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二)

【往期回顾】: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一)
关于实际施工人受偿范围纠纷的24条裁判规则
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49条裁判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的裁判规则(二)

28、参考案例: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29、参考案例: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案例文号】:(2023)兵0302民初29号
30、参考案例: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案例文号】:(2020)青民再13号
31、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请求权的抗辩——大有环境有限公司、赵晓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负有交付工程义务与请求工程款的权利。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虽然该《协议书》因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行为无效,但是在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交付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Ⅱ、实际施工人将工程交付使用后,以承包人的名义编制涉案工程结算书,并向发包人送审,发包人亦对工程进行审计造价。此时,承包人已具备向发包人请求工程款的条件。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对工程价款数额有争议,但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承包人未能提供其在工程结束后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证据,所以,二审判决判令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妥。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认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影响承包人责任的承担。涉案《协议书》无效,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应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付款不能当然成为承包人不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理由。    
Ⅲ、在承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未能支付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请求承包人支付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工程款利息,应当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无关于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二审判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妥。二审判决已对工程款利息处理,并非遗漏上诉请求。
Ⅳ、《协议书》因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借用资质而无效,其中约定的实际施工人按工程造价总额为计算基数向承包人交纳工程款的一定比例(2.5%)的款项,该款项亦因借用资质而产生,应属无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721号
32、杨存强、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因实际施工人拖欠工资款项导致工人维权,承包人向工人支付工资,且包工头出庭作证,并未侵犯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代付的工人工资,应予以扣减。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227号    
33、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欠款数额的,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盐池新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地柳林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关于富地燃气公司欠付卡斯诺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因卡斯诺公司承包的部分钻井工程尚未进行结算,盐池新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富地燃气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且在富地燃气公司与卡斯诺公司已完成结算的13口井中,富地燃气公司并未欠付卡斯诺公司工程款,故盐池新源公司关于富地燃气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文号】:(2021)晋民申3601号
34、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朱某军诉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向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应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挂靠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Ⅰ、挂靠关系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建设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所以一审、二审判决以第26条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建设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即使适用第26条,也并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被挂靠方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和被挂靠方为独立责任。    
Ⅱ、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权责分配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朱某以中顶建设公司的名义与自然资源局签订施工合同,中顶建设公司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的规定,朱某与中顶建设公司通谋行为所隐藏的行为是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该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际施工人朱某与自然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基于此,朱某可以直接向自然资源局主张工程款。另外,材料、劳务已物化于工程,朱某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请求自然资源局支付工程款。
本案挂靠协议尽管约定,中顶建设公司同时协助朱某办理收付工程款,但没有约定中顶建设公司向朱某支付工程款,自然资源局也未向中顶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果自然资源局向中顶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中顶建设公司有义务将工程款给付朱某。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发包人未给付的工程款部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起诉被挂靠方主张工程款应当基于合同约定,否则,被挂靠方仅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内承担给付责任。当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追加被挂靠方为第三人。当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和被挂靠方,要求二者承担共同责任时,应当查清发包人已给付的工程款数额,分别判决发包人和被挂靠人的给付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35、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荣、张某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之债的基础,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二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没有结算之前,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债权,债权数额为多少均无法确定。在实际施工人的债权确定之前,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要求直接执行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的地位等同于承包人,更不意味着未经各方结算,实际施工人直接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应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其结算依据是双方之间的转包、分包或者挂靠合同,而不是其未参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应当依照各自的合同来确定,不能混为一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更不能直接归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    
【案例文号】:(2017)湘民终718号
3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发包人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欠款纠纷,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两个结算关系,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各自独立。
裁判理由:
本案系实际施工人陈中东以转包人奥华公司、发包人海工园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工程欠款纠纷,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两个结算关系,海工园公司与奥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奥华公司与陈中东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各自独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海工园公司与奥华公司之间并未完成结算,且双方关于涉案工程的诉讼通过另案予以解决,故本案一、二审判决只解决陈中东与转包人奥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驳回了陈中东对海工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897号
37、总承包人对其下面层级出现的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总包人对于其下面层级出现的转包、违法分包明知时,存在过错。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    
【裁判要旨】: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某自然人A,同日A又转包给B和C,B、C其后又再次将工程分包给D、E,总承包人对此层层转包、分包关系明知。BC以某标段项目负责人身份多次参加业主方、监理方以及总包方组织召开的会议,应当视为总包方对于BC以某标段项目部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的认可。并且总包方在庭审中自认,其与A签订的合同没有确认金额,以最终结算确认;各个施工队与A的结算清单就是A与我们公司的结算情况,我们按照结算清单如数付的钱。并提交了向其他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明细账。因此,原审判决综合上述情况,认为总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及再分包存在过错,在各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相对性弱化,总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工程施工权利义务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573号
38、建设单位明知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在实际施工人认可的情况下与承包人进行结算。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星火公司应当明知秦虓蓁等三人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晟元公司仅为名义承包人。结合本案秦虓蓁等三人在2013年12月26日即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星火公司向其支付所欠付工程款,在晟元公司对秦虓蓁等三人系实际施工人不持异议情况下,星火公司应当在实际施工人认可的情况下与晟元公司结算。但星火公司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尚未生效、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之时,在已经知晓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定的工程款为4649.195959万元、且未通知秦虓蓁等三人的情况下,与晟元公司按照3927.439118万元进行了结算,并共同确认所有工程款已结清。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星火公司和晟元公司该结算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秦虓蓁等三人,不能据此认定星火公司已结清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星火公司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295号
