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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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纠纷举证规则研究——以广东省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为例

引言引言:受根深蒂固的“安土重迁”观念的影响,人们将买房作为成家立业的标志之一,又因房产与“户口、学区、身份”绑定,使得房产成为了应对物价暴涨趋势和各类风险的硬通货。然而,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结婚买房通常要举全家之力,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现象十分常见。笔者以自己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切入点,并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父母出资、子女购房”作为关键词,设定广东省作为审理地区,检索到44件相关案例,结合“赠与说”与“借贷说”的观点之争,分析出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规则的演变,以及司法实务和学术研究就款项性质产生的分歧。
8月12日 下午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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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确定时点辨析

离婚后财产纠纷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夫妻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之争议:虽可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因婚姻关系已终止与财产共有关系仍持续存在冲突,实践中就财产收益归属的确定存在争议,一是是否应当区分财产类型讨论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确定的时间节点;二是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确定的时间节点应当为婚姻关系终止时,还是财产分割之时?一、司法实践观点为辨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的确认时点,团队律师梳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如下: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确定时点的司法观点梳理观点一:不区分财产类型,一律以婚姻关系解除之时[1]或者请求分割之时[2]为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观点二:不同财产类型,应适用不同的收益归属确定时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类型之一:房屋等不动产收益归属确定时点理由请求分割时房屋于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割、仍系共有状态,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房价上涨的收益及下跌的风险,故应当以实际分割房屋时的市场价值为准[3]。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不再共同生活、房产仅由一方负责管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相应的增值部分收益或者下跌的损失也应当由管理的一方承担,故应当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的市场价值为准[4]。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类型之二:股权等投资收益收益归属确定时点理由请求分割时持股人的原配偶在离婚前共有的是相关投资的份额,当然享有离婚后的投资收益[5]。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后的投资收益来自于投资人离婚后的劳动,原配偶与投资人不再是夫妻关系,不应因曾经的夫妻关系而享有对方的劳动所得[6]。结合上述观点及裁判文书具体论述可知,不论是否区分不同的财产类型,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均以请求分割时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为准;而对于具体时点的选择,上表所涉的客体虽有不同,但基本逻辑一致,即,基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共有制度而认为应以请求分割时为收益归属确定时点,或基于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基础而认为应以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收益归属确定时点。团队律师认为,该争议所涉及的共同共有相关问题,同时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及婚姻法律关系的特征,则不宜将两种法律关系对立而论,笼统地择一而行更难以满足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情形,故本文拟结合两种法律关系下的共有制度特征及公平原则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二、不同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价值及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不同团队律师认为,如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确认时点、未分割财产在离婚后的收益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当分类确认时点。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已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予以确定,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确认时点产生争议,多是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收益归属存在争议。此争议实际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相类似,均同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人身关系依附性及个人财产独立性,需要平衡婚姻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以利法律之统一。而区分不同财产类型认定其价值确实时点才能够同时满足身份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的影响,及财产法对共有物管理与收益规则的影响。其一,分类认定财产价值确认时点不仅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体系保持一致,而且满足其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目的。从体系上看,《民法典》第1062-1063条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并作出具体类别的规定;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27条更是明确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性质做了明确的类别划分。对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依据前述规定处理,而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离婚纠纷的延续,仍应遵循前述规定。从立法目的上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分类讨论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立法目的在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同时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基于此,法律没有一刀切地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仍系其个人财产,也没有一刀切地按婚后所得共有所有制确定其归属。因为不同收益类型上的人身添附性不同,所以依附于婚姻家庭的协力性才能够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仅依附于财产本身即可取得的收益则应当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收益归属的认定同样需要在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肯定一方个人劳动,依据不同收益类型确定其价值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规范目的。其二,分类认定财产价值确认时点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共同共有关系属性以及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管理、收益的规则。夫妻共同财产虽具有人身属性、依附于婚姻关系,但其本质上为共有物,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应当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共有物规则相协调,避免适用混乱。