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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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搭讪式”直播是否违法?|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近几年可谓是一个“万物皆可播”的时代,随着短视频、直播等行业的火热,当下一种户外搭讪的网络直播渐渐出现在各大平台。近日,媒体曝光了“户外搭讪式”直播乱象,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些主播为了增强直播效果吸引人气,以“搭讪美女”、“街访”、“帮网友相亲”等嘘头进行搭讪式直播,给很多人造成了困扰,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路人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被记录下来供直播间内网友们“围观”,本文简要分析“户外搭讪式”直播其中的法律问题。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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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多年的孩子发现非亲生,如何救济?|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着社会的有序发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不可否认,伴随着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因DNA亲子关系鉴定所引发的家庭矛盾日益凸显。本文旨通过一则案例,简要阐述欺诈性抚养以及被欺诈一方的权利救济等问题。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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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成员被辱骂,群主疏于管理需担责|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随着当今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社交媒体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微信作为其中之一的社交工具,应用十分普遍,微信群的应用更是为群体的集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针对此类的互联网侵权纠纷,国家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也出台了相关的互联网法规,比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该案例谈一谈其中的法律问题。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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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损失、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等功能。首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让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最后,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也能够起到制裁和预防作用。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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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案例: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可以分案审理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裁判要点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可以分案审理。案件信息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审理程序:二审程序案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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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已然成为人们释放压力、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全民运动”。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因旅游引发的纠纷也不断产生,法院受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也随着旅游市场的波动随之变化。由于旅游涉及的环节多,责任主体多元化,近几年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等主体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产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旅游合同纠纷”(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5903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363篇。本文旨在归纳介绍旅游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有关旅游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基本理论一、旅游合同纠纷的概念我国《旅游法》中并未对旅游合同纠纷作出明确的定义,但理论上认为,其是指旅游合同的相关当事人在实施旅游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此纠纷,且其涵盖范围十分广,可能涉及到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等多个行业。二、旅游合同纠纷的主体及其关系旅游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主体众多,但与纠纷有最紧密联系的主体往往有三个,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而是“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按照与“旅游经营者”间的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换言之,“旅游辅助服务者”属于《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三、旅游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责任(一)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作为合同的一种,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中的义务而产生的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责任成立往往以存在违约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二)旅游合同的侵权责任旅游合同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过错而侵害了旅游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进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该侵权责任区别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以旅游合同成立为前提。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其前提是发生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在该事故中有过错,有责任需要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旅行社在事故中无需承担过错责任的,没有责任险赔付问题。案件:刘某正、自贡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川民申106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其前提是发生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在该事故中有过错,有责任需要对第三人进行赔偿,自贡印象旅行社在事故中无需承担过错责任,故没有责任险赔付问题。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自流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赔付的调解协议被二审法院确认。故该判决不是生效的民事判决,其认定不具法律约束力。关于是否应该将《投保交费清单》载明的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万元排除在应赔付刘某正的范围外的问题。本案是因刘某正与自贡印象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而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其以合同的约定为前提,《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未对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万元进行约定,原审对于未对1万元的医疗保额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实务要点二:当事人明知出境游会采用拼团方式及收到旅行社发出的分房信息的情况下,未在出团前明确向旅行社提出异议,主张旅行社存在违反共同约定的拼团行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梁某军与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京民申893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途牛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拼团行为及因此给梁某军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正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应证据,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结合双方诉辩意见,以及梁某军在明知出境游会采用拼团方式及收到途牛公司发出的分房信息的情况下,未在出团前明确向途牛公司提出异议等情形,围绕争议焦点所作的论述充分,进而认定对于拼团事宜梁某军知情且经梁某军同意并无不当,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实务要点三:格式条款并不直接等同于无效条款。旅游合同补充条款,既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亦非属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而是在出境旅游服务的现实情境下对发生因第三方等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情况下的责任归属的约定,属合理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分配,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的效力有效。案件:叶某刚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2018)沪民申158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格式条款并不直接等同于无效条款。本案所涉旅游合同补充条款,既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亦非属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而是在出境旅游服务的现实情境下对发生因第三方等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情况下的责任归属的约定,属合理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分配,原判对该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可并无不当。对于叶某刚主张携程公司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办理签证的问题,携程公司已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证明预留了合理送签时间,结合与叶某刚同时期筹备出行的两名同事如期出签成行等情况,原判认定携程公司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也无不当。