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轩 胡泽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理念溯源与实践路径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指导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法治观、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制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提供了思想根基、本土资源与全球视野,并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继承和发展。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产生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实践,应以法治国家建设推动生态文明法治的顶层设计,以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生态文明法治的体制机制,以法治社会建设保障生态文明法治的社会基础,这也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目次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理念基础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探索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实践路径结语
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立足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深刻阐释了新时期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发展方向和行动指南。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理念基础,厘清其在理论探索过程中的发展脉络,对于理解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实践路径和现实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理念基础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法治观的中国化与制度化、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制理念的现代传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与发展,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提供了思想根基、本土资源与全球视野。
(一)思想根基: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法治观的中国化与制度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与法治观,同时立足中国实际,创造性地进行中国化和制度化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想根基,对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生态观与法治观的学说之中。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可归纳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两个层面。在世界观层面,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体现为人之于自然的从属性和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这一观点超越了“人为自然立法”的观念,在承认人的独特性和能动性的前提下,更加强调自然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并要求在人充分运用自然规律改造世界。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类与其他生物具有同构性,整体地存在于大自然中并受自然界的一般规律的制约,因此人之于自然具有从属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人与自然处于辩证关系之中。人类的活动必须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的有效提供为支撑。在这一辩证关系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不仅仅以一种被人类利用的“工具”而出现,保护生态环境本身即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目的性。“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概言之,人类社会的发展受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的制约,自然条件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素;另一方面,人类通过组成社会的方式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并对自然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将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作为社会生产活动的一部分进行对待,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观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育。在方法论层面,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不仅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且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总是与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息息相关,“经济的再生产过程……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因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应从调整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入手,通过“生产排泄物的再利用而造成的节约和由于废料的减少而造成的节约”来防治环境污染。这些思想直接地成为生态环境立法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可归纳为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个层面。在本体论层面,马克思区分了本体的“法”和作为现象的“法律”,超越了将作为表象的国家意志作为法的本体的观点,认为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在价值论层面,马克思认为法的权利包含了自由、平等、权利的关系等方面,这些方面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法的价值是为了维护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自由、平等关系,为了维护在特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财产关系所形成的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公民享有普遍的权利和平等的地位。在方法论层面,马克思认为法是从法律现象中提炼的规范体系,并在现实中被具体地运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法治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法治观的中国化与制度化。生态文明法治的发展方向应与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中共十八大报告阐明了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等问题作为今后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近些年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平衡的问题。基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内在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并非抛弃经济发展,而是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推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本土资源: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制理念的现代传承
“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吸收和继承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和法制思想的优秀成果,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对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制理念的继承与发展。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生态文化。几千年之前,先人就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念和“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思想,以“成己成物”作为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基本伦理。这些观念,成为新形势下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不可忽视的重要思想源泉。
详言之,在法制思想方面,中华民族具有德治与法制相结合的传统。我国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大多主张以道德引导和法律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社会秩序。如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汉代“德主刑辅”、“内圣外王”的治国理念,以及长孙无忌在《唐律》的制定过程中主张“以礼入法”,将道德信念与道德原则全面融入《唐律》的制度体系中,实现道德与法律的有机融合。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古代在法律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积累了丰硕的成果。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制定了保护山川田野的法律《田律》,其中记载了关于农田耕作和山川保护的规定。我国古代还制定了严格的环保禁令制度,如周文王时期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春秋战国时期规定“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在环境管理方面,我国在周代就设立环境管理机构“虞衡”作为掌管山林川泽的官职,“大宰之职……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秦汉时期对虞衡制度进行了完善,将其分为林官、湖官、陂官、苑官、畴官等,这种设置一直延续到清代。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重视对古代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的总结、吸收和传承,对中华传统生态智慧和法制理念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生态伦理观方面,“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观继承和发扬了“天人合一”思想,旨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法治建设手段方面,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汲取了德治与法制相结合的思想,利用多元手段推进生态治理。德治与法治两种手段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充分运用行政规制、市场激励、道德引导等手段,以严格执法和司法为底线,以宣传教育推进社会环保意识,并以法律保障各类手段的有效实施。在制度建设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汲取传统环境法制建设中的严格保护理念,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有效运行,树立“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生态环境法制的实施,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保障。