39、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的结算,因实际施工人未参与,而不能作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结算的依据。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在陈敏捷、许桂兰并非前述《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且未参加大公公司审核的情况下,认定新光公司与磐江公司的结算价款为磐江公司与陈敏捷、许桂兰的结算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磐江公司收集案涉工程资料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价款为16280339元,对该部分结算价款陈敏捷、许桂兰予以认可。磐江公司虽答辩称该结算目的和对象指向新光公司,但不能否认该自认行为。结合案涉工程因拆除而丧失工程造价鉴定条件的事实,确认前述结算价款16280339元为案涉工程结算价款。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62号
40、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主张权利,但可依据民法典规定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单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单某承担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全部项目管理工作及所需费用,并向鑫源公司交纳管理费。因此,单某系借用鑫源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与鑫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单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工程对管委会享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Ⅱ、管委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款汇入合同相对方鑫源公司账户符合一般交易规则,鑫源公司应将其中属于单某施工部分的款项及时支付给单某。单某自认应向鑫源公司交付管理费及材料费共计25万元。因此,鑫源公司从管委会处受领的225万元工程款,扣除前述鑫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206103元及25万元后,鑫源公司应将剩余工程款返还给单某。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
41、在发包人不明知挂靠人的情况下,挂靠人一般无权越过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钢建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系罗尚雄事先找遵义开投公司谈好,才找钢建公司借用资质,遵义开投公司对罗尚雄借用资质的行为明确并且放任、追求,钢建公司仅仅是挂名、过账,遵义开投公司和罗尚雄建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即和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主体)和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均可为实际施工人,但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故只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可见,在转包关系中,对发包人而言,转包人以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出现,其自身承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主体施工,但并未脱离这一合同链条关系,仍是建设工程连环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转包人作为中转环节,对工程具有较强的管理、支配地位。发包人通过转包人进行施工指示、进度款支付等工作,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则通过转包人开展报送工程量、工程进展等工作。转承包人除能依据合同关系向转包人主张权利外,还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述管理办法第九条又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一般而言,在施工挂靠关系中,出借资质的一方即被挂靠人并不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由借用资质的一方即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接触,全程参与投标、订立合同、进行施工。实践中,挂靠又可分为发包人明知和不明知两种情形。前一种挂靠情形,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还是被挂靠人,但实质上挂靠人已和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也往往由挂靠人越过被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联系。而在后一种挂靠情形下,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挂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挂靠人一般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与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权利不同。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    
4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孙亮明诉潘庆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
4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均有拘束力,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限制。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辑
44、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获嘉县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承包人(被挂靠人)虽然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实际并无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案涉合同标的而言双方无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不存在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承包人(被挂靠人)请求解除其与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Ⅱ、承包人出借建筑资质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建案涉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因承包人(被挂靠人)未实际履行合同,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准许黄夕荣(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岚世纪公司(发包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
45、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迪旻公司与中建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对于金花公司和中建公司而言,迪旻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迪旻公司有权向发包人金花公司主张工程款,金花公司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迪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
46、发包人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建工程,双方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建工程,且认可由该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施工任务,因此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完成后,有权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当工程已交付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人,工程结算应当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307号
47、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沈某标、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德丰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系司法解释为保护农民工权益而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其主要在于解决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即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因此,承包人破产导致的支付能力欠缺,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初衷之一。转包人破产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行使上述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现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比照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因承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当然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在确认转包人工程款债务的前提下,由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9)苏05民再92号
48、无论发包人是否明知,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就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黄厚忠、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黄厚忠系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了郴投公司与联合体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且案涉项目均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无论郴投公司是否知晓黄厚忠是实际施工人,均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郴投公司以其不知晓黄厚忠是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郴投公司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审已追加华盛公司、格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华盛公司、格塘公司均未对案涉工程款提出独立主张,反而对黄厚忠的诉请及理由予以支持,因此在查明郴投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令郴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黄厚忠支付工程款,并未损害郴投公司的利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
49、挂靠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与牛长贵、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该合同亦无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 年第4 辑,总第 80 辑)
50、挂靠在他人名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现施工合同解释第43条)越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
51、实际施工人挂靠多个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他案判决,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挂靠情形——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露公司主张有相关判决书可以证明唐荣基在全国各地挂靠多个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但他案判决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唐荣基挂靠建业公司的情形。建业公司出具给东海县人民政府的传真仅为复印件,且该复印件也只能说明建业公司承认唐荣基违规报送欠薪数据,唐荣基当时作为建业公司的员工,建业公司承认该项事实并不违背常理。同理,李某民给东海县人民法院的说明也仅为复印件,上述新证据均不能反映出建业公司承认唐荣基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情形,不能证明案涉《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231号
5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的,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李弥余作为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兴源公司承受,不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杨珠利向一审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本案中,杨珠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即不足以证明杨珠利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原裁定驳回杨珠利起诉,并无不当,且不影响杨珠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第一十二条规定再次起诉。案件未进行实体审理,杨珠利的其他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473号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
001、《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
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二、司法规范文件与观点
003、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04、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
005、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上)
006、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下)