首先,即便共有基础不复存在,其共同共有关系仍具有持续性,在共有物分割前,不应当强行割裂其共有属性,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财产所有权。其次,共同共有人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权能,应当对共有财产本身产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最后,一方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管理行为,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遵守共有物管理规则。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通常基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夫妻的协力关系而将此类收益仍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相反的,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协力关系均已终止,此类收益是否仍属于共同共有,则需结合不同财产类型的特征、不同收益产生的原因,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进行分类讨论。故,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应当对物权法意义上的共有物分割规则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兼收并蓄,只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人身属性或者只讨论其财产属性的,都无法解决当事人的分割争议:一律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为时间节点,则有违共有物的收益与分割规则,一律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日为时间节点,又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相悖。团队律师认为,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是否具有劳动或人身添附性划分不同类型财产的价值确定时点,分述如下文。三、具有人身添附性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确定其收益归属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已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已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破产安置费,均应当仅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夫妻财产共同制的法理基础在于承认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只要婚姻关系存在,即可认定夫妻之间存在着协力关系。故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性劳动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都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均要求另一方对婚姻家庭的付出,此类收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再具有协力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收益或者在婚后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一方面此类投资行为实际上既可以获利,也具有相当风险,均由一方自行承担[7];另一方面,一方自身为获取该收益投入物资、劳动、努力与管理等,仅占用自己的时间与精力,与另一方是否扶持、付出无关,不属于夫妻生活的一部分。故此类收益仅应当计算婚姻存续期间内的价值,符合夫妻关系的协力性规则。第二,基本养老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与破产安置费实际上均与一方的职工身份密切相关。基本养老金、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为工资性,系由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进行缴存,实际上是扩大了工资的外延、改变了工资的形式。故此类收入仍系基于一方的劳动取得,在婚姻关系终止后,该劳动所得应当仅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第三,将此类收益价值限制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定分止争。一方面,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共同财产关系的原因力已中断,虽共同财产仍因尚未分割而由另一方共同所有,但另一方不再对财产的增值施加任何积极影响,全系一方个人付出的精力与劳动,此时如仍将一方个人劳动所得仍分割给离婚配偶,显失公平。另一方面,离婚后因一方个人劳动取得收益的,其实际取得收益时间可能均具有滞后性,实际上其是否实际收益、收益的方式、收益的增长情况均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对于其财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将无法确定,将导致诉讼进程的拖延,难以定分止争。四、不具有人身添附性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分割之日确定其收益归属对于不具有人身添附性的财产,如银行存款、不动产、实物类动产等,如夫妻双方离婚后仍未分割的,应当以财产实际分割之日确定其收益归属。基于我国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本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关系的协力性规则,一般原则上,婚姻关系解除后所得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类财产,仅因物的自然性质、市场行情的波动等即导致其价值的增长或者贬损,而无需持有方的个人劳动添附,即物的孳息与自然增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较为典型的孳息为银行存款利息、房屋的租金等;较为典型的自然增值类型则为股权本身的价值、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对于此类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间的人身共同关系固然解除,但财产共同关系仍继续延展。此时不应考虑夫妻协力性,只要双方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上的孳息及自然增值均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诸如孳息或自然增值或是物的自然性质、或是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或是因通货膨胀或因市场行情变化的收益物,均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和管理等无关。其价值的变化仅依附于该财产本身,只要财产存在,无需改变其本身的状态即能够产生该价值的变化,故孳息与自然增值均应当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综上,团队律师认为,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归属的确定时点,应当同时考虑夫妻关系的协力性与共同财产的共有性,对于在离婚后双方已不再共同对某一财产存在贡献的,应当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为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而对于本就无需夫妻双方的贡献,该物即可自行产生价值变化或者收益的,则应当以财产分割之日为收益归属确定的时点。注释:[1]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3850号民事判决书。[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149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444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9996号民事判决书。[4]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385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14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388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书。[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105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102
