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宝”隆重推出“我最喜爱的法学文章”投票活动!(第一期)
活动介绍
2019年5月4日北京大学迎来121周年校庆,同时也是“五四”运动100周年 ,青年既是追梦者,也是圆梦人!借此机会,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隆重推出“我最喜爱的法学文章”投票活动!本次投票的文章选自“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9-2020)法学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法学来源期刊(2017版)中2019年文章。因文章较多将分期推送评选投票,请为您喜爱的法学文章投上宝贵的一票!
评选规则:
1.投票方式:一个微信用户仅支持一次投票,可以多选;
2.投票起止时间:5月4日至5月18日24时;
3.投票内容:第一期27篇文章,更多入选文章将陆续推出;
4.文章列表:按照作者姓氏首字母拼音排列,不分先后;
5.将根据最终投票结果评选出“北大法宝·我最喜爱的法学文章”TOP10作品,颁发“北大法宝”定制奖品和证书。
文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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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一博(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智能合约的产生、发展有其强大的制度经济学、网络经济价值的动因背景,而不只是昙花一现的代码程序应用,其创造了去中心化的新一代信任模式,重塑了传统交易习惯,抑制了技术应用的负外部性,但这些技术变革及产品应用给私法体系带来了挑战。通过对智能合约的技术解构和法律要点的分析发现,虽然其技术外观上显现自动执行、不可篡改等特点,但法律功能的内在要求上能够涵摄于现有的私法体系的调整范围。为了应对智能合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需要从智能合约的技术与法律的解构、私法应对规则、风险规制、技术迭代的四个维度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和回应,以期能够从该问题的再解释中寻找到未来发展的突破口。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私法挑战;技术治理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意思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效力;规范体系
作者:陈多旺(中共营口市委党校)
来源:《法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为了平衡社会关系变动与法制秩序安定之间的张力,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常会以在某一地区、某一时段授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某些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的方式,助力该地区的探索创新,保障改革蹄疾步稳。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适用,即悬置立法,这一已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实际运用的权力进行了基本法上的确认,使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该项实然权力有了应然上的直接依据;同时也为这项权力的行使限定了条件,即以对改革发展的需要的判定为根据。如果说突破既有秩序格局的改革的合法性来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的话,那么这种合法性的证成不单要求权力机关的授权之权要合法,还要求权力机关该项职权的运作要正当。要实现以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悬置立法这一实体权力的“享有”要合法,同时该项职权的“运作”也要合法正当。唯此才能消解这一权力运用中的恣意,保证对改革发展的需要判定上的正当。
关键词:悬置立法;改革发展;议决程序;正当化
作者:戴国立(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讲师、教育学博士)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高校教育惩戒具有两面性,运用恰当可以起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侵害学生权利。当前,高校教育惩戒设定权存在越权设定、表述模糊等问题;惩戒实施权存在过度惩戒、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要实现教育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首先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教育惩戒设定权,将身份性惩戒等事项交由权力机关进行立法。此外,还应当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引入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将高校教育惩戒实施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避免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不当侵害。
关键词:高校教育惩戒;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
作者: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对议行合一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它并不是指立法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或者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从这个概念的正式提出来看,它并不反对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当分工,它主张的只是权力机关的“全权性”及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其背后隐含着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宪法原理,并因此与分权原则形成对立。“有分工,不分权”,这才是议行合一的基本内涵。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建构相比,议行合一能够更好地描述我国国家权力在横向上的分配。
关键词:议行合一;分权原则;国家权力配置
作者:冯子轩(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迄今为止,学前教育仍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其根源在于法律规制方案与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现状互不匹配。行政法学界应关切学前教育的治理困境,从学前教育的公共属性出发,以给付行政理论重塑学前教育法律规制体系,围绕着立法、供给、补贴和标准等规制要点展开探讨,并解析其中广泛涉及的多学科交叉问题,最终形成治理面向的法律规制改革方案。
关键词:学前教育;规制;给付行政;公共属性;司法治理
