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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仲勋对法治建设的贡献初探
习仲勋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之一,他在很多领域都对党对人民作出过杰出贡献,其中在法治建设方面也是贡献突出。01习仲勋对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贡献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主要是由边区参议大会通过的各项重要法令来实现的。从1939年至1946年在延安召开过三届(共四次)陕甘宁边区参议大会。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延安的陕北公学大礼堂开幕。“在这次会议上,习仲勋当选为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参与制定了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及《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1946年4月2日至27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在延安参议会大礼堂隆重开幕,习仲勋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参议员身份出席大会,并参与制定了大会通过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陕甘宁边区复员方案》、《陕甘宁边区1946年到1948年建设计划方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和《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02习仲勋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习仲勋历任第一、二、五、七届全国人大代表,1980年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委员会主任,1988年又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他在全国人大工作期间,积极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1953年习仲勋作为中央政府委员,参与制定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1954年他又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制定。1980年9月,他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参与宪法修改工作,至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习仲勋作为大会执行主席,宣告正式通过修定的宪法。此外,他领导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四个法案,从而落实了宪法相关规定,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了国家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除了宪法及其相关法之外,习仲勋注重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就是在“全国人大特别是仲勋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全体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了抓紧贯彻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党的基本路线,习仲勋特别加强经济领域立法。1981年6月至1983年6月,他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期间,主持召开了“17次法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5次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的法律和决议、决定草案25部,”它们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经济法律,从而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03习仲勋的主要法治思想述评习仲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许多有益的法治建设思想,主要有:(一)司法为民思想1944年11月5日,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方向》的讲话,提出司法工作人员要时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强调司法工作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所以需要老老实实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而不能像旧司法机关那样把屁股坐在少数统治者的怀里。我们的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我们司法工作者,既是为老百姓服务,就应该站在老百姓中间,万不能站在老百姓头上。这些话表明习仲勋主张司法工作人员是与老百姓地位平等的,司法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即司法为民理念。习仲勋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并在实际工作中以此为指导,从而“为抗日战争后期绥德地区的大生产运动、整风运动创造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更是为整个陕甘宁根据地人民创造了一个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切实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二)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习仲勋坚持司法公正、公平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强调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他在1950年5月的西北司法会议上说:“如果共产党员犯了法,是一定要用党纪和国法双重来惩处他的。…我们的司法部门对于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我们要给人民当个青天,绝不要当个昏天,不能因为犯法者是干部、是共产党员,就可以逍遥法外,只要有人控告和检举,又有确凿的证据,我们就要依法处理。”他在1984年11月的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工作者“一定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要扶正祛邪,不徇私情,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做一个公道正派的受人们信赖的法律工作者。”由此可见,习仲勋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这一基本法制理念,犯法者即使是干部、共产党员,也要一视同仁,该怎么处罚就要怎么处罚。(三)掌握情况,依法办事的思想习仲勋在1950年5月的西北司法会议上说:“在司法工作中掌握情况是非常重要的。掌握情况的前提是了解情况。只有把情况搞清楚才能掌握,掌握了情况才能依法办事,否则事情是不可能办好的。”在1985年2月12日召开的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开业招待会上,他又说:“政法部门办案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秉公处理,要坚决克服粗枝大叶、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两段话表明习仲勋强调司法工作必须与具体事物相结合才会不发生差错,法律工作者必须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才能掌握情况从而依法办事。所以,司法人员了解情况、掌握情况是极其重要的,只有掌握了情况才能依法办事,不掌握情况,任何事情都很难做好。这一思想对今天部分司法人员单纯依靠案卷、依靠既有的规则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坐堂式办案,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四)司法工作要走群众路线的思想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司法工作,如果不从团结老百姓、教育老百姓方面着眼,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的话,即使官司断得清楚,判决书写得漂亮,则这个‘断官司’、‘判决书’的本身,仍将是失败的,因为它和多数人民的要求相差太远。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普及民间调解运动。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必须如此,才能把我们的司法政策贯彻的好,才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去处理,那就需些年月!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这里,习仲勋强调了司法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中搞调查工作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宗旨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工作只有走群众路线,合民情顺民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法制工作也只有依赖人民的伟大力量,才能做得又快又好。(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思想习仲勋认为搞好司法工作的关键之一在于提高司法人员各项基本素质。他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说:“我们个别司法干部,认为做司法工作进步慢,没出息。这种认识是极不正确的。进步快慢,有出息没出息,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自己。政治没有抽象的,任何工作都要经过脚踏实地的做。工作做好了,自己也就进步;自己拖着不前进,没有能把工作做好的。我们司法干部首先应该着重于想问题,在业务上多花工夫,刻苦钻研。比如:对处理案件,应从历史上全面地分析,获得经验教训,克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这对于自己,那就是很好的锻炼。…其次,在工作中,应订出自己经常学习计划,从学习业务、学习文化、学习历史、学习社会常识各方面,不间断地提高自己。再其次应加强自己品质上的修养,把革命利益放在第一位,处处给他人做表率。果真如此做去,还说进步慢、没出息的话,是没有的事。”在1984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法律咨询成立大会上,他又发言指出,办好法律咨询这项事业,法律工作者要有坚定的创业精神、牢固的务实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刚正不阿的品质。在1985年2月12日召开的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开业招待会上,他又说:“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加快培训律师的步伐,建设一支政治品质好、懂法律、有文化的律师队伍。要教育从事律师工作的同志认清自己的光荣职责,努力做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型的法律工作者。”这几段话集中体现了习仲勋十分重视司法队伍建设,强调司法人员思想品质、文化、业务等方面基本素质的提高,是搞好司法工作的关键。习仲勋长期的司法实践及其逐步形成的宝贵法治建设思想,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探索道路上的组成部分,对今天我们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树立司法公正等理念乃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来源:《怀化学院学报》2014年第7期。(作者:石开玉,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向上滑动阅览袁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