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仅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诈骗罪——仅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诈骗罪中仅有“同案犯”供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什么信息?
假设说仅有“同案犯”供述你与他一起实施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被这个“同案犯”供述出来的人,就要要面临的刑期就按照法律的规定,低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则是无期徒刑,那就是说,你什么也没做,什么也没说,只有这个“同案犯”的供述你就被判刑了。
再比如我假设的前提条件成立,那不免会有一些杠精来钻空子了,“我涉嫌诈骗罪,后期会面临牢狱之灾,我要拉你陪我一起”,这样就违背了刑法的初衷。
因此笔者在这里很慎重的回答,仅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不必担心会受到刑事处罚的问题。
我们看看刑法理论
1.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二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
3.二人以上事实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
4.实施的故意犯罪不同的;
5.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实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黄炳光诈骗案,只有被告人黄柄光的供述中提到其持有的其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但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况且黄立国外出务工,至今去向不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炳光持有的其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与黄炳光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本案不宜认定主从犯。因此,连共同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问题都无法认定,更谈不上认定主从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黄炳光诈骗案)。
综上,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的。
完
张 春专注于职务、经济犯罪辩护研究广强律所|个人微信:1706045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