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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观察 | 美国、加拿大、英国对白俄罗斯实施新一轮制裁【走出去智库】

蔡开明律师团队 走出去智库 2022-05-01


走出去智库观察  

当地时间8月9日,拜登签署一项行政令宣布将对白俄罗斯实施新一轮制裁。加拿大和英国随后也“配合”美国采取行动,宣布对白俄罗斯经济领域实施制裁。这一系列行动也得到了欧盟方面的支持。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指出,美国、加拿大、英国对白俄制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差异,建议企业就自身业务情况重点国家针对白俄制裁的对象、适用主体、经济领域、特定行为(包括交易及服务)进行梳理,提前进行风险识别并制订风险合规措施


中国企业如何规避相关制裁风险?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蔡开明律师团队的分析文章,供关注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卢卡申科在国内实施铁腕统治,因而受到欧美国家的批评,被欧美媒体称为“欧洲最后的独裁者”,欧盟也拒绝白俄罗斯的加入。在外交政策上,卢卡申科实行亲俄罗斯的政策,白俄罗斯与俄罗斯的经济联系非常密切。


2、美国、加拿大、英国对白俄制裁的共同点包括:1)财产冻结:对被制裁主体实施财产冻结;2)交易禁令:禁止与被制裁主体进行特定交易;3)旅行禁令:禁止被制裁主体进入该国境内。


3、建议企业对OFAC基于白俄罗斯制裁项目列入SDN清单的主体、加拿大、英国现有的被制裁主体清单,进行“黑名单”筛查,并形成企业的“禁止交易”主体名单,避免与此类主体或与此类主体所有的主体进行交易。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 阮东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9日(美东时间),拜登总统针对白俄罗斯制裁发布新行政令,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颁发白俄罗斯通用许可证第4号及常见问答,并将特定白俄罗斯主体(包括实体及个人)列入SDN清单。同日,加拿大以“选举舞弊、镇压示威活动、瑞安航空4978号班机迫降事件、侵犯人权”等原因对白俄罗斯实施新的制裁措施;英国以类似原因更新白俄罗斯制裁。本文将对美国、加拿大、英国的白俄罗斯制裁项目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并为企业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合规建议。


一、 白俄罗斯政权与被制裁背景


(一)卢卡申科政权


卢卡申科(Aleksandr Lukashenko)是现任白俄罗斯总统。其于1994年7月第一次当选总统并在2001年9月获得连任。2004年卢卡申科提议废除总统不得连任三次的法律规定;同年10月17日,白俄罗斯举行全民公投,同意废除总统任期限制。此后,卢卡申科先后在2006年3月、2010年12月、2015年10月、2020年8月的总统选举中获胜,至今已连任6届。卢卡申科在国内实施铁腕统治,因而受到欧美国家的批评,被欧美媒体称为“欧洲最后的独裁者”,欧盟也拒绝白俄罗斯的加入。在外交政策上,卢卡申科实行亲俄罗斯的政策,白俄罗斯与俄罗斯的经济联系非常密切。


在2020年8月9日的总统选举中,有不少反对派人士指出卢卡申科在选举中存在舞弊行为。同年5月起,白俄罗斯各地爆发大规模反卢卡申科游行,总统选举结果出炉后,要求卢卡申科下台的呼声日趋高涨。9月23日,卢卡申科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的独立宫宣誓就职,正式连任白俄罗斯总统职位。


(二)瑞安航空4978号班机迫降事件


据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5月23日,隶属于瑞安航空的4978号班机在经过白俄罗斯领空上空时,被一架受白俄罗斯总统指示的战斗机拦截,并迫降到白俄罗斯明斯克国际机场。在飞机被迫降后,白罗斯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小组登机逮捕搭乘该班机的反对派媒体NEXTA联合创办人兼总编辑罗曼·普拉塔瑟维奇(Roman Protasevich)以及其同伴索菲亚·萨佩加(Sofia Sapega)。


