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动机和立场
再写一篇
一、是因为之前关于B超单上时间的错误,影响那一小块的分析,在此致歉。
二、是微博上有些质疑和攻击,一一反驳太费精力,这儿统一表达下我的分析;
三、是因为前天看了《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这篇非常平均地给出了双方的观点,矛盾的地方尽可能引用了第三方。
由于B超单的证据互相矛盾,所以该案的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中,均未提及“怀孕”情节。上一篇发出后,许多人向我指出,B超单的时间是2008年3月31日。
对于支持汤兰兰的人来说,如果是3月31日(而不是我之前误写的10月1日前)怀的孕,倒说明汤兰兰可能是那个寒假在老家怀上的。
可她到底怀孕没呢,这才是争论的焦点。两张B超单,同样出自龙镇农场职工医院医院和同两个医生名字,同样日期,只是结论相反,一张是未怀孕,一张是“子宫内见胎儿症状”。
今天得到一位网友提醒,如果去正规医院,检查怀孕一般是尿检确定,只有当进一步查是否宫外孕之类,才会用B超。
但是干妈李忠云提到,带汤兰兰去检查是因为觉得她肚子大,那么也许她当时觉得要把疾病/怀孕等各种原因都排除一下,所以才做了B超,而非尿检。
感谢《中国新闻周刊》,关于B超单它终于找了第三方的证据:
根据一份2009年3月20日,检察院对姚海燕(两张B超单上的检验医师的名字)的询问记录显示,姚海燕认为“未怀孕”的那一张B超单是她打印的。此外,姚海燕提出那份“已怀孕”的B超单有两处疑点:一、检验医师的名字位置偏上,正确的应该在下端。二、“假如患者真怀上孕的话,B超形象必须得有,在医学术语上也得表现出来”。
鉴于这位医生都指出了伪造那张的B超单假在哪儿,我觉得无论从利益相关度、还是后面的逻辑推理上,医生姚海燕的上述供词都可以采信。
汤兰兰口供:一直坚持自己没有怀孕,也没有流产。(多家媒体)
李忠云口供:2008年10月28日和11月6日对李忠云的两份询问笔录,李忠云在2008年3月,曾带汤兰兰做过一次B超,起因是她发现汤兰兰的肚子有点大,做B超的地点是在龙镇农场医院,结果是未怀孕。此外,李忠云在笔录中称,她将B超单给了汤兰兰的妈妈万秀玲。(中国新闻周刊)
王凤朝口供:十年后,2018年1月15日晚,王凤朝直接向媒体否认是自己妻子给万秀玲的(那张已怀孕的B超单),而对于怀孕一事,他也完全予以否认。(凤凰网)
所以,汤兰兰、李忠云、王朝凤的口供是一致的,也和医生证实为真的3月的B超单是一致的。
万秀林口供和采访:
万秀玲对《中国新闻周刊》讲述:2008年10月1日,万秀玲正在和丈夫汤继海在田间收豆皮,接到汤兰兰的电话。汤兰兰对母亲说,“我怀孕了,是我爸的。”
万秀玲记得,在2008年10月3日,自己去汤兰兰住宿家庭找汤兰兰那天,在李忠云告诉她汤兰兰做流产的事情以后,李忠云向她提供了一份B超单。万秀玲称,当时她没仔细看,将B超单扔在了一旁。
2008年11月15日,检察官杨玲等人在万秀玲家中的衣服里,提取了一份B超单。这份B超单显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
万秀林方的说法和(医师证伪)的已怀孕的B超单是一致的。从逻辑上讲,怀孕的B超单应当是造假的:
首先,目前所知的万秀林的采访中,只明确说干妈塞给她一张 B 超单,但是对 塞给她的 B 超单是什么内容,她作为接受过多家媒体采访的当事人却语焉不详。哪怕她当时没仔细看,也应该知道交出B超单的上下文。
其次,从干妈方面来分析,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太可能保留一张怀孕的B超单,并在双方争执的时候,拿给对方亲生母亲。
那么,是谁伪造了那张已怀孕 B 超单呢?万秀林方么?如果是,他们为什么伪造呢?
