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规范》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全面落实校内外双导师制,吸收翻译行业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的要求,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翻译协会联合制定并发布本规范。
本规范起草人:姜永刚、平洪、穆雷、赵军峰、黄长奇、杨平。
本规范于2011年7月26日首次发布。
适用范围
本规范旨在明确高等院校翻译专业兼职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和推荐审核方法,通过推荐具有丰富翻译实践经验的社会师资,满足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应用型、职业化翻译专业人才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兼职从事翻译专业教育(包括指导实习)的翻译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翻译专业兼职教师的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口笔译工作者或翻译管理与翻译技术人员可成为翻译专业兼职教师:
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翻译和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2、热爱教育工作,能独立胜任翻译及相关的教学工作;
3、有教学时间保障,每年能够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的翻译专业课程,或不少于30学时的讲座或课堂教学,或能指导多名翻译专业学生实习并完成学位论文;
4、翻译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翻译、翻译管理或翻译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专业资质要求
1、口笔译实践课程兼职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正式出版译作或200万字以上的工作量;
(2)胜任大型国际活动的口译任务;
(3)获得国家中级以上翻译专业技术职称;
(4)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证书;
(5)中国翻译协会专家会员。
2、翻译管理与翻译技术课程兼职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5年以上翻译项目管理或翻译技术管理工作;
(2)具备20人以上的翻译团队管理经验或5人以上的翻译技术团队管理经验;
(3)有单一案例300万字以上或单一案例10名以上口译项目管理经验;
(4)有组织、主持翻译技术工具的开发经历或能熟练使用三种以上翻译管理和翻译技术工具软件。
翻译专业兼职教师认证管理制度
1、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和中国翻译协会(简称中国译协)为本认证管理单位,双方共同组成“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委员会”,负责根据本规范对申请者开展评审、认证;
2、来自翻译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提出申请,经认证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组成“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数据库”,在教指委和中国译协网站上公布名单。高等院校可选聘通过认证的兼职教师;
3、本认证实行年度审查备案制,第一次审查通过后,校方与兼职教师每两年向“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兼职教师认证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4、翻译专业兼职教师在开始教学前,应与高等院校签订聘用合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翻译专业兼职教师如因违反聘用合约或因职业道德规范而被投诉,认证管理单位在查实后有权撤消认证,并予以公布;
6、聘用单位应尊重翻译专业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教学条件,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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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翻译技术教育与研究公众号
原文转载来源:中国翻译协会
本期编辑: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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