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别把公民的隐私豁出去!丨凤凰网评论

2017-11-11 沈彬 風聲評論

 

公示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也是为了便利于政府内部的财政督察、审计监督。但是,公示信息绝不能随意把公民的隐私豁出去。



文丨特约评论员 沈彬


之前有媒体报道称,安徽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存在泄露居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包括公民姓名、联系电话甚至详细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全“裸奔”在网上,可随时公开查阅。更糟糕的是,有些信息还是“孕前优生检查参检人员名单”,结果夫妻两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都上网了。



事件引起了安徽省高层的关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公民的核心权利之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住址,甚至有的还包括联系方式,直接被公布在公开网络上,不法分子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采集、分析,甚至进行贩卖,进而成为黑广告、网络欺诈的渊薮。



安徽个别政务网站之所以公布这些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是作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的结果发布,公示财政资金用到哪里去了。


公示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也是为了便利于政府内部的财政督察、审计监督。但是,公示信息绝不能随意把公民的隐私豁出去。


哪怕是同一个办公室的女同事怀了孕,男同事多问几句,也是一件很尴尬的事。这个忌讳,是一个成年人就懂。而铜陵市当地仅仅是为了公示“国家免费孕前检查的资金”等去向,就把这么多夫妻的个人信息全面弄上网,夫妻双方的名字、身份证全部贴到网上。那真是尬得无以伦比,要知道每对夫妇只得到了区区250元的财政补贴。


显然,这种被公示的信息范围,与公示信息背后涉及的公众利益,是不成比例的。满足公众知情权,但不能手段粗暴。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力度和行政目的、相关当事人的法益之间,应该形成适当比例,不过不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大原则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程度与涉及公共利益应该成比例。不能因为拿了政府200多元的正常补贴,就要让公民的信息在网上“裸奔”,这会让国家的正常补贴变成“嗟来之食”。之前屡屡被质疑的贫困生受资助的公示问题也是如此,公示的确需要,但应该在贫困生生活范围之内,接受周边人群的审视和监督,并且这种负面公示应该有“保留期限”,当事人拥有“遗忘权”。而另一方面,被吐槽已久的彩票得主的身份问题,则需要加强披露,因为涉及几千万的奖金流向,不能够说套一个米老鼠的头像、拍一张照,就算“公示”。


这次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下通知要求,重点排查涉及“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人事招考录用、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扶贫救济等方面信息”中涉及公民隐私的部分,这是有的放矢。


这次事件在提醒社会去思考,在信息2.0时代里,政府该如何把握政务公开和公民隐私之间的平衡。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对上交差了事。因为是要满足公众知情权,那么,就需要与当事人的其他私权利进行平衡。政府不能为了自己方便,应对检查,就把公民的信息豁出去,更不能把领取政府补贴资助,变成以牺牲个人隐私、个人颜面为代价的“嗟来之食”。


点击以下关键词,

即可阅读往期精彩内容:

凤凰解读

▎ 导盲犬 丨 家委会 丨 乡村扶贫 丨 马兜铃酸 丨 社会主要矛盾 丨 新时代 丨 知识变现 丨 鹿晗现象 丨 西南联大 丨 教育改革 丨 民间借贷 丨 学术评判标准 丨 东北振兴 丨 贪官腐败 丨 保障房 丨 公知与网红 


环球视野:

▎ 真实非洲 丨 肯尼迪案 丨 安倍修宪 丨 神户制钢造假 丨 索马里恐袭 丨 枪击事件 丨 德国大选 丨 “美国优先” 


名家高见

资中筠|郑永年马少华|徐贲|林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