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解释修订的几点思考 | 每周蒋讲
前不久,我非常荣幸地受邀参加了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解释修订专家论证会,从一个关心法律行业信息化的律师的角度提出了我的一些看法。我相信,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阳光司法,它更是打造“司法大数据”的宝贵资源,并据此提出了“三个原则”和“四个充分相信”。希望在未来,包含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全过程的数据都可以得到更好的搜集、分析和利用,提高司法效率,乃至改善整个法律圈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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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前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解释修订专家论证会。我说不上是“专家”,只是想站在法院之外的角度,向各位专家汇报一下我们是如何看待和运用裁判文书公开的。
首先,毫无疑问,裁判文书公开已经取得了了不起的成果。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法院已经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超过一千万篇生效裁判文书,创造了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如果把法院的司法公开也当做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来看待的话,法院无疑是做得最好的。
但是,应该如何认识这种成果的价值?如何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公开?我想,我们或许可以把思维打得更开一些。
一直以来,当我们谈论裁判文书公开,主要还是停留在司法公开的层面,强调阳光司法。但是我觉得,在当今这个移动互联网普及,法院已经全面信息化的时代,法官裁判的全过程都是可以被记录、被采集、被分析的。将这些在裁判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汇集起来,形成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司法大数据资源。
因此,在讨论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修订之前,我想着重谈谈在“司法大数据”的思路下,思考裁判文书公开问题时应该贯彻的三个原则。
第一个是充分利用原则。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致力于政府的信息公开,让这些来自社会的大数据为全社会所用。周强院长也曾经多次在有关司法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的会议上强调,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来用。可见,鼓励全社会来充分利用裁判文书,让裁判文书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才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最终落脚点。
说到充分利用,在这里我想用几句话简要地概括一下裁判文书到底有什么用。
第一,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对案例进行更全面的实证研究。今天在座的有很多学者,公开的裁判文书已然成为学者们重要的研究样本来源。
第二,产生真正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当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学者、律师和法官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对案件进行评论和点赞。当大家都认为这个案子很典型,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就可能上升为经典案例,然后由最高院或者各地法院设立一个评选机构对此进行把关。这样,指导型案例和典型案例将不再简单地由某些机构或领导根据感觉产生,而将发生互联网时代的改变。
第三,实现智能化的案例推送。只要全国各级法院能够在各类案件上实现信息共享,就能通过信息化手段智能地向法官推送不同地域、不同审级的类似案例。
第四,实现大数据环境下的法院动态管理。传统模式下,法院的管理很多都是拍脑袋的事情,但借由大数据,我们可以动态地,非常精准地知晓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形,从而分析如何更精准地分配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判力量。
比如说级别管辖问题,凭什么省高院一审的审级管辖就是1个亿,而不是9000万、5000万或者3个亿呢?再比如,各级法院应该配备多少法官?每一审级、每一个法官每年承担的工作量究竟是多大?法官承担具体办案和承担政策研究、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比例应该如何分配?
通过大数据,我们可以动态地、精准地分析每一年度在各地法院承办的案件情况,进而分析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力量之间如何均衡分配,不让某些地域、某些层级的法官累到吐血也办不完案子。
第五,分析律师的专业领域,促进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前些天,无讼平台上线了一个叫做“无讼名片”的移动互联网新产品,把全国每一位律师跟他代理过的案件的信息相关联。这或许可以倒逼律师行业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帮助法官分析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为全社会的征信提供依据。法院的司法过程是反映每一个人、每一家企业的社会诚信程度的最好“负面清单”。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当尽量保证司法数据的原汁原味。如果隐去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基本信息,将造成征信数据的不全面,甚至根本不可用。
当然,除此之外,当大量的裁判文书信息被汇集和分析,甚至可以对判断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国家社会结构的稳定程度起到一定指导意义。这些在我以前的一些文章中有过分析论述,今天时间有限,我就不展开说了。
第二个是便于利用原则。
