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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基金系列 |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交割安排揭秘(上)

姚平平 中伦视界 2023-03-17



姚平平律师

序列序言:

在美元基金募集和投资领域,在繁复的法律条款和规则背后,是投机与规管、欲望与理性的博弈。在弥漫着财富和欲望的基金法域,律师必须洞察资本生态圈的游戏规则,以近乎宗教信仰的虔诚恪守行业的专业水准、职业操守与社会责任。美元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直面理智和欲望、勇气和绝望、神话和陨落。


我们希望通过“美元基金系列”,助力客户穿过美元基金的商业、法律、规则的迷雾,跨越成功之巅。




当谈到境外上市或并购的离岸架构,很多人都会脱口而出三个地方: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BVI)、香港。诚然,在最典型的红筹架构中,开曼、BVI和香港是出镜率最高的三个地方。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三个地方的法律大同小异,甚至可以“举一反三”,因为三地的法律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值得我们进行对比性研究。

 

在开曼、BVI、香港法律制度的众多不同中,一个较为关键的点是,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由于需要交纳印花税,无法完成瞬间交割,因而增加了交易的时间跨度与金钱成本(如果引进了第三方作为资金托管人,则成本会更高)。在实践中,由于不少人并不了解香港印花税的特殊规定,以为香港和开曼或BVI那样可以 “一手交钱,一手交股”,想当然的将开曼或BVI的股份买卖模版套用到香港公司的股份买卖交易中,导致出现买方已经付了价款,却还没成为股东,或卖方已经提供了“所有文件”,甚至将公司董事和秘书都置换为买方指定的人士了,但买方因未被登记为股东而不愿支付价款的尴尬情况。

 

本文中,我们将对香港公司股份转让中印花税交纳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方便读者对该项重要制度有所了解。


一、印花税简介

印花税因以在应税文件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志而得名,本质上是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换取政府对非政府组织或人员之间订立的经济性文件的承认与保障,这些经济性文件包括契约、账簿、书据、凭证等等。


根据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文件主要包括售卖转易契(楼契)、不动产买卖协议、不动产租约(租约)以及香港证券转让文件。该等文件如未经缴纳印花税并加盖适当印花,则不得在除了刑事法律程序和为追讨印花税或相关罚款而提出的民事程序之外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也不得由任何公职人员或法人团体凭以办行事、予以存档或登记,任何人士如使用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而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则该人士须就有关印花税及任何罚款负上法律责任。

 

由于该等规定,未经加盖印花(也就是未经缴纳印花税)的香港证券转让文件并不能作为公司秘书变更公司股东登记册的凭据,并且,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55条规定,“没有就股份转让缴付印花税”是公司不为“新股东”制备股份证明书的法定理由之一。因此在没有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下,无论价款是否已经过户,公司秘书都有权拒绝登记“新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印花税条例》中“香港证券”的概念并不是指香港公司的证券,而是指“其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证券”,后者范围要大得多。印花税署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号对“香港证券”的概念作出了解释,表示“一般而言,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所有股票,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证券均为香港证券”,因此上市公司的证券转让文件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应税文件

有趣的是,需要加盖印花税的证券转让文件并不是、且并不包括对约制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而言最为关键的的股份买卖协议,而是另外两份文件:一份是香港证券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另一份是成交单据(Contract Notes; Bought and Sold Notes)。

 

至于为什么要两份文件,就要从香港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和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Title)的可分割性说起。实益所有权是衡平法上的概念,表示虽然法律上某人并不是某财产的所有权人,但衡平法承认该人对该财产具有实际的财产性权益。一般而言,法律所有权人在处置相应财产时对实益所有权人富有受信义务,要为实益所有权人的利益行事。常见的法律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分离的例子包括股份代持和信托:股份对应的实际权益由受益人享有,而名义股东/受托人持有法律所有权,其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代表受益人行使权益;简而言之,受益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受托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

 