二、美国的白俄罗斯制裁项目


自2006年3月,美国以白俄罗斯“欺诈性”总统选举及卢卡申科政府对国内和平抗议者、反对派成员、记者的恐吓、失踪及暴力镇压等原因,对白俄罗斯进行制裁。白俄罗斯制裁项目的具体措施规定于《白俄罗斯制裁条例》(Belarus Sanctions Regulations,31 CFR Part 548)及2006年公布的第13405号行政令《冻结破坏白俄罗斯民主进程或制度的特定主体的财产》中。截止到2021年8月9日,基于白俄罗斯制裁项目,OFAC先后将70个主体(包含23个实体及47个个人)列入SDN清单,并施加财产冻结措施2021年8月9日(美东时间),拜登签署新行政令《冻结导致白俄罗斯局势的其他主体财产的行政令》(以下简称“新行政令”)宣布扩大由2006年6月16日第13405号行政令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范围;OFAC颁发白俄罗斯通用许可证第4号及常见问答第916、917、918号,并将特定白俄罗斯主体列入SDN清单。此次OFAC将23个个人,21个实体列入SDN清单,实体包括白俄罗斯最大的国企之一、钾肥生产商Belaruskali OAO、白俄罗斯奥委会、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卢卡申科政权有关联的私人企业,涉及国防及相关物资、安全、能源、氯化钾(钾盐)、烟草制品、建筑、运输等领域。


(一)新行政令的制裁内容


(1)禁止处理特定主体的涉美财产及财产利益


根据新行政令第1-3节,下列经美国财政部部长与国务卿协商后确定的任何主体(包括实体及个人),其在美国境内的/此后流入美国境内的/当前或此后由任何美国人占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及财产权益均被冻结,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i)担任或曾经担任下列机构的领导人、官员、高级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

(A)曾经从事过或其成员从事过以下(v)款或第13405号行政令第1(a)(ii)(A)-(C)所述行为的实体。第13405号行政令第1(a)(ii)(A)-(C)所述行为包括“负责/参与破坏白俄罗斯民主进程/制度的行动/政策”、“负责/参与白俄罗斯境内与政治镇压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参与白俄罗斯公共腐败行为”。

(B)根据新行政令或第13405号行政令财产及财产权益被冻结的实体;


(ii)白俄罗斯政府的政治部门、机构或机关;


(iii)担任/曾经担任白俄罗斯政府的领导人或官员;


(iv)在白俄罗斯特定经济领域,包括国防及相关物资、安全、能源、氯化钾(钾盐)、烟草制品、建筑、运输或经美国财政部部长与国务卿协商后确定的白俄罗斯的任何其他经济领域进行经营/曾经经营;


(v)负责/共谋/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试图从事任何下述事项:

(A)威胁白俄罗斯和平、安全、稳定或领土完整的行动或政策;

(B)禁止、限制或惩罚在白俄罗斯境内的个人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和平集会、结社、宗教或信仰以及行动自由)的行动或政策,或者限制在白俄罗斯使用互联网、印刷、网络或广播媒体的行动或政策;

(C)在白俄罗斯选举中存在选举舞弊或其他破坏选举程序的行为或政策;

(D)为规避美国制裁,直接或间接由/为/代表白俄罗斯政府或新行政令/第13405号行政令指定的被制裁主体进行欺骗性或结构性交易或行为;

(E)与白俄罗斯有关的公共腐败行为;


(vi)为前述第(v)款中描述的任何活动或新行政令指定的被制裁主体提供实质性协助、赞助或财务/物质/技术/商品/服务支持;


(vii)直接/间接地被白俄罗斯政府或新行政令指定的被制裁主体所有或控制,或直接/间接代表/为前述主体已经采取/意图采取行动。


此外,新行政令禁止:1)由/向新行政令指定的被制裁主体提供任何资金、货物或服务,或为其利益采取行动;及2)从指定的被制裁主体处收到任何捐款或提供资金、货物或服务,捐赠内容包括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第203 (b)(2)条中规定的物品,既“旨在用于减轻人类痛苦的物品,如食品、衣服、药品”。


