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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个讨论火了:A:我们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合肥,独立核算,视同独立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吗?B:都是独立纳税人了,还满足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当然可以享受小微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啦?C:他们是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享受。上面三个小伙伴对分支机构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争论的不可开交,相信很多朋友也对这部分有很多疑惑,一起往下看。01关于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答:我们国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的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优惠政策。简而言之,分支机构是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能按照分公司的资产规模,从业人数等自行划分为小规模纳税)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现实中还存在这种情况,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被视同独立纳税人,独立核算申报,不并入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从而金三系统维护为非汇总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因此后面的所得税申报,分支机构不参与总机构分配,而作为独立纳税人自行季度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此时需要按照25%的基础税率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也是不能享受小微业务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实际上只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才有可能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被金三维护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只是地方税源问题的一种“取巧”方式并不能改变实质。总结:目前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而应该和总机构汇算清缴,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02关于分支机构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问: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行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答:可以享受!因为增值税不是法人制,而是属地管理;所以,当分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1.分公司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2.分公司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相关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同时,《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