既然法律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可以分离,那就可以只转让一个而保留另一个。举例而言,一个股东为了不再出现在股东名册上(香港股份法律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股东名册上的登记),可以将股份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别人,但保留该股份的实益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股票代持关系。或者,一个股东由于种种原因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已经不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了,也可以仅仅将股份的实益所有权转让给别人,而保留法律所有权,那样在公司的公开查册记录上他就会依然是公司股东。

 

由于股份转让并不必然涉及实际股权的买卖,需要加盖印花税的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交易双方仅希望转让股份实益权利且不希望法律所有权转变时,则仅需为成交单据加盖印花税;反之,当交易双方仅希望法律所有权的转变而不涉及实益权利转让时,则仅需为转让文书加盖印花税;当然,如果交易既涉及实益权利转让也涉及法律所有权的转变时,就既要为成交单据打税,也要为转让文书打税了。


三、印花税缴纳规定

《印花税条例》对各类文件需缴纳的印花税费率、加盖期限和须负法律责任人士都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缴纳印花税期限

成交单据

如售卖或购买是在香港完成,则在售卖或购买后2天;

如售卖或购买是在其他地方完成,则在售卖或购买后30天

香港证券转让文书(非馈赠)

签立之前;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签立后30天

馈赠香港证券

签立后7天,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签立,则签立后30天

注:如果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及时缴纳印花税,将被征收罚款。逾期不超过1个月时,罚款款额为应付印花税税额的2倍;逾期1个月至2个月时,罚款款额为印花税税额的4倍;逾期超过2个月时,罚款款额为印花税税额的10倍。但如果并非蓄意延误缴纳,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减免罚款,印花署署长可酌情减免罚款,一般而言,减免后的罚款=14%×应缴印花税×逾期日数/365日,但最终罚款最低不得低于港币500元。


须负法律责任人士

成交单据

代理人,如无代理人,则为完成该项售卖或购买的主事人

香港证券转让文书(非馈赠)

转让人及承让人

馈赠香港证券

转让人及承让人


印花税费率

成交单据

代价款额或代价于成交单据签立当日价值的0.1%

(凡代价或部分代价是由任何非证券的保证物组成,则有关该保证物在成交单据签立当日未偿付的本金及利息,须视为其当日的价值)

香港证券转让文书(非馈赠)

$5

馈赠香港证券

$5,另证券价值的0.2%

注:由于成交单据分为买据和卖据,在一个交易中这两个凭据都要缴纳印花税,款额均为代价(即对价)之0.1%,合计款额等于代价的0.2%,加上非馈赠之香港证券转让文书所需缴纳的$5,买卖证券和赠与证券所需缴纳的印花税总额实际上都是$5+0.2%代价。


从上述表格可见,应缴印花税的款额取决于买卖之代价的款额或价值。为了防止出现买卖双方通过压低交易文件中的代价款额而少缴印花税的情况,《印花税条例》第27(4)条规定,当印花税署署长认为香港股票转让文件的代价不足时,无论该买卖是否基于公平交易及良好意图订立,均会被当作一项馈赠,需按照其价值计算印花税。


四、印花税支持文件

将转让文件提交到香港税务局时,税务局需要进行评税以确定税基及具体应缴纳税款的数额。对于有资产的公司,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评税的时间约一周到一个月不等。为评税之目的,除转让文件外,需要向税务局提交的文件包括:


  • (a)股份买卖协议的核证副本和公司章程;

  • (b)公司及子公司的最新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或公司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 (c)如果经审计报表截数日在转让交易之前六个月及以上,则需要准备自前述财务报表截数日起截止至至转让日三个月内经核证的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账目;

  • (d)填写IRSD102申报表格(如果公司持有物业);

  • (e)配发股份的决议(如截数日后公司进行过股份配发);

  • (f)股息分配的决议(如截数日后公司进行过股息分配);以及

  • (g)其他香港税务局要求提交的文件。


妥善缴纳印花税后,买方即可持有加盖香港税务局印花税章的转让文件要求公司秘书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将买方登记为目标股份的股东,同时可根据公司章程,要求公司向买方颁发股票证书等。公司的股东名册更新后,买方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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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平平 律师

合伙人 香港办公室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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