(2)禁止特定主体进入美国境内


根据新行政令第4节,符合新行政令一项或多项标准的特定非美国公民若作为移民/非移民不受限制地进入美国,将有损于美国的利益。因此除非经美国国务卿或国土安全部部长(视情况)认定其入境不违背美国利益(包括国务卿及国土安全部部长根据司法部长建议认为其入境将促进美国的重要执法目标),否则这些特定主体将被禁止进入美国。美国国务卿应与国土安全部部长协商确定前述主体的签证、入境美国的禁止程序以执行新行政令。


(3)禁止规避、共谋行为


根据新行政令第5节,任何逃避/规避或以逃避/规避为目的,违反或企图违反本行政令规定的任何禁令的交易/共谋行为都将被禁止。


)新行政令 vs第13405号行政令


相比于2006年小布什总统(GEORGE W. BUSH)颁布的第13405号行政令,新行政令扩大(非取代)第13405号行政令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的范围,重点为1白俄罗斯高风险制裁领域进行识别;2)增加禁止特定主体进入美国境内相关规定。此外,根据《白俄罗斯制裁条例》,任何违反/企图违反/共谋违法财政部长根据《白俄罗斯制裁条例》或IEEPA授权发布的许可、裁决、法规、命令、指令或指示的行为或将受到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其中,违反IEEPA 的最高民事罚款为311,562美元或违法交易金额的两倍(取其高);刑事处罚为不超过20年的监禁以及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罚金(可并行)。


三、 加拿大的白俄罗斯制裁项目


(一)制裁背景


同日,加拿大外交部长马克·加诺(Marc Garneau)宣布根据《特别经济措施法》(Special Economic Measures)对白俄罗斯实施新一轮制裁。与以往不同的是,加拿大本次制裁对与白俄罗斯关键经济领域交易施加了限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白俄罗斯国家行为者(state actors)获得国际金融服务的机会。制裁目标行业包括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债务融资、保险和再保险、石油产品和氯化钾产品。目前加拿大与其盟友一致,已对白俄罗斯实施5轮制裁,制裁共77个白俄罗斯主体(包含5个白俄罗斯实体及72名白俄罗斯官员)。 


加拿大针对白俄罗斯制裁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特别经济措施(白俄罗斯)条例》(The Special Economic Measures (Belarus) Regulations)。根据《特别经济措施(白俄罗斯)条例》规定,指定的被制裁主体为白俄罗斯境内的主体(包括实体及个人),或不在加拿大居住的白俄罗斯国民,并且加拿大总督根据总统的建议,有合理理由相信前述主体:1)参与白俄罗斯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2)白俄罗斯政府现任/前任高级官员;3)前述(1)、(2) 主体的合作伙伴或家庭成员;4)由(1)、(2)、(3)主体直接或间接所有、持有或控制的实体或为其利益/按其指示行事;5)是(4)中所述实体的高级官员。


(二)制裁措施


加拿大对被制裁主体主要实施四类措施:


(一) 财产冻结:冻结指定被制裁主体加拿大境内的资产;


(二) 交易禁令:禁止加拿大境内的任何主体或境外的任何加拿大籍主体交易指定被制裁主体的任何财产或向他们提供金融或相关服务,具体包括:

 交易指定被制裁主体/代表指定被制裁主体行事的人所有、持有或控制的财产(无论位于何处);

 进行或促进与交易禁令有关的任何交易;

 向交易禁令禁止的交易提供任何金融或相关服务;

 向指定被制裁主体或/代表被制裁主体行事的主体提供任何货物(无论位于何处);

 向指定被制裁主体或为其利益提供任何金融或其他相关服务。


(三)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禁止指定被制裁主体进入加拿大


(四)对与白俄罗斯金融领域有关的某些活动施加限制具体而言,《特别经济措施(白俄罗斯)条例》对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务融资、保险和再保险、石油产品和氯化钾产品有关的特定活动施加了限制。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禁止在加拿大的主体或境外的加拿大籍主体:

 交易由指定的特定实体/个人发行的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国库券、存单和商业票据,但不包括支付工具;

 交易、提供融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剩余期限超过90天的债务,包括债券、贷款、债券、展期信用、贷款担保、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国库券、以及该法中规定的特定实体或个人有关的商业票据和其他类似文书;

 为该指定的特定实体/个人提供保险或再保险;

