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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的发展演进过程中,民间组织的出现要早于官方组织。从源头上讲,民间组织促进和推动了官方组织产生、发展和不断演化;从实际运行看,官方组织出现之后,便开始组织引导、规范和管理民间组织,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构建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到明清时期,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管理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为适应新的形势,官方组织管理体系在继承中不断发展,民间组织形式屡有创新,呈现出强烈的自我发展态势和明显的地域差异性特征。
民间组织是由基层民众自发形成的非官方组织,到明清时期它们的存在便已无法与官方完全脱离,即便是一些看似与官方毫无关系的民间组织,实质上仍是在官方的允许或默认之下存在。明清时期没有普遍设立县级以下机构,所以发挥民间组织的管理作用极为重要。其基层组织可简单划分为官方、半官方和民间三类,半官方和民间组织都具有广义上的民间组织性质,比如里甲、乡约、社学等,都属于半官方性质,因为它们虽然主要是由民间群体来组织运行管理,却被纳入国家体系之中,接受考核、监督和管理。比如社学,它是半官方性质的民间教育组织,明清时期各地普遍设立。明初天下既定,贫寒出身的朱元璋就下令地方政府延师以教民间子弟,倡立社学,但效果不佳。清朝明确规定社、义学教师可免差役,体现了半官方性质。各地民间学校的教学水平,主要取决于地方官和地方乡绅的重视程度。
极具血缘性的宗族义庄、地缘性的善堂善会,以及兼具地缘和血缘的会馆、公所等组织的民间属性更为明显,但也没有完全脱离官府而存在,它们同样在国家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之下运行。这类民间组织的产生动力主要来自强烈的自我需要,以及地方精英的积极推动。明清时期,社会秩序稳定,传统经济恢复,手工业和商业不断发展,城市繁荣,城乡各类民间组织也应运而生。商业会馆和商帮就是典型的民间组织。一些商人为方便在外地的经营,多以地域为单位,与经营同类商品的商人联合起来,捐资兴建会馆。它们各有组织章程,保护入会者的利益,研究经营对策,举办联谊活动和公益事业等。明清时期,全国各地普遍出现了商业组织,即便是商品经济不是特别发达的中原地区也是如此。分布在大中城市的会馆,也是同籍官员私下聚会场所,在联络亲情和关注家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半官方的民间组织在填补政府职能的空缺方面作用最为突出,里甲、保甲和乡约等组织实际担负了县以下基层社会的管理职能。明清时期全国各地普遍设立里甲组织,主要职能是编查土地,催办钱粮,完成官府交办的各项公事。比较而言,保甲组织在维护地方治安、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功能更突出。两套地方基层组织交叉使用,在稳固国家政权基础、确保赋役征收和安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行会、慈善会是侧重于经济和社会功能的民间组织,在行业自律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明清时期的民间组织复杂多样,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城差异大,原生性强,决定了它的自发无序和泛滥性质,难免与“官方”组织利益不一致,会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威胁,因此朝廷对其加强了管理。
(摘选自彭勇《活跃在明清时期的那些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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