007、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08、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09、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10、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11、全国法院:审理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12、全国法院:审理项目经理与表见代理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13、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管理费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014、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015、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司法观点汇编
016、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017、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审计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8、全国法院: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19、全国法院:审理工程保修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20、全国法院:审理实际施工人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21、全国法院:审理实际施工人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22、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上)
023、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司法观点汇编(下)
024、全国法院:审理工程质量纠纷指导意见汇编
025、全国法院:审理工程结算协议纠纷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26、全国法院:审理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上)
027、全国法院:审理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下)
028、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固定价结算纠纷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029、第六巡回法庭:12个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030、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
三、北京法院
031、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032、北京一中院:《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建设工程合同部分
四、安徽法院
033、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034、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035、宣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河南法院
036、河南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
037、河南高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9月)
038、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39、河南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2023)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查明的思路与方法(一)(二)
六、福建法院
040、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041、福建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45个司法实务)
042、福建高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043、福建高院民二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观点
044、泉州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
七、湖南法院
045、湖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
八、四川法院
046、重庆高院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
047、四川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048、成都中院:《2017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九、陕西法院
049、陕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十、重庆法院
050、重庆高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
051、重庆高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年)
052、重庆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部分)
十一、广东法院
053、广东高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54、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055、广东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056、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
057、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2014年修订)
十二、天津法院
058、天津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2020年)
059、天津三中院:2019-2022年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司法观点与典型案例要旨
十三、河北法院
060、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
十四、江苏法院
061、江苏高院:《2017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纪要》建设工程部
062、江苏高院:《201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63、江苏高院法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064、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20年)
065、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066、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
067、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
068、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
069、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070、连云港中院:关于职务行为认定的讨论意见
071、南通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
072、宿迁中院:关于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责任主体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
073、徐州中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59条)
074、盐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075、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
十五、辽宁法院
076、沈阳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5条)
十六、山西法院
077、太原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2018年)
十七、湖北法院
078、湖北高院:《2013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十八、江西法院
079、江西高院:《2004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十九、山东法院
080、山东高院:《200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81、山东高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82、山东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083、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084、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085、青岛中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保全指引(2021年)
086、青岛中院:2012-2021年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司法观点与典型案例要旨
087、济南中院民五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鉴定程序的指导意见(2020年)
二十、广西法院
088、广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2011年)
089、广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实际施工人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年)
二十一、上海法院
091、上海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二十二、浙江法院
092、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093、浙江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
094、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
095、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年)
096、绍兴中院:关于审理建筑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097、衢州中院: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类案件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引
098、金华中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建设工程部分)》
二十三、甘肃法院
099、天水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指引(2023年4月)
二十三、其他关联规范性文件
100、法院出品:44张图详解《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10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7年版)
102、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17年版)
103、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
104、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
105、国家发改委:43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热点问答
106、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
107、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
108、国家发改委:关于必须招标范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
109、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投标的疑难问题
110、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年修订,63条)
111、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112、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016年,附管理费率表)
113、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14、财政部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
115、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
116、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17、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118、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119、五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120、陕西省财政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121、陕西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12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2022年)
12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
12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实施细则
125、佛山市财政局:市级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26、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127、广州律协: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服务指引
128、湖南律协: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