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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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天下!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2018-2022)全国调研即将启动

大国仲裁,公信天下!仲裁公信力的高低,是一国仲裁水平的体现,是衡量仲裁国际竞争力的标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要义。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为落实和实现“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任务目标,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于2015年仲裁法实施20周年之际,开创了全国首个“仲裁公信力评估”的品牌科研项目,旨在通过对仲裁行业公信力的评估促进仲裁品质提升,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该项目通过建立规范的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对以仲裁机构为代表的仲裁服务水平的调研反馈,尽可能科学反映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为仲裁用户和仲裁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引,并服务于仲裁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仲裁公信力评估”现已举行两届,受到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2015年仲裁研究院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的颁奖典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发来贺信,郑重提出:“仲裁公信力是仲裁立身之本,也是中央对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的要求。”2018年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评估”在首届评估的基础上首创“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三级指标体系”,充分挖掘1995年至2017年的中国仲裁发展的各方面数据,结合专门培训的300多名法学研究生的6000余份现场调研问卷、数百份咨询报告与访谈记录,综合进行量化分析,形成了全球首份“仲裁公信力量化评估报告”,并于2019年联合法治日报社共同发布。2018年调研过程被正在拍摄的中国首部仲裁行业大型纪录片《仲裁在中国》所纪录,留下了珍贵镜头。时任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4年仲裁法起草的负责人王胜明,高度评价仲裁公信力评估项目有“三好”:主题好、方式好、前景好!他表示:“以仲裁公信力评估为基本方式,树立榜样,研究问题,宣传仲裁,完善仲裁,将日益显现其推动我国仲裁发展的巨大作用!”时任法大校长黄进指出:“仲裁公信力建设是仲裁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标!”在前两届公信力评估的基础上,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自2020年开始筹备。2020年12月31日,仲裁研究院发布《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建议征集公告》,在原有的三级指标体系基础上整体征求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并明确第三届评估将提出对国际仲裁的评估标准,将境外机构纳入评估范围。2021年1月21日,仲裁研究院召开“仲裁公信力建设暨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法治日报社、国内外六十余家仲裁机构、仲裁用户代表共同参与本次研讨会,围绕推进贯彻落实两办意见、促进仲裁行业深化改革、重视司法监督数据分析、完善涉外仲裁法制建设、优化互联网仲裁发展等角度,对仲裁公信力建设及仲裁公信力评估提出了宝贵意见。2022年5月、7月,仲裁研究院先后召开第三届仲裁公信力专家评审委员会遴选筹备工作专题会议,初步产生国际国内两个专家委员会名单。2020年12月31日,仲裁研究院为配合评估仲裁裁决质量,发布“首届中国优秀仲裁案例征集评选公告”,由于疫情原因,于2021年11月11日延长提交文书期限。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共计收到有效申报优秀裁决文书294件。2022年8月22日,仲裁研究院发起出品的大型法治题材纪录片《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内部观摩暨学术交流研讨会举行。《仲裁在中国》第一季第三集“公信天下”用翔实的案例、人物、故事,全面展现中国仲裁公信力建设,《仲裁在中国》第二季第二集“持公立信”进一步聚焦近年来我国仲裁公信力建设的成就,呈现中国仲裁为铸造公信力而迈出的扎实、坚韧的步履。2022年11月12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期间,仲裁研究院与研究会在沪共同举办“仲裁公信力评估与建设”专题论坛,各界嘉宾代表再次聚焦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议题。香港律政司前司长郑若骅女士作为特邀嘉宾,对仲裁公信力评估项目高度认可,并针对评估数据的调研分类方向以及具体的评估方式等给出了相应建议。该项研究被纳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重点科研项目和中国贸促会重点课题。2022年12月1日,综合此前多场研讨会的智慧成果,仲裁研究院凝聚形成《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国内版)(征求意见稿)》,持续征求社会意见。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自2023年开学以来,已连续召开数场内部专题研讨会。2023年4月6日,仲裁规则评估指标体系完善暨武仲规则修订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本次研讨会以武仲规则修改为契机,深入探讨仲裁规则与仲裁公信力之间的关系,优化了仲裁规则的评估指标。2023年4月20日,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专家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与会仲裁专家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反馈而来的意见和建议等集中进行梳理,确定评估范围为2018-2022五年期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评估指标体系。2023年5月11日,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首场仲裁用户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各位专家律师以各自领域的权威经验及对仲裁行业的深度认知对本届公信力调研建言献策,针对性地推进了对本届公信力指标的重点修订,并通过对评估方案、调研方案及数据实用的论证,在方式方法上提升了本届评估的科学性与公信度。仲裁公信力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和行业发展的源泉,提升仲裁公信力,仲裁研究院持续发力,扎实积累。第三届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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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仲裁用户专场研讨会召开

2023年5月11日,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首场针对仲裁用户的专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场研讨会特邀北上广三地律师仲裁员代表参加。国际仲裁理事会新一届理事、资深仲裁专家费宁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峥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专委会副主任邹志强律师,与北京律协仲裁专委会副主任李昭律师,以及有仲裁机构工作经历的王英民律师(中国贸仲)、刘润东律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兼职研究员冉彬律师等应邀出席。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研究员、副秘书长薛童研究员及仲裁公信力评估科研团队二十余人共同参加了会议。研讨会着重检视仲裁用户视角下影响公信力的核心问题,结合《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国内版)(征求意见稿)》及各单位、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从独立、公正、高效等公认的仲裁价值导向出发,集中讨论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判断及权重,机构选聘仲裁员的规范性、专业度及对仲裁员的培训、服务、监督措施,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的适当性和规范性,提升仲裁透明度与加强保密性的措施,仲裁裁决质量评价标准及优秀裁决文书遴选加分程序,以及仲裁员报酬合理性与仲裁收费合理性等影响仲裁公信力的具体指标。在对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律师仲裁员们还就调研方法的科学规范性,和调研对象的甄别选取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仲裁公信力评估”是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自2015年为纪念仲裁法实施20周年首创的品牌科研项目,旨在通过对仲裁行业的公信力评估促进仲裁品质提升,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该项目通过建立规范的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对以仲裁机构为代表的仲裁服务水平的调研反馈,尽可能科学反映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为仲裁用户和仲裁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引,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目标要求,并服务于仲裁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经过2015年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颁奖,与2018年第二届首次对仲裁公信力进行量化评估以来,第三届评估立足中国仲裁事业的新发展、新局面,重点结合2018年底中央“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中国仲裁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以及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背景下中国仲裁国际公信力提升的需求与趋势,在第二届公布的三级145项指标基础上,增加至200余项指标;并在推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背景下,计划将境外仲裁机构纳入评估范围,提出“国际仲裁的中国标准”。本次研讨会各位专家律师以各自领域的权威经验及对仲裁行业的深度认知对本届公信力调研建言献策,针对性地推进了对本届公信力指标的重点修订;并通过对评估方案、调研方案及数据安全的讨论,提出了有利于保障评估科学性与公信度的有效建议。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自2023年开学以来已连续召开数场内部专题研讨会,后续系列研讨会将分别针对用户、仲裁机构、专家等不同群体召开,以保障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日趋完善,国内版指标体系预计将于6月份定稿发布。根据各位专家建议,研究院将开设仲裁公信力评估专用媒体账户,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各方查询历届评估情况与最新评估进展。推荐阅读《仲裁在中国》荣获RONG聚法大文化盛典“十佳校园文化品牌”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国内版)(征求意见稿)郑若骅:仲裁公信力评估意义重大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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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中国》荣获RONG聚法大文化盛典“十佳校园文化品牌”

2023年4月25日,第七届RONG聚法大文化盛典暨2023年校园网络文化节于昌平校区礼堂举行。我校副校长李秀云,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出席了本次盛典。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研究员、办公室主任董事参加本次颁奖典礼。本次RONG聚法大文化盛典为获得“十佳校园文化品牌”的项目颁奖。其评选采取专家评审与大众评审结合的方式确定入选项目及等级,评分采取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打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权重计算最终得分,并依照得分排名确定入围项目。经过广大师生的关注与投票,由仲裁研究院出品、由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仲裁行业首部纪录片《仲裁在中国》,因其高度融入校园文化品牌、精良的制作与广泛的行业影响力而荣获本届“十佳校园文化品牌”。据不完全统计,该纪录片在央视频、学习强国、各大视频网站播放量已超千万量级,为广大法律学子、关注仲裁的法律人了解仲裁、学习仲裁提供了素材,也为仲裁文化的启蒙与积累奠定了基础。仲裁研究院继续联手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中心发起出品的《仲裁在中国》第二季,涉及仲裁法修订过程、仲裁公信力建设、仲裁与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行业深化改革与仲裁国际化发展等多个方面,系统展示仲裁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目前,第二季的拍摄、制作与内部观摩审查已经顺利完成,经后续审查通过后,争取尽快播出。附:《仲裁在中国》纪录片视频链接第一集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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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教育受重视!

应当持续完善推广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国内版)(征求意见稿)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奋力推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姜丽丽:仲裁这十年:厚积薄发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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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中国式现代化与商事仲裁发展方向

