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颜值经济” | 医疗美容行业法律问题解读
作者:郭克军 丁文昊 苗郁芊 何可人
前
言
这是一个“看脸”的时代,“颜值经济”的到来,引发人们对于追求美丽、展示美丽的更多期待,也使得人们对于整形美容的需求与日俱增。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成为继房地产、汽车、通讯、旅游之后的第五大消费热点,成为“朝阳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中国的医疗美容市场始终保持着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截止2018年底,中国已经顺利跻身全球第三大医疗美容市场,市场占比达到10%。而这一市场规模,预计在2022年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
伴随着火热的“颜值经济”,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开始将目光投至医疗美容行业,众多医疗美容企业更是希望通过融资、境内外上市等方式顺势实现更为远大的目标。本文将主要从合规角度出发聚焦于医疗美容在医疗行业中的特殊性,一窥该行业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供各方参考。
一、医疗美容行业概述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相比较而言,生活美容通常指不采用创伤性或侵入性的技术方法,对人体头发、皮肤和身体提供护理服务。在实践中,不少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通常同时包括医疗美容及生活美容,即达到所谓的“双美驱动”。
从监管角度来看,医疗美容行业属于监管性较强的行业,医疗美容机构从设立和日常监管都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即卫生行政部门的密切关注。目前行业法规将国内的医疗美容行业划分为四大类型,分别是:
美容外科,主要包括整形手术医疗及注射医疗。大家比较熟悉的割双眼皮和隆鼻等手术即是前者,而打肉毒素瘦脸针则是后者的典型代表。
美容皮肤科,主要提供能量仪器疗程,透过使用不同形式的能量仪器(包括激光、射频及超声波)进行,激光脱毛、激光除色斑、射频紧肤这些项目是美容皮肤科的代表。
美容牙科,顾名思义与牙齿有关,正畸(整牙)、冷光美白比较常见。
美容中医科,采取的主要治疗手段来自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学。食膳、针灸、推拿按摩是其特色之一。
二、医疗美容机构
1. 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立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除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外,还应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在实践中,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含有“医疗美容科”或上述四个子类型的字样,其他措辞根据实际业务内容而有不同。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此外,由于医疗机构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所规定的外资限制类行业,对于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新设医疗美容机构,应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先向各医疗美容机构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申请,并在获批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对于拟搭建VIE结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医疗美容机构而言,为满足香港联交所关于最低限度使用VIE结构的要求,需要促使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70%。法律在这方面对医疗美容企业的具体要求与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无本质差别,故本文不再赘述。
2.医疗美容机构的分类
根据《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现阶段中国医疗美容服务提供商主要由三类机构组成,即医院、门诊部及诊所,不同机构性质在硬件技术标准、可开展项目、物业面积、所需临床科室方面要求均有不同,具体详见下文。其中,医院包括能够提供所有医疗美容服务(尤其是难度系数较高的整形手术医疗)的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例如以整复外科闻名全国的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相应地,门诊部及诊所仅可提供简单的整形手术医疗美容服务。就机构设立的科室而言,医院及门诊部可设立所有四个医疗科室,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及美容中医科,而诊所可设立的科室不得超过上述种类中的两个。
在实践中,为了便于内部管理,一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会通过其全资设立的医疗管理公司或管理咨询公司直接或间接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下属门诊部或诊所。上述“医疗管理公司”自身不一定直接提供医疗服务或持有相关业务资质,其经营范围一般为“受医疗机构的委托从事医院的管理”、“医疗美容企业管理”、“医疗健康产业投资管理”以及“医疗机构投资管理”等。
三、医疗美容行业资质
1. 机构资质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超范围经营问题
在实践中,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医疗美容项目服务超出了根据上述规定备案/核准的范围,这将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医院科室出租及承包问题
根据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出于各医疗机构优势互补的目的,医疗美容机构之间或与合作的民营医院之间存在“科室出租”、“科室承包”以及“科室共建”等情形,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合作模式:双方约定整合各自的硬件设施和品牌资源,并发挥在医疗美容方面的专业特长,由其中一方提供符合医疗美容资质的医疗场所以及辅助检查、检验服务,另一方在该场所内经营医疗美容项目,并且这种合作在合作期间内具有排他性,场地提供方不得再自营相关类似医疗美容项目。合作双方在扣减相应成本后对利润进行分成。
(2)服务模式:双方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先进的医疗整形美容、中医等方面的诊疗、技术支持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咨询服务、营销宣传和管理经验,并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提供方将派遣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并提供必需的医疗设备,并提供医疗美容领域相关人员素质、服务理念、文化建设、设备知识等方面的指导,接受服务方则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及《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法律法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受到严令禁止,如果严重违规,则有可能造成该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进入相应的医疗行业。至于“严重违规”的明确定义,在实践中尚属于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自由裁量的范畴。
另外,根据我们在实践中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访谈,对于第三方机构租用民营医院场地,在民营医院内经营医疗美容业务,第三方机构从合作的民营医院收取部分提成和租金的业务模式是否被认定为上述法规所禁止的“科室承包”,不同地区主管部门的法规解读有所不同。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对法规解读相对严格,认为上述模式属于“科室承包”情形,有可能被要求禁止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他地区主管部门则认为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的上述合作行为并不禁止。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修改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以文字上避免出现科室承包、场地租赁和业务额度分成等字眼,同时与当地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规范执业,避免出现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引起主管部门稽查的事由,从而尽量减小因科室承包/租赁带来的处罚风险。
2.人员资质
(1)主诊医师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并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不具备上述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人员资质问题
在实践中,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例如聘请未取得护士资格、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给消费者进行治疗等),这将导致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可吊销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宣传并且实际邀请外国医师在其经营场所内执业。如外国医师未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短期来华行医资格,该名外国医师及其行医的医疗美容机构均存在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