6月14日 下午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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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继承纠纷析产时能否适用离婚财产分割规则?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此规定,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的比例应为一半,例外情形只有一种,即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度另有约定。该条规定实际上依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但在办案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疑问:若被继承人生前有《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或者其他过错行为,那么,在继承纠纷中认定遗产范围时,其配偶能否据此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少于一半的比例认定遗产范围?一主张可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其他规定请求倾斜划分财产份额的理由主要是考虑以下两个方面:Law第一,维系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的和谐统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即便配偶一方的死亡导致夫妻关系终止,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亦应属于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实际上依据的是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即《民法典》第1062、1063、1065条,夫妻之间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虽然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是《民法典》第1062、1063、1065条,但在实际争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原则、第1088条规定的夫妻间补偿规则、第1090条规定的适当帮助规则、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规则、第1092条规定的倾斜分割规则共同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制度。既然在继承纠纷中亦是以《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为依据,那么基于对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和谐统一的维系,亦应当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主张倾斜分割财产份额。第二,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配偶一方的死亡与离婚对夫妻关系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即均使夫妻关系终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然因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无法通过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或经济补偿、赔偿来保护《民法典》赋予其的合法权益,若生存一方确能举证存在应当倾斜分割的情形,而在继承纠纷中对《民法典》规定的倾斜分割情形毫不考虑,直接按照一半的比例认定个人份额,显然对生存一方不公平,无法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二最高人民法院亦关注到了对此问题的争议,故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期中明确:“不能把处理离婚纠纷的规则适用于继承纠纷”,但对于具体的理由,除了“离婚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外,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过多说明。Law团队律师认为,具体而言,在继承纠纷中不能适用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遗产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两种纠纷中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先决原因不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针对的是离婚情形下的分割,而在继承纠纷中为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与离婚不同,故此时先决原因不同,分割的规则亦不相同。离婚是当事人主动解除婚姻关系,故此时可以根据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倾斜分割财产或主张补偿赔偿;但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被动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并非当事人的主动选择,此时生存方主观上并无解除婚姻关系意图、客观上并未采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故其依据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规定主张倾斜分割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目的。第二,两种纠纷中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不同。离婚时财产分割所涉的法律关系相对人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和利害关系,故为了解决双方在婚姻之中的纠纷、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可以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上考虑到照顾弱势、保护权益、惩罚过错等原则不均等分割财产,可以主张财产分割的倾斜、经济帮助、补偿、赔偿,亦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继承纠纷中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为各个继承人,重在确认继承人的资格和遗产的分配,此时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已死亡,无法承担过错责任,不存在对其进行惩罚,而生存一方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以及近亲属的其他权利,实际上并未与被继承人完全切割,在继承纠纷中依据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则处理被继承人与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显然偏离了继承纠纷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第三,两种纠纷中惩戒和照顾的情形、侧重点不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倾斜主要考虑的是婚姻中的过错情形以及婚姻家庭中双方的付出、利益平衡;且离婚纠纷是典型的复合之诉,结合不同的情形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多有权益的让渡和平衡,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财产分割的总体原则之外,亦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具体的倾斜、帮助、补偿、惩罚相关规定。而在继承纠纷中,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系各继承人,因此遗产处理的原则系依据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义务履行、亲疏关系、因继承而产生的过错行为而制定,旨在解决被继承人的“身后事”,平衡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故,在不同的纠纷中保护的法益、关注的重点不同,适用的规则亦不相同。第四,被继承人去世,已丧失了认定相关法律事实的程序基础。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并非简单的财产关系,其中还有诸多带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配偶一方去世后,有人可以承继其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可能性,故即便夫妻双方已经诉至法院离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亦应当终结诉讼,更遑论在继承纠纷中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3条之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继承人去世后,已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此时即便生存一方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存在过错等情形,亦因该等证据无法经过质证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团队律师认为,在继承纠纷中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第1153条之规定划分财产份额,不仅是遵守不同法律关系的实体处理规则和立法目的,亦是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确实对家庭付出良多或被继承人确有过错,可结合具体情况,从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自身的困难情况、其他继承人的条件等方面着手主张多分遗产。律师团队简介杨婧深圳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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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25周年所庆系列 | 大成二十五周年荣誉成果展示