编者按:11月28日,推进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论坛暨长三角仲裁发展联盟2022年年会在南京市以线上线下联动方式同步举办。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商事仲裁发展”作了主旨演讲。中国仲裁发展要坚持法治化、国际化、专业化、数字化方向,并关注中国式问题,长三角区域仲裁发展应当紧密联系国家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下为演讲全文,与读者共飨!感谢南京仲裁委的邀请,非常高兴参加本届“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论坛”!主办方希望我谈谈中国式现代化与商事仲裁发展方向这个话题,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二十大会议精神之际,我把个人近期的一些学习思考与大家分享,请大家批评指正。一、中国式现代化与仲裁“中国式现代化”是二十大的题眼和关键词,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全面复兴,是我们面向未来的伟大任务。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是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义。结合仲裁工作,我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这个组合中,现代化是目标,中国式是道路;现代化是“同”,中国式是“不同”。中华民族有数千年自成体系的历史文化背景,有独一无二的地理自然环境,这些客观存在都决定了中国会有自己的“不同”。在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不同”,尤其体现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冲突化解的能力。“和而不同”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精髓,也体现为我们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国际规则的基本态度。“和而不同”是我们对待世界各国之“不同”的“和睦、和平”态度,也同样希望世界以此为纲来相互对待。我们选择“和而不同”的中国道路,实际上体现的正是仲裁所彰显的和平理性的精神。近些年我一直在讲,仲裁是人类社会和平理性解决矛盾冲突的终极方式。人类社会解决矛盾冲突的两极,一个是暴力战争方式,一个是和平理性方式。暴力战争本身不能产生正当性,不能因此终结冲突。而和平理性的仲裁方式,不但广泛用于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更在古今中外历史长河中及时终结了各类领土、资源、战争冲突,促进社会恢复和平稳定发展,扮演了型塑政治文明、社会生态的重要角色,是人类社会共同智慧的结晶。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共识度最广、最为通行的国际法律制度,对国际经贸规则具有能动的推动与创造作用。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制度,不仅体现为对程序规则的缔造和完善,更重要的是承载了对经贸规则解释、适用、修订、完善的动态调整功能。其作用发挥由案例而到行业,由行业而到商业,通过国际范围的私法自治,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塑造全球经贸交往的规则。二、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及其发展方向中国仲裁既有充分吸收借鉴国际仲裁优秀经验的共同特征,又有携带自身文化基因的中国特色。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兼顾中国特色和国际通行规则,奠定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仲裁法实施至今,伴随中国经济和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其立法宗旨和任务也在随之变迁。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必然应当符合这一宏观目标,不断提升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家战略能力。当前仲裁法修订正在朝着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方向不断完善,仲裁如何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如何服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既是修法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仲裁人要持续思考的问题。今年国庆期间,有媒体邀请我写一下“仲裁这十年”,我写了篇小文章,其中提到仲裁这十年的一个特点是,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与国际仲裁的中国化,这一双向融合发展的进程已经开启。面向未来,中国仲裁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国际仲裁融合发展的现代化进程,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我们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宏观国际背景所决定的。思考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仲裁发展,或者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发展,应当时刻意识到我们所处的背景。鉴此,对于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我梳理了以下几个方向:1.法治化方向二十大报告专章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法治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高度。仲裁领域“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任务要求,也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最大共识,法治和仲裁都强调和平理性的规则之治,在人类社会具有高度共通性,仲裁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法治是仲裁的本质特征。因此,中国仲裁必须坚守法治化方向,核心就是坚持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并不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具体到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我们要共同关注积极推进《仲裁法》修订。因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前仲裁界面临的诸如仲裁机构改革等重点任务,都有赖于法律给出更为明确的方向与指引。中央两办《若干意见》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核心就是要完善《仲裁法》。《若干意见》三分之二的内容在强调仲裁法没有被贯彻实施到位,尤其是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三分之一的内容说面向未来,仲裁制度要通过创新改革,不断完善,才能真正服务于国家战略。所以,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实际上也是中央《若干意见》给出的方向。在刚刚举行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我谈到一个具体的修法问题,就是仲裁法修订要进一步确定仲裁机构作为单独一类非营利法人的特殊性,《若干意见》所讲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是法人类别,不止一种,若不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单独特性,改革方向依旧不够清晰,会让仲裁机构无所适从。仲裁机构单独作为一类法人,要靠《仲裁法》来完善,这一问题《民法典》是提供基础依据,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当前很多仲裁机构反映,就是因为在改革中找不到“对标”的法人类型,找不到具体方向,所以迟迟不敢改革。若仲裁法把仲裁机构法人作为单独类别的特性明确出来,对改革也是很大的推动。对此,仲裁界要形成合力,推动仲裁法修订尽快通过;也要有意识利用仲裁法修订之机,推广仲裁法治文化,推动仲裁法治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2.国际化方向十年前,人们对仲裁的认识,更多的是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角度,认为仲裁是分流诉讼案件的ADR的一种,而很少认识到其国际化的本质与价值。近十年来,中央层面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仲裁在“走出去”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制度优势。国际化是仲裁的特色与引领,是仲裁“不可替代”之优势。相对而言,诉讼因其附属于司法主权而难以走出国门,得不到世界各国的共同认可与执行;而仲裁恰恰因其民间性而具有国际通行的优势。在非诉领域,仲裁是唯一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可以与调解、和解、中立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机制结合发挥作用,这让其成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以仲裁为核心的非诉机制只有在国际化方向引领下,才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独特价值。若没有国际化为特色和引领,仲裁相对于诉讼,乃至于人民调解,无论是就解决纠纷的体量,还是从业人员的规模,都无法相提并论,何以在法治建设等各个方面占据如此重要的位置?!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就要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仲裁法是为数不多的能够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结合、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的法律制度,中国已经成长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制造大国,经济体量越来越大,在从成本要素型走向规则制度型开放过程中,更需要发挥仲裁国际化的特殊优势。坚持仲裁的国际化发展方向,需要我们首先有一部具有国际化品格的仲裁法,不断跟进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在法律制度、仲裁规则、相关配套服务等各方面保障与国际仲裁的有效衔接。正是基于仲裁的国际化特色优势,中央才在今年正式提出,号召京沪粤琼四地试点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将中国打造为受国际欢迎的仲裁目的地。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仲裁的制度优势才能真正发挥,我们才会有更多机会深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解释与制定,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3.专业化方向仲裁制度的国际共通性和裁决的流通性,也决定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性发展态势。仲裁服务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要受制于需求与供给的基本规律,也决定了其专业化竞争发展的道路。高端服务业的竞争核心是人才竞争,包括专业管理人才与专业仲裁人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专业人才等。我国仲裁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化机构的建设还都相对滞后,亟待提升。从仲裁机构角度,仲裁机构的基本定位应当是专业服务机构,它提供的不是“均等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而是具有可选择性和市场竞争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这是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以及其它提供均等性公共服务机构的核心差别。我们说仲裁要融入公共法律服务的时候,绝不是削减仲裁的市场性、选择性、竞争性以及仲裁的专业性,专业性是仲裁存在和竞争优化的核心内容,因此仲裁机构的改革方向应当是突出其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性,在法人治理方面,应当强调专家、业内人士的“民主治理”——如两办意见所说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协调发展,而非强化行政治理或监管。从专业人才的角度,仲裁服务最终依赖的是高端仲裁人才,因此国家和社会要为仲裁事业发展打好法治基础、教育基础、人才基础,为此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并不断强调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今年司法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发布了涉外仲裁专项人才培养文件,提出了六大人才培养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培养国际仲裁方向的法律硕士,并推荐了20家仲裁机构加20家高校作为联合培养机构。我们研究院正在司法部指导下,进行中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联盟的探索,目标是推动仲裁学科建设,整合仲裁人才培养资源,希望能够通过联盟形成合力,打造共商共建的仲裁人才培养平台,推动业界形成共识性培养目标和考核标准。其中,联盟的核心任务是要推动仲裁的学科建设——没有学科建设支撑,仲裁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就是空中楼阁,难以落到实处,这一点希望有更多有识之士,更多高校和仲裁机构共同参与支持。4.数字化方向数字经济是二十大报告当中重点强调的内容,而且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数字经济的体量、规模在未来是最巨大的,仲裁要有服务数字经济的意识,就要坚持数字化发展方向,才能真正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这首先要求我们重视仲裁领域的“技术与数据”的互通问题,这是底层问题。仲裁领域的仲裁规则,比仲裁规则更重要的是机构的工作服务细则,都属于技术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基础设施都要往信息化、数据化方向发展。实现仲裁规则、机构服务细则等服务标准的一体化,仲裁信息化建设、证据固化与认定等标准的一体化,是未来仲裁发展一体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仲裁能够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储备。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会让仲裁服务模式“去中心化”——无论是建设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仲裁中心,在未来的数字时代,仲裁服务都会面临去中心化的命题,正如区块链技术所展现出的理念一样。对此,我们仲裁研究院正在组织跨学科的科研力量,与社会用户一起共同进行国际仲裁云链的研究与创建,这可能是中国仲裁未来能够向世界仲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领先之处。5.中国式问题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之间的显著差异,或者说中国式仲裁最大的特点,是仲裁机构的主导与作为。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在《仲裁法》当中单独规定为一章,这是相比《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他国仲裁立法,我国立法的一大特色,极少有国家仲裁法会专门赋予仲裁机构特殊的法律地位。作为仲裁行业的代表和主导力量,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有赖于仲裁机构主体作用的更好发挥。从这个意义来说,中国式仲裁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中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所面临和遇到的问题,是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解决方案的。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六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了制度惯性的情况下,中国式仲裁的现代化有赖于仲裁机构的改革完善,所以两办意见才把仲裁机构的改革完善作为核心任务提出。当前我们法大仲裁研究院正在进行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鉴于评估期间是2018年之后,故第三届评估指标中,把贯彻落实两办意见作为新增的评估指标。在这个指标体系中,我们贯穿的一个理念是:仲裁机构改革完善要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以有利于发挥仲裁机构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目标。中国式仲裁发展的另一特点,也是我国仲裁立法上的一个特色,即采取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内外有别”的模式与定位。在仲裁实践当中,是以国内仲裁为主导,还是以涉外仲裁为主导主要取决于仲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市场的需求。市场经济中涉外因素的多寡,决定了仲裁服务到底是以国内为主还是涉外为主,具体到仲裁机构之间必然会有较大差异。《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差别规定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意见,认为中国加入WTO都20多年了,全球经济都一体化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没有本质区别,为什么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不能统一撤销标准?此次司法部在修法过程中尝试提出合并的方案,但各方对于往国内标准还是往涉外方向合并争议太大,最终对合并方案都难以认同,建议还是得分开。经过这一番调整,我理解,我国是情况复杂的大国仲裁,各方面发展差异巨大,很多问题即使仲裁界内也难以达成共识。对于国内和涉外仲裁的区分,短时期内还是有必要保留,这就是中国式方向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三、中国式现代化与区域仲裁发展从事仲裁研究这些年,总有人会问:为什么中国的仲裁发展和经济发展看起来并不是一种平行趋势?《仲裁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就表明,仲裁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一般来说,仲裁的发展,尤其是初期应该与当地的经济活跃度呈正相关,哪里经济发展活跃,哪里经济纠纷解决的市场需求就高,仲裁发展基础就更好。但实际上这么多年,各地仲裁发展差异是非常大的。包括长三角地区,与它在全国的经济活跃度相比,这一地区的仲裁活跃度或发展水平与之并不匹配。究其原因,首先是仲裁机构自身缺乏发展动力和活力,推动仲裁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没有发挥出来,其次是整体仲裁服务的市场化机制不足。上海是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龙头,但上海仲裁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发挥出仲裁界的龙头作用。两办意见发布以来,2019年上海市提出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出台新措施,仲裁发展显著加快,相信其龙头作用很快会显现出来。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是要以高质量城市化为核心构建城乡融合与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长三角城市群的都市圈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产业链关系更为明显,长三角的仲裁发展,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区域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与区域仲裁中心建设和区域仲裁协调发展充分结合。区域仲裁中心建设是“两办”意见提出的中国仲裁未来发展方向之一,这与仲裁的跨地域性,和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不受限的本质属性相一致。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立体系是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但仲裁机构的服务范围却是跨地域的。正如南京仲裁委员会是南京市政府牵头设立的,但它设立之后就应当是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其服务范围绝不限于南京市,而是全世界的当事人。仲裁机构设立的地域性与仲裁服务的跨地域性之间,必然会带来跨地域的市场竞争,或者合作。这对于具体仲裁机构来说,有一个从认识、到实践、到探索具体路径的过程。而真正要实现这种地域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首先要解决的,是仲裁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发展问题,这一点还需尽快通过仲裁法修订来明确。只有仲裁机构能够自负其责,独立发展,才能够真正形成法治化、市场化的仲裁发展机制,包括非常具体的仲裁费用的共享与分享机制。否则,遑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明确仲裁机构合法的市场法人地位,更有利于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建立行业治理体系,避免恶性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四、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探索首先,我认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与区域仲裁中心建设目标是相契合的。我们既然建立了这个一体化发展机制,就要共同思考一些问题:比如,沪、苏、浙、皖四地的仲裁机构都有参与,其中,上海明确提出是要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苏浙皖如何跟进、衔接?目标是什么?这些目标能不能形成一个体系化、层次化,各具特点的发展定位?其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我们要服务的长三角的特色产业构成是什么样的?各家仲裁机构有没有跟当地优势的产业构成相衔接地去考虑发展方向?因为未来专业化还意味着机构自身提供服务的专业行业的分工。再次,像南京、杭州、合肥这三家是典型的省会城市,人口可能过千万的大都市,具有明显的人才优势,这些城市的仲裁与其它地域之间如何区分发展层次?其它城市能否找到适合自己的特殊发展优势或专业特色发展道路?最后,就探索创建与长三角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匹配的仲裁服务机制,提三点建议:第一,打破仲裁机构之间的壁垒,形成共商、共建、共享机制;有赖于一系列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与相互衔接。第二,打破仲裁服务纠纷解决“后端”服务的固化思维——结合诉源治理理念,探索预防与解决并重,服务经济发展全流程的服务模式。第三,推动长三角仲裁机构改革完善仲裁体制机制,为一体化发展奠定组织基础和现实基础。推荐阅读郑若骅:仲裁公信力评估意义重大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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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仲裁公信力评估意义重大 应当持续完善推广