 进口、购买、获取、运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从白俄罗斯出口的特定的石油商品,以及为受此禁令约束的商品提供任何金融、技术或其他服务,例如保险或再保险服务;

 进口、购买、获取、运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从白俄罗斯出口特定的任何氯化钾货物(无论位于何处)。


四、英国的白俄罗斯制裁项目


(一)制裁背景


自英国脱离欧盟后,英国对白俄罗斯制裁的法律基础为《2019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制裁)条例》(脱欧版)(Republic of Belarus (Sanctions) (EU Exit) Regulations 2019),以下简称“《英国制裁白俄条例》”,对白俄罗斯相关制裁作出金融、贸易、航空及移民禁令,以促使白俄罗斯政府尊重民主原则及制度、权力分立及法治、人权,避免“采取压制白俄罗斯公民社会的行动、政策或活动”,并对导致Yury Zakharanka、Viktar Hanchar、Anatol Krasouski 和 Dzmitry Zavadski 失踪的责任人进行适当调查和提起刑事诉讼,并确保英国离开欧盟后对白俄罗斯制裁得到有效实施。截止到2021年8月12日(伦敦时间),英国已9次更新白俄罗斯被指定制裁人员清单,制裁共109个主体(包含9个实体及100名个人


(二)适用主体


《英国制裁白俄条例》规定的禁令适用于英国(包括北爱尔兰)领土内(对非英国主体同样适用)的行为,并且适用于所有英国主体(实体及个人)在世界各地的行为,其中实体包括在海外经营的英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任何违反/促成/促进违反/规避禁令的行为,或导致刑事犯罪。


)指定的被制裁主体


英国内阁大臣(Secretary of State)若有合理理由怀疑特定主体是“相关主体”(involved person),并认为该指定是适当的,将对特定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指定其适用禁令。“相关主体”(既指定的被制裁主体)指:


(1)正在或曾经“参与”:i)帮助或促进Yury Zakharanka、Viktar Hanchar、Anatol Krasouski、 Dzmitry Zavadski的失踪事件、未能对导致前述主体失踪的责任人进行适当调查或提起刑事诉讼的行为;ii)在白俄罗斯犯下严重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iii)镇压白俄罗斯公民社会或民主反对派,或iv)其他在破坏白俄罗斯民主或法治的行动、政策或活动。

(2)直接或间接由参与/曾经参与的实体“所有和控制”,该定义情形包括:1)被持有50%的股权/投票权或被拥有任命/罢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另一实体,或2)考虑到所有情况,合理认为直接/间接按照前者意愿行事的另一实体;

(3)代表参与/曾经参与主体的利益或根据其指示行事;

(4)是参与/曾经参与此类活动的主体成员或与其有关联。


四)《英国制裁白俄条例》制裁内容


(1) 金融制裁


 冻结指定被制裁主体资产及禁止处理资金或经济资源

冻结指定被制裁主体的资产以及禁止适用主体在知道/有合理理由怀疑的情况下处理前者所有、持有、控制的资金或经济资源。


 禁止为指定制裁主体或为其利益提供资金及经济资源

禁止适用主体在知道/有合理理由怀疑的情况下为被制裁主体直接/间接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包括非货币资产)。


 其他金融及投资限制

禁止适用主体直接/间接处理由“相关人员”(relevant person)在2021年8月9日后发行的剩余期限超过90日的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相关人员”为: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当局、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当局全资所有的实体、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当局拥有多数股权的信贷或金融机构、由前述信贷或金融机构拥有多数股权的外国实体;代表/根据前述信贷/金融机构指示行事的任何主体或由前述信贷或金融机构拥有多数股权的外国实体。

 贷款及信贷活动

禁止适用主体在2021年8月9日中午后直接/间接向前述“相关人员”发放剩余期限超过90天的贷款/信贷或为此签订任何相关协议。

 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禁止适用主体向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当局、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当局全资所有的实体、代表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当局或按照他们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主体提供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2) 贸易制裁


 出口“受限”货物

禁止适用主体向白俄罗斯出口/为在白俄罗斯使用出口“受限货物”。


 进口钾肥或石油产品

禁止适用主体从白俄罗斯进口/进口源自白俄罗斯的钾肥或石油产品。


 供应/交付“受限货物”

