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在逃人员名单不完全披露!追责机制落实几分?
2018年7月5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原四川汶川县委书记、雅安市委副书记,青理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青理东,男,汉族,1962年1月生。
……
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四川阿坝州委常委、汶川县委书记。
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四川阿坝州委常委、汶川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四川阿坝州委常委、汶川县委书记。
2014年2月至2016年11月,四川雅安市委副书记。
……
原汶川县委书记!违纪违法!审查!监察!这些字眼无不牵扯着中国民众的心!
当然,在没有官方宣布前,我们无从得知这位“清”书记被查的原因究竟是何。
十八大之后,“老虎”“苍蝇”一起打,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在国企内同样如此!!
“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背景下,不仅“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还坚持对国企外逃人员发布红色通缉令,实行终生通缉,以下是目前统计到的部分国企外逃人员情况图。
国企外逃人员情况图(部分)
看完这个统计图,对于追责机制,在某大型国企担任高管的老王产生了一些疑问。
自中央关于国有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制度的出台,各地引起轩然大波。我们都知道,国有企业问题的出现原因包含很多,如落后的不良管理方案、常年的技术陈旧等,但究其根本,主要经营者的管理思想和管理能力是直接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加快完善监督机制建设,建立问责机制势在必行。所以目前我们应如何建立这追责机制?
大白回答:
过去国企的上级,国资委控股产业集团孙公司等,只要旗下还有更下一级单元,都倾向于进行大集权,向下授责不授权,以致权责严重不对等。下级多干活没有权,上级少干活多揽权。致使寻租和腐败大量滋生。而且养出一批懒政、好大喜功干部,败坏了奋斗文化。追责制度的出现吹来了一股清风。
首先,围绕着当事人经营上的失误与弊端进行责任追查,追责机制要与容错机制相结合,又要把追责落实到实处。
第二,追责的根子在于国有集团特有的授责不授权,所以要把责权利链条进行彻底的梳理,该谁管的谁管,层层分离和管理,是追责的前提。
第三,在追责建设过程中,要格外注意责任的完整性,可衡量性,执行过程的证据性和可审计性,才能构成完整追责链条。
第四,关键在于促进授权,上级要完整向子公司授权,促进子公司建立能够对所授权力负责的内控,为三个负责,上级为授权负责为内控负责为负面清单负责。
第五,建设追责机制根本在于集团公司向下授权,子公司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子公司各项经营要素的配置除了特殊事项外都逐步走向市场化。在这种前提下才可以有效追责。
第六,追责的落实必须落实到问责惩处追溯等具体事项。
第七,讲究追责正面性,对历史贡献、重大潜在贡献、重大远见行为应进行追奖,既进行追责也进行追奖。
最后,根本上来说,追责机制要从治理、授权、内控、监督、审计、评价、容错、追奖等多个方面进行有效完善。
老王追问道:
我已经了解了追责机制的重要性,但是还是对其中的一些细则不是很明晰,比如追责的范围是哪些,追责的方式有哪些,如何建立这样的追责机制呢?
大白回复:
追责的范围,大致可根据当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按照追责情形细分,包括九大方面: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比如,在投资并购方面可以被追责的情形包括:未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追责的方式上,意见明确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旦被认定发生国企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落实追责机制?整体来说,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基础,在制定该制度时,需要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同时,需要将强公司部门内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追究工作要加强与党建、审计、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探索向社会公开责任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老王又问道:
感谢小林你的解答,让我对追责机制有了一定的了解。现阶段正处于国企改革攻坚期间,在围绕着当事人经营上的失误与弊端进行责任追查的同时,我们是否还需要注意什么?
对此,大白回答了以下内容:
我们也需要注意积极营造敢闯敢试、锐意进取的舆论氛围,要加快形成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共识,不能因为一味落实追责机制打压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因此,还需注意追责机制要与容错机制相结合,把追责落实到实处。
为加快完善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的约束与动力机制,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惩戒机制,明确“三个区分”: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老王趁着有机会和大白交流,继续询问:
目前我们公司正在强化重大事项监督追责机制,具体在机制的建立上遇到了很多问题,我们都知道,建立机制首先在方向性上要不偏不倚,那么现在应如何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贯彻落实,不偏离正确方向?
大白回答:
强化重大事项监督追责机制主要分五个步骤。按照这五步来走,可以确保你们公司在制定追责机制时不偏离正确方向。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其次,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对预算执行、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强化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所涉资金的审计,追踪决策执行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再次,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反法定决策程序、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然后,实行终身追责。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参与的决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情况免予追究。实行责任在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
最后,建立决策执行跟踪和效果评估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后,由党委会适时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对决策实施情况及时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估。在跟踪或效果评估时,发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当然,大白的心愿是:中国没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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