编者按:“仲裁公信力评估”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首创、全国唯一的仲裁公信力评价品牌科研项目,旨在通过对仲裁公信力的评估促进仲裁品质提升,通过对以仲裁机构为代表的仲裁服务水平的调研反馈,反映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为仲裁用户和教学科研提供参考和指引。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于2015年仲裁法实施20周年之际启动;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评估在首届评估的基础上,首创“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三级指标体系”,并于2019年发布了国内首份“仲裁公信力量化评估报告”;2021年启动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进一步将评估范围扩展至国际仲裁机构,并进一步发布了《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12日召开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仲裁研究院与仲裁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仲裁公信力评估与建设”专题论坛,特邀各界嘉宾代表再次聚焦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议题。为持续推进该项工作开展,特此商请特邀专家同意,将该专题论坛发言整理刊发与读者分享,期待大家关注并支持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进展。仲裁公信力评估意义重大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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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国内版)(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仲裁公信力评估”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首创、全国唯一的仲裁公信力评价品牌科研项目,旨在通过对仲裁公信力的评估促进仲裁品质提升,通过对以仲裁机构为代表的仲裁服务水平的调研反馈,反映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信任和信心,为仲裁用户和教学科研提供参考和指引。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于2015年仲裁法实施20周年之际启动;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评估在首届评估的基础上,首创“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三级指标体系”,并于2019年发布了国内首份“仲裁公信力量化评估报告”;2021年启动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进一步将评估范围扩展至国际仲裁机构,并进一步发布了《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修改优化意见或建议(形式不限),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发送至官方邮箱:zhongcai2022cai@163.com,期待大家关注并支持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进展!第三届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2022.11.30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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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奋力推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奋力推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黄进在第四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的发言非常高兴在金秋时节再次来到上海,应邀参加“第四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我发言的题目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奋力推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具体谈两点,与大家分享。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深刻意涵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中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有力推进了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做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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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仲裁这十年:厚积薄发 一苇以航

仲裁这十年:厚积薄发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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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内部首映观摩暨学术交流研讨会成功举行

2022年8月22日,大型法治题材纪录片《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内部观摩暨学术交流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顺利举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武汉、青岛、上海、南京、重庆、淄博仲裁委员会等知名仲裁机构领导代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中心、上海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代表,清华大学、社科院、法大等学界代表,法治网等媒体记者共同应邀参与了内部首映观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等教师代表以及校内外相关工作人员参会。会议由仲裁研究院副院长、秘书长姜丽丽主持。时建中致辞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仲裁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是国际通行规则,仲裁制度是否完善,是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的仲裁法治建设与仲裁人才培养,相对于国家与社会的需求来说,还有很大差距。法大为此于2015年成立了全国首个在教育部备案的以“仲裁”为研究对象的新型科研机构,是与仲裁行业协同共建的科研智库。从2015年《仲裁法》实施20周年开始,仲裁研究院持续优化“仲裁公信力评估”科研项目,并结合对中国仲裁发展的实证研究,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手,于2018年创新推出了中国首部仲裁行业大型纪录片《仲裁在中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成为仲裁教学科研的重要参考和仲裁法治传播的品牌项目。2020年,仲裁研究院继续联手总台发起出品《仲裁在中国》第二季暨国际版,在司法部指导监制和仲裁行业同仁的大力支持下,持续记录展现中国仲裁的最新发展、宣传推广仲裁制度,推动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历时已两年多。这期间,法大与仲裁机构凝心聚力,力克疫情困难,付出了无数艰辛,记录了新时期仲裁事业融入国家战略、仲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仲裁行业深化改革探索,以及仲裁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等珍贵历史场景,实属难能可贵、意义重大!在当前中央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要肩负起历史使命,抓住时间节点做好这项工作,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法大将继续推进仲裁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一如既往支持仲裁法治建设!姜丽丽向大家汇报了两年来纪录片从发起立项到调研拍摄的艰难历程,纪录片总导演罗子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六集内容的形成过程与观摩要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副秘书长徐延波表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顺应了当前支持仲裁发展的政策导向,内容包含仲裁机构体制改革、法律修改、人才培养多方面内容,非常值得期待。青岛仲裁委员会主任、青岛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邓焕礼认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将会在央视平台播出,因此应该把握好政治导向,也要注意国际影响,在措辞表达方面可以精益求精。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李登华表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充分展现了大国仲裁的现状与发展,内容选取很恰当,希望可以更好地展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内容和仲裁为民的理念。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何乃刚认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的整体结构很好,希望在展示仲裁为民理念时,也要避免过多陷入民事纠纷而淡化仲裁的商事特征。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制片人姚友霞表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不仅展现了仲裁的专业性,也很好地展示了中国仲裁人的情怀,建议在纪录片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制作短视频的方式,吸引更多的年轻人。重庆仲裁委员会全权代表、仲裁员秦玉秀认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政治站位高,视野很宏大,主线较突出,在具体内容选择方面也很适宜,建议继续增加故事性素材,吸引用户的注意。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部长董黎明建议,《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可以更多地从用户角度出发,展示仲裁对于企业的价值,从而吸引企业更多地选择仲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处干事王晶提到,今年司法部等单位发布过多个关于仲裁人才培养的通知,这也是国家对仲裁人才培养的重视,纪录片可以更多展示这方面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所副主任粟撒认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开头部分的铺垫、交代、叙述背景都很好,呈现了仲裁的发展规律,建议在一些措辞上可以精益求精。青岛仲裁办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高青建议纪录片每一集的时间可以再压缩,同时纪录片结尾处可以放花絮,展示纪录片拍摄过程中的酸甜苦辣。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仲裁院秘书长龚俊表示,看完之后感觉像是看了一场舌尖上的仲裁盛宴,建议可以稍微压缩一点法制史的内容,适当增加普通商事主体或老百姓感受到的仲裁的发展变化。上海仲裁委员会合作发展部部长黄一文表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的工作人员花了很多的心血,非常期待第三季,建议历史介绍部分可以缩短,同时继续理顺仲裁与调解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王青斌对仲裁研究院发起出品《仲裁在中国》系列纪录片的创新作法与成果高度肯定,建议纪录片能够在提升年轻一代对仲裁的认知度与吸引力方面多下功夫。中国政法大学宣传部副部长何苗表示,法大高度重视中国法治文化的推广与国际传播,《仲裁在中国》的品牌已经形成,对于中国仲裁的制度推广意义重大,希望仲裁研究院充分利用好这一IP,更好地承担高校法治建设与推广的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校办主任黄瑞宇认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的制作是我国培养国际仲裁人才、宣传仲裁法治和学科建设的重要举措,希望纪录片能够更多向未来学子们展示仲裁文化、彰显仲裁魅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中国仲裁事业当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张玲认为,《仲裁在中国》第二季有着非常严谨的逻辑链条,专业性也很好,还展现了仲裁人的胸怀,希望可以在仲裁人才培养方面能够多一些画面呈现。《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共六集,主题分别为“新程再启”“持公立信”“仲裁为民”“殊途同归”“继往开来”“引航前行”,涉及仲裁法修订过程、仲裁公信力建设、仲裁与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行业深化改革与仲裁国际化发展等多个方面,系统展示仲裁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全体人员观摩期间,就第二季的内容、形式等展开了热烈的交流讨论,分别从各自的专业、经历与感受出发,提出了众多宝贵建议。摄制组将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经后续审查通过后,争取尽快播出。推荐阅读司法保障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四中院召开《仲裁在中国》大型纪录片走进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仲裁在中国》纪录片最高人民法院拍摄部分顺利完成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法大仲裁研究院助力香港回归25周年专题节目制作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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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中国》大型纪录片走进北京国际商事法庭