根据凤凰网的报道:
王凤朝说是汤兰兰的家人想诬陷他,说那孩子是他或自己儿子的,单子实际是汤兰兰的婶儿从医院开出来的。
同时,在卷宗中有一份出具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意见书。
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一栏,“被鉴定人处女膜多处陈旧性裂伤,裂痕较大,阴道松弛,窥器使用时无痛苦,说明有多次性行为。检见的宫颈横列说明为已产型宫颈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
2009年12月29日,接受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询问时,在被问及“通过孕检,是否查出汤某某怀过孕”,黑龙江省医院妇产科主任的朱红莹称“是否怀孕查不出来,但通过妇检查出宫颈口呈‘一’型,这证明她有过宫腔操作史或宫口操作史,如果没有这两种操作,那宫口应该呈圆形,所谓宫腔操作史包括刮宫、流产、生产、上环、取环……”。
检察院又问“通过我的审查,本案的被告在与受害人发生关系前曾被人在阴道里塞过茄子、辣椒、黄瓜等物,这些物品能否损伤到宫颈口?”朱红莹回答:“不可能,这些行为只能对阴道造成损伤,它不可能对宫颈和子宫造成伤害,因为它没有那么强的硬度和力度”。
这个鉴定结果我认为是所有证据当中,真实度相对最不容怀疑的。那这和出B超单的医师的结论矛盾吗?我认为不必然:万秀林和李忠云两派人的争论焦点集中在3月31日的B超单结果,这不必然说明汤兰兰没在此前/此后怀孕过。
针对3月的B超单,这事从逻辑上说可以有这么一种相对合理的猜测,供关心此案真相的读者们参考及修正补充:
汤兰兰在某个时间尿检出怀孕,做过人流,孩子父亲不详。干妈李忠云可能担心自己有责任(无论胎儿是和干妈家人有关、还是和寄宿的别的男生有关、或汤兰兰自己恋爱所致),带她做过人流。
一段时间后,李忠云发现孩子肚子大,担心没流干净。于是,2008年3月31日,李忠云带汤兰兰又去农场医院检查身体。所以这次只做B超。查出没怀孕,她留了单子。
(9月底到10月1日,由于万秀林不断催促汤兰兰放假回家,汤兰兰不愿意。之前那个暑假她就找借口没回。不排除汤兰兰此时谎称:“我怀孕了,孩子是爸的。”以此吓唬万秀林,叫他们收敛。)
2008年10月3日,当万秀林等人反怪李忠云监管不力,导致女儿怀孕时,李忠云否认,并找出“未怀孕”的B超单塞给了万秀林。
万秀林拿着B超单回村后,曾给他们小团体看过、讨论过。他们不信,认为假。有人出了个主意,可以也弄一份B超单证明汤兰兰曾怀孕,以此证明李忠云心里有鬼,所以未通知家属就做了人流,这样,万一汤兰兰举报他们性侵,他们也可以反过来说,汤兰兰的性行为和怀孕等是李忠云那方的人干的。于是,汤兰兰的婶或者其他人依照“未怀孕”单子,伪造了一份B超单。但根据医师的说法,比较拙劣,影像都不符合。
10月28日,万秀林等人被带走。万秀林在随后的口供中,一直坚持李忠云曾带汤兰兰检查出怀孕并人流,并指出自己有这么一张B超单可以证明自己的话。
11月15日检察官杨玲等人再次前往汤家搜索,果真在大衣口袋里找到了这张单子。
最后补充一下,虽然我认为怀孕一事这么分析逻辑成立,但还有一些情理上的疑点。比如:李忠云究竟为何带她去做B超,而不是尿检?10月3日当天说到了什么,李忠云会拿出好多个月前的没怀孕的B超单?如果没怀孕的那份给了万秀林,那卷宗里那份医师证明为真的没怀孕的B超单又是哪儿来的?也是从万秀林那里搜出来的吗?万秀林们就没想到B超单可能是把双刃剑,反而证明胎儿父亲是被告中的一个?
