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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生|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呢?

黄裕生 思想坐标 2024-01-26

黄裕生

HUANG YUSHENG



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呢?


一提自由,很多人马上就想到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混乱无序,并因此而拒绝、嘲笑、谩骂乃至仇恨自由。但是,我要说,这是对自由的误解与无知。人们有必要摆脱这种误解,以便确立起对自由的正解,彻底告别古代思维与古代人。凡拒绝自由的人,都意味着认同自己的尊严可以被践踏,自己的权利以及各种发展机会、正当利益可以被牺牲,而凡是谩骂、仇恨自由的人则意味着热爱被囚禁、被拷打、被侮辱、被碾压!


因为否定了自由,意味着否定人的一切,而允许了一切!任何人的尊严、权利、安全都以自由的存在为基础。


有人总是认定,自由是来自西方的东西,而忘了自由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自由的知识与科学关于自然的知识一样,不分东西南北。


在关于自由的知识里,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关于自由的边界的认识。在哲学关于自由的认识中,自由不是任性,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所有那些提到自由就想到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任意妄为,都是对自由最严重、也是最肤浅的误解。这是一种最想当然的无脑误解。实际上,作为一种最高级的理性能力,自由有自己的法则,它在展现为每个理性存在者的外在自由时,总是受到自己的法则的限定。


这里,我们要问:什么叫外在自由?它是相对于内在自由而言的。所谓内在自由是指,作为最高级的理性能力,自由是内在于每个人身上的,是在每个人身上展开并成长起来的;并且也是这种内在于每个人身上的自由使之成为一个人。相应,外在自由则指,每个拥有内在自由的存在者,在进入与其他同样有内在自由的存在者的关系时,所能享有和所应享有的自主行动空间。当我们说自由的边界时,我们真正谈论的就是外在自由的边界,也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自由存在者,在进入与他人的关系时所能拥有的自主行动空间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一个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做出任何行动时,都需要给出行动的理由,并且这个理由在成为其他人的行动理由时,大家不会相互矛盾。如果你的行动理由在成为他人的行动理由时,会陷入了与他人相互冲突,那么你的行动理由就是不正当的,你出于此理由的行动就不属于你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不能以普遍化之后必与他人陷入相互矛盾之中的理由去行动。这就是每人的自由的界限。换个角度说,也即从积极的角度说,每个自由的人能以普遍化之后不与他人相冲突的理由去做一切想做的事情,除此以外,则是不允许的。


行动理由可普遍化为所有人的理由而不陷入相互冲突,这是所有的自由行动都要遵循的一条普遍性法则。所以,它也就是每个人的自由的的界限,是每个人的自主行动空间的边界。不仅如此,这条普遍法则也是一切道德法与实定法(成文法)的形式标准。


所有法则,无论是道德法,还是政治共同体的成文法,都必须接受这一普遍法则的形式审查:当所有人都遵循被审查的法则时,人们是否会陷入相互冲突?如果不会,则此法则有理由成为要求人人遵守的普遍法而应得到承认与尊重。如果会,则此法实际上无法成为普遍法,因为在实践中,此种法不是带来冲突与混乱,就是带来特权,也即带来对部分人(通常是少数人)的照顾,而对另一部分人(通常为多数人)的排斥,因而,此种法不应得到承认与遵守。凡无法通过普遍法的形式审查而被强行确立为法则,此法必成为特权法,而特权法无论权威多高,贯彻多有力,它都永远无法带来真正的法治。因为法治之法之所以能够成为治理的主体地位,就在于这个法是普遍之法,也即来自每个理性存在者的理性而约束着每个理性存在者。因此,能够成为治理主体的法治之法实质上是一种自律而自治之法。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实乃理性之治,是理性存在者依自身的理性之法进行的管理。在这里,治理的主体是以普遍法的身份出现的理性本身。就出自理性本身的普遍法既确定了每个人自主行动空间,同时也划定了这个自主空间的边界而言,在普遍法的法治下,每个人才既有自由的空间,又有自由的边界。正因为如此,法治才能带来属于每个人的秩序,也才能保障了属于每个人的自由。简单说,个人的自由与公共的秩序才得到统一。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发现,关于自由的边界的认识,是实现法治的一个前提。因此,如果说现代性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那么,关于自由的边界的知识显然也构成了确立现代性社会秩序的一个原则性基础。


不过,与此相关,从人的自由存在可以引导和论证出一系列基本原则,而正是这些原则构成了现代性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根本所在:

1.人类成员个体本位原则。由于每个人能够成为自由的存在者,因此,每个人就是能够且必须独立承担起责任的个体,也就是说,每个人就是归责-归咎的最后单位。正因为每个人就是这样一种可归责的最后单位,我们人类成员之间才能展开出各种自主的相互性关系,并在这种伦理关系基础上展开各种分工与合作。因此,人类成员个体是我们理解、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基于伦理关系之上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点。


2.个体的平等权利原则。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因此,每个人类成员都拥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一个人的外在自由,也就是一个人在进入与他人的关系里应享有的一个自主行动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都能够按其意志去决断与行动,而不必听从或遵循他人的意志,他人也没有理由干涉。这个空间的边界就是外在自由的边界:以不否定他人同样的自主行动空间为界限。


3.每个人就是目的性存在的原则。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因此,在普遍性边界范围内,我们应当承认并尊重每个人按其意志去决断与行动。但是,如果一个人不被视为其存在的目的本身,而只是把他视为单纯的工具,那么,逻辑与现实中都必定否定他的自由。因此,只要认识到人是自由的,那么,就必定要确认每个人的存在就是其目的本身。因此,无论是在家庭这种最小的共同体里,也还是在企业直到国家这种高级共同体里,都不能把任何一个人仅仅当工具来对待,同时还必须把他-她也当作目的本身来面对。因此,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一个人的意志或意愿,应当得到必要的尊重与包容。


如果说一个人的目的性存在就是一个人的核心尊严,那么,我们也可以把个人的目的性原则称为尊严原则。


关于自由的这些认识在根本上意味着,正是自由使每个人拥有与所有他人一样的权利,一样的尊严,也是自由使每个人成为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因此,任何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欺凌你,压迫你,践踏你,屠杀你!


凡是反自由的人,不是在为自己奴役乃至杀戮他人找理由,就是在为自己被欺凌、被奴役、被践踏、被屠杀准备理由。








 作者简介.

黄裕生,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第一哲学、德国哲学、宗教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比较哲学。著有《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摆渡在有-无之间的哲学:第一哲学问题研究》《权利的形而上学》等。







排 版:李志萍

审 核:曲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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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思想经验世界,以思辨观照天下; 

言由衷之言,不避有失;

究普遍之理,无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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