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支持下,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协助,2022年8月9日,《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拍摄部分顺利完成。本次在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的拍摄,聚焦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参与仲裁司法审查的数据及案例情况、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支持仲裁人才培养的举措,以及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在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方面的特色方案与未来走向,从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的角度展现司法对仲裁的友好态度,助力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仲裁环境。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为代表的法官团队共同配合完成了纪录片拍摄。2018年,仲裁研究院科研创新发起出品的首部中国仲裁行业纪录片《仲裁在中国》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后,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2020年,在司法部的指导和监制下,仲裁研究院继续联手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中心发起出品《仲裁在中国》第二季。《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共6集,分别为“新程再启”“持公立信”“仲裁为民”“殊途同归”“继往开来”“引航前行”,涉及仲裁法修订过程、公信力建设、仲裁为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国际化等多个方面,系统展示仲裁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2021年12月28日,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是全国第二个在地方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也是首个在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北京市范围内有关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和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将充分发挥北京市在法律行业和国际仲裁等方面的突出优势,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北京“两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强化审判精细化管理,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着力提高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能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为北京市建设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中心贡献力量!推荐阅读司法保障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四中院召开《仲裁在中国》纪录片最高人民法院拍摄部分顺利完成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法大仲裁研究院助力香港回归25周年专题节目制作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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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四中院召开

2022年7月29日下午,司法保障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顺利举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煜驰,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刘力,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姜丽丽,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董春江,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秘书长、研究员薛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时业伟,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卢扬逊,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暨课题组成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编辑等人参加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马军和姜丽丽主持。研讨会第一环节为领导致辞,由马军主持。袁煜驰致辞表示,北京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北京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优势、人才优势、区位优势,北京的各家仲裁机构在案件数量、案件质量和国际化程度等方面也都走在仲裁行业的前列。北京四中院是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的重要力量,审理各类案件涉及全球60余个国家和地区,2021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北京四中院设立北京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专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机构。北京四中院希望能够为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贡献力量。雷建权致辞表示,本次课题要坚持三个导向,在这三个导向中,高标准高质量地进行课题研究。第一,要坚持目标导向。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建设和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既是我们的目标,也是我们的方向。第二,坚持实践导向。在课题研究中,制度的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以实践为导向,进而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坚持未来导向。时代在变化,仲裁在变化,我们的理念和见识也要不断变化,因此我们的研究要面向未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趋势。研讨会第二环节为专题研讨,由姜丽丽主持。第一单元主题发言中,姜丽丽对课题综述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是我国不断发展涉外法治的重要举措。课题组的研究,不局限在理论层面,也希望通过理论研究,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实体建设贡献力量。时业伟分享了全球视野下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成功实践与经验总结,从英国、法国、瑞士、新加坡的仲裁实践出发,总结了北京可以借鉴的若干经验。卢扬逊解读了北京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与挑战,北京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人才优势等,同时也面临传统的知名仲裁中心和后来居上的仲裁中心所带来的国际挑战。雷建权进行评议。三位发言人从不同的层面对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姜丽丽从宏观层面解读了课题研究的背景和进展,以及课题研究对实践决策的意义。时业伟介绍了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域外经验,这些可以作为北京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重要参考。我们的建设要有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宏观层面的政策支持等问题。卢扬逊分析了北京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和劣势,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寻找独属于北京的建设路径,从而进一步巩固北京“四个中心”的地位优势。第二单元主题发言中,薛童分享了北京打造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行性实践,解读了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的标准,并立足各项标准,分析了北仲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方面的成果和不足。马军从实务角度分享了北京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司法支持与保障,介绍了北京四中院近年来办理的仲裁司法审查的案件情况,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进行了解读,并对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提出建议。董春江分享了北京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制度创新与法律保障,强调北京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过程中,要加强国内外的合作,还要处理好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刘力进行评议。三位发言人分别是高校教师、法官和律师,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分享了自己对北京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看法。三位发言人都有一个地标词汇“北京”,北京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具有足够的竞争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北京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方面,与国际知名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在经验积累、国际化程度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过程中,北京要洞察当前国情,立足自身的优势,继续做好积累和国内外合作,从而在未来更好地发挥北京的作用。推荐阅读法大仲裁研究院助力香港回归25周年专题节目制作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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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文章转载自“司法部官网”,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法大仲裁研究院助力香港回归25周年专题节目制作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8月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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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中国》纪录片最高人民法院拍摄部分顺利完成

涉外法治顺势兴,中国仲裁进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大力支持下,2022年7月29日,《仲裁在中国》第二季最高人民法院拍摄部分顺利完成,相关国际商事法庭部分拍摄也将在近期完成。本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拍摄,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方面的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大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最新发展与成就、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连续出台归口办理和报核制度相关司法解释的背景情况等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视角呈现中国仲裁的新发展、新面貌,系统展示仲裁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为代表的法官团队等相关人员共同配合完成了纪录片拍摄。2018年,仲裁研究院科研创新发起出品的首部中国仲裁行业纪录片《仲裁在中国》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推出后,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2020年,在司法部的指导和监制下,仲裁研究院继续联手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中心发起出品《仲裁在中国》第二季,以纪录片的形式持续记录展现中国仲裁的最新发展,期待在仲裁法修改这一重大时代法治命题下,讲好中国仲裁故事。《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共6集,分别为“新程再启”“持公立信”“仲裁为民”“殊途同归”“继往开来”“引航前行”,涉及仲裁法修订过程、公信力建设、仲裁为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国际化等多个方面,系统展示仲裁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推荐阅读法大仲裁研究院助力香港回归25周年专题节目制作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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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仲裁研究院助力香港回归25周年专题节目制作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25周年前夕,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与深圳卫视因联合制作专题节目《我的四分之一世纪》致函法大,邀请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姜丽丽参加节目录制(《专访姜丽丽:国家对香港的支持,从来都是一以贯之》);并提出希望法大基于《仲裁在中国》纪录片的出品经验,为回归专题片提供素材等方面的支持。该专题节目于2022年7月2日晚在深圳卫视《直播港澳台》播出。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倡导发起,联合中国贸仲、中国海仲等机构共同出品制作的中国首部仲裁行业大型纪录片《仲裁在中国》,作为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重大法治题材纪录片于2018年隆重播出。纪录片展现了中国仲裁的发展征程,并立足国际视野,鲜活呈现出中国仲裁的运行概貌与制度创新,成为高校科研创新的成果代表,获得业界、学界、媒体等各方面高度认可。播出以来,已成为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国内外人士了解我国仲裁文化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为本次香港专题片制作提供了参考和基础素材。在司法部的指导监制,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支持下,我院2020年继续出品的纪录片《仲裁在中国》第二季暨国际版的拍摄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季纪录片聚焦“中国仲裁进行时”的最新发展,记录了在完善仲裁制度和加快仲裁行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仲裁改革发展的真实故事,是我院在新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以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又一力作,更是吸引国际同仁关注和了解中国仲裁、促进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重要举措。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与深圳卫视合作拍摄的六集系列专题片《我的四分之一世纪》,通过采访香港仲裁、金融、文化等各领域特色典型人物,讲述回归25年来,两地间心守相望的动人故事。其中,仲裁专题片聚焦香港仲裁事业的发展,展现出香港在中央支持下持续巩固及提升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地位的愿景与机遇,探讨了内地和香港在仲裁领域偕同发展的广阔前景。仲裁研究院建院以来,始终关注支持香港与内地的仲裁交流发展。2015年仲裁研究院发起中国首届仲裁公信力评估颁奖活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因其“作为仲裁法在内地实施的对比图与参照系”的特殊意义,荣获“特别贡献奖”。时任港仲主席、后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女士出席颁奖礼,并在发言中表示:港仲获奖,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越性,及其在仲裁领域的实践。2020年4月,仲裁研究院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联合推出“香港律师内地仲裁实务进阶”系列公益课程,为广大香港专业人士搭建起两地仲裁法律界的交流互信平台纽带。2018年以来,仲裁研究院积极参与港仲女性仲裁俱乐部(WIA)的发起与推广活动,联合承办了“中国仲裁周|女性仲裁论坛”系列活动,支持WIA《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仲裁员任命多样性调研》等,并逐步与香港高校建立起合作关系,共同助力香港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城市建设。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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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斌委员主题发言:借鉴经验做好仲裁法修订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李伟斌律师行首席合伙人李伟斌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结合调研情况,我介绍一下我国香港地区及新加坡的经验,供仲裁法修订参考。一、政府支持。香港地区和新加坡仲裁中心成立以来都得到了政府支持。例如,为仲裁中心提供办公用地、利用机会宣传和推广仲裁服务等。二、财务自给自足。由于没有租金负担,且开庭时还有场地费、仲裁费收入,管理团队成员由世界各地专家组成,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国际仲裁中心在财务上自给自足。三、非营利定性。仲裁机构的非营利定性有利于提升形象,提高公信力;减少收费有利于增强竞争力;增加仲裁员报酬有利于吸引更高素质仲裁员的加入。四、尽可能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本地仲裁立法尽量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纽约公约》和其他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使参与仲裁各方易于熟悉本地仲裁法律。五、仲裁员素质。重视对仲裁行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形成良好行业生态系统。有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专业的仲裁员可供选择。仲裁员除由当事人指定外,一般由一个专门委员会限时指定。仲裁机构收取费用绝大部分支付给仲裁员。六、仲裁各方具有服务意识。为此,建议:一是明确仲裁机构非营利性法人性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市场化运行;二是在仲裁员选任方面作更加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同时,建议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加强合作,在跨境商事仲裁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加强实践和制度创新探索,为仲裁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提高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文章转载自《人民政协报》,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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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生委员主题发言:合理界定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委会副主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玉生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目前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处理,仍存在不足: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重复审查。二是未明确法院对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审查权。三是统一了撤销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司法支持与监督仲裁的原则,还需要在具体制度上落实。为此,建议:一、明确司法支持仲裁的具体制度。一是明确在案件受理阶段,在增加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前提下,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删除“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规定,同时取消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管辖而提出异议复议的审查权,把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留待撤裁程序进行,避免重复审查。二是明确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对仲裁庭临时措施的积极协助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执行。三是明确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非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均应给予支持。二、坚持司法对仲裁的适度监督。一是由于仲裁庭没有执行权,也不了解实践中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中的问题,可能会出现错误。为防止临时措施被滥用,法院对此应进行必要审查。二是对撤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宜保留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涉外仲裁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当然,司法监督仲裁应坚持依法监督、被动监督、不主动扩大审查范围的原则。(文章转载自《人民政协报》,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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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委员主题发言:完善仲裁程序 提高仲裁效率