实务要点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举证证明合同解除时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并退还当事人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案件:北京祥瑞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杨某英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京03民终964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祥瑞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及杨某英的辩论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合同解除的,祥瑞旅游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部分旅游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亦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本案系因台风这一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合同解除,故祥瑞旅游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合同解除时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并退还杨某英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实务要点五: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旅游服务项目,或降低旅游服务品质的,属于违约行为。案件:大象要出发(北京)旅游有限公司与金某媛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京03民终507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大象要出发是否应当赔偿金某媛损失。本院认为,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旅游服务项目,或降低旅游服务品质的,属于违约行为。大象要出发认可其存在未与旅游者协商,自行将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住宿标准变更为商务酒店,以及承诺35人精品小团却实际成团80多人等行为,构成了降低服务标准,系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大象要出发关于其不存在违约,合同目的未能达到系天气恶劣所导致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大象要出发实际违约情况,酌定大象要出发应当赔偿金某媛损失1000元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实务要点六:若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安全告知书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则仅凭其口头提示和所发放的书面通知不能认定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案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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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案例:上海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近日,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该判决明确了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旨在通过这则案例来进一步谈谈性骚扰的本质、判断及职场保护等问题。
202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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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掉邻居春联,被索赔3万?|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春联源于古代的桃符,有驱鬼辟邪之意。五代十国时期桃符逐步演变成春联,并作为传统年俗流传至今。贴春联寄托着劳动人民辟邪除灾、迎祥纳福的美好愿望。如果撕掉邻居春联是否需要赔偿呢?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相关问题。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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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基本理论及其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导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并无规定股权代持制度,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做了相关规定。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或隐名出资行为。国内理论界关于股权代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隐名股东的股东法律地位认定上,形成了实质说、形式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理论界未形成统一观点。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股权代持纠纷使各地法院在审判中面临难题,本章以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标的,以2015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对象,归纳、提炼股权代持裁判的理念和趋势。截止2021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股东知情权”(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6211篇,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60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912篇,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9296篇,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15905篇,本章选取其中5例典型案例梳理其裁判规则。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本章遵循以下“三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第三,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章最终选择〔(2015)民二终字第96号〕、〔(2019)云民终1066号〕、〔(2019)最高法民再45号〕、〔(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2016)青民初91号〕等5篇裁判文书作为本章研究标的,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3篇,裁判日期为2019年(含)之后的案例3篇。基本理论(一)股权代持的概念股权代持是隐名股东在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中,由于个人种种原因,与他人签订协议,通过契约方式确定股权的处置方式,即由显名股东代替其来履行股东义务,享受股东权利。[1]股权代持又称隐名出资,一般是指实际出资方出于某种目的(合法或者非法)与他人约定,由该他人代实际出资方履行权利义务,将该他人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公示材料中的一种股权结构处置。隐名股东是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关于隐名股东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表述,包括:隐名股东,是指根据书面或口头协定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2]公司中的隐名股东是指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名义持股人)的现象。[3]显名股东,指虽未实际出资但基于与隐名出资人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而在公司商事登记公示事项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的民事主体。[4](二)股权代持的类型1.完全隐名的股权代持与不完全隐名的股权代持。前者是指名义股东以自己名义持股,不表明代持关系。此时在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看来,不用揣测和怀疑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不存在任何威胁股东关系和股权结构的潜在疑问。后者是指名义股东持股时表明代为他人持股,既可能指明实际出资人,也可能不指明实际出资人而仅表明代持关系的存在。[5]2.协议型股权代持和非协议型股权代持。前者是指在隐名股东出资前就与显名股东就双方关于股权代持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关系达成一致,而不论该协议属于何种类型。后者是指隐名股东出资前未与显名股东就双方关于股权代持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关系达成一致的协议,在此种类型中可能出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对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三)股权代持的原因1.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规定。其一,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可以拥有的股东人数上限为五十人,现实中人们希望投资发展较好的公司,因此为了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人数的限制,就出现了由一人作为显名股东代多名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形成股权代持关系。其二,我国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经商,但是现实中少数公务员选择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进入到公司当中谋取利益。其三,政府对某些社会特殊人群,如退伍军人提供了一些政策扶持,这些政策的享受主体有特殊身份限制,为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有些人就会选择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约定采用自己出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出名的股权代持方式。2.规避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单独投资比例必须在25%以上,此最低投资比例是中外合资企业享有国家在税收、外汇等方面优惠的最基本条件。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中与公司外国公司合谋,由中方公司隐名出资,外国公司显名代持部分股份以此来规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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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益分配的基本理论及其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导论公司利润分配是在平衡公司内、外部主体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对净利润在提取了各种公积金后如何进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态度和法律政策。围绕公司利润分配,在新老股东之间、大小股东之间、与债权人之间、优先债权人与次级债权人之间、股东债权人与非股东债权人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普通雇员之间、股东与国家之间,广泛存在有关股权保护、股权平等、债权实现、职工利益保护、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冲突。