万秀玲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
2008年10月28日那天中午,她正在邻居家打麻将,被弟弟汤继彬、兴龙山村书记秦怀玉、兴安乡派出所所长司永军叫回家。在家中,他见到了刚刚还在修农用四轮车的丈夫汤继海以及数位五大连池刑警队的刑警。
万秀玲称,刑警让万秀玲、汤继彬、汤继海站在墙边。随后,刑警开始搜查她的家,“将家里翻得乱七八糟”。离开前,刑警带走了影碟机和一些光盘。据万秀玲称,这些光盘包括影碟、二人转碟和歌碟,没有黄色光盘。
其实搜出几张黄碟,不必然证明他们曾经聚众看过。就算聚众看过,也不必然证明看了黄片后集体性侵过。但万秀林对记者说一张都没有,反倒显得有些耐人寻味。
如果她没对记者撒谎,黄碟极可能被提前处理掉了。
10月3日,万秀林三人去带汤兰兰回家,万秀玲走出房间时,汤兰兰在窗户前冲她说,“我把你们都送进监狱。”(《中国新闻周刊》万秀林自己说的)
干妈李忠云也曾向警方描述过类似情节,她称汤兰兰在后屋把窗户打开,对万秀玲说,“妈你回家告诉他们,这都是你们把我逼的,我到公安局把他们都告进去”。(凤凰网)
万秀林20多天前已接到女儿的口头警告:汤兰兰可能要报警被万秀林方对她进行过性侵。10月23日,几人又去学校试图带走汤兰兰,再次失败,且汤兰兰报警。
万秀林和汤继海那阵子一定非常焦急、担心事情暴露,有人来查,很正常也很自然,他们会先把家里的黄碟先搜罗起来处理掉,再提醒其他那些核心参与者。
网上很多认为汤兰兰造假的,提出一些问题,不难理解。比如为什么全村人喊冤(如果你懂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而小村落沾亲带故等各种关系),比如为什么要送她去读书(这个可见“没药花园案件”的那条微博,以及上一篇下面很多留言的亲生经历)。
但汤兰兰读小学期间转了六次学,平均一年换一个学校,这在当地常见吗?转去最后那个,照万秀林的说法是因为那里“没英语”,那前面五次呢?如果她10岁以后转校可能是女孩自己做主,那之前转校肯定是父母安排的吧?
综合上述的分析,我想读者应该理解,我之所以无法完全相信汤兰兰捏造性侵事件、有意诬陷他人,最大的障碍是因为我一直没看到汤兰兰一方诬陷的动机。
报复父母?
W姐最近发给我看一些国内外女孩诬陷亲生父亲强奸的新闻,里面的原因几乎是清一色对父亲的打骂/管束/出轨等报复。当然,我可到找到更多的女儿举报后证明父亲确实做了的新闻。从概率分析是没有意义的。
刚有人留言,汤兰兰报复是出于爱情和报复父母打她,咬那么多人是怕其他人报复,要一锅端。至少这个猜测在记者详尽采访了万秀林一方后都没证据支撑。连万秀林她们自己都没提出是这个原因。在采访中,万秀林和姑妈们不断强调汤兰兰和父母感情好,父母对汤兰兰很疼爱,等于否认了汤兰兰出于报复而诬陷。他们传递的信息是:背后有教唆者/主使。
为钱?
为钱的事,我前文已经分析过显然不成立了。因为除了那一通尚存疑的电话,没有任何一个被告提到过被汤兰兰勒索。见汤兰兰真相:谎言与兽行
1500万和干爹
前几天微博上有人人肉干爹王凤朝,用煽动性的语言写到:感谢万能的互联网挖出了干爹,一旦把其重新拉进案件分析,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马上变得逻辑通顺起来。
我还很想看看怎么回事。可是呢,文章发了以下一段就嘎然而止了。
读完一脸茫然。先不说这1500万只是注册资金(找代理公司注册过公司的都懂),这干爹的发家史,和汤兰兰诬陷一群穷得叮当响的农民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呢?
1、汤兰兰嫌贫爱富?显然这个作者自己都无法联系起来这两件事,于是抛出这一段后,话锋一转,成了暗示,汤兰兰嫌贫爱富。
首先说汤兰兰嫌贫爱富就被万秀林自己的话打脸:
万秀玲每隔一两个月,就会去看看女儿,带她吃吃饭,买点零食和生活用品之类的。但汤兰兰每次都不怎么要东西,也不爱乱花钱。(中国新闻周刊)
在其他采访中,万秀林也提到,女儿不化妆,不爱买衣服,朴素、节俭。
好吧,就算这么一个母亲眼中不物质的女孩一心想攀上富有的干爹干妈,她就必须抛弃自己的亲爹亲妈吗?同时拥有不很正常?就算她品性太恶劣,太嫌弃自己贫穷的父母,她难道需要以这种诬告的方式把他们送进监狱吗?就算她要以这种送监狱的方式摆脱纠缠的父母,她需要乱咬其他人吗?
2、干爹方为了推卸责任?另一种动机论是说王凤朝或者他儿子致汤兰兰怀孕,或者让汤兰兰卖淫之类。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让汤兰兰去诬陷自己家人。
2008年3月31日,就算万秀林所言属实,汤兰兰怀孕且人流了,而且是和王凤朝一家有关的。那么李忠云早已带她去用假名、假年龄去做了人流。此后半年,汤兰兰和两家人关系也不错。
如果真是他们惹的祸,一切都解决妥当,没其他人知道,根本没人追究此事,换谁都再此不提。他们又怎么会在大半年后教唆汤兰兰诬陷十几人,招惹警方和媒体,闹成一个大案,同时却一致否认怀孕?