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刘振宇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对完善仲裁程序谈三点意见。一是分类设置仲裁程序。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与传统商事纠纷特点不同,不能完全适用传统商事仲裁程序,需要分类设置仲裁程序。建议仲裁法对商事仲裁普遍适用的程序作一般性规定,对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特定领域需要适用的特别仲裁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授权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予以规定。二是完善仲裁司法审查。保密性是仲裁的原则,也是仲裁的优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也应当体现对仲裁特点和规律的尊重。建议在仲裁法中明确划定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三是规范临时仲裁。对当事人而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自主性更强,运作更加灵活,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征求意见稿在涉外仲裁中规定了临时仲裁,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态度。建议仲裁法修订中,对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的权限、仲裁程序的原则与责任、法律规定与仲裁规则的衔接等问题进一步研究,并予以明确。(文章转载自《人民政协报》,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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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全委员主题发言: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政协原主席徐立全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为筹办好“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今年全国两会后,汪永清副主席率调研组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展调研。通过调研,大家认为,仲裁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和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现行仲裁法是一部好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我国仲裁工作与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仲裁公信力与社会预期不相适应、仲裁国际竞争力与对外经贸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仲裁作用发挥与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长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现行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的法治水平和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建议此次修法围绕三个目标展开:一是提高仲裁公信力。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仲裁机构性质定位,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提升仲裁行业自治水平,减少行政隶属和介入。理顺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仲裁员关系,提高仲裁员能力素质,保障仲裁庭独立公正作出裁决。二是增强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法的总体原则和精神尽量与国际仲裁通行制度相一致,体现中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进一步相融合的态度,从立法上支持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升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竞争力。三是促进仲裁作用更好发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体现仲裁特点,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化解纠纷。发挥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势,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构建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文章转载自《人民政协报》,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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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豪委员主题发言:​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管理三级职员王子豪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仲裁受案范围问题事关仲裁法的总体定位。应在坚持商事仲裁为主的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纳入仲裁范围。关于国际投资纳入仲裁,修法已有所考虑,建议进一步细化,避免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不一致。关于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争端的纠纷能否进行仲裁,要做一些类型化分析。知识产权争议,比较常见的是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仲裁协议是可以仲裁的。但是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权属认定产生的纠纷,涉及公权力和社会经济秩序,应按照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仲裁。体育争议也应当做区分。与体育有关的商事纠纷,当事人同意仲裁,可适用一般商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对于体育参赛资格、规则适用、兴奋剂检测等竞赛相关问题,主要依据赛会或者协会章程向特定赛会或协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且还规定一些上诉机制,这类体育仲裁应当由体育法进行调整。反垄断争议较常见的是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愿意仲裁,既能更好化解矛盾,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合作关系,也能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建议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纠纷的争议,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留,纳入仲裁法调整范围。对不宜由仲裁法调整的争议,规定由知识产权法、体育法、反垄断法等进行调整。(文章转载自《人民政协报》,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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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平委员主题发言: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立法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姜平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积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已初见成效,对照国际仲裁中心较为公认的要素标准主要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优秀的人才队伍、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机构、吸引较多的国际仲裁案件等,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提高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重视加强司法对仲裁的友好支持和适度监督,尤其坚持国际通行的司法审查程序性标准,审慎研究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并轨问题,有力维护仲裁独立性。二是进一步推动机构改革发展,强化仲裁机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信力。通过立法明确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和具体类型,加快治理结构改革。具备条件的机构进一步探索引入境外专家参与治理。同时,分类支持仲裁机构发挥区位与行业优势,在解决新型争议方面创新探索。三是进一步开放国内仲裁市场。在目前局部探索实践基础上,允许和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内地,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来华仲裁,增强国际仲裁中心的资源配置能力;同时发挥境外仲裁机构“鲶鱼效应”,促进国内仲裁市场的竞争发展。四是打造高素质国际化仲裁人才队伍。加强统筹规划,系统推进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专业精、外语好、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仲裁人才。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任职交流。完善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督,督促仲裁员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职业操守。支持仲裁机构选聘更多优秀国际仲裁员,努力建立更国际化、多元化、更高水平的仲裁员名册。(文章转载自《人民政协报》,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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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专家主题发言: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在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发言:1994年仲裁法总体上建立起现代仲裁制度,但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的对接不够充分。一般认为,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仲裁的“最大公约数”和“法律共识”,也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接国际规则的主要参考。我国仲裁法与示范法的差异,除以机构仲裁为主和侧重监督是由我国特殊国情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差异则可以通过此次修法加以完善。为此,建议:一是明确涉外仲裁适用标准。仲裁法应根据自身特性,独立确定宽松友好的涉外程序适用标准,明确数字经济下涉外因素认定,自贸区、自贸港企业协议适用涉外程序认定等问题,促进国内与涉外仲裁的融合发展,增强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规范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增强支持力度。明确法院依据仲裁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完善法院对临时措施,尤其是境外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标准;明确对境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审查问题。三是确立仲裁庭的程序主导权。明确组庭后由仲裁庭主导程序进展,仲裁机构可以为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和程序指引。四是概括可仲裁权利及其界限。征求意见稿对于可仲裁性的修订不匹配修法目标,应当明确当事人有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仅受制于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的原则性条款。五是增加保障仲裁法实施的原则性规定。应专门增加支持仲裁法普法、教育等实施保障性、立法授权性条文,形成仲裁法治体系,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乃至引领。(文章转载自《人民政协报》,点击阅读原文可了解详情)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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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仲裁修法完善仲裁制度——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编者按: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一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非诉讼程序法”的核心地位,也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法及其相关的非诉程序法发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短板”,难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要求。全国政协高度关注仲裁法修订工作,将其作为2022年重点协商议题之一,积极开展立法协商,为仲裁法高质量修订和加速审议通过提供了有力支撑。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现行仲裁法实施27年来,在高效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我国全球经贸大国的地位日益凸显,国际商事仲裁需求明显增加,现行仲裁法也显露出一些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仲裁制度的优势和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仲裁公信力有待提升,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修改仲裁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启动仲裁法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7月30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政协高度关注仲裁法修订工作,将其作为2022年重点协商议题之一,积极开展立法协商。5月30日,全国政协召开“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全国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围绕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国际一流仲裁中心建设提供立法保障,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加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明确仲裁机构性质和治理结构,提高仲裁员素质能力等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在协商交流中凝聚共识。此前,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调研组,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展实地及视频调研,同三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仲裁机构负责人以及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代表等深入讨论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同时,考虑到仲裁法具有鲜明的涉外特点,调研组还通过参加国际论坛、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境外仲裁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深入扎实的调研为开好会议打下扎实基础。立足国情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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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围绕“仲裁法的修订”协商议政

编者按:自3月21日至23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仲裁法的修订”调研组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展调研以来,全国政协社法委通过线上平台议政等多种方式,全方位为“仲裁法的修订”主题双周会召开进行了充分准备。仲裁研究院建院即以仲裁学科建设和仲裁人才培养为己任,创新转化科研成果为中国首部仲裁行业大型纪录片《仲裁在中国》,为仲裁普法宣传和教育改革“鼓与呼”,受到中央领导高度肯定。本次我院全程支持政协双周会召开;副院长姜丽丽作为专家代表参会,就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差别与衔接问题做了主题发言。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十三届全国政协第6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30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他强调,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握仲裁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和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统筹推进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用好协商建言平台,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作出贡献。10位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在会上作协商发言,近80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履职平台上发表意见。大家认为,现行仲裁法施行20多年来,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还存在受案范围较窄、仲裁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确、仲裁员相关规定不完善、司法支持保障与监督机制不健全、与国际仲裁规则衔接不充分等问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委员们建议,仲裁法的修订要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原则上凡是当事人有权处分并不影响公共利益的纠纷均可仲裁,要健全仲裁制度,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提高公信力。健全仲裁员聘任资格审查、选任培养、考核评价等机制,建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完善仲裁程序和规则,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明确司法对仲裁支持和监督的原则,保障仲裁依法独立开展,防止仲裁司法化倾向。要支持国际一流仲裁中心建设,提升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强仲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了主题发言。司法部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贸促会负责人作了协商交流。来源:新闻联播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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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仲裁法的修订”全国政协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展视频调研 汪永清出席并讲话

3月21日至23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仲裁法的修订”调研组,以视频方式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展调研,同三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仲裁机构负责人以及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代表等在线讨论交流,听取意见建议。汪永清说,现行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仲裁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上海、深圳在发展仲裁事业上具有独特优势,进行了大量创新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我国仲裁制度的优势和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仲裁公信力有待提升,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汪永清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中国实际,体现国际视野,深入总结仲裁创新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尤其是需要深入研究,如何体现把仲裁挺在诉讼前面的政策取向,如何优化仲裁受案范围,如何加强仲裁员管理监督和能力建设,如何推动仲裁程序守正创新,如何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等,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本次调研是为5月份将要召开的以“仲裁法的修订”为议题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做准备。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部分在京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在全国政协机关主会场参会。调研组组长、社法委副主任徐立全和部分京外全国政协委员通过视频连线参加。(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报)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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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破除偏见藩篱 多样性助力仲裁发展

Commerce,ICC)于2016年首次披露ICC仲裁院性别平衡的统计数据。2020年,ICC仲裁庭中女性仲裁员的比例达到23.4%。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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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女性仲裁参与度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仲裁领域的落实体现

