传,或通过中介、劝说等方式,使社会公众将资金提供给行为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由于生产和生活所需,主动直接找出借人借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借款对象范围非常广,同时许以高息或其他形式的丰厚回报;民间借贷一般是向特定的对象借款,主要是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对象范围相对比较窄。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收的资金用途很难确定,不乏直接用于高利转贷、流入地下钱庄甚至用于个人挥霍等;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特定的借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特定的生产或生活所需。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而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不能将违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比如借款人的行为没有与国家金融制度相对立,借款的用途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对每笔借款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即有借有还。这对于已经陷入困境的的来说(尤其是有正在正常运作的企业),是一件好事,它弥补了银行无力贷款的缺陷,维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如果法院强行判决构成犯罪违背我国刑法的社会价值取向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不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交易秩序,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刑法》第176条把“扰乱金融秩序”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就国家利益而言,我们要建立和维护的金融秩序应当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金融秩序;从发展角度来看,规模化的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垄断的冲击和影响,对于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社会进步是有益的。因此,把规模化的民间借贷以及对金融市场垄断的冲击以“扰乱金融秩序”来界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本身是无罪的。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在于正确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和合法化。如果类似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则会形成公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打压正常的民间融资,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和恐慌,不利于建立正常有序的交易秩序,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企业资金链断裂再借款还前债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持企业经营的必然措施,弥补了银行无力贷款的缺陷,维持了公司的正常运转,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最后,笔者再次强调,在我国,很多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亏损需要资金时,才去借高利贷。企业资金链断裂再借款还前债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持企业经营的必然措施。

“虚假金传”、“高息利诱”、“分红利诱”等往往是个别办案人员的强行事后推定,并没有顾及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运行规律,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出现错误的根本原因。

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引导民间金融市场有序运作和理性投资,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运行。

写于2019年9月12日

作者:张春

编辑:幽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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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

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

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


     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类案件辩护的研究,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过数十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过多起厅级处级干部的职务案件,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二审改判的结果。目前参与团队办理多起“套路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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