禁止适用主体直接/间接地从第三国向白俄罗斯境内供应或交付“受限货物”。


 提供“受限货物”及“受限技术”

禁止适用主体向与白俄罗斯“有关联”(connected with)的主体直接/间接提供“受限货物”及“受限技术”。贸易制裁中的“有关联”的主体指 1) 居住在白俄罗斯的个人/团体;2)位于白俄罗斯的个人/团体;3)根据白俄罗斯法律成立的实体;4)在白俄罗斯注册的实体。


 购买货物

禁止适用主体直接/间接获取源自/位于白俄罗斯钾肥及石油产品,禁止从与白俄罗斯有关的主体获取钾肥。


 技术转让

禁止适用主体向白俄罗斯以及与白俄罗斯“有关联”的人转让“受限技术”。“转让”是指通过任何方式进行的转让,包括口头交流。


 技术援助

禁止适用主体直接/间接为与白俄罗斯“有关联”的主体或为在白俄罗斯使用提供与受限制商品/技术相关的技术援助。


 与“受限货物”及“受限技术”相关的金融服务及资金

禁止适用主体向与白俄罗斯“有关联”的主体直接/间接提供与“受限货物”及“受限技术”相关的金融服务及资金。


 中介服务

禁止适用主体直接或间接向白俄罗斯或与白俄罗斯“有关联”的主体提供与“受限货物”及“受限技术”相关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指为确保协议签订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介绍认识签订协议的合同双方/潜在合同双方、为协议签订进行磋商、为促使协议签订的其他任何促成/援助行为等。


 其他服务

禁止向白俄罗斯政府/为政府利益直接/间接提供拦截及监控服务。 


其中,“受限货物”指军品(military goods)以及用于白俄罗斯内部镇压物品(internal repression goods),“受限技术”指军事技术(military technology)以及用于白俄罗斯内部镇压的技术/软件(internal repression technology)。


3)移民制裁


指定被制裁主体将被实施旅行禁令,被拒绝进入或留在英国。被制裁主体的前往英国的任何签证申请(包括过境目的)都将被拒绝。任何受到旅行禁令限制且目前在英国的外国国民在英国的逗留许可都将被取消,并将被驱逐出英国。


4)运输制裁


《英国制裁白俄条例》授权国务卿、空中交通管制及机场运营商做出特定指示,以防止白俄罗斯飞机飞越或降落在英国。此外,《条例》授权英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AA)根据2016年《空中航行规章》(Air Navigation Order 2016)拒绝特定许可,暂停/撤销已授权的白俄罗斯飞机飞行许可授权。白俄罗斯飞机为由与白俄罗斯“有关联”的人所拥有、包租或运营或在白俄罗斯注册的航空器。目前英国运输部 (DfT) 负责实施该禁令。


五、企业合规建议


综上所述,美国、加拿大、英国对白俄制裁的共同点包括:1)财产冻结:对被制裁主体实施财产冻结;2)交易禁令:禁止与被制裁主体进行特定交易;3)旅行禁令:禁止被制裁主体进入该国境内。此外,在制裁对象方面:1)根据美国、英国、加拿大的现有规定可推测,其指定的被制裁主体可包括满足特定条件的“外国主体”;2)相比于美国及加拿大对白俄罗斯特定经济领域活动进行识别并对其作出限制,重点限制领域包括石油、氯化钾产品等英国主要在《英国制裁白俄条例》中对适用主体在金融、贸易、航空及移民领域的特定行为施加禁令,基于前述制裁概况,我们建议与白俄罗斯有业务联系的中国企业:


1. 梳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针对白俄罗斯的制裁规定。由前所述,各国针对白俄的制裁具有区别,建议企业就自身业务情况对重点国家针对白俄制裁的对象、适用主体、经济领域、特定行为(包括交易及服务)进行梳理,提前进行风险识别并制订风险合规措施;