医师多点执业问题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在实践中,一些医疗美容机构的合作医师存在未注册或者备案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下属机构名下进行执业的情形。形成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在医疗美容机构均与该等医师签署《医师合作协议书》、《聘用证明》等协议后,该等医生未能及时进行相关注册或者备案,或者曾完成注册或备案但该注册或备案目前已过期而未及时续期。如该等未注册或者备案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下属机构的医师之后需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其下属机构进行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一般会临时将医师先行注册或者备案在拟服务的医疗机构名下之后再进行相关诊疗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有关于医师在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具体罚则。但是我们通过公开渠道的检索,市场上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例[1]。我们理解,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不同,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可能会依据以上法规和当地具体的政策等,对医师在未经注册、备案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行为进行针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罚。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第三条第(二)项: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法律法规未明确未请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事前书面同意的罚则或者后果,但是根据实操经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可能会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与该等医生的聘用协议中明确多点执业需医院事前同意的承诺以及具体的罚则,可能会影响到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
目前,北京、广州卫生计生委[2]已经明确不再要求医师多点执业前得到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3],而只是告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即可,其他地区尚未明确政策。
因此,实践中如果医师未能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可能会影响其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执业。
(2)护理人员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3. 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需要在床位数量、科室设置、医护人员配备、医疗同房面积、医疗设备及规章制度等方面满足一定的要求,具体如下(以医疗美容医院为例):
项目 | 法规要求 |
床位和牙椅 |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
科室 设置 |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
人员 |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
医疗 用房 |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
设备 | (一)基本设备: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
规章 制度 |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
注册 资金 | 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
四、其他值得关注问题
1. 肖像权侵权问题
医疗美容机构广泛存在未经事前同意而使用名人及客户的肖像照片进行宣传的情况,这可能会侵犯第三方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对于此类纠纷,医疗美容机构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及资源重建服务品牌,或者有可能会推迟或停止相关服务或推广相关品牌,进而影响到医疗美容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例如曾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艺星医疗美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星医疗”)在其招股书中披露,艺星医疗曾受到客户及名人的指控,声称其使用其照片侵犯了肖像权。对此,艺星医疗通过建立客户图片库并取得相关客户肖像使用授权、加强宣传材料审批和定期监控、提供员工保护第三方权利意识等内部控制措施来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2. 广告宣传问题
医疗美容机构利用各种媒介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属于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美容因为其“美容”的特殊性,在宣传推广过程中进行“术前术后对比”、“夸大产品/设备功效”的现象很常见。此外,一些医疗美容机构通常会通过打造“医生IP”吸引消费者,这其中可能存在虚构医生资历背景从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上述情形一旦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则相关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风险,严重的甚至会被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医疗美容纠纷问题
医疗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相关约定或其他原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手术者术前不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导致消费者不能接受手术效果,手术者技术上不能胜任导致手术失败,手术失误对消费者造成术后伤害,手术所用填充材料选择失误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术前消毒或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创口感染留下疤痕,医疗机构以赢利为目的鼓动消费者进行手术而术后效果不理想等。
当医疗美容纠纷发生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医疗机构主要涉及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首先,美容服务主要基于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即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而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则构成违约行为,其需要向消费者返还医疗费用。其次,如果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由于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涉及故意行为)导致了消费者受到财产损害(即由于美容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精神损害(即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则医疗机构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等。
在刑事责任方面,医疗机构的医师及护理人员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罪,如未取得行医资质则还可能涉及非法行医罪。我国刑法将上述罪名的责任承担主体限定为个人,医疗机构作为单位无法成为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但可能会被判令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在法则方面,对单位的刑事处罚多以罚金为主,如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情节严重也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个人的刑事责任则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以罚金等。
结 语
医疗美容作为新兴行业发展迅速并拥有广阔的市场,并在资本市场被多数投资机构看好。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8年有超过70%的机构投资者曾投资、考察或研究过医疗美容项目。然而,截止目前,尚无境内医疗美容机构在A股或境外交易所成功实现IPO。从本文所述可见,医疗美容行业作为医疗行业的一种,在其高速发展过程中,除涉及医疗行业的许多共性问题外还需要关注诸多特有法律问题,需要广大医疗美容的从业者、消费者以及投资者密切关注其涉及的潜在风险,为医疗美容企业提供服务的律师等中介机构更需要密切关注该行业的监管趋势。
【注】
[1]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针对某医师未在某诊所进行注册、备案,但是为该诊所的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的行为分别对涉事医师和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诊所罚款10000元,医师罚款5000元),并要求医师进行了备案。
[2]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四、我省的医师多点执业试行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事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书面报备。
[3]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End
作者简介
郭克军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银行与金融, 环境、能源与资源
丁文昊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苗郁芊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何可人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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