China)(以下简称“该奖项”)。大成连续两年荣获该奖项,体现了大成在银行与金融领域强大的专业实力。大成凭借其在银行与金融领域的杰出表现完成了多项高质量的交易,始终保持着在该领域的领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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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动态 | 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承办的2017海商法研讨会暨“一带一路”国际海事法律与政策高端论坛圆满闭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04号】案和【(2017)最高法民再71号】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了货运代理人垫付目的港费用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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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动态 | 大成卢森堡合伙人到访深圳办公室举办专题讲座

与会同仁纷纷表示,在章博士的讲座中获益颇多。期待未来大成中国区与欧洲区能实现更多专业、细致、有深度的经验交流,共同为客户在中欧之间的金融和贸易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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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业绩 | 大成深圳办公室成功获选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委外清收项目成交人及法律服务供应商

本项目团队由廖炜冕律师、方金玉律师、任虹阳实习律师组成。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成功,进一步反映了本所在金融机构清收法律服务领域的实力,也反映了客户对于对本项目团队律师工作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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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业绩 | 大成深圳办公室成功获选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委外清收项目成交人及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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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张翔律师受邀参加对广东省、深圳市未来改革的建议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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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再出发”——大成(深圳)2016年年会暨2017春晚圆满举办

悠扬的笛声,清脆的扬琴声,婉转的古筝,浓浓的中国风拉开了春晚的序幕,《阿拉木汗》、《赛马》、《金蛇狂舞》等一首首耳熟能详的曲目,为全体同仁带来了一场视听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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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成律师事务所媒介交流会圆满落幕

Ranking”中排名全球第二,与2016的排名十一相比,这证明了大成在客户需求预测、中东沟通等各方面有了显著地提升;作为首家建立自主加速器的律所,大成下一代法律实验室对整个法律行业都极具开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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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举办“2016年度十大经典劳动法案例”分享会

随后,曾凡新律师团队继续介绍团队办结的六宗专项服务案例,如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公司顾客信息资源恶意争抢业务、律师出面警示服务,企业关闭员工关系安置服务,裁减人员法律服务,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修改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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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跨国专利纠纷案

本案涉及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的发明专利侵权问题,尽快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以减少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前期的重要工作,我方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发起投诉,成功地让阿里巴巴后台下架了侵权商品。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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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办公室为深圳市联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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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助力宏光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登陆香港联交所

宏光照明注册于开曼群岛,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珠海宏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宏光照明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生产手机屏幕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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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协助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顺利完成 重大兼并收购项目

近日,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协助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功完成对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并购,并顺利完成股权交割及其他程序。大成深圳办公室姚伟琪、黄其柏律师团队为该项目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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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志律师代理的案件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完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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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办公室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研讨会圆满举办

参加此次研讨会各专业部门主任副主任以及各位同仁亦积极献言献策,纷纷就开拓法律服务市场分享了自己宝贵经验与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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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协助志合传媒成功在股转系统挂牌

大成深圳分所合伙人余洁律师、陈圆律师及团队成员余啟兵、金鑫助理等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为本次挂牌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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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办公室律师协助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顺利完成 重大兼并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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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分所高雯律师应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十五期、第六十六期拟上市公司董秘培训班进行法律培训

2016年12月8日、9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委员、深圳办公室管理合伙人高雯律师,应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六十五期、第六十六期拟上市公司董秘培训班进行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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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留任研讨会在大成深圳成功举办,百位HR资深人士参会

参会者就薪酬福利制度面临的困惑积极提问,李翊女士、曾凡新律师分别回答提问者关切的问题,细致的问题讲解,让大家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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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办公室争议解决部第一次会议圆满召开

其次,丁义平律师向大家介绍了争议解决部门2017年工作计划:争取在2017年度建立起部门公共案源制度,进行部门业务细分,做好部门宣传、专业化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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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与股权结构优化专题讲座

除了这些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外,王律师还分享了持股平台中的各种权益设置,限制条件及退出机制,股权激励模式的合法合理设置,平衡了各方利益,为公司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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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如何做“好”法律尽职调查

另外,需要了解所针对项目背后的交易背景和方案,不同项目,所须核查的法律内容是不一样的。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因项目类型而异,因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差异,且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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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分所涉外涉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全面胜诉

因为马成团队律师专业、高效、认真负责以及追求卓越的精神,相互配合的默契,迎来了二审全面改判的胜利,切实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赢得国外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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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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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创造大成IPO史上“双响炮”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平板显示检测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技术融合与产业提升,其产品覆盖了平板显示各类主要检测系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与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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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热点深圳研讨会 取得圆满成功

2016年11月19日,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爱非诉联合主办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热点问题深圳研讨会在大成深圳办公室如期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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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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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飞机:从国内外各大机场可直接到深圳市宝安机场,乘坐地铁11号线到福田站下车,换乘地铁2号线到岗厦北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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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助力新都酒店重整成功

接下来,新都酒店将在重整成功的基础上展开新的篇章,为实现股票恢复上市的目标继续努力,力争实现一家老上市公司的新辉煌。大成深圳分所任意律师团队亦将继续为其恢复上市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