作者:傅广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莱比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关立法史表明,不当得利的体系位置始终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学界对不当得利的诸多基本问题也同样存在较大争议。立法与理论、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疏离,使得不当得利领域尚未形成较成熟的法教义学。此外,现行民法体系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具有祛除得利功能的规范,它们与形式意义的不当得利规范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清晰。不当得利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出现在合同编,这是实用主义立法策略驱动下不得已的选择。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不当得利规范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形式意义的不当得利返还与其他返还请求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待学说与司法实践的长期努力加以明确。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不当得利;准合同;返还请求权
作者: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法律合同;合同法
作者:何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成功将是史无前例的,但充满不确定性、失控性及全球化的风险却如影随形般威胁着人类社会。需要重构一个以多元、开放、分享为基本特征的风险治理体系,市场、社会及国家这三种治理机制循环往复,时而正向运动,时而反向运动,同时还包括国家内部的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双向自循环系统,共同形成一个整体的四重双向治理生态。这给行政法实现从“秩序行政”“给付行政”到“风险行政”的转型提供了历史契机,以“风险”和“治理”为基石的“风险行政法”应运而生。
关键词: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四重双向法律治理体系;风险行政法
10.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
作者:胡敏洁(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自动化行政存在于信息、数据的收集与处理、行政活动电子化以及直接作出行政决定三种情形中,在当下备受关注。它与传统行政活动在主体、程序、裁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由此潜藏了诸多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例如信息、数据收集以及处理的错误风险、对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侵扰风险、算法不透明所引发的风险等。厘清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要素,即从自动化行政的主体、权利、程序几个方面加以考量,将有助于我们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思考、修正、补充并在需要建构新的法律规则的情形下给予及时补足。这也应当是我们当下对待人工智能时代的态度:谨慎且冷静。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人工智能;传统行政活动;法律控制
作者:黄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日本东京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无论是在何种法律文化当中,专职法官之出现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现象。中国古代的专职法官虽然本质上只是依托于政治权力的官僚机构之一员,但其出现却仍是中国特有法律传统的一大进步。关于中国专职法官的出现时间,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记载存在很大矛盾,这应该是因为传世文献当中包含着后世之人追溯前代时的想象。中国古代专职法官出现的时间当在集权社会初成的战国时代,他的出现与战国时期社会形态的变迁存在紧密的联系。具体而言,专职法官出现的原因,正在于宗族社会之解体和集权社会之形成所造成的司法事务数量剧增。
关键词:专职法官;司寇;宗族社会
作者: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的网络条款旨在评价网络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但该条款在解释论上面临诸多困境,因此难堪重任。困境的根源在于方法论研究之欠缺,即立法者未曾反省类型化原理就盲目选择了案例群类型化的修法进路。类型化的合理性基础在于通过更精细的认知模型来降低决策成本,因此只有当建立精细认知模型的社会收益高于成本时,类型化方为恰当。网络条款并不满足该条件。我们应当对网络条款予以限缩解释,将其适用范围控制在文本无歧义的范围内。针对网络条款无法评价的网络竞争行为,首先应当对既有的成熟类型化条款予以功能主义解释;其次应在必要时审慎制定新类型化规则;最后可以承认适用一般条款评价少量行为的合理性。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网络条款;类型化;认知模型
13.清代民间地权习惯与基层财税困局——以闽台地区一田多主制为例
作者: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以一田多主制为代表的清代民间复杂地权习惯,对清帝国的基层治理和财税收入构成了长期的困扰。代表精英官僚视角的《福建省例》,对一田多主制在名义上持彻底的否定态度,但在田赋征收中却允许根据地权现状进行变通操作。清代台湾地区的淡新档案显示,基层官府完全承认一田多主的事实,并对田面主/小租主的习惯性利益予以保护。由大小租制引发的复杂的抗租纠纷,导致基层官员疲于应付相关词讼,并面临来自田底主/大租主的抗缴田赋压力。作为官有土地的屯田,也援用民间的大小租制,进而导致官方在面对屯田小租权频繁流转的局面时,难以征收作为大租的屯租。19世纪80年代后期刘铭传在台湾开启的财政整顿运动,并未改变大小租制这一根本的地权格局,反而令租佃、租税关系更为复杂。中国民法近代化运动中“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有助于化约民间地权的复杂性,便于政府的管理与征税,从而服务于国家建设这一历史任务。
关键词:一田多主;民间地权;田赋;刘铭传;国家建设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司法裁判的规范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已经认识到,司法裁判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推理或论证的过程,其目标在于追求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统一,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裁判文书说理要符合基本要求(四个基本层面、四个基本原则),也要反映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它要同时在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层面上开展,进行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认定和正确的法律适用,恰当运用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意见》没有就裁判文书不说理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解释,我们可以区分出事实不说理(狭义)、法律不说理(狭义)、事实说理不充分和法律说理不充分这四种情形及其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司法裁判;释法说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后果
