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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87:执行案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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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执行案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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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参考案例:浙江某建材公司诉浙江某物流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如果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给其造成损害,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方式进行救济,而不应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0号
138、参考案例:殷某某与程某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司法拍卖前发现涉案不动产存在租赁合同的,不能仅依据表面证据直接带租拍卖,应当对承租人能否阻却法院强制交付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承租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案例文号】:(2021)鲁执复263号
139、参考案例:案外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的,相关异议复议请求应当重新审查。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9号
140、参考案例: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监45号
141、参考案例:长宁某银行与汪某等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例文号】:(2023)川1524执恢26号
142、参考案例: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23)鲁08刑终240号
143、参考案例:杨某某、丁某与兰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案涉质押的股权系本案判决主文确定的执行对象,执行法院当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质押义务人不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对法院执行质押物的行为,没有先诉抗辩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21号
144、参考案例: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谢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约定的违约条款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该违约事实并非是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双方争议较大的,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案例文号】:(2020)陕执监4号
145、参考案例:惠州丙公司与南京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所提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又以被执行人认定错误等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理由仍是主张对案涉土地享有实体权利,目的仍是为了排除法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应当认定为案外人异议,不应重复受理审查。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执监230号
146、参考案例: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案例文号】:(2018)浙08刑终33号
147、参考案例: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当事人依据抵押合同对该特定财产主张担保权利的,执行程序中只能就该特定财产强制执行;在该财产因清偿另案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而导抵押合同相对方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能实现的,不能主张以抵押人名下其他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不能受偿的部分债权可执行抵押人其他财产,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此时应与其他一般债权平等受偿。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监69号
148、参考案例:朱某、黄某、张某诈骗罪,郑某、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由于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一般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
149、参考案例: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
150、参考案例: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行政批复等方式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执行法院即应予认定。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案涉资产无偿划转之前,并在无偿划转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认定因无偿划转行为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举证证明已在另案中因同样理由替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了部分债务的,则在执行中应予以相应扣减,以防止重复清偿。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438号
151、参考案例: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与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己方义务前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280号
152、参考案例:邯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Ⅰ、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体系性把握,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Ⅱ、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由被执行人(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其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旨在推翻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交证据足以推翻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才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标准。
Ⅲ、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申请执行人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因涉及到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职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案例文号】:(2019)冀民终953号
153、参考案例:长春某某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多年后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异议申请。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233号
154、参考案例:郑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程序无效或要求撤销拍卖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24号
155、参考案例:上海某咨询公司与李某某、上虞某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第三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生效后以债务消灭为由提出排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程序的规定,对实体事由进行审查,据此认定债务是否消灭、第三人是否构成擅自履行,而不能仅认定第三人异议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而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512号
156、参考案例:周某与朱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拍卖有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时,应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两个条文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拍卖标的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抵押债权;拍卖标的作为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应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可将拍卖款用于偿还抵押债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398号
157、参考案例:李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0号
158、参考案例:孙某某与李某某等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    
【案例文号】:(2022)鲁06执异29号
159、参考案例:张某诉李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举办者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举办者。不同于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也不享有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因此,举办者出资形成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
【案例文号】:(2022)闽民终570号
160、参考案例:胡某与宋某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Ⅰ、对于案外人主张承租权成立的条件应进行严格审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能成立:其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其二,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Ⅱ、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中,应该综合是否实际缴纳租金、租金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缴纳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物业管理缴费凭证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以防止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拖延执行。在涉及房屋买卖以及抵押登记的情形时,也可以参考相关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房屋出租情况的表述。
Ⅲ、案外人承租在先的租赁权成立仍不能阻却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签署租赁协议及合法占有的承租人能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即继续承租涉案房屋直至租赁期满。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的是该项异议属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此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可直接认定租赁权成立并予以执行。    
【案例文号】:(2019)京0102执异144号
161、参考案例:邹某某申请某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知悉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作出公告而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控制,致使该财产被转移,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违法拖延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无法实现,应以该错误执行行为所致未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及相应利息,作为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未予执行的涉案房产价值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4)冀委赔监字第5号
162、参考案例:某八厂申请某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进而主张执行该文书错误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畴。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委赔监182号
163、参考案例:陈某某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案例文号】:(2020)沪0110执异145号
164、参考案例:某航运公司诉某物流控股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
【裁判要旨】:
互惠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若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案例文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
165、参考案例:岳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
166、参考案例: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时,应严格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审慎界定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准,限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以及危及中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5)淄民特字第1号
167、参考案例:案外人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应予以限缩解释。一是案外人与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的标的应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仲裁结果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仲裁裁决结果为一般金钱债权给付,案外人所提事实和理由,针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具体财产,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解决;针对仲裁裁决结果,应通过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审查,案外人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18)京执复102号
168、参考案例:张某诉门某、孙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20)黑民再102号
169、参考案例:庞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711号
170、参考案例:翟某某诉某晶公司、某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能够依当事人意思特定化,能够与其他物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809号
171、参考案例: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
【裁判要旨】:
Ⅰ、民事执行是实现司法裁判等确定的民事权益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也是虚假诉讼相对多发的领域。在被执行人与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审查力度,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着重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Ⅱ、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在通过民事程序进行纠正的同时,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文号】:(2021)辽0115刑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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