首先热烈祝贺河北仲裁协会成立!感谢主持人介绍和主办方邀请!尊敬的张金龙会长、徐文莉会长,线上线下的女神、男神们大家好!今天是女性仲裁沙龙,与刚才港仲杨玲秘书长发言提到的一样,我也在思考这个活动的意义。记得几年前港仲发起成立WIA(女性仲裁员俱乐部)时,杨玲说咱们一起邀请一些感兴趣的女性仲裁员进来吧,我就邀请了文莉会长,今天她担任会长后,把女性仲裁沙龙作为协会刚成立的一项重大活动,让我感受到了女性仲裁人的成长,也感受到WIA几年来坚持努力传递的“女性仲裁”意识在不断扩展,这是港仲在推动女性参与仲裁、推动仲裁多样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也是中国仲裁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今天我发言的这个单元的题目是“仲裁行业发展和女性仲裁员的角色”,我知道WIA在调研女性仲裁的参与度,作为沧州仲裁委的副主任,我专门电话请教了李卫东副主任兼秘书长,他表示之前还真没专门统计过,为此专门统计后回复我说,沧州仲裁委新聘任的本届仲裁员中,女性仲裁员97名,占比23%;办案参与度方面,统计了上届仲裁员的办案情况,女性大约占比19%。这个比例根据我的了解,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统计比,也是一个至少不算低的比例。那是否说明我们国家女性仲裁参与度足够好了呢?我认为不一定,要结合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来看。至少近二十年来,我了解高等院校法学院男女生比例情况接近1:1,法律职业或者说仲裁员主要来源的几大职业中,如法学院校的老师、退休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女性占比的比例均高于女性仲裁员的比例。从这个角度说,女性仲裁员的参与度还不够。学术研究中,目前据我了解,国内对女性仲裁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我仅谈点个人思考。首先,从社会纠纷、冲突的解决机制看,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暴力解决,从个人之间的打架斗殴到群体之间的血亲复仇,最终到国家之间的暴力,那就是现在正在发生的“战争”;而另一类就是和平方式解决,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有很多种,但其终极方式就是仲裁。所以,我们会发现仲裁是古今中外社会发展不约而同的共同选择,是人类智慧的共同结晶。从性别角度而言,女性因为承担人类繁衍的重任,其基因中就带有向往和平生存环境的倾向,因为暴力和冲突无法保障生产和抚育后代,和平方式的沟通和协作更利于选择遗传基因和繁衍后代。从生物进化和人类社会发展史角度,女性相对更追求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厌恶暴力、战争和高风险,而这一偏好显然与仲裁和平解决争端的本质相匹配。而仲裁既然要解决争端,本身也会面临利益冲突和风险,女性在处理时,相对更愿意遵循规则、规避风险。比如,我经常会听到仲裁机构的领导跟我聊天说:女性仲裁员普遍比较靠谱,她们绝不会做“胆大妄为”的事情,在面临风险和诱惑时,女性仲裁员更值得信赖。今天我们讨论仲裁行业发展与女性仲裁员的角色,首先要看仲裁行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发展趋势,这就涉及我们的国情。为什么之前国内仲裁很少专门研究女性仲裁的问题?还有一种可能是我们已经习惯了“男女平等”的法律环境。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建国以来一以贯之的重要宪法原则,从未动摇过。我们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其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意味着我们讨论女性仲裁的话题,支持女性在仲裁领域的平等参与,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仲裁领域的具体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是我们大家的共同责任,尤其是在中国仲裁发展中扮演重要引领角色的仲裁机构的重要责任。那当前仲裁行业自身发展的趋势是什么?个人认为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仲裁行业正在往更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的改革发展中,这是中央“两办”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和任务;第二,中国仲裁的行业自治自律机制正在建立中,中国仲裁协会正在筹建,预计今年成立,包括河北仲裁协会在内的不少地方仲裁协会也在陆续成立中,相信以后行业协会这类社团组织会给仲裁人创造更多交流发展机会,同时也将加强对仲裁行业的规范和监督;第三,对仲裁机构治理的透明度要求不断提高,这将促进仲裁员多样性和更广泛的参与度。近期正在进行的仲裁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一系列提升机构治理透明度的要求,而国际仲裁在该方面的发展趋势,也会促进国内仲裁的发展,如杨玲秘书长刚才提到的国际仲裁中对仲裁员多样性要求的回应措施,相信很快就会形成对国内有国际竞争力机构的挑战和促进。这三方面的发展趋势,总体来说,都是促进仲裁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度更为健全、发展更为规范;从仲裁员角度,即更加强调仲裁员构成及其参与案件的多样性,仲裁员的选任更依赖仲裁员的综合素养和专业能力。我们仲裁研究院正在进行的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为回应这些发展趋势已经做出了指标体系的调整。显然,这些发展变化对于女性更多、更平等参与仲裁创造了更友好的外部条件和仲裁生态环境。最后,相信在广大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女性仲裁员的角色会为仲裁发展创造更好的多样性的生态环境,同时女性也会在多样化的仲裁行业生态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相信仲裁的明天会更好!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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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童:职业运动员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问题

运动员是体育产业最核心和最稀缺的人力资源,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以及球员转会纠纷也是实践中最主要的体育纠纷类型,同时也体现了体育纠纷解决的特殊性,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纠纷。一、运动员合同的纠纷类型运动员工作合同方面,最常见的劳动争议是欠薪和不当解雇的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关系,无论将其界定为雇佣合同,还是特殊劳动合同,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依据,都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运动员有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俱乐部有支付工资奖金的义务。俱乐部拖欠工资,构成违约。运动员不按照约定参加训练或比赛,也构成违约。实践中,情况要复杂一些,我列举一些典型的情况。(1)俱乐部对运动员或者教练员的表现不满,认为其未达到预期的成绩,因而扣发工资。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因为雇佣合同中受雇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务(出力),而不是取得特定成果(出成果)。运动员付出努力,但未达到预期成果,并不构成合同义务的违反。即便合同约定以取得特定成绩为解约条件,仲裁庭也会否认约定的效力。(2)俱乐部对运动员或者教练员表现不满,将其从一队调整到预备队,或者将其与其他队友隔离训练,或者拒绝其进入俱乐部公共设施,拒绝其参加媒体或公共活动,给球员差别、歧视待遇。通常这是因为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关系破裂,俱乐部意图解雇运动员,但又担心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运动员穿小鞋,希望其主动离职。这种做法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雇佣者有提供劳务的义务,同时也有按照约定的条件提供劳务的权利。调离岗位违反了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条件。其二,俱乐部变相迫使运动员解约,实际上是俱乐部违约的表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俱乐部对运动员表现不满,长期将其置于冷板凳,通常不构成违约,这属于教练员技战术裁量的范围,但如果长期不能参加正式比赛,也会损害运动员的权利。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就赋予赛季上场时间少于百分之十的球员,可以正当解除合同,但俱乐部并不构成违约。此外,运动员或者俱乐部还负担其他义务。例如,运动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不服用兴奋剂、维护俱乐部形象等。服用兴奋剂导致禁赛,例如穆图和切尔西案,运动员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运动员散布危害俱乐部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也有被仲裁庭认定违约的案例。当然,俱乐部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不能滥用权利。二、运动员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运动员或者俱乐部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损害发生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属于最重要的实体权利。一方当事人违约,例如欠薪三个月以上,以至于无法期待合同继续履行的,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违约方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将守约方的地位恢复至没有违约发生的状态。具体而言,以守约方是否订立新的合同为标准,分两种情况。以俱乐部不当解雇为例,如果运动员被解雇之后,没有与新俱乐部签约,那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合同剩余价值,即月工资乘以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如果运动员被不当解雇之后,又与新俱乐部签约,那么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旧合同剩余价值减去履行新合同获得的价值,再加上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害以及寻求新合同的损失,通常是旧合同的三到六个月的薪资。违约方除承担合同责任之外,还会面临体育组织的处罚。例如,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球员,禁止参加正式比赛四个月到六个月的处罚。俱乐部与保护期内球员签订新合同的,两个赛季内不予注册新球员的纪律处罚。三、运动员合同纠纷的解决和救济方式由于我国1994年《体育法》和《立法法》规定不匹配的问题,我国体育仲裁机构长期未能建立。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体育协会内部仲裁机构存在相互推诿的状况,在管辖权和受案范围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救济无门的状况,例如著名的球员李根讨薪案,在各个管辖机构之间往来反复,极大地提升了救济成本,形成“无救济,即无权利”的状况。从国际以及各国实践来看,体育行业内的前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国际足联的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委员会,以及行业外独立的、终局的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例如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是最普遍的作法。我国正在修订《体育法》,将劳动纠纷排除出体育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纠纷,与国际通行实践有所不同。四、运动员转会的法律属性球员转会是球员注册权在俱乐部之间转移。转会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在合同法层面,球员解除与旧俱乐部的关系,通常是协议解除,再与新俱乐部建立雇佣关系。在社团法层面,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订立转会协议,再向协会提出申请,将球员注册关系从旧俱乐部变更为新俱乐部。这是体育法的特殊之处,普通的劳动者跳槽并不涉及注册关系的变更。注册权是球员参加正式比赛的前提,每个球员在一家俱乐部注册,代表注册俱乐部参加比赛。未注册球员或者代表未注册俱乐部参加比赛,要接受处罚。转会是建立在球员注册权基础上的。球员转会直接涉及的问题是球员自由流动的问题,从俱乐部的角度看是合同稳定性的问题。首先,球员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俱乐部不能以注册权为由,限制球员职业自由。球员合同期届满之后,有自由身。这是博斯曼案以及各国法律保障职业自由的必然结果。当然,原俱乐部也会采取措施,订立无限长期限的合同,限制运动员流动。因此,体育治理机构就会规定最长合同期限,例如职业足球合同期限最长五年。其次,俱乐部需要维系球员关系的稳定。如果强调球员绝对自由流动,哪家俱乐部给的工资高就去哪,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走人,原俱乐部的利益就没法保护。体育治理机构规定合同稳定性措施:(1)注册期(转会窗口);(2)保护期:球员转会权利分为三个阶段,保护期劳动关系转会承担禁赛处罚,保护期外合同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自由转会;(3)转会接触限制;(4)推定引诱违约的连带责任:运动员禁赛;(6)体育正当事由不能在赛季中主张,而且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最后,新俱乐部取得转会球员,需要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这是对原俱乐部丧失球员注册权的补偿。转会费是对球员注册权转移的补偿。雇佣合同期限届满的球员,享有缔约自由,注册权归属球员,签约新俱乐部不需要支付转会费。梅西从巴萨到巴黎,就不涉及转会费,因为梅西合同到期,属于自由身。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原俱乐部享有球员注册权,新俱乐部需要支付转会费。转会费的额度由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商定,通常是球员市场价值高于合同价值的部分,也就高于合同损害赔偿。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合同也会约定买断条款(buy-out),允许运动员或新俱乐部支付特定数额的赔偿,无责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内马尔转会巴黎,巴黎支付给巴萨的转会费主要就是买断金。球员转会主要适用行业规范,例如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也受到法律管制,例如欧盟法关于劳动力自由流动以及体育治理机构滥用垄断地位的规定。国际足联制定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就是与欧盟委员会博弈的结果。转会涉及球员的自由流动、训练补偿以及俱乐部之间财政公平等复杂的问题。推荐阅读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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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教授接受《光明日报》专访:涉外法治人才,你的舞台无比广阔

