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
张毅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专注于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辩护,联系电话:18813336688。
张 春: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成员,擅长诈骗类犯罪辩护。
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
本文主要对在诈骗犯罪中,“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进行阐述。
若要对“数额较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阐述得清楚,那么我们先看一下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解释》可知,诈骗数额的量刑分为三个节点,而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幅度是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并非只要达到三千就要立案追诉,《解释》的第一条还有但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就是说每个地区的立案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根据行为人涉嫌犯罪地区具体确定立案数额,就拿广东省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来说,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但通常情况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接着我们看一下,行为人的涉嫌的数额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根据《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实务中只要行为人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都是有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的,那么笔者对这五种行为再结合涉嫌诈骗罪,依次分析: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一审宣判前的意思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行为人都是可以退赔、退赃的,只要把握好宣判前的这个节点既可,但笔者不建议在宣判时再退赔、退赃,如果能在侦查前退赔退赃是最好的,有很大的可能不会移送审查起诉,就会减少羁押的可能性,甚至可以无罪。
当然最后要注意的是《解释》的退赃退赔是“全部”,不是一部分。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关于该条款我们可以分成以下几个点理解:
1)没有参与分赃;
2)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四)被害人谅解的;
被害人谅解,一般都需要取得《谅解书》,即使不能按照《解释》不移送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那对于危害不大,就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有无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当然,有的行为虽然给行为对象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作用和损害后果,但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考虑,或者说从刑事违法的轻重程度上看,这些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处罚行为。
可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要求达到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综上,行为人认罪悔罪加具有法定从宽;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可以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定罪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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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张 春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