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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51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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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税收调节监管、《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22)暨私人银行数字化转型专题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受益人涉税问题、家族信托变更、恶意串通转让股权、夫妻借款协议、财产分割诉讼时效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出台,要求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该《纲要》指出,一方面要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另一方面,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规范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完善慈善褒奖制度,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二)《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22)暨私人银行数字化转型专题研究》发布
近日,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共同编写的《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22)暨私人银行数字化转型专题研究》(以下简称《报告》)在金融街论坛成功发布。《报告》从市场、机构、客户、投资、传承和战略等六个方面,总结了2021年中国私人银行的发展概况,研究探讨未来私人银行发展模式。同时《报告》紧扣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热点,从趋势、挑战和策略几个方面对私人银行数字化转型进行了详细深入的专题研究,并展示了我国私人银行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成功案例。
(三)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营商环境评价长效机制。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家族信托受益人涉税问题详解
委托人置入信托的不同资产类型,信托利益的资产形式也分为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两种,笔者将尝试分别就不同类型的信托利益形式在分配阶段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以货币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的近亲属,家庭之间财产的分配和传承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形存在本质区别,理论上不用也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受益人是委托人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并且以货币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那么若受益人是以为家族信托或相关主体提供工作、劳务、服务等,那么其取得的信托利益具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性质。一旦被认定是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那就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基础。
第三,以不动产形式进行分配,家族信托受益人接受以不动产形式分配的信托资产,按照现行税制,受益人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的问题
第四,以公司股权作为信托利益进行分配时,受益人作为股权接收方存在缴纳印花税的税务问题。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针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现阶段属于真空状态。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是套用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进行税收管理。
(二)委托人离场后,家族信托如何变更?
英国信托法的原则是,法院不会帮助当事人“重写”信托文件(Re Downshire Settled Estate[1953] Ch 218 at 248,per Lord Evershed MR),或者说,法院原则上是“忠实于”委托人的意愿的。不过,法院在判断是否同意变更信托的时候,会权衡在信托项下受益人的利益和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最初意愿(后者在此时已经去世)。
在英国,税法可能年年修改,如果委托人最初设立的信托条款和结构保持永久不变,税收法律的改变可能会对信托利益造成极大影响。此时,法院对信托进行变更的权力就成为躲避税务部门“枪口”的重要方式。事实上,英国税务部门(Inland Revenue)也明确允许遗嘱(信托)的成年受益人通过达成“变更协议”的方式变更其在遗嘱项下的受益权,不过这种变更协议的达成需要在立遗嘱人死亡的两年内完成。
(三)夫妻闹离婚,丈夫和公公串通偷转股权?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小王和小张是夫妻关系,但因感情破裂闹起了离婚。妻子小王带着孩子从家中搬出,并向丈夫小张发送了长篇短信,表明了自己离婚的决心和态度。小张在收到短信的当天,就将其持有的A公司48%的股权以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的父亲老张,并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妻子小王认为,丈夫和公公的行为是明知他们夫妻将要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将小张和老张一并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虽然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在小王提起离婚诉讼之前,但小张在成为A公司股东至今近20年的时间未曾转让股权,却在小王明确表达过离婚想法后将股权转给自己的父亲,又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证明其对双方即将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是有预期的。因此,小张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损害小王权益的意图,而老张作为小张的父亲,对小王与小张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应当是知晓的,却又配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两被告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构成恶意串通,法院判决小张与老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股权应恢复登记至小张名下。
(四)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
实践中对夫妻间借款究竟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还是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但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属于财产约定。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是因为,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并不是很清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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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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