作者:李洋(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
来源:《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如何对近代美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在华活动作以性质界定或功能评判?是将其限定为法律帝国主义在华实践载体,即美方借以实现势力扩张的工具?抑或,将之视作西方法世界播散中的因子,即以言传身教传播法治理念、宣扬法治文明?这是聚焦角度有别所致的不同推论,也是衡量标准殊异催生的别样判定。不论前述结论的得出是基于客观立场的自然铺陈,抑或是基于道德高点的情感宣泄,均无法抹杀这一群体的客观存在及其在中国近代法制化中的角色扮演。若意图对其作以客观评价,尽可能全面掌握其在华活动则成为必需。以远东美国律师协会、美国驻华法院、北洋大学法律系及东吴大学法学院等为切入点,通过考察其在华法律执业、兼教法学院及就中国问题发表著述等,似能客观地对其见证并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转型作一注脚,为全面认识这一群体的司法、法制教育与法制宣传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远东美国律师协会;美国驻华法院;北洋大学法律系;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近代化
16.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作者:梁君瑜(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关键词: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可补正;行政程序法典
作者:梁坤(西南政法大学国家监察法治研究中心、刑事侦查学院)
来源:《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的规范分析表明,纪检监察程序中授权的措施已经根据办案阶段、案件类型及特定程序要件而表现出明显的分类适用的现象。从这些措施分类适用的基本逻辑来看,主要受到措施本身的强制属性、公民基本权利可能遭受的侵犯及纪检监察案件查办的特殊性这3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诸深层次的法理,可以看出比例原则已经在纪检监察程序规范建构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部分措施的分类适用特别是在必要性、均衡性方面仍然与比例原则的要求存在明显的距离。完善纪检监察措施的分类适用,基本的思路在于更为清晰地区分任意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并且重点在于根据比例原则的法理而规范强制性措施的分类适用。
关键词:纪检;监察;强制性措施;分类适用;比例原则
18.为何选择“利益论”?
作者:刘小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法学界对“宜兴冷冻胚胎案”的既有讨论过于关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而无论是一审判决中对继承权的认定,还是二审判决中的处置权和监管权,都不依赖于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而是依赖于更为一般的权利论证。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基础性理由,一种是基于“生育目的”来讨论权利是否存在,而另一种是基于“利益”来证成权利,背后分别体现了“意志论”与“利益论”的权利理论。比较而言,在理论上,利益论是一种更具有综合性的权利理论;在现实层面,利益论能够更开放地面对复杂的关系,体现出权利的动态性特征。我们需要走向一种中国式的利益论权利理论。
关键词:宜兴冷冻胚胎案;利益论;意志论;权利论证;权利理论
作者:马颜昕(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无人干预自动审批”“秒批”等新的行政方式与传统的交通抓拍同属自动化行政,但在级别上不同。以一定标准可以将自动化行政区分为多个级别,新级别的实现也会带来新的法律变革。部分自动化行政代表了自动化行政的从无到有,也带来了自动化行政的性质确定等方面的法律挑战。无裁量能力的完全自动化行政实现了行政活动中的无人干预,也产生了裁量判断、监督、责任、适用情境等方面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有裁量能力的自动化决策则是即将迎来的下一次变革,需要对其进行展望和准备。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人工智能;分级;法律控制
作者:沈毅龙(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公共信用立法授权政府建立专门机构,对公共机构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评价,形成档案式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外公布或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评价、共享及应用等,可能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人格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应当有立法上的明确授权。立法上应当明确公共信用的内涵,以防止公共信用信息的泛化而演变为一般性社会管控或促进执法的工具,偏离原初的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的立法目的。不合理的信用评价与应用,无助于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权利限制与立法目的应当合乎比例。
关键词:公共信用;诚信;法律保留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
21.区块链时代的民事司法
作者:史明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可以在法律问题上实现对法官的部分替代,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事实问题上实现对法官的完全替代。区块链能够把法官从事实认定难题中解放出来,是一次民事司法的生产力革命。区块链技术正处于不断成熟过程之中,其司法应用可以分为初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初期的区块链存证能够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难问题,中期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财产查控能够解决强制执行难问题,远期的债权行为“可视化”系统能够解决虚假诉讼等问题。民事司法在事实问题上面临的课题受制于制度的实施环境,对民事程序法的立法、学理、司法等环节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做到顺历史潮流而动。
关键词:区块链存证;司法区块链;执行难;法定数字货币;虚假诉讼
22.当事人恒定原则之本土路径
