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举证责任问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课题组摘要:电子商务如火如荼发展的过程中,商业运营者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肩负着重要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就此产生个人信息纠纷之时,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划分以及证明标准和路径深刻影响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中的核心问题,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个案中存在显著差异。我国新近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了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义务。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及比较研究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举证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证明标准比较法视野下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陈荣新厦门大学法学院摘要:当下学界对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理争议较大,但无论基于隐私权抑或个人信息权,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规范取向都具有正当性。而仅采用人格权或财产权之保护向度远不足以囊括所有争议,必须破除"二元择一论"困境。基于此,有必要考察欧美统一型与分散型的立法经验和场景化与机械化的保护机制,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模式提供比较法镜鉴。首先,应在立法层面上创设多层规范架构,即以特别规范保护为统摄、以民事规范保护为依托、以公法规范保护为基础。尔后,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构建场景化保护机制,即塑造基于信任和责任的多重理性主体、创建分级式技术风险评判机制、建立场景化信息管控机制。关键词: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法理基础;比较法考察;法律模式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规制权审查研究曾建知深圳大学海外利益研究院摘要:具有公法性的国际投资仲裁常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制权审查。但国际投资条约大多没有关于规制权的规定,仲裁庭缺乏审查基础,同时也未能发展出清晰的审查标准和结构化的审查方法。国际投资仲裁庭将例外条款以及投资待遇标准隐含例外作为审查基础,借用了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善意审查、裁量余地原则或客观评估等审查标准,以及比例分析或最低限制替代等审查方法。经比较,国际投资仲裁庭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适度遵从"之审查标准,以及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分析步骤的审查方法,以促进国际投资仲裁法律推理质量和裁决的一致性,推动国家规制权和投资者利益的平衡,这在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可能引发两者冲突的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规制权;审查基础;审查标准;审查方法论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对国家责任范围的限缩张金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摘要:IIAs中的"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缘起于美国早期缔约实践,演化出不同的表述形式并被纳入新一代中外IIAs。投资仲裁庭对该条款的不同解读影响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中归因规则的适用,存在着限缩或影响国家责任范围的可能性。"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具有归因属性且构成优先适用的"特别法",证明其限缩国家责任范围的合法性。中国政府应认识到该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就现存中外IIAs中该条款的适用而言,作为东道国的中国政府应积极援引,而中国海外投资者宜审慎适用。就未来中外IIAs中是否纳入该条款而言,取决于对中外投资关系的综合评估。若纳入,宜采用默认式,并澄清其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归因规则的适用关系。关键词: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归因;国家责任;特别法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孙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摘要:地理标志保护的早期历史即已反映出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商标所具有的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承载以及市场竞争等功能。从全球化视角,特别是近代以来主要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以及《日内瓦文本》等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变迁以及保护规则的具体设定来看,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混淆保护"到"淡化保护"的演变历程,还存在"相对保护"与"绝对保护"的路径分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核心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止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二是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和"私有化"。在国际上,《里斯本协定》不太成功说明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静态的"绝对权利"来维护的极端做法,并非切合实际的路径选择,《TRIPS协定》针对不同商品类别设定的"双重保护标准"也备受争论和质疑。相对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新出台的《日内瓦文本》,尽管也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但是《日内瓦文本》对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重新设定,包括科学设定地理标志"声誉"这一核心保护要素,明文规定地理标志可以寻求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以及在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关系等方面的诸多新规定,则是...更多关键词:地理标志;相对保护;绝对保护;声誉;全球化竞争法和贸易救济法功能定位之厘清——以《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为核心何仁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外国补贴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试图用竞争法的思路替代贸易救济法来规制补贴。欧盟委员会声称该文件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欧盟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解决外国补贴在欧盟统一市场内对竞争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与外国补贴相关的市场扭曲、对欧盟企业收购以及政府采购等问题。《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功能定位的合理性值得质疑和商榷,其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与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符。《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中市场扭曲的定义不清、标准不明且认定权缺乏约束,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杂糅,最终可能导致滥用审查权形成贸易保护主义的结果。关键词: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外国补贴;竞争法;贸易救济试析《新加坡公约》商事保留条款与中国的对策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