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以“滥用职权罪”对“豫赐红码”行为立案查处
|既够得上“滥用职权罪”,也够得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昨日,郑州市纪委就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问题发布通报,对涉事的多位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处分,比如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冯献彬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其他人也分别被处以严重警告或降级、记过等处分。
“豫赐红码”是全国人民都关注的严重社会事件,各方都呼吁严肃追责。目前,郑州纪委对当事人做出的属于“纪律处分”,是根据党内法规做出的处分。理论上来说,如果符合《刑法》规定,不妨碍再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
01
应以“滥用职权罪”立案
我认为,目前相关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滥用职权罪”,受影响的储户或法律界人士都可向河南省检察院发起举报。
《刑法》第397条规定如下: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情形,也有规定。
根据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很明显,“豫赐红码”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符合上述(8)的情形。同时,由于很多储户去河南被“赋红码”,导致行程受阻,也造成了个人财产的损失,由于涉及的人数多达1317人,总计财产损失重大,也符合(9)的情形,所以应该以“滥用职权罪”立案查处。
另外,本人认为,一个地方政法委负责人为何会利用红码去阻挠“村镇银行”的储户维权,是否受人请托、涉及钱权交易,也值得认真查一查。
02
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另外,由于该事件属于滥用储户信息,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有以下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如果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州方面非法提供了1317名储户的个人财产信息,已经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
另外,考虑到全国各地有因为“隐瞒红码”的行为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郑州给这么多人乱赋红码,如果按照这些案子的标准,似乎也足够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了。
“健康码”是防疫的重要抓手,面对极其复杂严峻的新冠疫情,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很多人付出了巨大的个人代价,严格遵守“健康码”管理措施,就是希望能让出一部分个人权益,以换取全国的抗疫成果。
政府工作人员破坏“健康码”政策,后果极其严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严惩,而不仅仅是党内处分或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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