(三)全球视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与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绿色发展理念,并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法治建设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制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包含了清洁饮水、清洁能源、气候行动、水下生物等若干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子目标,标志着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转型,对人类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吸收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科学观念和合理因素,提出了“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的生态发展观,主张在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融合了可持续发展的合理要素,立足我国国情对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行本土化创新,超越了将环境保护视为社会经济发展工具化手段的观点,将生态环境保护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内容。由此,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在地融入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中。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探索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立足于我国70年来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法治完善的实践历程,以生态友好的方式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纵观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归纳为产生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一)产生阶段:转变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建设
从20世纪60年代到中共十八大召开之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孕育产生阶段。在知青岁月和主政地方的工作经历中,习近平立足各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际,不断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并在此过程中初步形成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发展的基本观点。20世纪60年代末,习近平在陕西践行产业生态化和资源循环利用。在河北正定县,为解决人地关系紧张问题,习近平提出开发荒滩的设想,通过带领群众植树造林、改造荒滩解决了粮食短缺问题。习近平在福建指出,“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山区要画好‘山水画’,做好山水田文章”,这是“两山”理论的最初阐释。2005年8月,习近平在浙江发表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在制度建设层面,这一时期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以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重点整治了当地林木开采以及采石挖沙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在主政浙江期间,习近平提出了协同推进当地发展的“八八战略”,在多个领域协同推进绿色发展。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置于地方发展的重要位置,推动理论发展、制度建设与社会需求的统一。一方面,是转变了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置于对立地位的观念,不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衡量生态环境的价值,同时也注重生态环境自身的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并更加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宁肯不要钱,也不要污染”的论断便是对这一思想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认识到法治建设应尊重生态环境的一般规律。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模式、自然资源管理、社会治理手段、公民环境意识等方面密切相关,因而需要基于整体思维和方法,协同推进环境治理机制的完善。这一阶段的探索也表明,以人为本是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内在的品质,这就要求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由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环境改善所带来的社会福祉。生态环境问题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而,应“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解决一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发展阶段:“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的法律体系建设
这一阶段是从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到2017年底中共十九大召开之前。在此阶段,我国将生态文明融入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建设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法治手段和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得到更加充分的运用。一方面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展迅速。在基本法方面,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严格和落实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在单行法方面,2012到2016年间,我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10余部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是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全球视野得到拓展,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主张通过法制建立合作共赢、公平正义的国际治理格局,加强国际合作,为推动世界绿色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
这一阶段特别强调将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以整体性思维、法治手段和严格的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性思维要求将生态环境、社会系统视为一个整体,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全方位审视生态环境问题;法律体系建设也需要基于整体主义的视角,从产业结构、能源管理、生产方式着手,综合运用行政规制与市场机制两种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社会关系:既通过行政规制的手段规范企业和公民的行为,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维护生态文明法治的秩序价值;又通过市场机制的运用赋予生态环境要素以经济价值,推动资源的有效分配,实现生态文明法治的效率价值。
(三)成熟阶段:以生态文明体系引领法治建设
中共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走向成熟。以生态文明思想的提出和“生态文明”入宪为标志,我国将生态文明思想融入法治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在理念层面,生态文明思想在尊重和发展传统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将法的核心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进一步拓展为区际公平和代际公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可持续发展观念融入法律的基本理念,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丰富和调适,使得民法在注重私人利益维护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保障。同时,生态文明法治重视生态环境的安全性问题,对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生命健康安全、经济发展安全进行整体性保护,将风险预防的理念和风险管控的原则在各具体法律领域中落实。在实践层面,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在强调严格执法的同时致力于完善治理体系,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程度提高,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代表的公益诉讼在环境司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与公众参与程度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入宪以及传统法律的“深度”绿色化,是生态文明法治在这一时期重要发展标志。《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实现了在价值和原则层面的超越,为环境法与民法体系的沟通与协调提供了通道。在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同时,国家通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着力通过治理手段的革新实现生态文明的高质量发展,以多元的主体共治、完善的制度保障、灵活的市场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将更多的社会主体纳入环境治理过程,从而提升法律实施的社会效能,降低社会治理成本,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实践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关键环节。以法治国家建设推动生态文明法治的顶层设计,以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生态文明法治的体制机制,以法治社会建设保障生态文明法治的社会基础,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必然要求。