作者:王聪(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湘潭大学法治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从立法构造与司法实践来看,《民诉法解释》所确立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呈现不同风貌。根据对司法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诉争客体基于法律行为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均属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范畴,前者包括债权转让、物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是否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需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属性作出判断,只有当诉讼标的是物权法律关系时,判决效力才能约束受让诉讼标的物之第三人,但实体法上的善意取得人应该豁免。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所追求的维护程序安定性、实现诉讼经济之趣旨必须在与受让人的程序利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尽可能为第三人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当事人恒定;诉讼承担;判决效力;程序保障
23.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魏汉涛(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借助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不难发现,未考虑查处概率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先天不足。风险社会来临后,刑法应对社会风险的举措已经跳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羁绊,这表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社会基础渐渐被侵蚀。刑事和解的推广、积极一般预防的提出,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地位日渐式微。当前的情势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时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已大为不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当前自然会表现出诸多局限性。在价值多元、目标多元的今天,决定罪刑关系的法则也是多元的,应当根据刑法规制不同犯罪的目的分类讨论不同犯罪的罪刑关系。罪刑相适应应当回归为自然犯罪刑关系的基本法则;刑罚与潜在危害相称应当作为风险犯罪的罪刑关系法则;行政犯的罪刑关系应当遵循刑罚与规范违反程度及所违规范的重要性相适应法则;贪利型犯罪与法经济学的理论模型最为接近,成本与收益均衡才是贪利型犯罪罪刑关系的理想法则。
关键词:罪刑关系;罪责刑相适应;成本收益;积极一般预防;风险刑法
作者:肖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集体行动权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其内容、边界及限制应由国内法规范决定。我国劳动者集体行动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尊重社会发展阶段和集体劳动关系成熟度的基础上,于“赋权”与“制约”中不断衡量进行制度选择。集体行动法律规制的核心路径是基于对主体、目的、程序以及手段正当性判断的法律免责。主体正当性判断应在“劳动三权”理论框架中保持集体争议权行使主体与集体谈判权主体的一致性;目的正当性判断应在集体谈判维持、改善、提高劳动条件和其他经济条件的目标框架内;程序正当性应履行“和平义务”、遵守“最后手段原则”以及“共同决议原则”与“公平原则”;手段正当性应谨守“禁止过度原则”,并以消极性和非暴力为手段。
关键词:集体行动;法律规制;正当性判断
作者: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内容提要: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然而,合伙企业却一般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实行先分后税、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的规则。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应否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项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的行政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合伙企业;所得税;穿透原则;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税负公平
26.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
作者:张占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2019年第3期
内容提要:目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主要采用的是一种权利侵害式的侵权法思维或抽象的道德判断,体现出公权力“家长式”的干预倾向,极大地损害了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制度逻辑决定了作为一种对自由的限制其必须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回归其相对于市场调节的补充性和辅助性的应有地位。在理念上,将市场能够解决的竞争冲突交给市场来解决,为技术创新和市场主体行为自由预留足够的空间。在技术上,彻底摒弃权利侵害式的侵权法思维和抽象的道德判断,在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下以竞争秩序为限,权衡各方基于竞争享有的利益,依此划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私法自治;谦抑性;比例原则;利益均衡
作者:朱学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内容提要:出于为我国宪法实施“找出路”的初衷,学者们将源自英联邦国家的弱司法审查制度引入了中国。就其本相而言,弱司法审查制度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以政府、议会和法院分别承担权利保障责任为内容的制度体系。国内的相关研究忽视了政府的作用,没有清楚地认识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描述性与规范性的混同。事实上,当前我国实施宪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宪性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弱司法审查给我国的启示是,“议会(人大)至上”不等于它要对所有的问题事必躬亲,不宜将对合宪性审查的功能期待全部置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身,而是应当直面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真实过程,根据各级立法与司法主体的实际能力,使其承担相应的合宪性审查职责,构建体系化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在规范和功能维度上均能得到论证,而这不是对域外经验的机械复制。
关键词:宪法实施;弱司法审查;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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