汤兰兰这事如果真的是有成年人指使,必定讲究策略得多。正因为她是一个14岁心智不完全成熟的小女孩,是由她主导的举报,才犯了许多幼稚的错误,削弱自己的可信度。
我在“没药花园案件”的微博上也说到,不明白为什么一些人对万秀林一方有如此利益明显和直白的犯罪和申诉动机视而不见,却费尽心思给汤兰兰(和可能存在的教唆者)寻找曲折的动机?
真心希望支持被告的人,能再想一些更合理的动机来说服我吧。
被迫害妄想?
被迫害妄想症是我考虑最多的可能性。在我写的长篇小说《有病的情诗》里,主角有这种病。
被迫害妄想症如果不是太严重(比如觉得同事老为难自己,自己的东西丢了是被身边人偷的),他们的确可以在生活其他方面依然正常,描述起来煞有介事,只不过内心非常没安全感,恐惧,焦虑,疑神疑鬼。
但若发展到本案这样,应当说被迫害妄想症非常非常严重了。如此严重的妄想基本属于偏执型精神分裂了。就算不分裂,很多有思维障碍,在人际交往、学习、工作中都会有体现。严重的是会自残、自杀和攻击他人。
目前没看到有人对她的精神状况提出质疑。受访者提到她都说她很开朗。姑妈说她有爱,给弟弟买零食吃,照顾弟弟。一起寄宿的室友,谈到小时候的汤兰兰,说“她人挺好的,平时挺开朗的。”(凤凰网)
最重要的一点是,被迫害妄想是心理疾病,需要自身治疗,不是外在条件(警察逮捕谁)能解决掉的。如果不治愈,哪怕警方把村里的人抓光了,她还会接着怀疑身边其他男性,源源不断……
至少根据目前所知的信息,我不认为汤兰兰有精神问题。
根据人民网最新消息,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黑龙江高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而此前消息,1月时最高院已经约见了万秀林等人,进入申诉程序。
想知道此事到底发生与否,不代表反对他们申诉。我当然希望蒙冤者能证实清白。这两年因为程序问题翻案的例子很多。和警察朋友聊天,他说有的仅仅是因为没有通知家属而撤销罪名。这是社会的进步,令人激动。
微博上有人这么评论。
可法律的结论和真相总是完全一致?
章莹颖案上个月有最新进展,嫌犯BC新雇的律师团要求撤销谋杀指控。为什么呢?就因为非法取证/程序问题。FBI深夜11点冲到BC家里,把BC带走了,然后开始问BC的老婆米歇尔话,并搜查BC电脑和手机。可是,FBI却没有告诉米歇尔,她有拒绝搜查的权利。
而另一个证人是BC的情人,她为FBI戴了监听设备两个礼拜,录下BC承认他绑架和虐杀章莹颖。律师又说FBI没考虑她当时情绪不稳,她答应FBI不算数。
假设法庭同意,那没有电脑上搜查的证据和录音,FBI手上几乎没什么有力证据了。我可以预见嫌犯BC会因此脱罪,或者只是判个轻罪。
但是,法律最终的判决是什么,不会影响我相信章莹颖就是被BC绑架和杀害的,虽然从官方并无这样的结论。如果BC无罪释放,我会基于我相信的事实而为受害人家属难过。
辛普森案是典型的因为非法取证而脱罪。2006年,辛普森曾在他穷困潦倒时收了350万美元写书隐晦承认他是杀妻凶手。由于同一案不能再审,他几乎是赤裸裸嘲笑法律。我清楚记得2007年,我在拉斯维加斯出差,晚上酒店在打开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他因抢劫很多纪念品被抓。本来这个罪名的量刑可轻可重,可法官重判他33年。许多人认为,这是利用法律的武器惩罚他当年的脱罪。
辛普森杀妻案主审法官曾说过“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
一些人动不动说就说“程序错误”和“疑罪从无”,好像判断性侵存在的人都没文化、不懂法。但他们没看到,因为程序错误而无罪释放或者翻案的人,不一定无罪,整个社会包括脱下制服的执法人员依然有权做出自己的判断。
疑罪从无是对执法人员的要求,要求警察侦查,公诉人起诉,法院审判,尊从这一个原则。作为一个分析悬案的公众号,如果全都要疑罪从无,不能推测任何凶手,还有什么可写呢?