2. 识别在对应制裁体系下的合规主体。美国的白俄罗斯制裁项目下,美国将白俄罗斯被制裁主体列入SDN清单,此类制裁适用于由一个/多个SDN清单被制裁主体直接/间接单独/合计拥有50%或以上的实体,任何主体(包括非美国主体)在存在美国连接点的情况下若与SDN清单主体进行相关交易/交易安排/提供服务等活动,均有可能受到被美国处罚风险;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避免与白俄罗斯SDN清单主体的交易行为;加拿大/英国的白俄罗斯制裁项目主要禁止其本国主体为指定被制裁主体进行相关交易/交易安排/提供服务等活动,因此建议中国企业的在该两国的子公司应格外注意白俄罗斯交易相关风险;


3. 识别高风险制裁领域并进行交易提前安排。美国、加拿大、英国的制裁原因多为与白俄罗斯政权相关的选举、“镇压示威”、瑞安航空4978号班机迫降、“侵犯人权”等,美国的制裁目标行业包括国防及相关物资、安全、能源、氯化钾(钾盐)、烟草制品、建筑、运输等;加拿大重点制裁领域包括可转让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债务融资、保险和再保险、石油产品和氯化钾产品。企业应格外注意与白俄罗斯政府联系较为密切、以及前述高风险制裁领域经营实体的交易风险;


4. 对交易对象进行“黑名单筛查”及风险排查。建议企业对OFAC基于白俄罗斯制裁项目列入SDN清单的主体、加拿大、英国的现有的被制裁主体清单,进行“黑名单”筛查,并形成企业的“禁止交易”主体名单,避免与此类主体或与此类主体所有的主体进行交易;


5. 制订风险预案,调整合同中的合规条款。与白俄罗斯有业务联系的企业应防范因交易被阻断的应对处置和退出机制,结合综合业务情况在陈述与保证、披露责任、违约条款、合同终止条款等条款中明确各方的合规义务,以避免参与相关禁令规避行为、尽到审慎义务。此外,企业应制订风险预案,减小因交易中止对企业的业务链条造成的影响。


6. 申请移除。若中国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因白俄罗斯制裁项目被列入相关“黑名单”,建议企业着手准备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黑名单”移除工作。


注释:

1、 白宫官网(白俄制裁):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1/08/09/executive-order-on-blocking-property-of-additional-persons-contributing-to-the-situation-in-belarus/

2、美国财政部官网(白俄制裁):

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recent-actions/20210809

3、加拿大对白俄的制裁:

https://www.canada.ca/en/global-affairs/news/2021/08/canada-imposes-additional-sanctions-on-first-anniversary-of-belaruss-fraudulent-presidential-elections.html

https://www.international.gc.ca/world-monde/international_relations-relations_internationales/sanctions/belarus.aspx?lang=eng

4、加拿大《特别经济措施(白俄罗斯)条例》: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20-214/page-1.html#h-1261206

5、英国的白俄制裁: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public-of-belarus-sanctions-guidance/the-republic-of-belarus-sanctions-guidance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inancial-sanctions-belarus





专家介绍


■蔡开明 中美贸易合规专家


蔡开明律师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等相关业务。


蔡律师入选中国司法部“中国千名领军涉外律师”名单;入选钱伯斯(Chambers)全球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第二级别(Band 2)律师;入选钱伯斯(Chambers)亚太地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第二级别(Band 2)律师;入选法律500强(Legal500)亚太地区WTO/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2020);入选法律500强(Legal500)亚太地区数据保护领域推荐律师(2020);入选LegalBand国际贸易/WTO中国顶级律师(2020);被《中国商法月刊》(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A-List精英律师(China’s A-list lawyers, 2018)。


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CCOIC)经贸摩擦专家委员会委员、CCPIT海外常年美国地区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仲裁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硕校外导师。


蔡开明律师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国贸促会、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上海市商委、浙江省商务厅、招商局集团、中兴通讯、腾讯、阿里巴巴、中芯国际、联想、华大基因、三峡国际、中外运、菜鸟物流、东航物流、华泰证劵、北方工业、传音手机、中科曙光、齐鲁制药、辽港集团、渤海银行、安克科技、渤海银行、小米、京东方、安塞乐米塔尔等,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蔡律师带领团队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对《出口管制法》(草案)的立法建议,部分建议被采纳后体现于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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