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楠:《九民纪要》之“对赌协议”裁判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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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楠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
《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裁判思路进行了重述,创造性的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可履行性区分开来,但是其中并没有贯彻学界已经达成的“资产信用”的广泛共识。对“资本信用”的路径依赖导致“对赌协议”的实际履行机制未能与资本维持原则有机结合。美国ThoughtWorks案判决所确立的“合法可用之资金”的判断标准为我国“对赌协议”的实际履行机制提供启示。这或许才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对赌协议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合同的实际履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前绝大多数涉及“对赌协议”的案件仅就合同的有效性的单一维度进行分析和论证的,集中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的影响。《九民纪要》不再纠结于合同的效力问题,着眼于实践中合同的可履行性的讨论。其中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情况下的效力,认为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分析分为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两种。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在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之前,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作为判断股份回购的是否可实际履行的标准,足够清晰。同时也存在鼓励目标公司为不诚信的行为之虞。不过这样的问题在违约责任机制下并不能构成法律漏洞。关于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情形中的合同可履行性,《九民纪要》认为现金补偿的可使用资金以未分配利润为限,若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且投资方可以在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据此事实另行起诉。如此一来,以“目标公司是否有未分配利润及其利润能否足以补偿投资方”为标准,采用合同法理论中的部分履行和迟延履行解决目标公司没有未分配利润以及利润不足以全部支付投资方的补偿所用的问题。(一)“股权回购型对赌”中减资前置的“资本信用”
第一,这触及到一个减资的传统分类,依照净资产是否流出公司,减资被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两种。形式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不将净资产向公司外流出;实质减资则是在减少注册资本额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净资产。因此,“对赌协议”中的减资程序是实质减资。
第二,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减资制度也存在差异:例如法定资本制下的减资,减少的是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形态存在多种,包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催缴资本和实收资本,因此对于减资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为代表的减资是减少授权资本;英美地区最为普遍的减资形式是减少发行股本的数额。减少待缴资本的模式由于其导致豁免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而被禁止。我国注册制改革放松了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规制,然而认缴制只是工商登记的事项由实收资本变为认缴的注册资本,仍然秉持着法定资本制“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的原则,未能突破法定资本制的藩篱。因此,认缴制框架下“对赌协议”中的减资应当是注册资本的减少,但是在注册资本额减少的同时也伴随着实缴资本的减少。已经不仅是我们所熟知的法定减资程序,而是实质性的减资。“对赌协议”中的减资是对特定股东的定向减资,是伴随着公司净资产减少是实质性减资,只关注于注册资本数额的增减没有更多的意义。
第三,减资对于“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股东而言是一种投资的变现方式,正如英国学者Eilis Ferran教授所言,减资是公司将其盈余返还给股东的方式之一。而减资程序的设计源于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量,例如《公司法》第178条和第180条规定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包括:(1)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变更登记。所以,减资程序即形式减资是法定资本制中资本不变原则的体现,其内核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即贯彻资本维持原则。而减资的实质和股权回购等一样,都是公司资产流向股东。然则还需要减资程序前置吗?答曰:减资程序不可或缺。在未践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之前,投资方不能实际获得目标公司的回购款。然而,一旦目标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不论建构多么细致的债权人保护的减资程序都归于虚无。不难看出,这种形式上的无用功就是由于过度依赖已有的减资法律制度和“注册资本信用”的思维惯性,或许打破“资本信用”的路径依赖才能真正梳理“对赌”纠纷的正道。
《九民纪要》认为在约定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可以用于补偿投资方的资金是未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利润的含义是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资本增值。在《公司法》意义上,未分配利润是指用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剩余的当年税后利润。
公司资本的功能在于:第一,公司运营;第二,债权担保。如果将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偿“对赌协议”中胜出的投资方,显然本末倒置,订立如此“对赌协议”的目标公司无异于火中取栗的赌徒。例如全部未分配利润的支出可能导致资产与负债失衡,公司运营所需的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引发破产危机。《九民纪要》做出如此规定的缘由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仍然在于对形式主义的“资本信用”的信赖,欠缺对公司实践运营方式的了解和思考。将资本亏损填平并不等于减少负债,债务的增加的同时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则预示着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能经营不善而资金紧张,继而现金流减少、利润减少。而在接连亏损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就必须增加负债,例如增资扩股和向银行借贷。因此,基于“资产信用”的共识,对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而言,完整的现金流是重要支撑。在“对赌协议”中向投资方支付大额现金作为补偿需要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
如第二部分所述,《九民纪要》中提供的不论“股权回购型对赌”还是“现金补偿型对赌”的合同实际履行的思路都囿于“资本信用”的藩篱,没有以公司财务的实际情况为基点,以“资产信用”的普遍共识为前提进行制度构建。概言之,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过程中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使法律裁判符合商事实践中的市场逻辑。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并没有选择在初始估值作价出资之时借鉴美国硅谷的PE/VE的做法,放弃了以分期支付形成债权的投资方式,选择了风险更高的股权投资,因此近年来“对赌协议”纠纷比比皆是。
与我国不同,英美国家将一切公司资金流向股东的行为称为分配,其中当然包括了狭义的利润分配、股权回购、减资等制度。因而在英美公司法中,这些制度均适用关于“分配”的限制条款。美国ThoughtWorks案充分展示了在受制于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PE退出时赎回权的行使,为我国“对赌协议”在不违反“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下实际履行提供了范式。
自赵旭东教授于2003年撰文《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明确提出资产信用理论至今已逾17年,期间2013年认缴资本制改革就是资产信用理论的极大贯彻和体现,也意味着资本信用退出公司法的舞台。然而法律不是众多法规的铺陈堆砌,同其他任何复杂事物一样,是一个有自己特定要素以特定结构构成并具有特定功能的体系。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变革应当建立在对这一复杂系统的完整的、全面的认识的基础之上。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在这种互动博弈中共同推动公司资本制度整体的发展。一个庞杂的法律体系的变革注定无法一蹴而就,应当从资本形成制度到资本流转制度向资本退出制度持续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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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学研究》2019年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卷)。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程 维 徐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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