由于本案中确实存在程序问题,很大概率这些被告会申诉成功,获得国家赔偿。但哪怕我上一篇中分析的罪犯申诉成功,每个人依然有权得出不同于法律结论的判断。
读了那么多年人类学,自然被训练出了如何适合美国这类非常左派的人文学科的规则。你必须对“权力强弱”很敏感,必须站在弱者一边,你永远要非常小心,注意“政治正确”。有一些你是可以放心抨击的,并且怎么抨击都没错,譬如政权、体制、新自由主义、大资本。
如果一个罪犯今天抢劫杀人,作为学者,当然不可能谴责个人,但可以归因于他出身的阶层、种族……谴责制度。这种学术规则是有利于全社会的,尽可能替那些无法发声的群体说话。
但当我写侦探小说时,在意的却相反,是人性。制度中的恶是一种恶,而人性中的恶是另一种恶,同样不容忽视。一个个体的自私、欲望,贪婪,也可以非常的有破坏性。考古学课上大部分理论都认为社会是由科技、经济、地理等等推动,但有个理论提出,社会变迁不能忽视个人的作用。一个坏的领袖,可让社会倒退一百年。
社会终究是由个人构成的。那些对杨佳杀了那么多警察拍手叫好的人,可曾看到警察这个身份背后,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可能比杨佳更善良更温柔的人?
只在意立场的人,必定要牺牲一部分真相。对于一些媒体和大V来说,他们无比自豪的就是立场,看到农民、刑讯、冤案,就非常兴奋。近年来,只要是执法机关和个人的冲突,公众总是站在个人一边,言论攻击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十几个无权无势的农民相比,农民当然是弱者。放在往常,报道一出,肯定群情激愤,统一战线攻击警方和法院。
可这次形势复杂、立场混乱,执法机关维护的恰恰是一个比这伙农民更弱的弱者,一个只有14岁的农村小女孩。这种复杂的强和弱,个人和体制的关系,不再非黑即白。这么多人站到了媒体的对立面,也让一些习惯了找对立场就口碑利益兼收的媒体措手不及。
我写完上一篇后,也有一些支持汤兰兰的A队的人会攻击我的观点,他们眼中女孩作为受害者,是绝对善良和正义的。
我有时候真的对这一套非黑即白的东西非常厌倦。相信稍有一些理性的人会想明白:有些警察真的很坏,他们不作为、渎职、欺压底层,但不是执法机关就一定邪恶,他们也是由不同的个体构成的,同样不是农民就一定善良或愚昧,不是14岁的受害者就绝对诚实。同时人性是多维度的,当人处在群体中被欲望支配时,会不断试探和踩踏道德底线,但当他们独自一人时,却可能是另一个人。
我并不喜欢煽情,平时生活中,让我说点肉麻的话,都说不出口。如果煽情,我完全可以选一队,或者说汤兰兰是多么善良纯洁,或者说司法机关是多么黑暗,农民是多么冤。但正因为我没预设立场,所以我只是提出一个我认为的真相。同样,如果有更多的事实出来,我可能会改变判断。但目前就我看到的证据,我相信我是对的。
另外,我想说一个故事,告诉大家世界上存在一些人的表演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甚至会自损利益,比如“我宁可不减刑,也要喊冤”。
最近美国一个70多岁的华人老头(赴美前在国内工作体面)被美国警方抓了,说他下载幼女A片,电脑里也确实搜出了大量此类A片。其实他只要承认自己下了A片(这在美国是合法的),只是不小心下载了幼女的,就可以认个“不当使用电脑”的罪名,马上释放。但他情绪激动,悲愤交加,坚持自己一个正直的老头怎么会看A片这种东西。他一会儿说被女婿栽赃,一会儿说是种族歧视,被美国司法陷害。为了证明清白,他连律师都不要,自己给自己辩护。说实话,我差点信了,他真的太像被冤枉的了,华人圈还给他捐款打官司。
可是呢,开庭后,罪名成立,最高坐14年牢。女法官非常气愤:“你一直狡辩,怪了全世界,却没怪你自己,害我们必须花十几个小时把你电脑里那些恶心的证据全部看一遍。”最后经调查,女婿那会儿根本没去过他家,也没举报他。其实是被微软系统发现下载幼女A片,除了他,被捕的还有其他白人,白人都认罪了,所以也无关种族。此后,他又被人发现在美国社交网络上关注大量美国妓女,还自拍半裸照上传。现在除了他自己连看A片都死不承认,大家都知道就是他自己下载的。
有些网友说,如果那些农民真的性侵了,为什么要申诉?会跟国家碰瓷?
那你就太不了解人性了。
对一些人来说,偷偷做是一回事,但若被人知道,却相当于天都塌下来了。这老人为了自己一张老脸都拼了,宁可有损自己利益,坐牢也不和解。更别说在本案中,被告人有着老脸和利益(国家赔偿)的双重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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