此命题在公司法研究中存在特殊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公司利润分配规则不尽合理,对其具体适用的问题,实务上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本节期待通过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并希望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本节以公司收益分配的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以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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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多次迟到的员工合法吗|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用人单位(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聘员工来开展工作越来越普遍,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员工多次迟到且经用人单位多次警告仍不改进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以员工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经多次警告仍未改进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合法吗?本文旨在通过一则案例来进一步探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注意事项。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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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编者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实践中已屡见不鲜,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应对这类纠纷时略显无力,这也是股权转让问题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热门话题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商事合同,由于转让标的股权的特殊性、涉及利益主体多、公司的人合性等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单纯适用《合同法》,而应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相关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纠纷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一类重要问题,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截至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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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截止2020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加工承揽合同”(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6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797篇。
2020年12月1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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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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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第四届“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案例材料公示、异议申请成功名单公示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本次大赛选取的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例的改编,大赛提供的案例材料中的人名为化名,各位参赛人员无需再进行更改,请务必严格按照大赛发布的写作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写作要求见下载链接中相关文件)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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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截至2018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直接键入“借名买房”检索出共计3170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1篇,民事案由2809篇,行政案由14篇,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仅有1篇。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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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从“资产负债表”到“公司经营状况”的快速透视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此公式又涉及到另一概念,即股东权益比率(又称自有资本比率或净资产比率),是指股东权益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企业资产中有多少是所有者投入的。其计算公式为: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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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首届“天欣杯”裁判文书大赛10天倒计时!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倾心打造“中国判例”微信平台。“中国判例”关注中外判例,归纳裁判规则,提炼审判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丰富法学研究。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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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刺激他们法意识和法行为的因素;或者说与法律活动相关的感觉、知觉、理智、直觉、灵感、联想、情感、意志等观念性、心理性活动在内的一切认知活动和精神现象。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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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案例:剁手党请查收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创维公司退还2899元货款;2.被告蚁群公司、天猫公司赔偿8697元;3.被告天猫公司支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等;4.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诉讼费。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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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我国反诉制度的发展困境及未来走向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举例说明:甲、乙二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互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甲起诉乙,请求赔偿,乙则反诉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则成为难题——不属于“本案当事人的范围”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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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关于劝阻吸烟致死案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老人家属称:“当时救护车来了后,老人已经出现瞳孔散大的情况,抢救了大概40分钟还是没抢救过来。”老人之所以当时情绪如此激动,是因为觉得杨欢说了不好听的话,受到了侮辱。“老人临终前曾说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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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关于发布“天欣杯”裁判文书写作大赛案件材料的公告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官方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正式面向全国征稿。凡内容符合我中心“推送要旨”及其他与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者,均可参与投稿。所投稿件要求原创,并注明作者姓名与单位。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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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首届“天欣杯”裁判文书大赛公告 (五)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官方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正式面向全国征稿。凡内容符合我中心“推送要旨”及其他与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者,均可参与投稿。所投稿件要求原创,并注明作者姓名与单位。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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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首届“天欣杯”裁判文书大赛公告 (四)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根据赛事流程安排,报名已经于2017年10月25截止。由于报名人数较多,而微信文章篇幅有限,故贴出公共邮箱、公共云盘分享、公共网站等三条通道供大家自行下载查看自己是否成功报名。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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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首届“天欣杯”裁判文书大赛公告 (三)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官方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正式面向全国征稿。凡内容符合我中心“推送要旨”及其他与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者,均可参与投稿。所投稿件要求原创,并注明作者姓名与单位。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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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首届“天欣杯”裁判文书大赛公告(二)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官方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正式面向全国征稿。凡内容符合我中心“推送要旨”及其他与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者,均可参与投稿。所投稿件要求原创,并注明作者姓名与单位。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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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职法官诉法院限制其律师执业权,被裁定不予受理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上诉人丁兴山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苏民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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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首届“天欣杯”裁判文书写作大赛 公告

