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1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2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3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4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5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6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7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适法观点选编(第01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适法观点选编(第02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适法观点选编(第03辑)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http://rmfyalk.court.gov.cn01、指导性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02、参考案例: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白某民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03、参考案例:曾某诉东莞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单位基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系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而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营业利润,发明人可以据此主张合理报酬。04、参考案例:张某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05、参考案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判断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明创造应当是在离职员工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二是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在进行相关性判断时,应当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06、参考案例:深圳市某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赖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07、参考案例:深圳某某公司诉莫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08、参考案例:深圳市某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之诉,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但作合并审理。09、参考案例:唐某某诉中国嘉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刘某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人民法院计算职务专利报酬时,可以参考市场最近似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平均利润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专利报酬提取比例综合推算,同时还应当兼顾保护职工权益、鼓励创新与推动专利实施及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10、参考案例: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要结合当事人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成果以及本职工作的内容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性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11、参考案例: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认定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技术条件;“主要”是对前述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研发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限定,系指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作出发明创造不可缺少的条件,相对于发明人使用的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在重要性上胜过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居于主要地位。12、参考案例:某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郑某时、郭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无过错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对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认定结果,向有过错的当事人另行主张法律救济。故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12、2395号 13、参考案例:云南省楚雄市某医药研究所诉杨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发明人是可以调动单位有关资源的单位负责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日常工作内容、知识背景以及单位的性质、主营业务等与诉争专利的关联性,判断专利是否为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4、参考案例:浙江某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某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Ⅰ、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即使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不直接负责原单位关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研发,但其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项技术研发,就简单否定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15、参考案例:大连某公司诉何某、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16、参考案例: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