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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学莉:疫情防控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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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学莉 大庆市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哈尔滨医科大学副教授。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相关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疫情暴发前相关犯罪认定的法律规定疫情暴发前,我们现有的立法中已经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于《刑法》中有相关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在其他犯罪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相关规定。同时,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成为了适用《刑法》规定的前置法,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等。(二)疫情暴发后相关犯罪认定的法律规定疫情暴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不仅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也是对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决定》具有直接的规范指导意义,在行政执法上加重处罚具有其直接的规范指引性;从刑法的角度分析,更多的是宣誓立法者对这一类陋习的严厉禁止,表达坚决反对的态度,宣誓性和象征性的作用要大于实际操作的意义。(三)疫情暴发前后相关犯罪认定的司法解释、意见与典型案例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外,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后,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特别是在2003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署法发[2020]50号)(以下简称《“五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依据上述的指导性的《“两高两部”意见》和《“五部门”意见》,截至2020年3月26日,先后发布了7批41件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用来具体指引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10日发布了第1批10件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具体落实从严从快要求,打击疫情犯罪。
(图片来源于新京报)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问题研究
(图片来源于健康中国)
(2)主观上有故意。主观上必须要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因此,排除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可能性。在认定故意的问题上,是不存有争议的。但是,2020年的《“两高两部”意见》中,对于拒绝接收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放弃了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是规定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定罪处罚”。究其因由,主要是因为2003年暴发的SARS时,虽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影响范围极广,但定位为乙类传染病,而且并未被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以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适用《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上缺少法律依据,因此,2003年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收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国务院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在2020年1月20日将其纳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具备了《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前提。因此,《“两高两部”意见》对其他妨害防控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处理,原则上就不再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3)客观上有表现。《“两高两部”意见》中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了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直接确定构成犯罪,并且不要求实际造成病毒传播的结果;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如果要进行构成犯罪的认定,还必须具备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总体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来处理拒绝隔离治疗、逃避隔离治疗,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罪行认定上要严格区分。(图片来源于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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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书文 王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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