涉外法治人才,你的舞台无比广阔——专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目前,我国能够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仅有7000余名,其中可以从事“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仅500余名,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独立办案的律师只有300余名!这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的缩影。随着我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我国企业和公民也越来越多走向世界。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广大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尤其是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如何建设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跨学科跨领域、善于破解实践难题的一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近日,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对话录缺人才储备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您如何看待涉外法治人才的作用?当前,人才培养还存在哪些短板?黄进: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德才兼备、具有家国情怀、社会责任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如,培养出了曾担任过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等职务的很多杰出人才。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现有的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一是真正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离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二是现在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学术交流、法治国际传播等各个领域都需要涉外法治专门人才,而我国在一些领域的优秀人才还较为缺乏;三是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法学学术组织等任职的人员偏少,处于领导层、发挥领袖作用的不多;四是我国高等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不够;五是我国法学法律界对涉外法治工作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也不够。记者: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标准?黄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知识是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的核心知识理论、核心实践能力、核心专业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的法治人才,首先要夯实法学基本知识理论基础,学会中国国内法,同时要强化外语、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与贸易、世界历史、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素养。我们讲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从我国自身的角度而言的。从国际视野、世界眼光看,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就是加强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重在德法兼修、通专并举、虚实结合、内外联动。所谓德法兼修,就是培养法治人才不光要给学生传授知识,训练其才能,还要坚持立德树人,实现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所谓通专并举,就是要把法学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内法与国际法教育结合起来,通过通专并举,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所谓虚实结合,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壁垒,把优质的社会实践教育资源引进高校,开门办学。所谓内外联动,就是不断强化国际合作交流和联合培养,注意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世界眼光。当然,更希望其中一部分人有很强的国际交往能力,熟悉国际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急加强国际法学学科建设记者:国际法学教育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石。有专家指出,当前国际法学的重要性尚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其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呈现弱化现象。您怎么看?黄进:国际法是世界公认的独立学科,国际法学教育是涉外法治人才或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程。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传入中国。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50多所高校开设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作为二级学科招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但是,此后在进行学科专业调整时,取消了国际法本科专业,同时取消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法学二级学科,将这三个二级学科合并为一个“国际法学”二级学科。面对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与日俱增的需求,这种国际法学教育体系须与时俱进。记者:如何加强国际法学学科建设?黄进: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关键在于尽快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学科专业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也是学术分类后形成的功能单位,更是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载体。某种意义上讲,学科专业建设是大学学术建设、人才培养工作的龙头。建议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在研究生培养阶段,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解决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盼建设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记者:涉外法治人才既需要接受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又需要在实践中历练成长。如何培养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黄进:法治工作队伍不仅包含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比如立法、执法、司法队伍)和法学教育研究队伍,还包含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三者缺一不可。涉外律师、涉外公证员、涉外仲裁员、涉外调解员、涉外法律援助工作者等,都属于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一员。除了在法学院校的法学和国际法学基础教育外,最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服务人员要“在战争中学习战争”,也就是说,要让他们接触实践、参与实践,在实践中增长知识、技能、才干和经验。参与实践不仅仅是指民商事法律服务,还包括参与国际立法、执法、司法、仲裁、调解活动。比如,参与国际规则的谈判,就一定会熟悉该国际规则的来龙去脉;律师要办理WTO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业务,必须参与其间,从中锻炼提升。所以,有关部门要把“双反双保”业务、WTO争端解决业务多交给有能力的中国律师去办。记者:近年来,我国一些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积极走出去,在海外建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一些国际组织中也不乏中国法律人的身影。这有何积极影响?黄进:开展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路径,既要走出去,又要引进来。这不仅将通过优良、就地、及时的法律服务对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产生积极影响,而且会促进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在国际上塑造、展示中国尊重法治、践行法治的良好形象。我们还要更加积极地推荐更多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到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查明机构、法制传播机构任职,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当前,在法律服务领域,可以适度、有序允许境外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我国法律下开展业务,通过良性竞争促进我国同类法律服务业提效增质,激励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成长,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光明日报记者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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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仲裁促进立法 引领仲裁事业新一轮发展

编者按:本文是仲裁研究院近两年承担的服贸区、自贸区“两区”建设,自贸区、自贸港“双自”建设等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也是北京市法学会“全力打造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助力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重点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应邀刊发于《法治日报》2021年12月21日版,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仲裁研究院一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建院宗旨,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期待与社会各界更多合作。仲裁行业深化改革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是当前中国仲裁发展的“一体双翼”,前者是仲裁行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历练的“内功”,后者则是中国仲裁走向世界,参与全球治理和法律制度竞争的必由之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仲裁促进立法将会成为仲裁“双翼”翱翔凭借的东风,引领仲裁事业的新一轮发展。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亟须法治保障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开展自贸区试点以来,中央就明确提出了打造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战略规划。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是当前中央确立的仲裁工作发展方向之一。如何在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同时,树立中国仲裁品牌,打造国际一流机构,已经成为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政策研究的重要内容。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19年2月首先明确发文,提出“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目标,随后上海市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政策与部门规章,并吸引数家境外与国际组织仲裁机构入驻。2020年8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及《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自贸区内设立业务机构,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落地运营。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支持北京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一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2021年7月,北京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关于改革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支持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落地。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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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助力北京打造全球争议解决中心 推进北京“两区”建设

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服务和保障,认真落实《北京市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围绕如何打造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研究,形成研究思路与共识,协调各项配套政策支持,整合研究资源和支持机构,保障课题研究能够取得预期成果,北京市法学会2021年重点课题“全力打造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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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杰:“站位要高、定位要准、做事要实”——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三要件

首先感谢北京市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的邀请参加今天课题研讨会,我也是边听边想、有感而发,特别是刚才黄进老师、石海司长、奚向阳法官给我很大启发。我来自仲裁机构实务部门,也想从仲裁行业这个角度,就打造国际仲裁中心讲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欢迎批评指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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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变”与“应变”:打造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与仲裁中心的要义

非常高兴受邀来到北京市法学会,参加北京市法学会2021年重点课题高端研讨会。首先,我要代表承担该重点课题的课题组的所在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对大家的莅临、对大家的支持、对大家的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会议讨论的主题是“全力打造国际一流争端解决机构,助力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我们研讨这个主题,助力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实际上是希望北京在国际一流法律服务、争端解决中心建设方面更有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仲裁研究院理事长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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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合作编写新书推介:《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

一、图书简介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当事人自治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素之一。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仲裁司法审查是一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基石,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有着非同寻常的价值。为全面展现近年来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组织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本书包含上下两编。上编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含英文版),特别是收录了2019年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查思路及审查标准。回顾我国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体现2019年仲裁司法审查的全貌,展望仲裁司法审查未来的发展趋势。下编收录了年度报告涉及的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全景式展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判流程以及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本书能够为立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从业人员完善、适用和理解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提供第一手资料。二、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将持续发布仲裁研究院自成立以来,持续关注仲裁司法审查研究工作,经过数年积累,形成了以“商事仲裁与司法”为特色的学术团队与研究方向。2021年7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商事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被正式授牌。研究基地继续增强商事仲裁与司法的专项研究,紧密结合实践提高学术成果产出和应用能力,支持最高法工作,推动涉外法治建设。仲裁研究院智库团队作为年度报告的科研合作方,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合作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本书即是2020年研究院智库团队在民四庭领导和仲裁研究院院长杜新丽教授的统筹指导下,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的基础上修订出版而成。报告由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研究院副秘书长薛童、仲裁研究院研究员王芳、卢扬逊负责编写工作,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周蔚、科研秘书董事、法大研究生肖涵、陈碧丹进行了数据搜集、分类与分析,由仲裁研究院研究员、法大法律翻译研究所副教授王芳负责统筹翻译与校对工作。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助于统一全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尺度、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权,而且有助于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依法办理仲裁案件,并能为立法机关修改仲裁法提供贴近现实的案例素材,是立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从业人员理解和掌握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运行情况的重要窗口。该系列项目也是中国司法透明度提升、促进中国商事仲裁目的地建设、加强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重要内容。研究院将持续支持最高院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研究报告发布与系列书籍的出版,其中,2020年度报告的编写已初步完成,各项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仲裁研究院也将以本书的出版为契机,面向机构、仲裁用户与仲裁法律研习者开设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系列课程与相关讲座,使其对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史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充分展现仲裁及其司法审查对保障中国经济发展、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和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真实案例中展示仲裁的影响与魅力,进一步推进中国商事仲裁的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法治宣传。三、特别致谢年度报告翻译审校过程中,除民四庭专业法官团队外,仲裁研究院的兼职研究员、外部专家,及辅助团队协同支持,付出大量心血,特此鸣谢!审稿专家:Susan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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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商事仲裁制度内外衔接的三大问题与促进机制

编者按:11月2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珠海国际仲裁院主办,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协办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仲裁制度衔接及仲裁国际化发展论坛召开。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参加论坛并发言。本文由作者的发言整理而成。感谢主办方邀请!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各位老师、前辈们学习,参加“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仲裁制度衔接及仲裁国际化发展论坛”,根据论坛主题,我向大家汇报一下在仲裁国际化发展背景下,对于区域间仲裁制度衔接问题的思考。仲裁的发展必然会围绕“国际化”展开,这是我们今天论坛的主题背景,也是仲裁制度的特色。既然论坛提出了这一主题,那如何在国际化发展背景下实现商事仲裁制度的衔接?当前有没有能够促进衔接的机制?或者,目前商事仲裁衔接方面面临什么问题?对应问题找出解决思路,可能就是我们推动机制创新的方向。我从三个方面来谈一下对商事仲裁制度衔接方面的思考。第一个是内地和港澳之间仲裁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澳门特区仲裁法是我们起草仲裁法修订文件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澳门仲裁法的最新修订文本(澳门特别行政区第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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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加快中国特色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步伐