本次赛事的最终获奖名单及其他相关事宜将陆续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chinesecase”上发布。请各参赛选手务必关注判例研究微信公众号,及时接收关于本次大赛的相关信息。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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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立法研究》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田凯,博士后,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院长,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国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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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公益诉讼立法新修订 立法课题组评立法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省市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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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工作时间和个人时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15年4月份,我被安排准备制作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开庭资料,包括证据目录及代理词等。由于该案件属于团队办理的首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我并没有得到任何可供参考的模板。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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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若干裁判规则(二)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第一,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故意杀人并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中,故意杀人是劫取财物的手段行为,劫取财物是行为人杀人的目的,符合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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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青年律师成长记之(一)—那些年,我们一起恋过的“裁判”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倾心打造“中国判例”微信平台。“中国判例”关注中外判例,归纳裁判规则,提炼审判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丰富法学研究。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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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若干裁判规则(一)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本罪的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201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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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鹦鹉不会犯罪,但买卖鹦鹉可就不一定了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综上,笔者认为法定犯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特定行为予以禁止,这种禁止行为应当多有社会引导性,在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下,应尽量从轻处罚。本案王鹏已经上诉,望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作出公平的裁判结果。
201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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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开展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精品案件”暨“十大精品裁判文书”评审活动公告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倾心打造“中国判例”微信平台。“中国判例”关注中外判例,归纳裁判规则,提炼审判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丰富法学研究。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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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显失公平”情形的认定及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3,【尚未生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51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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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公益诉讼立法大家谈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中央深改组的决定,是关于司法制度的一个创新。对于解决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缓解或预防有关群体性冲突,促进行政机关矫正相关不作为或乱作为,有着重大的意义。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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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郑州法院6大典型行政案例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倾心打造“中国判例”微信平台。“中国判例”关注中外判例,归纳裁判规则,提炼审判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丰富法学研究。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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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级法院:关于婚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1)【2017年2月28日最新发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对夫妻当事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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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路不通!外地车限行的法律问题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倾心打造“中国判例”微信平台。“中国判例”关注中外判例,归纳裁判规则,提炼审判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丰富法学研究。
201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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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吃掉的到底是什么?|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第一,野生动物的生命权和人的生命权究竟谁的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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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智商已下线: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然而,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标注为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201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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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一个“熟悉又陌生”的职业 |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研究生快毕业的时候,开始跟其他同学一样考虑选择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为此也是到全国各地进行公务员考试。在一些招考中,也进入了复试环节。等待的期间,我的导师,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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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这么严重,就没人管管吗?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是法律上的利益,这里起诉人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反射性利益。所谓反射性利益是指来源于公共利益的一种利益。例如公民从良好的治安环境中得到的安全感,从健康的生活环境中享受到的舒适感等。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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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额度能被执行吗?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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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判决,“法意”何在?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7.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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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倾心打造“中国判例”微信平台。“中国判例”关注中外判例,归纳裁判规则,提炼审判政策,指导司法实践,丰富法学研究。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