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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防控境外病例输入风险的刑法应对

龙敏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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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前,海外疫情的快速蔓延使我国的境外输入性风险增加,尤其是各口岸城市的防控形势更加严峻。时至今日,国内确诊病例已变成以境外输入病例为主。境外病例的输入已经给国内防疫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不断出现的瞒报谎报、拒绝集中隔离等不配合入境防疫措施的行为,更是给疫情的传播与扩散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防控疫情的跨境传播。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防控手段,应当依法惩处相关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与震慑功能,有效防控境外病例输入与疫情扩散风险。


一、入境时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面对巨大的境外输入风险与压力,国境卫生检疫成为境外疫情输入性风险防控的重要关卡。要实现输入性病例的精准防控,降低扩散风险,有赖于入境人员积极配合执行相关的卫生检疫措施。但是,近日关于瞒报旅居情况与健康状况,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措施的情形时有发生,大大提高了境外疫情输入与扩散的风险。根据《意见》的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采取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因此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2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此外,《意见》还针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交通工具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如果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也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一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二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图片来源于人民日报)

二、入境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



入境后,入境人员应当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传染病妨治法所规定的传染病监测、预防与控制措施。如果入境人员拒绝执行相关监测与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产生传播严重危险,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进行隔离治疗。如果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公具,故意造成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造成病毒传播或者产生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非确诊、非疑似的入境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果其拒绝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入境者拒绝采取相应的监测与防控措施,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产生严重的传播危险,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可以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或传染病妨治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入境人员在拒绝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时,若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情形的,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图片来源于人民网)三、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情绪性司法,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疫情通过口岸向境内输入的现实危险令人担忧,不断曝出的入境人员不配合采取入境防疫措施事件也引起了民众的愤怒。国家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严惩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特殊时期,既要充分发挥刑法的防控作用,也要注意准确适用刑法,避免情绪化司法。首先,要做到罪名的准确适用。涉境外病例输入与传播的罪名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于这些相关的罪名,应当正确区分与准确适用,不能为了达到震慑和惩治效果而倾向于适用重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并且违反的前置法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发生在入境时,违反的前置法是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而后者往往发生在入境后,违反的前置法是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另外两罪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对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明知故犯”的情形,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持过失的心态。一般情况下,入境人员故意引起传染病传播的情形比较少见,因此,对于入境人员拒绝执行检验检疫或防控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持谨慎、严格的态度,除非入境人员拒绝检验检疫或防控措施是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希望造成疫情传播的后果。其次,要确保刑罚的适当性。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惩,绝不手软。对于一些情节较轻,事出有因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则可以考虑从宽处罚。尤其是在疫情造成的恐慌情绪和焦虑情绪下,行为人难免会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在特殊时期有必要对入境者的负面情绪给予一定的照顾与考虑,如果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则可以予以从宽处罚。最后,还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为了实现震慑与惩治效果而将违法行为犯罪化。而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执法机关则应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手续,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图片来源于人民网)

四、外国人触犯刑法与中国公民同罪同罚,还可能被驱逐出境



在入境的人中,不仅有归国的中国公民,也有外国人。对于入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一样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入境机关采取有关检验检疫和防控措施。但有些外国人由于对中国法律不了解或者不尊重,拒绝执行我国规定的检验检疫及防控措施。3月1日,外交部领事司司长崔爱民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相应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以外,一律与中国公民一样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外国人既包括外国公民,也包括无国籍人。外国人在入境时和入境后,都应当遵守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和防控措施,否则,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的传播危险的,与中国公民一样,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需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
此外,对于外国人犯罪的,刑法还规定了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刑罚方法,即驱逐出境。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拒绝实施检验检疫和防控措施而构成犯罪的外国人,法院可以根据其罪行轻重,对其单独判处驱逐出境或在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附加判处驱逐出境。被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驱逐出境。被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在外国人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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