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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曹化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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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惩治和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其要求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分别适用宽缓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过程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从而有效震慑和减少相关犯罪,又要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以此提升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疫情防控  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意见》和习总书记讲话精神,中央政法委、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复工复产意见》”),其中均明确要求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的司法环境。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面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刑法规制不能缺位,理应当仁不让。在运用刑事法律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厘清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既要贯彻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努力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轻重适当、罚当其罪。

二、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惩治和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而来的,其基于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原则,要求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分别适用宽缓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从而实现宽严互济、宽严适度。即对轻微犯罪实施刑事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或轻刑罚化以及刑事执行上的非监禁化等宽缓的处罚方法,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犯罪行为人重新回归社会;相对地,对重大犯罪则要坚持依法严厉惩处,从重定罪量刑及适用刑罚执行方式,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背景下,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平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引发新冠肺炎传播和扩散风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妨害疫情疾病诊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三是干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统筹调配,影响联防联控部署;四是制造或加剧社会恐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等。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疫情爆发期间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应当从严惩处。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通知》和《复工复产意见》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行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相关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此同时,上述规定亦要求对于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尤其要在涉企业案件办理过程中切实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过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然是一项必须予以贯彻的基本政策。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有助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有效促进司法机关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相关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意识,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谦抑的精神,在体现刑罚威慑力的同时注重人权保护,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二是有助于强化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打击效果。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震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要达到这一目的,刑罚适用并非越重越好,而贵在轻重有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就在于区别对待,既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进行从严打击以震慑犯罪、维护秩序,又对情节轻微、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人依法予以宽缓化处罚,使轻罪和重罪分别得到妥当处理,从而获得刑罚的最大化效果。三是有助于修复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在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要求做好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引导司法机关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注重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实现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反对重刑主义,也要反对单纯的轻刑化思想。对于严重犯罪依法予以从严打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当严则严,从而有效震慑和预防犯罪。举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际,犯罪行为人在明知疫情蔓延、防控艰难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危害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的各类犯罪行为,足以表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同时其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可能甚至已经造成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人必须实行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打击,从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依法惩治在依法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过程中,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把握好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界限。切实按照“两高两部《意见》”《通知》和《复工复产意见》,对于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介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情形,必须全面把握相关犯罪成立所必须的度,而不能对其简单追究行政责任了事,对于经审查认为违法情节已经达到犯罪标准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不能因为特殊时期的从严要求而将其升格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应当在准确把握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予以定罪处罚,尤其要避免将发生在疫情期间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都作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处理。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实践中容易混淆的罪名。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要在成立一罪的前提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或“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此外,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相关犯罪过程中,应当注意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定量刑的幅度内严格控制和明确界定从重处罚的适用范围。在从严打击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犯罪行为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一味“从快”而缩短甚至取消犯罪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期限。(二)依法从重惩治在依法从重打击的范围和对象上,要按照“两高两部《意见》”《通知》《复工复产意见》等规定要求,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破坏交通设施,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疫情防治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诈骗和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犯罪。在刑罚的适用和执行方式选择上,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从严科处刑罚,严格刑罚执行,在符合刑法规范的前提下适用较平时更为严厉的刑种和刑度,严格限制从宽的幅度以及缓刑的适用。特别在暴力伤医犯罪中,对于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人要依法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甚至死刑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判处。(三)依法从快惩治如前文所述,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若不及时惩治则可能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现实、紧迫的重大风险。因此,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必须依法及时予以惩治,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打击和预防作用,警示、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浓厚氛围。具体而言,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加快办案节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快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并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并交付执行,切实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四、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落实依法从宽



在总体上把握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要正确处理从宽和从严的关系,坚持区别对待,避免过度犯罪化和刑罚化,实现从宽和从严的有机统一。实践中既要突出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犯罪,又要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挽救功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依法符合从宽处罚条件的犯罪行为人适用相对轻缓的处罚,真正做到当宽则宽。

(一)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犯罪处理

对于虽有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应当严格控制刑事手段的发动和使用,而尽可能采用非刑罚化的处罚方式,从而避免刑事打击面的扩大化。如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轻信而传播相关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又如根据《复工复产意见》,在破坏交通设施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为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亦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疫情传播或具有传播风险的,若该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疫情防控的,也尽可能不要作为犯罪评价,需承担行政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于可以从宽处理的慎重适用逮捕、起诉,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捕和诉的适用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总体从严把握的背景下,若经审查认为确无逮捕、起诉必要的,应当坚决依法适用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犯罪行为人系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为开展隔离救治以及避免羁押场所发生疫情传播,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予逮捕,从而尽量减少羁押场所爆发疫情的风险。同时,为服务保障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和营商环境,根据《复工复产意见》要求,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真正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经营者,依法适用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

(三)依法在定罪量刑方面体现从宽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是否从宽、如何从宽的考量尺度应当比平时更为严格,但绝不意味着一律不从宽处罚。在相关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在全面审查犯罪事实、全面收集有关有罪无罪、轻罪重罪、此罪彼罪证据的基础上,细致甄别各类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认定轻罪还是重罪时存在证据疑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就低认定轻罪。在量刑过程中要本着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既重视从重处罚情节又重视从轻处罚情节,从而实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若犯罪行为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主体,或具有初犯偶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以及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在能否适用缓刑方面,应当明确,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并非完全排除缓刑的适用。同时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人一律判处实刑不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也有违缓刑制度设立以体现刑罚宽容的初衷。因此,对于依法符合缓刑条件的相关犯罪行为人仍然可以审慎适用缓刑。

五、结论

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宽和严的辨证统一,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开展刑事司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非常时期,强调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进行从严打击是总的基调,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依法从宽的方面。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的两种手段充分体现刑事政策中的区别对待原则,真正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以济严。既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从而有效震慑和减少相关犯罪,又要严格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以此切实提升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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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0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疫情防控专卷)。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胡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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