编者按:本文是作者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结合本职工作,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思考总结,刊发于《法治日报》2021年8月31日版。因版面所限,刊发时略有删减。仲裁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和平理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沟通谈判、辩论交锋、利益博弈、国际斗争的实战训练场。国际仲裁通过仲裁员对规则的解释和认定影响世界,有利于提升仲裁地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外交软实力、扩张司法管辖权,是国际人才竞争的新高地。因此,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事关我国国际领导力、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应当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研究推进中国特色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涉外仲裁人员与涉外律师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两大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体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中央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总体任务要求。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从“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的能力”高度,提出要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从业人员。三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角度,提出要“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角度,提出要“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而这些都离不开人才培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当前我国涉外仲裁人才整体匮乏,高校面临培养困境,涉外仲裁服务供给不足,严重影响我国全面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善。一、涉外仲裁人才整体匮乏据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以下简称仲裁研究院)统计,2020年我国仲裁机构在聘涉外仲裁员(含境外)共计2000余人,但境内仲裁员能够参与国际仲裁实践的比例极低。仲裁研究院2020年联合12家地方律师协会进行的专项调研显示,全国50余万律师中,真正具备国际仲裁代理或仲裁员出庭丰富经验的(以10案件次为标准),全国不过100人;能够参与代理、与境外律师合作管理境外仲裁案件的律师不足1000人,占全国律师的0.2%。仲裁研究院对国资委推荐的100余家“走出去”的大型央、国企进行的调研发现,企业在涉外业务中90%以上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但与外方订立合同时,外方100%不愿选择中国仲裁,实际80%以上约定了境外仲裁条款。65%受访企业表示在境外仲裁时,难以选出适格的中国籍或了解中国法律的仲裁员。65%的受访企业认为境外仲裁员、代理律师专业性强、经验丰富;并普遍反映我国的仲裁员、律师在国际仲裁中实力悬殊,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另据司法部统计,2018年至2020年,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案件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必然要应对涉外仲裁,但涉外仲裁供给侧严重不足。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全国从事涉外仲裁相关工作的干部极为有限:司法部作为指导全国仲裁工作的行政机关,仅设立有一个仲裁处;省级司法行政系统中,只有上海市率先设立了“仲裁工作处”;各地普遍缺乏懂涉外仲裁工作的业务干部和专门岗位,难以发挥在仲裁在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二、高校培养能力严重不足(一)学科缺位导致高校人才培养举步维艰当前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但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当前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无法满足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使命有关。法学学科体系的问题,首先是总体容量太小,一级学科仅有一个“法学”,难以满足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其次,法学十个二级学科中没有可以支持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仲裁与争端解决类学科。这与近半世纪以来全球“非诉讼纠纷解决”潮流风起云涌、国际仲裁争端解决实践突飞猛进,各国法学院仲裁与争端解决专业纷纷设立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学科缺位及设置机制僵化,导致高校无法建立仲裁教学科研体系,95%以上的法学毕业生没有学习过相关课程、缺乏涉外仲裁常识,严重影响我国“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治国方略的落实。(二)中外仲裁人才培养差距持续扩大根据公开资料,全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700所,预计能够开设涉外仲裁课程的院校不超过30家,能够培养涉外仲裁方向研究生的不足5%;能够在法学本科阶段开设仲裁与调解等法学课程的不足5%。根据教育部备案,国内首家仲裁研究院于2015年才正式在法大设立,截至2020年,全国高校能够从事涉外仲裁教学科研的师资队伍预计不足百人,且其中具备涉外仲裁实践经验的又占少数。美国是全球争议解决教育和实践最发达的国家,不仅多数州的民商事纠纷九成以上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机制解决,更在国际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中扮演主角。其法学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用户反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才培养方向。仲裁与争议解决专业硕士项目是法学院最受欢迎的项目之一,发展数十年经验丰富,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色彩。2020年US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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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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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商事仲裁与司法”高层次研究基地正式授牌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启动暨民事审判第四庭司法研究基地2021年度调研座谈会在西安交通大学隆重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并讲话。我校仲裁研究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商事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被正式授牌。陶凯元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各研究基地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和我国法治建设作出的积极贡献。她强调,加强研究基地建设,要提高政治站位,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研究基地工作;要坚持服务大局,为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发挥智库作用,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提供智力支持;要拓宽国际视野,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贡献中国法治智慧。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我校黄进教授作为特邀嘉宾致辞。他对“一站式”平台启动和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表示,启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加强司法研究基地建设,是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优势,推动法学理论与涉外司法审判实务深度融合,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的强力措施;是促进涉外民商事审判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融合发展,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的有益探索。他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谈了对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核心要义的分析解读,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修订对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促进作用表达了关注和期待。我校仲裁研究院自成立以来,积极组织研究力量、搭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科研平台,经过数年积累,形成了以“商事仲裁与司法”为特色的学术团队和研究方向,并取得了系列成果:2020年,研究院科研团队支持最高法首次面向全球双语发布《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并将持续支持最高法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研究报告发布,该项目是中国司法透明度提升、促进中国商事仲裁目的地建设、加强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重要内容。2019年,研究院受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研究成果《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与四中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和好评。研究院自2015年启动、连续举办三届的仲裁公信力评估研究品牌项目,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研究相互支撑。其中,研究院与最高法合作对互联网仲裁司法审查案例进行的专项研究,是中国首份互联网仲裁案例大数据研究报告,对互联网仲裁发展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在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国际影响力逐步提升基础上,2019年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初步达成合作协议。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正式批准我校该高层次研究基地,并与法大签约共建。接下来,研究基地将继续增强商事仲裁与司法的专项研究,紧密结合实践提高学术成果产出和应用能力,支持最高法工作,推动涉外法治建设。我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商事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姜丽丽代表基地接受授牌,并参加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创新发展研讨会议及相关活动。推荐阅读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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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联合主办2021年大连仲裁周预通知

本届大连仲裁周将根据国家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拟采取线下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会议日程将另行发布通知。四2021年大连仲裁周主题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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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征集公告

为全面展现近年来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及时总结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厘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仲裁机构关切的典型问题,进一步优化“仲裁公信力评估”涉司法审查的指标体系,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同时,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征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的活动,为《仲裁法》修改提供材料支撑,现征集2018-2021年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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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仲裁研究院2021年度培训计划 (公开招生部分)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国仲裁2022方案”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在司法部的指导推动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监督下,仲裁行业稳健迈入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仲裁服务的新征程。仲裁研究院依托中国政法大学顶尖法学师资力量、优质法治教育资源和丰富国际合作经验,在当今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互联网+教育”优势,围绕司法部2020年关于加强高层次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工作安排和研究院“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规划,推出“2021年度培训计划”,针对性设计专项培养项目,加强高层次仲裁人才培养和涉外仲裁人才储备,切实提升仲裁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1企业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题班时间:2021年4月22-28日授课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授课地点:北京参加人员:企业高管、法务、法律顾问等;国资委、工商联、商协会统一组织报名优先。说明:2020年仲裁研究院受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国资委法规局委托,开展了涉外商事仲裁企业需求专题调研并针对性提出了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培养方案,根据中央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要求和加强企业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要求开设专题班。本专题班针对涉外商事仲裁中的企业需求与痛点,遴选、培养高端争议解决人才梯队。2仲裁司法审查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班时间:2021年5月20-26日授课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授课地点:北京参加人员:仲裁机构人员、核心仲裁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官等说明:2019年起仲裁研究院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始对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进行全方位大数据研究,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将研究成果常态化支持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2020年中国仲裁司法审查研究报告已经发布,2021年研究报告正在起草中。该研讨班以最新国内外仲裁司法审查理论前沿成果,锚定中国仲裁实践的“真问题”,对标仲裁法修订方向展开专题研讨。3全国仲裁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总第十五期)时间:2021年6月24-30日授课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授课地点:北京参加人员:仲裁机构业务骨干说明:该班针对仲裁机构秘书、管理人员定制,由兼具仲裁理论与实务经验的特约专家讲授,围绕仲裁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相关主题开展,构建学员具体工作中的专业底层逻辑;同时深入剖析、理顺仲裁秘书与仲裁员工作中的衔接与合作要点,帮助机构工作人员深入理解仲裁理念与职业规范,切实提高职业能力。仲裁机构集体组织报名优先;研究院理事单位报名优先。4国际商事“仲裁+调解”实务技能提升国际研修班(第二期)时间:2021年7月22-28日授课形式:线上(限员小班制)参加人员:资深仲裁员、机构业务骨干说明:法大仲裁研究院与美国PEPPERDINE大学法学院、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争议解决领域内顶级法学院、机构合作,外方师资以全球领先资深仲裁员、律师和机构管理精英为主,英文授课配中文字幕或中方助教翻译;时间或有调整。申请+推荐报名;理事单位优先。5仲裁机构新聘仲裁员专题研修班(总第二十二期)时间:2021年8月25-31日授课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授课地点:北京参加人员:仲裁机构新聘仲裁员说明:该班针对各机构年度新聘任的仲裁员定制,可结合委托机构要求进行课程内容增减,帮助机构新聘仲裁员短期内掌握仲裁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仲裁员职业伦理、行为规范及办案规范,深化仲裁员对仲裁行业的理解,树立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仲裁机构集体组织报名优先;研究院理事单位报名优先。6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储备训练营时间:2021年9月22日-28日授课形式:线上(限员小班制)参加人员:资深仲裁员、机构业务骨干说明:仲裁研究院与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著名大学及仲裁与争议解决机构合作,全球领先的资深仲裁员、律师和机构管理精英为主的外方师资英文授课配中文字幕或中方助教翻译;时间或有调整。申请+推荐报名;理事单位优先。7仲裁员仲裁业务能力提升专题研修班(总第二十三期)时间:2021年10月25-31日授课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授课地点:北京参加人员:仲裁员说明:该班针对各机构的仲裁员定制,可结合委托机构要求进行课程内容增减,以讨论课、体验课、模拟仲裁等不同的授课形式,聚焦实践中的疑惑和难题,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升仲裁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为仲裁机构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仲裁机构集体组织报名优先;研究院理事单位报名优先。8仲裁组庭与首席仲裁员仲裁实务专题研修班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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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对互联网仲裁问题的几点思考

大家好,非常高兴跟大家就互联网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因为我的工作和互联网仲裁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近几年来迅速兴起的互联网仲裁问题也有几点思考,借这个机会与大家分享。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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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研讨会持续聚焦仲裁公信力建设

2021年1月21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主办的“仲裁公信力建设暨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研讨会”成功举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马东旭,法治日报社编委、法制网总裁万学忠,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独立仲裁员陶景洲,上海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中国贸仲、中国海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武汉仲裁委、大连仲裁委、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内外六十余家仲裁机构,北京律协、北汽集团等仲裁用户代表,以及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学者共同参与了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仲裁研究院理事长黄进教授出席研讨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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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年度理事会会议成功举办

2021年1月21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2020年度理事会会议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成功举办。会议特邀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出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法治日报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和中国贸仲等15家仲裁机构领导,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南京仲裁委员会等特邀参会单位领导,与仲裁研究院理事长黄进教授、院长杜新丽教授等全体人员共同参会。会议由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主持。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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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院(CAI)2020年度工作总结:我们在一起

概述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诚如斯言,这一年我们共同经历,我们在一起。2020年伊始,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迫“停摆”为标志,全球经贸规则和多边贸易体制正发生深刻变化,面临严峻挑战。旋即新冠疫情爆发,全球蔓延,无数生命因此消逝。与疫情同步爆发的,还有因观点分歧、制度与文明差异引发的冲突,以及人类对全球化的重新理解与审视。2020年4月8日76天封城后,武汉解封,中国疫情进入消退期。社会生活走向复苏。2020年4月30日中国、欧盟和其他十七个成员正式向世贸组织提交通知,共同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维护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的运转。2020年10月26日十九届五中全会顺利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宣示中国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期,紧锣密鼓推进的《仲裁法》修改内部讨论稿开始面向仲裁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仲裁法治建设脚步持续向前。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新“朋友圈”让中国扩大了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空间。RCEP15个成员国的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成为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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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优秀仲裁案例征集评选公告

在线申报评审专家:鉴于仲裁案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欢迎资深仲裁员、仲裁理论与实务专家在线申报,共同参与到案例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对与其相关的案例予以“回避”,但不影响其参与其他案例评审。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