无论是促进阳光司法、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还是我刚才提到的形成司法大数据,要让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意义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就需要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裁判文书资源。然而,对裁判文书资源的利用无疑要以这些数据资源的开放为前提。
过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允许复制、下载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这其实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对裁判文书的利用。不过,据了解,中国裁判文书网即将改版,在完善功能的同时,取消了对裁判文书复制、下载的限制,这样的开放态度值得赞赏,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也尤其值得期待。
除此之外,要让这些案例数据可以被机器读懂,被互联网利用,公开的裁判文书还必须满足这样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文书格式要完整。机器需要了解每一个数据段都是什么表现形式,才能据此解构裁判文书。其次,内容要准确。因为错误的内容反而会误导数据的形成,致使数据不准确。再次,表述要统一。如果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上表述不统一,机器就无法据此做进一步分析。最后,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要清晰。
只有满足了以上要求,巨量而零散的裁判文书才有可能形成可以被分析、利用的司法大数据。
第三个是全流程公开原则。
过去,我们都只强调裁判文书公开,尤其是只强调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但这实际上只是一种结果的公开,还有许多过程中的数据尚待采集和分析。此外,也只有过程的透明,才能确保结果的公正。
因此,在审判流程中,只要有文书发出,无论它是结案性质还是过程性质的,都十分有公开的必要。有些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一审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哪怕作出的裁判文书没有生效,也应该公开。
此外,法官的每一个具体的裁判行为也应当留痕。我们甚至设想,法官的合议意见,甚至包括审委会意见,未来是不是都可以公开。审委会的审议,是整个审判流程中权力最大的,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一环,但却或许是整个审判组织结构里面没有人会具体承担责任的一环,通过公开对这一环进行监督十分必要。
当然我们也希望,如果有可能的话,未来继续扩展,将跟裁判文书相关的起诉状、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甚至包括双方证据通通在网上公开。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就真正做到了全部内容的公开。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纳、对事实的认定是不是值得商榷,是不是遗漏了重要事实都可以一览无余,据此评价律师说理的被采信度也将成为可能。
裁判文书中的数据资源只是司法大数据的其中一部分。尽早将案件审理全流程的数据收集起来,并且纳入到司法公开的范畴,司法大数据才能真正完善。
当然,要贯彻这三个原则,我觉得还要有四个“充分相信”。
第一,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理解力。
在裁判文书公开和全流程公开的问题上,有不少反对意见。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反对意见就是:公开之后人民群众的不理解会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的影响。
但是我觉得,这其实低估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我们会发现,只要是不透明的事项,网上的意见就大;只要信息是透明的,朝理性方向的引导就变得非常容易。
前段时间,浙江高院摊上了两件大事,一件是孟教授骂法院,一件是齐奇院长被舞台剧举报。浙江法院做得就非常好,及时公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舆论很快就趋于理性。我在“每周蒋讲”专栏中,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谈这件事情(详见《有一种自信叫晒出裁判文书》)。
因此,法院完全没必要去担心人民群众的理解力,也不要低估互联网时代人们的这种觉悟。
第二,充分相信各级法院法官的觉悟。
我们现在一说到司法公开,特别担心的就是全国法官的抵触情绪。但就我前段时间去吉林高院、浙江高院讲课时和法官交流的切身体会来看,如果我们单纯强调公开的目的就是监督,那么法官可能不大乐意接受。但如果我们能够让法官们相信所有的这些公开,其实都是司法大数据的构成部分,而且这会彻底改变法官的工作模式,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那么法官其实是能理解和认同的。
第三,充分相信技术的力量。
其实现在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关于要不要全流程公开,也还有一种声音,就是法院已经不堪重负,全流程公开更会给法院增加压力。但这件事情实际上是可以通过更好的互联网技术来解决的。
互联网时代,工作产生的同时就是你的信息外化的过程。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法官写好裁判文书的同时就可以发布,办案过程也将更加智能化,法官的办案负担也可以大大减轻。
第四,充分相信律师的作用。
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由于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所造成的矛盾纠纷增多,再加上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数量的减少,现在的法院的确是不堪重负。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让法官只做法官该做的事情,只负责判案,其他所有可以被分给社会力量的都可以交由第三方力量,尤其是律师队伍的力量来完成。事实上,我们现在做的,也正是努力推动律师行业的信息化,使其与法院的信息化更好地对接,辅助法官更高效地工作。
因此,裁判文书公开不应该成为法院的负担,也不应该仅仅是为了阳光司法而强加给法官的任务,而是打造司法大数据的关键一步。一旦司法大数据能够被更好地采集、分析和利用,包括法官、律师、学者在内的所有法律人都将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整个法律圈的生态也有望在未来变得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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