(一)法治国家建设:推动生态文明法治顶层设计
法治国家建设应从全局的高度,通过国家战略、规划、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为生态文明法治的发展确定方向和框架,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为基本内容,以相关法律规范为支撑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我国构建了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监管制度和司法制度,由此构成了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基础。在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同时,我国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其他方面的有机协调。严明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又成为我国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的一大创举。
尽管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仍然存在亟待完善之处。随着环境立法的增加,法律体系呈现出从“从无到有”到“从有到繁”的发展趋势,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这既体现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内部各单行法、单行法与基本法之间规则与制度矛盾,也体现在生态环境法与其他传统法律之间沟通与协调不足。此外,生态系统的安全性、整体性特征也对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就需要基于法律科学的理论和制度,在法的价值、原则和制度层面推动环境法与相关法律领域的沟通与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就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尊重生态规律,防范重大生态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健康安全。为此,应特别加强三方面的努力:一是要推进相关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环境法典的制定。法典化具有承接宪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与其他领域法律的沟通协调机制、整合各生态环境单行法的体系性作用。我国环境法典的制定可遵循适度法典化路径,在借鉴其他国家环境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方面的有益经验基础上,采用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调整范式以及“总—分”式结构框架,注重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统一。同时,还需在“国家公园法”等法律的研究制定中,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流域的系统保护机制和综合保护手段。二是要完善生态文明领域国法与党法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完善党内的纪检监察制度,以党内纪律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三是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方面建设的沟通协调,发挥法治手段在各项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全方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
(二)法治政府建设: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
法治政府建设是推动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唯有以政府为主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可保证公平正义与人民福祉的有效实现。为此,既要保障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权合法行使,又要通过法治建设为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创造契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不仅应当着眼于对行政权力的规制,也需要关注行政权力服务性功能的发挥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目前,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既存在行政权力的滥用,也存在行政权力的服务性功能不足的问题。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的法治政府建设,要将权力制约和权力优化行使方式两个方面作为主要着力点,“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为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就需要完善监管体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加强调查取证、许可审批、处罚强制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需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责任,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建设,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生态环境行政行为。为优化权力行使方式,需要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机关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公众参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企业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提供畅通的通道。
(三)法治社会建设:保障生态文明法治的社会基础
法治社会建设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社会基础。应通过法制的引导和教育功能,将生态文明的观念、意识和习惯融入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之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首先,应构建完善的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为公众行使权利提供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保障措施。在制度层面,应着重完善政府和企业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在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吸收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参加,尊重和吸纳合理意见,健全意见反馈机制;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监督体系,畅通社会监督的民意反馈渠道,推动社会监督机制与其他监督措施的配合衔接。
其次,应健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和公众践行生态环境友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生产领域,要综合运用行政规制和市场激励手段,在不同的生产环节采用适当的调整手段,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促进企业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利用效率;在消费领域,要培养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观念和消费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产品;同时,也要发挥生态文明法治在需求侧管理方面的调整作用,通过价格指导、成本控制等方式影响消费行为,培育绿色消费习惯。
再次,应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内心确信,是公民依法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条件,也是推进生态守法的前提因素。目前,我国生态文明法治意识的培养,主要是依靠政府、社会组织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方式推进。今后,还应着力于创新生态文明法治意识的培养机制。从守法动机看,外在压力性、激励性机制必不可少。因此,就需要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贡献的法律主体提供正向激励,同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为生态文明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保障。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发展并不断完善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指导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行动指南和必然要求。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指引,汲取中华文明的生态智慧,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具有不竭的理论生命力和强大的实践伟力。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不仅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为构建绿色和谐的国际秩序、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思路。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